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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制度第一章公证与公证法
一、公证制度概述1>概念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2、特征1公证是由专门机构和法律专业人员进行的一种特殊的证明活动2公证证明活动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3公证证明的对象是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4公证的标准是真实性、合法性5公证证明具有特殊的法律效力具有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和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6公证是一种非诉讼活动
3、地位公证制度是预防性的司法证明制度,是保障实体法正确实施的程序性法律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功能是统一行使国家司法证明权,通过公证证明活动来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制止不法行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正常的经济、民事流转秩序,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安定团结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事业的发展
4、任务一是保障国家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如办理经济合同、股票、招标、拍卖、提存、公司章程、法人资格、保全证据、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等公证;二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三是为对外开放保驾护航,促进国际民事、经济交往的顺利进行,保护公民、组织、海外侨胞和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四是对人民群众进行法制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证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
5、作用1引导服务功能帮助、指导公民、法人依法设立、变更法律行为,衡平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剔除纠纷隐患和不真实、不合法的因素,制止违法行为,防微杜渐,促进法律义务的正确履行公证履约90%以上,未公证履约70%左右公证机构通过证前证后服务,将执法中接触的大量信息和发现的问题,以法律建议的形式反馈给立法机关、行政管理部门,并告知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将社会管理和企业经营活动纳入法制轨道,促进社会主义法制的发展与完善2预防功能3监督保障功能4沟通媒介作用公证可以作为增进了解、提升诚信、消除隔阂、建立信用机制和相互信任关系的重要手段和工具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2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活动的3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的
二、公证赔偿制度
1、公证赔偿制度概述
2、建立意义1切实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承担公证责任2提高公证质量、维护公证信誉、保障公证制度健康发展3适应公证体制改革需要
3、范围应以直接损失为限,实行有限责任制,可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证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公证机构应从每年业务收入中提取3%作为赔偿基金,用于理赔
4、构成1必须是公证处及其公证人员的行为2必须是行使公证职权的行为3必须是违反公证法律规定义务的行为4必须有直接损害结果的发生5违法行使公证职权的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
5、公证赔偿基金和公证责任保险公证赔偿基金实行统一提取,分级管理,集中使用、专款专用的原则;由中国公证员协会统一向保险公司投保全行业公证责任保险
三、公证活动中的法律援助
1、概念和作用
2、对象和条件1确有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全部或部分公证费用2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公证事项,主要指与抚恤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赡养、抚养、扶养等有关的公证事项
3、方式和程序向该公证处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审核公证处提供公证法律援助超过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量,由法律援助机构付费受援人因公证事项而获得较大利益时,应当向公证处补交公证费第八章公证程序概述
一、公证程序规范公证程序是指法律规定的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务时必须遵守的操作规程它是明确公证活动中公证机构与公证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证公证机构正确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行使职权,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公证文书正确性、有效性的必要法律措施
二、一般程序与特别程序
1、一般程序由申请与受理、审查、出具公证书出证这三个基本环节构成,还包括公证的原则、公证管辖、公证期限、公证收费、终止公证、拒绝公证、公证档案、公证的申诉与复议等内容
2、特别程序是针对招标、拍卖、提存、遗嘱、有奖活动、对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对公证机构证后服务中的调解程序等的特别规定
三、公证活动中的回避
1、条件D、公证人员是本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2公证人员与本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3公证人员与本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证办证的不影响就不用回避
2、方式自行与申请回避
3、程序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提出公证申请后到公证书作成之前,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应写明申请人的姓名、住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请求回避的公证人员的姓名,请求回避的理由、事实、有关证据和法律依据等,申请人应在回避申请书上签名自行回避应由公证人员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的回避,由本级司法局局长或副局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决定;回避决定作出后,公证处应当通知当事人第九章公证当事人
一、公证当事人
1、条件1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2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3在公证活动中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2、权利1公证请求权和撤回权2委托权3回避请求权4请求保密权5提出申诉或申请复议权6请求法律援助权
3、义务1举证2遵守公证法律和规定,不作伪证3交纳公证费4正确使用公证书
二、公证活动的参与人
1、公证申请人其不一定成为公证当事人1申请人申请的事项不属于公证业务范围
(2)申请人申请的事项不属于收到申请的公证处管辖
(3)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4)申请人之间就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
(5)申请人不能在公证活动是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
2、代理人公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公证,应当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当事人、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办公证事项;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公证人员不得代理当事人在本公证处申办公证代理人代理当事人申办公证的,委托代理人应当向公证处提交授权委托书;其他代理人则须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居住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申办公证事项,其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人、我驻外使领馆公证,或司法部指定的机构、人员证明,但司法部另有规定的除外(遗赠扶养协议、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不得代理)第十章公证管辖
