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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安徽省节能减碳专项资金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更好发挥节能减碳专项资金引导撬动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全面实施零基预算改革方案的通知》(皖政[2022)60号)、《安徽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皖政秘[2022)19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和安徽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271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节能减碳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省发展改革委管理,专门用于支持节能减煤、碳达峰碳中和、生态文明建设、绿色循环发展等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领域重点工作,加快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省级专项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包含补助市县支出和省本级支出两个级次第四条专项资金的安排和使用,遵循“科学决策、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程序规范”的原则第二章支持范围和标准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节能降碳、碳达峰碳中和、资源循环利用、污染治理等四个方向,以及国家和省布置的相关重点工作
(一)节能降碳方向重点支持电力、钢铁、有色、建材、石化、化工等重点行业重点领域节能减煤降碳改造,重点用能单位和园区综合能效提升,公共机构节能改造等,以及节能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推广应用
(二)碳达峰碳中和方向重点支持重点行业产品碳足迹核算和数据库建设,国家和省级碳达峰试点城市和园区实施的数字化碳排放监测分析项目,可再生能源替代化石能源示范项目,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工程项目,规模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项目等
(三)资源循环利用方向重点支持规模化规范回收站点和绿色分拣中心建设,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玻璃、废旧电池、废旧汽车、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旧纺织品、退役风电光优设备等废旧物资循环利用,可降解塑料、可循环快递包装和“以竹代塑”,尾矿(共伴生矿)、煤讦石、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等
(四)污染治理方向重点支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转运及处置,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城镇污水及污泥收集处理,污水资源化利用,重点行业节水改造,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等第六条补助市县资金围绕四个重点支持方向,根据国家及省相关工作部署,结合实际任务需要,按年度确定具体支持事项,主要包括重点用能单位节能减煤降碳“一企一策”诊断,重点行业产品碳足迹核算,绿色低碳循环发展领域各类试点示范创建等第七条省本级资金围绕四个重点支持方向,根据国家及省相关工作部署,结合实际任务需要,按年度确定具体支持事项,主要包括政策、规划、标准的研究制定及评估核查,重大项目咨询论证,重大课题研究,重点改革事项研究,重要活动宣传,重点领域培训等基础能力建设第八条补助市县资金的支持标准,依据省财政当年安排的资金总盘子及具体支持事项,结合各市重点用能单位数量、重点行业产品数量、试点示范创建数量及规模、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地方在具体分配补助市县资金时,项目支持资金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5%控制,单个项目支持资金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第九条省本级资金的支持标准,依据省财政当年安排的资金总盘子及具体支持事项,结合基础能力建设重点任务清单、政府购买服务采购需求等因素综合确定规划或课题实行分类管理,同级党委、政府或上级部门交办的为一类规划或课题,自主开展的为二类规划或课题一类规划单个项目经费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一类课题单个项目经费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二类规划或课题单个项目经费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第十条对已获得其它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两年内不再重复安排第三章资金申报和审核第十一条省发展改革委根据相关工作部署,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发布补助市县资金年度申报指南,明确支持范围、申报程序及相关要求各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要求组织开展年度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报送资金申请方案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各市报送的资金申请方案进行评审,形成补助市县资金年度分配规则,按程序提请省发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审议依据省发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的补助市县资金年度分配规则,提出当年度具体的资金安排方案,按程序报审后,在省发展改革委网站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当年度补助市县资金安排方案第十二条省发展改革委根据相关工作部署,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研究提出省本级资金基础能力建设重点任务年度清单,合理确定政府购买服务采购需求、预算金额及采购方式,明确采购依据,统一纳入省发展改革委年度政府购买服务清单,按程序提请省发展改革委党组会审议第四章资金下达第十三条依据审定、公示后的补助市县资金安排方案,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下达补助市县资金年度计划补助市县资金实行切块下达,各市要结合资金具体使用方向和范围,统筹安排使用专项资金,推动政策兑现“免申即享”“即申即享”,在收到省级资金下达文件1个月内,将切块资金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并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拟支持项目清单;在收到省级资金下达文件2个月内,将具体项目资金下达计划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备案第十四条依据审定后的省本级资金基础能力建设重点任务清单,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等采购方式确定单个项目承接主体,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根据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省财政厅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适时对专项资金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工作无实质性进展、存在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视情况收回当年度已拨付资金、压缩下一年度资金安排规模第十六条各市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监控,切实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如期实现各项政策目标;要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地区当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重点工作开展情况的绩效评价报告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第十七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执行情况的常态监管,严格财政资金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保证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第十八条各地区、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严肃处理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根据情况适时修订调整《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节能减碳专项资金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发改环资规[202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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