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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标准合同模板)甲方***公司或个人乙方***公司或个人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地点**省***市***地原告黄,女,42岁,汉族,县人,系已故被害人原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成之姐现住市区街40号被告: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张,局长第三人省贸易石油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经理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
1.请求撤销被告市公安局非法拘禁被害人黄成的违法行为
2.责令被告及第三人返还和赔偿因被告非法扣留并已无理付给第三人所属原告财产1950000元及利息327600元人民币
3.责令被告赔偿因非法拘禁行为所造成的被害人黄成本人及其所在
4.诉讼费用由被告及第三人全部承担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1996年4月230,市公安局突然将因公出差到市的光达贸易公司经理黄成非法拘留,并借故对其收审声称、省贸易石油化工公司状告光达贸易公司诈骗其货款1870000元,要求光达贸易公司及黄成本人偿还本息2380000元,否则不予放人原告黄、(黄成之姐)被迫付给、公安局人民币1950000元,41天之后,黄成才获自由由于黄成无辜被、市公安局非法拘禁,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摧残,1996年6月20日不幸身亡,致使黄成所在公司关门停业,损失惨重原告认为,被告非法拘禁被害人黄成,是一起典型的公安机关强行抓捕经济纠纷案当事人作“人质”,帮助他人敲诈勒索的严重违法行为对被告的这一违法行为,理应被确认为非法因为,被害人黄成及所在公司与第三人贸易石油化工公司从未发生过任何业务往来,何来欠债诈骗之说被告置上述事实于不顾,竟将利用“人质”非法从原告处勒索来的1950000元巨款划给了与原告无任何牵连的贸易石油化工公司被告的行为严重地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也违反了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案件处理的通知等文件的规定,给原告及被害人造成了极其惨重的经济损失为了维护原告黄及被害人黄成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此致市中级人民法院具状人黄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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