一、公证管辖的原则
1、满足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需要
2、便于当事人就近申请公证
3、便于公证处依法履行职权,提高工作效率
4、有利于避免管辖纠纷
二、公证管辖的类别
1、地域管辖公证事项由申请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涉及财产转移的公证事务,由申请人的住所地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涉及不动产转让的公证事务,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申请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规定收养公证由收养行为登记地的公证处管辖
2、协商管辖住所地不同的若干个当事人共同申办同一公证事项的,必须共同到其中一名当事人住所地的公证处办理除不得委托的公证事项外,可以委托一名当事人代为办理
3、指定管辖
(1)公证处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它们的共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2)根据公证业务的特殊需要或意外情况,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有权指定某项公证事务由某一公证处办理直辖市、省(自治区)辖市公证处与该市所辖区、县(市)公证处之间的管辖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确定根据国际票据拒绝公证的特点,指定北京、上海、广州等十二个城市的市面上公证处负责办理意外情况如因天灾人祸或法定事由导致某个公证处暂时无法办理公证事务,由其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临近的公证处代为办理
4、特殊管辖我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可以接受驻在国的我国公民的要求,办理公证事务此外,一批香港公证人和一些澳门机构也受委托办理公证证明第十一章申请与受理
一、公证申请
1、公证申请的提出公民申办公证应由本人亲自提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申办公证,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提出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当事人、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办公证公证机构在办理涉及变更被代理人的人身关系或重大财产关系的公证事项,如赠与公证、放弃继承权公证等,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当注意征求被代理人的意见
2、公证申请表1申请人及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联系电话等;申请人为法人的,还应记明法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2请求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3提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4申请的时间及其他需说明的问题如是否需要公证书副本,需要何种译文,是否需要认证等
3、应当提交的材料1申请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2授权委托书或代理权资格证明3需要公证的文书原件,如合同、遗嘱、结婚证书、驾驶证、毕业证书、协议等4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权利证明,如房产证、专利证书等5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如死亡证明,继承关系证明等
4、不能委托代理人代办的公证事项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解除收养、委托、声明、生存及其他与当事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
5、居住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申办公证事项应履行的程序居住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申办公证事项,其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人、我驻外使领馆公证,或经司法部指定的机构、人员证明但司法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受理
1、条件1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2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3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4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2、受理环节中的工作
(1)制作受理通知书,并发给当事人
(2)在公证登记簿上进行登记
(3)将与受理事项有关的材料汇集,开始建立公证卷宗
(4)按国家规定标准核定公证费
(5)在实行受理(收案)与审查(办证)环节分离的公证处中的移交
(6)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帮助当事人起草、修改、拟定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参与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协商、谈判活动等
3、受理通知单
4、受理日期
5、不予受理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该公证处的本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6、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三、公证程序中的登记公证登记簿要按年归档,永久保存第十二章审查
一、公证审查概述
1、审查的范围和方式公证员必须审查当事人的身份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能力;审查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实和文书以及有关文件是否真实、合法
(1)询问当事人和有关证人,详细了解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情况
(2)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和收集到的书证、物证的内容和形式进行全面审查核实
(3)进行调查、勘验,全面收集证据,查明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事实真相(有关单位、个人有义务给予协助)
(4)进行专业鉴定遇到专门性问题,公证处可聘请或委托专业部门、有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翻译并签名
2、审查中公证人员和当事人的责任公证人员的责任是通过询问、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鉴定等方式认真、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查明当事人的身份、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以及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文件、事实是否真实、合法当事人负有举证的责任
3、重点审查的内容
(1)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
(2)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3)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4)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二、公证证据的收集和使用
1、证据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当事人陈述、现场勘验笔录
2、收集
3、调查取证公证人员外出调查,除调取书证外,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进行特殊情况只能由一名公证人员进行调查时,应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在调查笔录上签名或盖章见证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与本公证事项无利害关系,并能签署自己姓名的公民
4、委托调查受托的公证处收到委托调查公函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将调查结果通知委托的公证处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调查的公证处
