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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务集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改善职工住房条件,提升居住水平,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财政部《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及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分公司、独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事业法人单位及其他相关组织集团公司其他子公司及多种经营集体企业参照执行集团公司市区单位同时执行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职工个人所有,由集团公司依法代为管理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遵循住房公积金领导小组决策、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运作、财务和审计部门监督的原则第五条住房公积金仅限用于职工购买住房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按照人民银行规定执行第二章机构及职责第七条集团公司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领导小组,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成员中应包含职工代表第八条住房公积金管理领导小组履行以下职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规定,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措施,并监督
1.实施;根据国家政策及集团公司实际情况,拟订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审议单位缓缴
2.或降低缴存比例的申请,报集团公司研究;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并监督计划执行;
3.制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4.审议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草案,审议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及呆坏账核
5.第七章日常管理第四十五条计算机系统管理
(一)住房公积金的计算机系统管理应遵循集团公司信息化管理的统一标准,并结合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具体需求,各单位需强化对住房公积金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二)强化安全保密措施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连接公网的计算机系统服务器需配置防火墙、代理服务器、网关等防护设备,以抵御外部攻击
(三)计算机信息管理人员需严格保密数据,除按规定向指定部门提供数据外,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向外提供数据文件,不得泄露个人账号、密码,禁止外来人员操作电脑个人系统密码需保密,并定期更换,以防被盗用
(四)信息管理员应制定系统备份计划,指定专人及时进行多方式的数据备份,备份数据应异地存放,妥善保管计算机信息管理人员不得私自带出单位专用数据和软件,不得拷贝给他人使用未经领导批准,不得为任何人查询内部资料及数据
(五)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应建立和完善职工住房公积金数据查询系统,供职工查询第四十六条报表管理各单位应在每月日前将住房公积金的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及其相关数据报送住5房基金管理中心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需对报表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报表数据需核对一致,分析说明需详实,报送的报表需经本单位领导签字后上报第四十七条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负责集团公司住房公积金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中心按照国家规定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依据财政部《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并向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和集团公司财务部报送报表第八章监督管理第四十八条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需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领导小组审议批准后执行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应定期向上级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集团公司财务部及住房公积金管理领导小组报告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当年住房公积金的缴交、运用、收益等工作完成情况需向集团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第四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以下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封存;
(三)足额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第五十条集团公司财务部应加强对集团公司范围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集团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领导小组通报第五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依法接受社会审计和集团公司审计部的审计监督第五十二条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不得拒绝各单位应按企业企务公开条例的规定,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实行公开集团公司住房基金中心应在每年月日630结息后的一月内将职工住房公积金对账单打印并发放到职工手中,经核对有异议的应在个月内向本单位及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提出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2集团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领导小组重新复核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第九章处罚规定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单位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未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万元以1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集团公司还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5第五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且不履行相关手续的,集团公司资金结算中心将强制划款集团公司将定期通报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第五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集团公司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管理监管办法》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分
(一)未按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
(二)未按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
(三)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不能及时按规定报送住房公积金信息资料的;
(四)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的;
(五)未按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第五十六条单位违反本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集团公司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管理监管办法》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负责人以及单位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第五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用住房公积金向他人提供担保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损害职工权益的,集团公司将依据责任追究办法执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五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集团公司现行制度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与国家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规定为准第六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归集团有限公司销申请草案,报集团公司研究;听取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年度工作报告及审计部门审计报告,并作出相应决议和
6.意见;决策其他相关事项
