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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建立国际船舶登记制度的探索2007年6月,交通运输部颁布《关于实施中资国际航运船舶特案免税登记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特案免税公告》”),这标志着特案免税登记制度正式实施《特案免税公告》规定了以下船舶条件第一,船舶主体只能是2007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报关进口、办理船舶登记的中资国际航运船舶此举严格限制了申请报关进口想要办理船舶登记的中资外籍船第二,按照船龄划分为4-12年、6-18年、9-20年三个范围,分别对应不同类型的船舶准确把握入籍船龄,改善我国船籍结构,增强中国籍船队实力,对船舶类型的细化划分体现了我国对海上安全和海洋环境的大国担当第三,免除进口环节的关税,由中国船级社负责中资外籍船的进口勘验、法定检验、入籍等手续特案免税登记制度的实施是符合当时船舶登记政策改革潮流的,其成效体现在多方面首先,它在一定程度上吸引了中资外籍船回家,增加我国船舶数量此外,中资外籍船的回归也为本国提供了更多的就业岗位,解决沿海船员就业问题;其次,特案免税登记制度中规定的进口检验费用、入籍或转籍费用、公司管理税费等为国家创造了额外的财政收入;最后,有利于巩固我国在国际海事组织中作为A类理事国的地位为了巩固成效,扩大回归船舶数量,国务院两次延长特案免税登记政策时间,并且扩大船籍港特案免税制度立意是好的,但它仅在鼓励中资外籍船回归,部分解决了船舶进口高额税费问题,但并未根本改变我国现有的船舶登记制度带来的政策性制约因素,只是“雷声大,雨点小”的一次政策修补2013年5月,《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创新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经交通运输部审批通过,东疆保税港区正式建立,将在全国率先实施国际船舶登记制度《试点方案》明确针对国际航运船舶,同以往采用的船舶登记制度相比,完成了许多创新性政策改革首先,在出资人资格方面,船舶所属法人的出资额比例限制放宽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确认的境外中资企业到中国投资,该企业的出资可以作为中方出资额,或者船舶所属法人为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再投资设立的企业2其次,在船舶登记种类方面,弥补了《民法典》物权编、《海商法》、《船舶登记条例》关于船舶融资租赁登记种类的空白,促进东疆保税港区船舶融资租赁业的发展接着,在船员配备方面,体现着吸引中资油轮船队回国的决心《试点方案》规定外籍船员只要持有缔约国签发的有效适任证书,并经天津海事局承认其签证,船东便能成功雇佣此举降低了船东的运营成本,且满足了对专业人才的需要最后,在船龄方面,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的船舶船龄比特案免税登记政策中规定的还要长两年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在实施国际船舶登记制度上已积累了一定经验,实现了许多“首次突破”,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创新打下良好基础,为进一步优化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创造条件交通运输部2016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2017年2月正式施行《办法》不仅在制度层面较好地回应了现实,还很快的在上海自贸区有了实践上海自贸试验区根据《办法》申请报批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国际船舶登记制度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试点方案》的通过展现了我国基本船舶登记制度的重大新风貌第一,突破原有外资比例限制改变了船舶所属法人中关于外商投资比例的限制,外资比例可以高于50对第二,放宽船舶船龄在上海自贸试验区登记的船舶在当前船龄规定基础上可以再延后两年第三,登记程序和相关航运配套服务措施上,突出上海海事局的服务理念,优化办理程序,完善服务机制,提供最优质的一站式服务此外,落实“以人为本”理念,提供网上申请预登记服务,缩短办理手续流程,节省船东的时间成本第四,外籍船员的雇佣程序在天津东疆保税区规定的基础上有了进一步的提升,将原本的交通运输部审批外籍船员签证改为由船东向上海海事局报备第五,扩宽登记种类范围,船舶融资租赁服务得到进一步发展的同时,允许自贸区结合自身发展情况增加必要登记种类通过罗列以上制度创新点,不难看出《试点方案》从多方面放宽船舶登记要求,真正做到了针对中资外籍船问题的解决发挥现实功效,同时也为船舶登记的相关配套政策体系提供了法律法规支撑,相比于特案免税登记制度、天津东疆保3李天生,李佼阳.第二船籍登记制度对比研究及对中国的启示[J].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
(3).税港区国际船舶登记制度有了很大的进步