5、公证证据的使用对原件或其他无法入卷的证据材料,公证人员应做成复制件或复印件入卷,复制人应注明复制件或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和复制日期并签名
6、公证机构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第十三章出具公证书
一、公证书
1、公证书的内容1公证书编号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3公证证词其内容包括公证证明的对象、范围和内容、证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等4承办公证员的签名或签名章、公证处印章和钢印5出证日期公证证词中注明的文件也是公证书的组成部分
2、公证书格式A4型纸,上部居中为“公证书”三个字,使用老初宋体字,下部下方居中为公证处的全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公证处”,使用二号宋体字;证心中的证词页,使用三号宋体字打印
3、公证书生效日期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招标、拍卖、抽签、有奖活动、公司创立大会等现场监督类公证,自公证员在活动现场宣读公证词之日起生效
4、公证书的原本、正本和副本原本是最原始的公证书,必须按原样附卷归档正本发给公证当事人,公证处要留存一份正本与原本一同附卷存档副本一般要加盖副本章
5、公证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在民族自治地方,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可以制作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文本
6、公证书需要在国外使用,使用国要求先认证的,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机构和有关国家驻中华人民共和国使(领)馆认证
二、出具公证书的条件
1、一般条件
(1)当事人的身份真实、合法,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资格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证明对象的内容和形式真实、合法
(4)公证程序合法
2、法律行为公证的出证条件
3、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公证的出证条件
(1)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文书对公证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2)需要公证的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文书真实无误A、事实或访要确实存在,不是虚假、伪造或臆想的B、事实或文书内容要与客观实际相一致,不能夸大、缩小或作任意变更C、文书签署的日期、地点属实,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属实
4、文书上签名、印鉴公证和文书文本公证的出证条件
5、赋予强制执行由两份公证文书构成一是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即在债权文书公证时预置强制执行效力;二是执行证书,即在债务人不履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的事实发生时,公证机构出具的载明执行对象、执行标的的公证书
(1)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2)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3)各种借据、欠单
(4)还款(物)协议
(5)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6)其他
三、出具公证书的程序
1、草拟公证书
2、审批程序和要求除主办公征员的不需要审批的公证事项外,其他公证事项都必须经过审批
3、审批人重点审核的内容
(1)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2)证明对象是否真实、合法并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3)是否符合公证程序,文书上的签字、印鉴是否齐全
4、制作公证书有照片要贴在正文的左下角,有修改应加盖校对章,当地民族通用文字,外文译文,认证
5、公证书的送达
四、公证书的更正与撤销
1、更正校对章;重新制作;另行制发补充性
2、撤销1公证书内容不真实或违反法律、社会公共利益的2公证处违反公证程序制作的公证书又无法补充,或者严重违反公证程序制作的公证书公证处或者它的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如发现已经发出的公证文书有不当或者错误,应当撤销撤销公证书应当采用决定方式收回与公告撤销第十四章公证期限与拒绝公证
一、公证期限]、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2、公证卷宗归档期限为3个月,从公证事项办结、终止拒绝之日起开始计算
3、根据公证词制作公证书的期限为7日,从宣读公证词之日起开始计算
4、提存物的保管期限最长为5年,从提存之日起开始计算
5、公证申诉的期限一种是60日,自接到公证书、决定或者自知道之日起开始计算;另一种为不定期间,但最长不得超过《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
二、终止公证
1、情况1当事人撤回公证申请2因当事人死亡或法人终止造成无法继续办理或继续办理已无意义
2、程序申请---------决定----------通知----------申诉----------新案受理
三、拒绝公证
1、情况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2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3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4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5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6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7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8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9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2、程序书面报告----------批准----------决定----------通知----------10日内申请复议第十五章特别程序
一、现场监督亲临招标投标、拍卖(应提供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开奖、股票认购证抽签、抽签、有奖评选、公司创立大会、公司股东大会、有价证券(国库券)销毁、商品抽样检测(调查)活动现场,当场宣读公证词,并在7日内作成公证书
二、遗嘱公证
1、当事人必须是遗嘱人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申请确有困难的,公证处可以派公证员到遗嘱人的住所或临时居住的地方(医院、旅馆等)办理
2、应当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特殊情况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3、公证处和承办公证人员必须为当事人保守遗嘱秘密
4、特定人员立遗嘱要进行录音或录像,包括年老体弱者、为重伤病人、聋哑盲人、间歇性精神病人和弱智者
5、遗嘱公证的卷宗应当列为密卷单独保存,不能对外借阅
6、公证遗嘱的撤销、变更必须采用公证形式
三、提存
1、提存标的物的验收对难以验收的提存标的物,公证处可予以证据保存,并在公证笔录和公证书中注明
2、公证处应当从提存之日起3日内出具公证书
3、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或提存人通知有困难的,公证处应自提存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存受领人;提存受领人不清或下落不明、地址不详无法通知的,公证处应自提存之日起60日内,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告应刊登在国家或债权人在国内住所地的法制报刊上,公告应在1个月内在同一报刊刊登3次
4、保管的方式可以是封存、自行保管或委托保管,最长为5年
5、对不易保管的物品包括易腐、易烂、易变质物品,易燃、易爆的危险品,;因体积或形态而不易或不能存储的物品,保管费用过大的物品等,可委托拍卖机构进行,也可自行拍卖
6、领取
7、取回和上交
四、公证机构调解经过公证的事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原公证处可应当事人的请求进行调解经调解后当事人达成新协议的,公证处应给予公证;新达成的协议符合本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公证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调解不成的,公证处应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公证调解不具有当然的法律强制力与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不同的是,公证机构进行调解,仅限于公证过的事项,也不制作调解书,调解结果需要以法律形式确认时,则以公证的形式来体现第十六章公证费低则公定标费平