7.第九条集团公司设立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负责独立工矿区、驻外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协调市区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各单位应指定一名领导分管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并在职能部门设置专人负责会计及统计、缴存、提取、使用等业务第十条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履行以下职责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1.记录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情况;
2.负责住房公积金核算;
3.审批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转移、运用;
4.负责住房公积金保值和归还;
5.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6.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领导小组决定的其他事项
7.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领导小组按照人民银行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应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及账户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并签订委托合同第三章缴存第十二条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应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各单位应到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经审核后开设电子核算专户,建立计算机核算系统,按职工核算住房公积金收、支、存业务,定期通过网络将汇总报表和个人明细账传送至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第十三条新设立单位应在设立之日起日内到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30并在日内建立计算机核算系统,在集团公司资金结算中心办理缴款手续单位合并、20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的,应在日内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并在日内为职工3020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提取、封存手续第十四条录用新职工的单位应在录用之日起日内到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办理缴30存登记、资金转移和缴交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在日内办理变更登记并30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提取、封存手续第四章缴交比例、基数第十五条集团公司根据省市规定和企业实际情况,确定单位和个人公积金缴交比例分公司、独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事业法人单位及其他组织应按集团公司规定调整缴交比例;其他子公司及多种经营集体企业参照执行职工个人收入低于元1000/月,可申请降低扣缴比例不能同步调整的单位,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第十六条住房公积金缴交基数统一按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上下限标准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超过元的,单位和个人均按元/月核定;低于元50005000677的,单位缴交基数按元/月,个人缴交基数按职工上年度实际收入核定每年月6777日根据省市规定调整缴交基数标准1第十七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第二个月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应缴交基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X第十八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在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日内,将单位缴存和代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至集团公司5资金结算中心住房公积金专户,资金结算中心每月底根据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要求,将资金划入受托银行公积金专户第十九条单位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或少缴对于未主动汇缴的单位,资金结算中心将强制划转第二十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连续两年亏损;
1.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本市或集团公司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2.40%o降低缴存比例的期限为每次年,最低缴存比例为15%第二十一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可申请缓缴连续年亏损;
1.4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本市或集团公司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2.40%o缓缴期限每次不超过年,最低缴存比例为15%第二十二条单位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应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批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及时调整缴交比例并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第二十三条住房公积金按国家规定利率计息因单位逾期或资金结算中心划转不及时产生的利息由单位承担第二十四条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资金来源按徐矿司口号文件执行171第五章提取和运用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证明材料,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应按规定和程序审核第二十六条矿区职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退休(职),凭退休(职)证件提取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
1.调离徐矿集团或出境定居,凭工作调动介绍信、出境定居手续、护照签证等证
2.明及身份证,提取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购买住房
3.购买商品住房,提供《商品房购销合同》、有效付款凭证;购买公有住房、二手房,提供《房屋买卖契约》、产权交易有效付款凭证;购买经济适用房,提供购销合同、有效付款凭证;购买拆迁安置住房,提供拆迁产权交换补偿协议、有效付款凭证建造住房
4.自建自住房,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用地许可证;翻建自住房,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集资建房,提供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人员花名册、集资建房协议、有效付款凭证大修自住房,提供房屋质量鉴定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
5.施工许可证》全部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凭贷款银行还款证明,通过转账方式转移资金,不得
6.提取现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供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终止
7.劳动关系证明在职期间去世的职工,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需提
8.供身份关系证明、职工死亡证明、提取人身份证,有遗嘱的还应提供遗嘱无继承人、也无遗赠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O第二十七条提取时间购买住房提取公积金,自最后一次开具购房有效付款凭证之日起一年内可提取;
1.建造、翻新、大修自住住房,自《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签发之日起一年内可
2.提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一次性还清贷款本息时,通过转账方式将公积金转到还贷3款账户内清缴;集资建房提取公积金,自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起一年内凭有效凭证提取;
4.退休(职)、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调离集团公司、出境定居、职工死亡或被
5.宣告死亡的(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可随时提取第二十八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程序职工个人持规定证件,到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办公室申请填制《申请支取住
1.房公积金审批表》,经单位公积金管理部门签章,由公积金管理员提交相关证件,报集团公司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审批;单位公积金管理员凭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审批后的单据,填制统一格式的公
2.积金支取凭证(一式二联),支取人到本单位财务部门直接领取月终财务部门将已支付的公积金支取凭证附页交公积金管理办公室核对登记,公积金管理办公室将未付出数据报送集团公司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以备检查;按时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财务部门根据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审批后的金