(二)中国国际船舶登记制度探索的主要经验通观中国国际船舶登记制度探索历程,可见我国对国际船舶登记制度的高度重视和建立开放创新,方便快捷的国际船舶登记制度的决心信心特案免税登记制度作为我国在船舶登记制度上的第一次尝试,虽大胆迈开,但走得小心翼翼它看到了当时船舶迫于经济原因而外移,我国船舶吨位登记数大幅减少,船龄结构不合理,老龄化严重等问题,并且针对性地颁布了很多福利性政策措施,却这些措施所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而且力度不够,总的来说特案免税制度失败最主要的原因在于未触及那个时期我国的中资外籍船面临的政策制约性问题特案免税登记政策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特案免税公告》条文不多,但每一条都对漂泊在外的中资外籍船构成了实质性限制,严重阻碍了中资外籍船回家如移籍船舶无法享受与中国境内本国船籍的船舶同等待遇,办理了“特案免税登记”的船舶在规定期限内不得转让,否则已享受到的优惠税费将退还海关等,这些政策都使得航运公司在考虑回归五星红旗船时顾虑良多,已经移籍的船无法正常放心的从事航运商业活动,以政府管理为主体势必会打击航运公司的船籍回归积极性除了限制条件,船东最关心的赋税问题也并没有在特案免税登记制度中得到满意的答复税种繁多,税率高昂,部分税种重叠,更是降低了船舶回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吸引力此外,船舶融资环境差,对于船舶公司而言自筹资金相对有限,船舶建造、运营、交易等环节都需要大量的资金,银行贷款是主要来源之一,而国内银行融资租赁业务匮乏,货币利率,金融产品、运作业务等都与国外相差甚远这也是驱使船舶入外籍的原动力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的国际船舶登记制度中,特案免税登记制度中被船东诟病的部分得到良好的解决,同时进行了东疆保税区内进一步制度创新从登记主体、船舶船龄、雇佣船员等方面化解特案免税等级政策的僵化性问题,放宽出资人资格吸引更多船东看向中国,延长船龄大大增加可回归船舶量,通过制定雇佣船员程序满足船东对高水平人才的需要天津东疆保税港区不仅授人以“鱼”,还受人以“渔”上为船东开辟船舶融资租赁道路,下为船舶扩宽作业空间,在特殊情况下允许从事特定工作的船舶在国内水域进行工程作业,海洋石油勘探等此外,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抓准自身定位,明确发展方向,决心弥补行业内不足,这些措施的施行为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成为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奠定基础,使其成为同一时期船舶登记试验区内的典型标杆上海自贸区实施的《试点方案》将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积累的成功经验大胆放大,实现外商投资比例突破50%限制,雇佣船员由“审批”到“报备”,船舶船龄在天津保税港区的基础上再延长2年,不光有船舶融资租赁登记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登记种类实际上,上海自贸试验区在税收政策上增加了优惠措施,通过两个名称不同的船籍港一一“中国上海”“中国洋山港”区分“保税船舶”和“完税船舶”总结我国船舶登记制度的成功经验,笔者认为关键在于服务型政府的职能作用愈发清晰,牢记航运产业升级和规模壮大于我国成为海洋强国的重要性,提升五星红旗船队的质量和水平才是硬道理,只有使船东尽享中国籍船舶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才能更好地吸引中资外籍船回国登记,改善船籍外移现象
(三)中国国际船舶登记制度探索存在的不足政府既要发挥“服务”精神,又要做好“监管”工作过去实施的一系列政策对登记船舶的监管理念和船舶定性问题并没有明确规定,这也导致理论和实务界对此问题存在争议不管是较早实施的特案免税登记制度或者是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国际船舶登记制度,亦或者是上海自贸试验区的《办法》都将目光凝聚在“船舶税收改革”上,各政策所取得的成就始终无法在时间的检验中长存,只能不断延期试图维护微弱火星
1.政府监管部门权责不清,相互推诿现象严重良好的国际船舶登记制度需要多个政府部门相互配合、分工有序共同推进实施,但我国长久以来在船舶登记监管方面存在着多部门交叉监管,多头负责的现象这些问题轻则使监管工作效率低下,监管部门互相推诿,重则导致船东真正遇上问题需要找政府时求助无门,严重制约我国航运业的发展
2.相关规定过于模糊,无法给予确定性指示上海自贸试验区试行的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在对船舶船龄、登记主体要求中存在“一刀切”问题,过于刻板严苛,缺乏科学性和可行性,在具体规定上有待细化完善另外,政府在制定政策时缺乏调研,缺少实际研究,未将具体船龄的情况列为参考标准,一些船龄较大但船况良好的船舶被废弃,船东财产受损,国家运力资源被浪费,还会使有归国心的中资外籍船“畏首畏脚”
3.船舶登记法律依据重叠,效力性不高我国对船舶登记管理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民法典》、《海商法》等法律的部分条文对其补充规定而在传统老牌航运大国,船舶登记制度大多为层次单一但法律效力高的国家立法,不仅有利于执法部门依法办事,而且能够全面且系统地进行普法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实施多年,不再适合我国航运业发展变化,若只通过出现具体问题制定具体条例的方法弥补立法上的不足,只会适得其反,出现效率低下,重复使用率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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