二、、准、原、法、分为国家和地方标准,经济合同、民事协议、继承、收养、赠与、遗赠、提存、123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保全证据、票据拒绝、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公证项目实行国家标准,国家标准的收费项目,省级物价部门可在上下不超过10%的幅度内确定;其他公证事项、抵押登记及其他法律服务事务实行地方标准
1、1安件收费如个人委托、声明每件200元;身份、出生、学历等每件50——80元
2、按标的收费如提存按
0.3%计收,最低100元;房屋转让合同实行递减收费,最低200元
3、按时间收费如保管遗嘱或其他文件,按保管年限计收此外,翻译费按国家书籍稿酬规定标准计收,差旅费标准一般以国家规定标准为准
三、减免
1、办理与领取抚恤金或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有关的
2、办理赡养、抚养、扶养协议的
3、办理与公益活动有关的
4、列入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贫困县的申请人申办的
5、申请人确因经济困难无力负担的
6、其他特殊情况的因公证处的过错撤销公证书的,所收的公证费全部退还当事人;因当事人的过错而撤销公证书的,所收的公证费不予退还;因公证处和当事人双方过错而撤销公证书的,所收的公证费酌情退还第十七章公证档案
一、分类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公证事项均应列为密卷,在归档时应在档案右上角加盖密卷章凡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公证密卷档案以及当事人要求保密的公证档案,一般不得借调和查阅特殊情况必须查阅的,须经当事人同意后,由公证处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公证机构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立卷归档的公证正卷,除需要保密的外,允许按规定程序借调和查阅公证副卷是指不宜对外公开的,反映公证机构内部工作活动的材料所装订的公证卷宗,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借调和查阅,特殊情况下必须查阅的,应当履行必要的批准手续
二、归档时间和要求
1、公证事项办结、终止或拒绝后,承办人应按规定在3个月内,将全部卷宗整理归档按国内民事、国内经济、涉外民事、涉外经济四类分类,编写归档号、填写检索卡片,在归档目录登记簿上登记
2、排列顺序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
二、公证法
1、公证法律规范它是指调整公证机构、公证人员和当事人之间在公证活动中所涉及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的总称,包括公证实体法规范、公证程序法规范和公证组织法规范如《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公证程序规则》、《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公证员职务试行条例》、《合同法》、《担保法》、《继承法》、《收养法》、《招标投标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
2、公证法律关系主体是公证机构、公证员和提出公证申请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客体是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内容是权利义务,公证机构享有公证权、调查权、收费权等权利,承担保密、回避等义务;当事人享有公证请求权、委托权、回避请求权、申请复议权、申诉权等权利,承担提供证据、不作伪证、交纳公证费等义务
3、地方公证法制建设
三、我国公证制度的改革和发展
1、我国公证制度的建立公证由市、县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成立公证处,不具备条件的在人民法院附设公证室——剩余的个别转归人民法院领导——司法行政机关成立公证处,中国公证员协会
2、我国公证制度的改革以事业体制为主体,多种体制并存的公证机构格局
3、公证制度的发展
4、现代科技对公证行业发展的影响第二章公证的基本原则和效力
一、公证的基本原则(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
1、真实、合法原则真实性是指公证的对象必须是客观确实存在的,通过直观或人证、物证能为公证人员所确认,而且事实的内容与公证证明的内容相符合法性包括内容合法与形式合法,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2、法定公证与自愿公证相结合原则(《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件若干暂行规定》“公派出国留学人员与选派单位签订的出国留学协议经公证后生效”;许多地方法规规定“私有房屋的继承、赠与、析产、买卖、转让、抵押、租赁,已购公有住房的抵押、转让、继承、赠与、互换等,应当办理公证”;电脑彩票摇奖活动应经公证;《关于受理、审批寄养外籍儿童问题的通知》“承担寄养者的保证书要经公证一一被寄养人必须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保密原则保密义务包括要妥善保管公证文书和各种公证档案,防止遗失或泄密;,能私自向他人泄露公证内容;不能随便向当事人以外的人发放公证证书的正本、副本或抄本3公证书正文,包括与公证书装订在一起的被证明文书4公证书签发稿5公证书译文6公证申请表7当事人的身份证明8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9当事人申请证明的文书材料原件,如遗嘱、委托书原稿等10接待当事人的谈话笔录11公证处审查、调查所取得的证明材料12其他材料13公证员承办公证事项的报批表14公证书发送回证15公证费收据或减免收费的申请与领导审批意见16备考表17附件袋18卷底
三、保管期限
1、永久保管,如收养、继承等
2、长期保管为60年
3、短期保管为20年副卷与正卷一起保存;密卷保存,必须注意保密,要按规定的程序归档、查阅、保管、检查、移交、销毁;对音像资料、计算机软盘等特殊的归档材料,要单独保管,定期复制;销毁公证档案,应经过鉴定和批准,销毁时,应制作档案销毁清册,并将公证书留下一份,按年度、类别整理立卷,同批准销毁文件和销毁清册装订在一起,永久保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等重要的公证档案在公证机构保存期满,应当按照规定移交地方档案馆保管第十八章公证申诉与复议
一、申诉
1、条件和程序公证当事人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或作出的不予受理、拒绝公证、撤销公证书、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的,或者与受理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人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或作出的撤销公证书、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的,应当在60日内向公证处的本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诉申请
2、处理原则1公证行为正确的,维持其效力2公证行为内容正确,仅表现形式不当,责成补救A、收回修改更正B、对无法收回的,另行制作补充性质的公证书或决定3公证行为不真实或违反法律、社会公共利益的,撤销或责令撤销;被撤销的公证书应当收回,不能收回的,应当公告撤销
(4)部分不真实或违反法律的,对公证书责令撤销对不真实或违法部分的证明,对公证处的决定则可责令重新作出决定或改正有误的部分
(5)公证程序有误的,责成补救;无法补救或者严重违反程序的,责成撤销对已经发往域外使用的公证书的撤销或更正,应当按司法部的有关规定备案
二、复议申诉人、公证处或者其他公证当事人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撤销、变更或者维持公证机构公证书或公证决定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申请人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赔偿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十九章国内公证实务
一、合同、协议公证
1、当事人主体适格,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自愿,无虚假、胁迫、欺诈、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等情况
3、合同(协议)标的清晰、明确
4、合同内容真实、合法,条款完备,符合社会公益
5、各种证据真实、齐全、有效,所需之法律手续已经履行
6、采用要素式公证书格式
7、要顾及一些虽非合同利益但却与之密切相关的其他利益(如股东的优先受让利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管利益等)
8、对于无效的合同(协议),应依法拒绝公证;立约时即可撤销的合同,应当予以拒绝公证;对于嗣后可能出现可撤销事由的,可予以公证;对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在告知当事人生效条件的前提下,可以公证;对于可能造成缔约过失责任的合同,则应根据合同性质具体分析决定是否予以公证
9、赡养协议中的义务并非赡养人应尽之全部义务,如有特殊需要,赡养人应在协议内容之外履行其他赡养义务