3.额,填写《集团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并加盖财务印鉴章,到集团公司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划款手续累计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财务部门凭集团公司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审批后的支取金额,予以转账结算,作为公积金缴交额的抵交数第二十九条其他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为他人提供贷款担保的职工,在贷款本息未还清期间
1.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住房公积金后,续存不满半年的不能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个人
2.住房公积金贷款后,不得支取住房公积金;集团公司市区各单位职工公积金提取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执行
3.第三十条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在保证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可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购买国债净值占住房公积金归集余额的比例不超过每年购买国债金额不超过当年住房公积金归集额的购买国债按年20%,30%o省建设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办《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第三十一条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应存入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建设职工廉租房的补充资金和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第三十二条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其编制全年预算,报住房公积金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列支第六章住房公积金贷款第三十三条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集团公司市区单位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第三十四条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有徐州市区域内常住户口或合法有效居留证件;
1.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2.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合同等证明材料;
3.有购买住房的首付款证明;
4.同意以所购买住房作为抵押;
5.有保险公司提供担保;
6.符合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7.第三十五条借款人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按以下方式核定:购买商品住房,最高贷款比例不超过全部房款的贷款额度不超过万元;
1.70%,30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最高贷款比例不超过全部房款的贷款额度
2.80%,不超过万元;20购买二手房、公有住房,房龄在年以下平方米以上的非顶层,最高贷款
3.1550比例为评估价的贷款额度不超过万元;50%,10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房,贷款比例不超过总费用的贷款额度不超
4.50%,过万元;8购买公有住房房款在万元(包括万元)以下不予贷款
5.22第三十六条借款人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年,且不得超过所购住房的剩余使30用年限具体贷款期限由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根据借款人工作年限确定男性借款人还款年龄不得超过岁,女性借款人还款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岁借款人二次购买6055住房且按期还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第三十七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应提供以下资料.借款人和配偶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合法有效居留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1.借款人和配偶的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2合法有效的购买住房合同或房地产买卖契约或房地产权证及评估证明原
3.件及复印件;购买住房首付款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须提供城
4.镇规划、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5第三十八条贷款按以下程序办理借款人持规定资料,到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受托银行领取贷款申请书;借款人L按要求如实填表、盖章;借款人及配偶所在单位如实提供工资收入证明;.借款人持贷款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到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审批手续;住房基金6管理中心受理申请后,按规定审查核定借款人申请贷款的资格、资信等情况,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情况下当场办结特殊情况经研究后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2.借款人可持已审批的贷款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到受托银行办理借款手续,到保险7公司办理担保手续;借款人持相关资料,到市房管局产权监理处办理抵押登记和房屋他项权证;.借款人将担保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房屋他项权证及相关资料,再到受委托银8行办理划款手续,将款项划转至售房人账户;购二手房贷款的,由银行转发给借款人;.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凭受委托银行出具的本息结算书,到市房管局产9权监理处办理房产抵押注销登记手续第三十九条贷款担保借款人与担保公司签订担保抵押合同,须以担保公司认可的房屋作为抵押物借款人必须遵守担保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约定,直至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借款人违反合同的,受委托银行和担保公司有权依法追究违约责任办理贷款过程中产生的抵押、评估费用由借款人承担第四十条贷款的偿还.借款人可选择等额本息、等额本金两种还款方式;
1.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提前将应还款本息存入“还款账户”,受2委托银行每月按期扣收;.借款人可直接以现金、支票、储蓄卡等方式到受托银行规定的营业柜台还款;
3.借款人用自筹资金提前归还贷款本息的,应提前向中心和受托银行提出申请,4经同意后可偿还剩余贷款本息第四十一条违约及抵押物的处分借款人发生以下情况之一,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受托银行和担保(保险公司)公司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借款人累计个月(含个月)不能归还贷款本息;
166.借款超过合同规定的最后还款期限个月未还清贷款本息;
23.借款人向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已造成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
3.借款人未征得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同意,擅自将抵押住房出售、出租、转让、赠4与或重新抵押;.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
5.借款人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权益的合同协议;
6.借款人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7.借款人死亡而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义务;
8.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规定条款,经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指出,借款人未予纠正9第四十二条受托银行对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或擅自改变贷款用途的,应按人民银行规定同时计收罚息或违约金第四十三条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受托银行和担保公司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扣除处分抵押物应支付的各项税费后,不足偿还贷款本息和罚息的,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受托银行和担保公司有权向借款人和连带保证责任单位(人)追偿第四十四条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应按委托合同约定,检查、监督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受委托银行应按委托合同约定,按月向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提供准确、及时的统计报表等资料,做好逾期贷款的催收、处置工作,及时分析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的原因,确认贷款风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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