10、财产分割协议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分割行为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涉及不动产的分割,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管辖(它受《合同法》的调整,但不是债权协议,共有人对财产进行分割是一种共同行为,而不是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双方行为,因违约所生之债是损害赔偿之债,而非合同之债)
11、建设工程合同(立项批准书,开工许可证,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概算,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
12、技术合同(转让保密技术和国防科技成果的,提交国家科委和国防科工委的批文)
13、合伙协议(党政机关干部不得为合伙人)
二、不动产事务公证
1、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市场由政府垄断经营,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经营;出具要素式公证书)
2、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出具要素式公证书)
3、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方案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为30年至50年,林地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4、商品房预售合同(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告知双方预售合同公证后生效,应在公证生效后法定期限内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法律意义及法律后果,付清房款后办理过户及产权变更登记的有关事项,预购人应亲自或委托本处或他人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但不宜委托卖方及其代理人,否则风险自负)
5、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人死亡的,应先办理继承权公证)
6、房屋抵押合同(国有企业对于重要建筑物抵押的,须经主管部门批准;集体所有制企业以其房产作抵押的,除企业章程另有规定外,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并提交书面证明)
7、暂停对“庄园、果园”的公证(非法集资)
三、公司事务公证
1、公司章程(对未在公证员面前签署的,公证员一般不应证明其签字属实;但签字人事后追认的,可制作笔录后予以确认)
2、境外国有资产托管
3、企业并购合同(企业兼并可分为购买式、控股式、吸收股份式和承担债务式;企业并购合同公证,宜由被并购企业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仅以股权转让方式的并购可以由合同签订地或当事人住所地公证处管辖)
四、金融事务公证
1、存款公证(仅限于证明当事人本人在金融机构的个人定期存款,且已存满3个月;在存款到期之前,应作为密卷保存)
2、票据拒绝公证(持票人应当在3日内,请求票据拒绝行为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公证,将票据附后,加盖骑缝章)
五、现场监督公证
六、保全证据公证
1、由当事人住所地或申请保全的证据所在地公证处办理
2、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在申请材料基本齐全后的7日内作出
3、实施强制拆迁房屋证据保全时,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其拒绝应在笔录中记明;有物品的,应清点;提存
4、著作权保全证据由事实发生地公证处管辖
5、使用要素式公证书格式
七、继承公证
1、由继承人住所地或遗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凡涉及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所继承的遗产不在一地时,由主要遗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继承人不在一地时,应根据遗产的情况确定管辖,遗产中没有不动产且分不出主次的,由继承人协商选择由其中一个公证处管辖
2、从外地提供的用于办理房产继承公证的授权委托书要经过当地公证机构公证
3、合法继承人情况的证明材料由当事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其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出具
4、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当亲自到公证处发表弃权声明,或提交公证证明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5、在债务问题未得到处理前或继承人拒绝承担债务时,不应出具继承公证书
6、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是否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
八、单方法律行为公证
1、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管辖;公证人员询问遗嘱人时,除见证人、翻译人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在场;两个以上遗嘱人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公证处应当引导他们分别设立遗嘱,遗嘱人坚持申请办理共同遗嘱的,共同遗嘱中应当明确变更、撤销及生效的条件;遗嘱人根据遗嘱原稿核对后,应当在打印的公证遗嘱上签名;遗嘱人不会签名或签名有困难的,可以盖章方式代替签名;遗嘱人既不能签字又无印章的,应当以捺手印的方式代替签名或盖章,公证人员应当提取遗嘱人全部指纹存档,并在谈话笔录中注明)
2、委托公证(凡是依法或者依当事人约定应由本人亲自实施的,公证处不予办理委托公证)
3、声明书公证(应制作谈话笔录;公证处只证明声明人意思表示行为的真实,而不证明意思表示内容的真实;当事人作出放弃民事权利声明生效后,即对声明人产生法律约束力,一般不能更改)
4、未婚(未再婚)保证书公证(《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办法》“出国6个月以上的人员,现已回国1年以上,确实无法取得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的,须提供经现住所地公证机关公证的未婚或者未再婚保证书”;保证人应提供有关单位或两名知情人的书面证明;保证书上应当粘贴保证人近期免冠照片)
九、婚姻家庭事务公证
1、夫妻关系公证强调的是结果,而结婚公证不仅反映结果,还反映婚姻的过程,包括时间、地点、方式(结婚证和夫妻关系证明书)
2、凡不具备结婚公证条件,而在现实中又确为夫妻关系的,只能为其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
3、双方均是我国自费留学生,自愿在国外登记结婚的,公证机构可凭当事人提供的并经婚姻缔结地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机构认证和在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结婚证书,出具夫妻关系公证书,但不能出具结婚公证书
4、双方均是我国自费留学生,在我驻外使、领馆登记结婚,回国后申办婚姻状况公证,为申办人办理结婚公证书
十、强制执行公证
1、在债权文书中应明确约定,适用经公证强制执行的条款即不再适用诉讼或仲裁解决争议等条款
2、执行证书应有明确的执行对象和执行标的、金额
十一、提存公证(担保之提存)
十二、其他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文书公证
1、出生公证要加贴当事人近期二寸半身免冠照片
2、学历可从www.chinadaxuesheng.com查询
3、未受刑事处分公证(阿根廷官方规定,从公证书生效之日起送达其驻华使馆认证,有效期为2个月,自认证之日至送达阿根廷使用,有效期为6个月)第二十章涉外及涉港澳台公证实务
一、涉外公证特点
1、办理的公证处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批准并报司法部备案;公证员需具有涉外公证员资格,并且其签名章连同所在公证处印章要在司法部、外交部备案
2、涉外公证书要使用专门的公证专用水印纸
3、在适用法律上,既要符合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又要遵守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还要考虑到公证书使用国的有关规定
4、涉外公证书,除由国内公证机构出具外,还有相当一部分是由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
5、发往域外使用的公证文书具有使用时效
二、涉外公证的作用
1、用于获得出境和入境手续(如美国自费留学需办理申请人的毕业证书和成绩单的公证书)
2、用于民间交往(如去日本、德国等探亲或定居需办理亲属关系公证;去智利探亲或定居需办理亲属关系、出生、结婚公证;在国外留学或者为了获得所去国家的某种学位、技术职称、医师资格等而参加外国考试,必须提供在国内某个学校毕业证书、经历或医师执照等公证)
3、用于涉外经济活动(如我国法人、经济组织在国外设立办事机构,应向驻在国提供经过公证的公司章程、董事会名单、资产负债表等文件;我外贸单位与外商洽谈贸易,签订涉外经济合同,需办理授权委托书、资本注册证明书、资产负债表等公证文件;我国政府或企业向国外银行或有关部门申请贷款或投资以及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外方往往要求我方提供如担保书、存款证明、经营外汇许可证等公证文书;我国企业到国外开展投标、承包工程、提供劳务和技术合作,有关国家需要我方提供营业证书、参加投标、签订承包工程合同的授权书以及有关人员的职称、学历、经历、未受到刑事制裁等公证)
4、用于办理国外遗产继承,申请补领退休(职)金、人寿保险金等民事法律事务(如所在国往往要求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证明、委托律师的委托书证明、结婚证明等公证)
5、用于域外诉讼(委托有关国家的律师办理需提供相应的证据和委托书公证)
三、涉外公证的分类
四、涉外公证域外效力和特别规定(认证)
五、涉外公证处条件
1、有一名以上具有涉外公证员资格的公证员
2、有专职或兼职的外文翻译
3、有较好的办公条件和设备
六、涉外公证员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
一、二级公证员或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公证员,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考核合格
3、三级公证员或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公证工作3年以上的四级公证员,熟悉涉外法律并经全国涉外公证业务考试合格
七、涉外民事公证(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发往大部分国家的免于认证)(常见的有继承、收养、婚姻状况、亲属关系、学历、经历、未受刑事制裁、出生、死亡、生存、委托书、国籍、驾驶执照、声明书、职称、律师资格、选票公证等)
八、涉外经济公证(一般均需认证)(常见的有法人资格、法定代表人身份、公司章程、资信证明、公司人员技术状况、银行保函、纳税结果、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书、工程资历、证据保全、涉外经济合同等)
九、公证专用纸(证词页一一含证词的译文页一律改用公证专用纸,其他用纸不变)
十、领事认证制度
1、根据国际惯例,外事机构办理认证,主要是审查公证文书上的印章是否为该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签盖,一般不审查文书的内容
2、认证原则是不违反我国法律、政策以及与使用国法律不抵触;不损害我国主权以及危害我国国家和人民利益;我国法律及有关部门的法规或文件有明确规定不予认证的事项除外
3、先由我国的外交部领事司或有关省市外事办认证,然后由公证书使用国的驻华使馆、领事馆认证,证明公证书上我国外交部门的印章属实H^
一、几种有特色的涉港澳公证
1、出版委托书公证港澳台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人在内地制作的委托代理人出版或转让其作品的委托书,应当办理公证
2、涉港雇员死亡赔偿金公证
3、收购澳门企业国有股权的公证
4、司法部委托的机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澳门南光公司、澳门南光(集团)公司、中国银行澳门分行(三机构)、澳门工会联合会、澳门中华教育会、澳门中华总商会、澳门街坊会联合总会、三个立契官公署、四个民事登记局、澳门私人公证人、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
十二、涉台公证
1、发往台湾使用的公证书要根据使用目的选定公证书格式,并应按规定上报有关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备案
2、发往台湾使用的公证书要按规定由省级以上公证员协会向台湾海基会寄送副本(继承、收养、婚姻、出生、死亡、委托、学历、定居、扶养亲属、财产权利、病历、税务、经历和专业证书)(该副本必须使用公证专用纸,无需粘贴公证书封面和封底,不需加盖副本章,经办公证处应先将副本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审查并在3日内通知公证处向当事人送达公证书正本)
3、在实际工作中必须取得公安、民政、统战、主管台湾事务部门的支持
4、业务涉台出版委托书、化名投资、指纹、台胞交纳税款公证第二十一章与公证相关的法律事务
一、办理法律或政府规定的民事登记事务如抵押登记(对抗登记,生效登记)(包括个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非企业组织所有的机械设备、牲畜等生产资料;位于农村的个人私有房产;个人所有的家具、家用电器、金银珠宝及其制品等生活资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由公证部门登记的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办企业厂房等建筑物;用于抵押的特定财产权益,如承包经营权中的收益权、应收的账款或未来可得利益)(由抵押人住所地的公证机构管辖,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
二、办理保管事务如遗产、提存的财产、遗嘱、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三、代写非诉讼法律文书如为当事人代拟或修改合同、章程、协议、遗嘱、委托书、赠与书、抵押担保文件、声明书
四、解答法律咨询,提出法律意见或司法建议
五、清点遗产和其他财产,包括企业资产、代管财产、家庭财产、夫妻财产
六、担任公证法律顾问,提供常年非诉讼法律服务,包括宣传法律知识、解答法律咨询,帮助起草、完善法律文书的规章制度,登门办理公证或为当事人申办公证提供方便,参与与公证有关会议或经济谈判等
七、办理民事、行政代理事务,包括代征公证活动中所涉及的税费,如印花税、房地产税,代办公证文书的外交认证手续等
八、开展其他中介性公证法律服务如公证调解、回访监督、资金监管业务等第二十二章制作公证文书
一、种类
1、公证书
2、公证决定书(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决定、回避决定、终止公证决定、拒绝公证决定、撤销公证书决定等)
3、公证通知书(口头、书面和公告三种,主要用于提存等特殊公证)
4、辅助性公证文书(公证法律意见书、司法建议书、公证接待簿、公证登记簿、公证申请表、谈话笔录、调查笔录、调查公函、调查报告、现场勘验记录、勘验报告、送达回证、公证档案文书等)
二、制作要求
1、总体要求A、应使用中文,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除涉外公证事项外,可使用当地通用的文字B、必须贯彻真实、合法的原则,力求简明、扼要,表达准确,用语规范C、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定或批准的格式、要求制作
2、式样和结构
(1)公证书的封面一律采用铅印,上部居中为“公证书”三个字,使用老初宋体字;下部下方居中为公证处的全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公证处”,使用二号宋体字;证心中的证词页,使用三号宋体字打印,发往域外或港澳台地区使用的公证书,证词页必须使用公证专用纸;制作公证书应使用中文,涉外公证书可附外文译文
(2)证词页分为首部、正文(证词)、尾部三部分A、首部a、公证书名称在证词页上部居中写“XX公证书”b、公证书编号在公证书名称的右下方,由年度编码、公证处及公证类别代码和公证书序号编码组成,如“2005”京证外民字“第4357号”c、当事人的基本情况d、公证事项B、正文(证词)包括公证证明的对象、公证证明的范围和内容、证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等C、尾部a、制作文书公证处的名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自治区XX县XX公证处b、承办公证员的签名或签名章除发往阿根廷使用的公证书必须由承办公证员签名外,其他公证书一般用公证员签名章代替公证员签名;签名章为横排式,长
4.5厘米,宽2厘米c、出证日期d、公证处印章及钢印公证处印章应使用红色印油,押盖在公证书出证日期上,涉外及涉港澳台公证书必须加盖公证处钢印,其他公证书根据需要加盖钢印,钢印应盖在公证书左下方,公证书粘贴照片的,钢印应盖在照片的骑缝处e、照片应贴在公证书证词页左下方的空白处公证证词中注明的文件也是公证书的组成部分
3、具体要求
(1)按一事一证原则制作
(2)当事人的出生地一般只写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市)名称;出生日期一般用公历,写明出生的年、月、日,必要时可用括号注明农历日期
(3)公证书用纸证词页一般应采用70克的书写纸或复印纸,封面的用纸应等于或好于证词页用纸
(4)公证书的装订顺序A、公证书封面B、所证明的文件C、公证书(证词页)D、所证明文件的译文E、公证书(证词页)译文F、证明译文与原文相符的公证书G、证明译文与原文相符的公证书译文H、公证书封底
(5)校对章
三、要素式公证书
1、格式由首部、证词要素(内容)(包括必备要素和选择要素)、尾部及使用说明(注)构成
2、现场监督类公证书选择要素
(1)提供的主要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2)调查取证情节
(3)宣读“对本次・・・・过程及・・・.结果的合法有效性,本公证处日后将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3、保全证据类公证书一般应当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进行
四、定式公证书
1、继承类公证书(包括法定继承、遗嘱继承、接受遗赠公证书)“查XXX(被继承人)于XXXX年X月X日在XXX(地名)死亡,死亡后在XXX(地名)留有XXX、XXX(遗产名称、数量等)死者生前无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死者XXX的XXX(遗产名称、数量等),应由其妻子XXX、儿子XXX继承”
2、婚姻家庭类公证书(包括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和认领亲子公证书)亲属关系公证书应并附死亡公证书
3、单方法律行为公证书(包括遗嘱、委托、赠与一一不含赠与合同、担保书、放弃继承权、声明、保证书公证书等)
4、强制执行类公证书
5、提存类公证书
6、组织资格类公证书
7、商标、专利公证书
8、票据拒绝公证书
9、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公证书
10、人身状况公证书
21、学历、经历、职务(职称)公证书
32、未受刑事处罚公证书
五、其他公证文书
1、抵押登记证书
2、公证决定书
4、回避原则回避是指不能办理与本人、配偶和他们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事项,适用于接触该公证事项的翻译、鉴定人等有关人员
5、直接原则公证人员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将与办理公证有关的具体事务性工作交由公证辅助员完成
6、使用中文和民族文字的原则
二、公证效力
1、证据效力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2、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机构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租赁合同
3、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十四条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除法律规定外,根据国际惯例或当事人约定必须采用公证形式的,如韩国法律规定,韩国公民或法人与中国签定的在中国投资的法律文件须经中国公证机构公证
4、其他效力1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如担保法四十三条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2不可撤销的效力如继承法二十条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合同法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OOOOOO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三章公证业务范围及其分类
一、公证机构的业务范围
1、证明法律行为1证明合同、协议2证明收养关系和认领亲子3办理继承公证4证明单方法律行为包括办理遗嘱公证、委托公证、声明公证、单方出具的担保证书公证、制作票据拒绝证书、赠与等5对招标投标、拍卖、公司创立大会、抽签、开奖等
2、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1证明法律事件出生、生存、死亡、海难、空难、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意外事件等2证明其他在法律上有一定影响的事实如证明亲属关系、婚姻状况、职务、职称、学历、单位、经历、身份、健康状况、有无违法犯罪记录、民族、国籍、法人的资信情况等
3、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如证明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书、法人营业证书、申请知识产权注册的有关法律文件、公司章程,商业活动记录、证明文书、董事会决议等证明文书的内容属实,证明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属实,证明文书的签署地点和日期,证明文书的副本、影印本、复印本、节本、译本等与原本相符,证明译文与原本相符
4、赋予无疑义的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5、保全证据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代管的房屋,或实施强制拆迁的,或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应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6、办理提存
7、与公证相关的法律事务
(1)办理抵押登记
(2)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3)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4)提供公证法律咨询,提出法律意见或司法建议
(5)清点财产(遗产)、资金监管、财产分割
(6)公证调解,担任公证顾问,提供常年非诉讼法律服务,开展证前证后的服务
8、资产评估、股权转让公证
二、公证业务的分类
1、国内公证(民事和经济)
2、涉港澳台公证
3、涉外公证即公证当事人,证明对象或公证文书使用地诸因素中至少含有一个以上的涉外因素的公证事项第四章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
一、公证机构
1、公证机构的性质和职能“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J公证机构是具有服务、沟通、公证、监督职能作用的市场中介组织公证机构是具有履行国家公证职权和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双重职能的国家专门的法律证明机构
2、公证机构的设置和组成设置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设立公证处要有自己的名称;有固定的场所;有二名以上公证员;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2、公证机构的法律地位
3、公证处之间的关系“公证处受司法行政领导公证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J
4、公证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1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2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3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4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5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6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5、公证机构应当建立业务、财务、资产等管理制度,对公证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建立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6、公证机构应当参加公证执业责任保险
二、公证员
1、公证员的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3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4通过国家司法考试5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经考核合格的,可以担任公证员
2、公证员的基本职责和素质要求1职责是办理各类公证事务,运用掌握和法律知识、社会知识和工作经验、为公民、组织提供公证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规范法律行为,教育当事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经济秩序、法律秩序,预防纠纷,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必须具备坚定的政治信念、优良的道德品质、丰富的法律知识和社会经验,“懂政治、懂法律、懂经济、懂科学、懂外语”的五懂公证员2基本技能A、扎实的文字功底,能够熟练撰写法律文书B、深厚的法律功底C、丰富的社会经验D、收集、使用证据的能力E、熟练运用计算机
3、权利有权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和福利待遇;有权提出辞职、申诉或者控告;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或者处罚
4、义务应当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依法履行公证职责,保守执业秘密
5、任免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3)被开除公职的
(4)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6、专业职务助理和四级为初级,三级为中级,二级和一级为高级;四级和三级需抒省级司法厅(局)备案,
一、二需报司法部备案
7、主办公证员条件
(1)品行端正,3年内未受过党纪、政纪和职业纪律处分;
(2)办证质量良好,最近3年内无错、假证;
(3)具备良好的法律知识、社会知识和丰富的办证经验;
(4)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担任公证员职务3年以上;或者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担任公证员职务5年以上;或者担任公证员职务10年以上
8、注册注册机关为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申请一-鉴定-----------考核-----公告延缓注册
(1)工作失职,造成错证的;
(2)违反职业道德,有损公证员声誉的;
(3)利用工作之便牟取私得等不清廉行为的;
(4)受到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延缓注册、暂停执业的期限分为3个月、6个月和1年公证员受到延缓注册、暂停执业处罚,在3年内再次出现,得吊销执业证书
三、其他公证人员
1、公证员助理的条件和基本职责
(1)条件A、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身体健康,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B、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C、具有大专或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必要的法律专业知识D、在公证处见习一年期满E、经考核合格
(2)职责处理群众来信、来访,代写申办公证的有关材料;收发、管理、发送文件和公证文书,整理、装订和保管公证案卷;接待公证当事人审核当事人的资格和所提交的材料,协助公证员调查、取证,制作谈话笔录,办理其他辅助性工作在公证人员少的情况下,还可兼管会计、出纳、统计、司机等工作
2、公证辅助人员如翻译、打字员、档案管理员、公证处的行政后勤人员
3、公证处主任副主任应当在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推举产生,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核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四、公证员的数量根据公证业务需要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证机构的设置情况和公证业务的需要核定公证员配备方案,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五、公证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2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3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4私自出具公证书5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6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7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8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9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六、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免职1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2年满六十五周岁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的3自愿辞去公证员职务的4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第五章公证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一、公证的职业道德
1、要忠于事实、忠于法律
2、要爱岗敬业,规范服务
3、要加强修养,提高素质
4、要清正廉洁,同业互助
二、公证的执业纪律
1、不得反党反社会主义,不得参加非法政治组织、邪教组织和非法社团
2、不得贪污、行贿、索贿、受贿、玩忽职守,不得接受公证当事人的请客送礼
3、严格执行公证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出具虚假的公证文书,不得违法违规办理公证事务
4、不得经商办企业,不得搞不正当竞争,不得兼职取酬
5、不得泄露因执行职务掌握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当事人的秘密
6、不得赌博、嫖娼、吸毒,不得利用公款大吃大喝
7、不得利用工作之便,以权谋私,不得私自收案、收费、办证
8、不得打骂、污辱公证当事人
9、不得以虚报、谎报等手段骗取荣誉、职称或其他利益
10、不得进行其他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非法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第六章公证管理
一、公证管理体制司法行政机关主要侧重组织和队伍建设、法律政策制定、执业监督处罚等宏观管理,具体事务性工作将逐步交给协会负责公证员协会则侧重于行业规范、业务培训、行业奖惩、维护权益等工作
二、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
1、行政事务性管理包括决定公证机构的设置、布局,确定执业公证员的准入条件,对公证员进行考核、任免和执业注册,为公证处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后勤保障,制发公证服装,对公证处的财产和物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公证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处罚等
2、公证业务管理1起草、制定、解释公证工作的发展规划,工作规章,道德规范及有关的方针政策2研究、确定、核准公证机构的设置、布局、组织结构及有关的工作制度等问题3解决公证处在业务上遇到的法律疑难问题4监督、检查公证质量及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落实公证规划和方针政策的情况5处理有关公证业务的行政复议和申诉,撤销错误或不当的公证书6协调公证处之间、公证处与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处理公证管辖纠纷
3、对公证员协会进行归口指导和管理等
三、公证员协会
1、全国设立中国公证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公证协会它们是社会团体法人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2、公证协会是公证业的自律性组织,依据章程开展活动,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
3、管理职能主要有协助司法行政部门实施公证工作的行业管理,履行司法行政部门授权的管理职责;制定并监督实施行业规范和发展计划,实现行业自律;提高公证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实施职业培训和业务考核;执行行业惩戒和奖励;负责公证行业的宣传和公证信息传播,组织公证业务交流,开展业务指导,推进公证实务与理论的研究;维护公证机构、公证人员的合法权益;负责海峡两岸公证文书的使用、查证和寄送副本工作;管理公证赔偿基金、公证专用纸、公证信息系统;开展对外和港澳台地区公证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事务;提供公证法律咨询,举办会员福利事业告等第七章公证法律责任和法律援助
一、公证法律责任概述
1、特征1是因违反公证法所规定的义务而产生的法律责任2公证法律责任所保护的对象是公证活动秩序,而非公证机构、公证人员或公证参与人的权益3主体具有广泛性和不特定性4具有制裁性
2、构成1有违反公证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发生2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3行为人要具有承担责任的能力或资格4行为人的行为侵害了公证活动秩序,造成了危害结果,并且行为与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3、种类1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责任人多以经济补偿性的财产形式和非财产形式来承担法律后果2刑事责任3行政责任对公证机构的惩戒措施为撤销机构、停业整顿、停止部分业务、警告、罚款等;对公证人员的惩戒措施为开除、吊销执业证书、暂停执业、记过、警告、罚款等;公安机关对拒绝、阻碍公证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治安处罚
4、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1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2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3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4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5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6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5、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私自出具公证书的2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3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4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5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6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6、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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