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3页未读,继续阅读
文本内容:
3.4作为共同体的基本法秩序治国理政的总章程,宪法是否能够走入诉讼程I序及宪法诉讼的制度等多年来仍是我国宪法学界的热点话题对这一问题,学者中有人持全然肯定态度,有人持完全反对态度,亦有学者居中观之,可谓是百家争鸣,歧见纷呈-反对观点环视学界对于宪法诉讼的讨论现状,其实大多数观点都是反对的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们深入而理性地指出在我国目前的制度和司法环境下,法院并不适合引用宪法作为裁判依据,这些反驳意见是思考和探究我国宪法诉讼制度必须详细考虑,认真对待的问题学者反对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参见[德]康拉德•黑塞《联邦德国宪法纲要》,李辉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18页宪法诉讼违背法定的宪法解释原则
1.一种观点认为,宪法诉讼即意味着人民法院在案件裁判的时候,需要以宪法为基础,直接援引其条款进行裁判,如此一来,便会涉及到人民法院对宪法进行解释,这显然与现有的法律制度相抵触因为解释宪法的主体有且仅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并不包括人民法院,这是宪法及相关法律明确规定的如此,法院无权对宪法做出解释,如果在裁判过程中援引宪法,势必会造成对法定主体享有的宪法解释权的侵夺,这是一种“司法抢滩”的行为,而这种行为的空间实际上非常有限因为各级法院皆由相对应的本级人民代表大2会产生,日常活动都须要向其负责,都在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之下从这样的组织结构上看,任何法院都不可能侵夺解释宪法的权力那么如此一来,在判决中援引宪法便是既不应该也无可能的宪法诉讼可能有损于我国政治制度
2.因为宪法的特殊地位,其适用应交给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才符合其权威性实践中,如果通过宪法诉讼使得各级人民法院都可援引、适用宪法,这会使人民法院和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某种程度上呈现并列之势学界有观点认为,如果我国建立起宪法诉讼的制度,会有损我国政治体制,造成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力移转到法院一端的结果在一个成文法国家当中,不应把宪法在司法中的适用放在最先,立法适用才是最核心的途径因为司法适用不同于立法活动,这种形式的适用不符合我国的相关制度,也没有相关依据在当前的政治制度中,普通的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地主动地以司法形式适用宪法,正确的方式是以成文制定法的适用来实现对宪法的适用这样既不侵损政治体制,也有效适用了宪法实践中真正要援引宪法的案例较少
3.有学者通过剖析一些援引了宪法条款的典型案例,认为其中绝大多数都参见童之伟《中国30年来的宪法学教学与研究》,《法律科学》2007年第6期,第35页没有援引宪法的必要,仅剩的三个中,有两个的判决还被二审及再审程序进行纠正于是得出我国目前没有宪法被司法化的案例的结论而无论是从经济效3,益抑或实践需求来看,过少的宪法案例使得宪法的司法化是相对罕见的,仅仅因为几个可能需要依据宪法裁判的案件,便开天辟地般新设一个宪法诉讼制度,是不必要的-支持观点尽管反对观点众多,但是多年来学界关于宪法诉讼制度的猜想和构思从未停止,持支持态度的学者也不在少数这些学者主要以下面几种观点来反驳持反对态度的人建立宪法诉讼并没有突破宪法的精神原则L宪法处于法律体系的顶端,一切国家机关、组织和个人均由宪法赋予权利,一切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范性文件都不得和宪法相抵触其原则应被恪守,其精神应被弘扬从整个诉讼进程中的法律适用环节来看,适用法律,就包含了解释法律,也一定程度上包含着判断选择该法律作为案件的裁判依据是否符合宪法相关规定的价值选择换言之,这个目前已有的诉讼活动,本身便包含着理解宪法和解释法律严格一点来讲,这样的过程亦可能会造成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享有的立法解释权和仅由最高人民法院享有的司法解释权的“冲击”但这种“冲击”显然是不会突破我国现有的立法和司法制度的,也不会违反宪法的相关规定同理可证,尽管建立宪法诉讼制度,必然意味着法院对宪法条款进行援引这种情况的出现,但是这并不代表法院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解释权产生侵夺因此,建立宪法诉讼本身并不构成对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的突破,恰恰相反,通过司法程序,使得违反宪法、侵犯公民和其他社会组织等的宪法权利的行为得以被纠正,是对宪法权威的维护,也是另一种对宪法精神的宣传和普及参见童之伟《宪法适用如何走出“司法化”的歧路》,《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1期我国法律没有明确对宪法的司法适用进行禁止性规定
2.虽然《裁判文书制作规范》中对裁判文书援引宪法作出了禁止性规定,但该制作规范仅仅属于指导性文件,和法律的效力不在同一位阶通观现行有效的宪法及法律文件,并不存在对于宪法不能进行司法适用的禁止性规定,也不存在法条对于引用宪法的可能性进行明确地排除而上文所说指导性文件不能成为限制宪法实施的理由,即可以认为,现阶段探究我国宪法诉讼的可能性和构建宪法诉讼的制度模型并不存在法律层面上的阻碍宪法诉讼可以推动宪政在中国的进一步开展
3.目前在我国,宪法诉讼尚无空间,对于宪法的相关审查制度在实行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空洞有学者认为,在当前环境下,如果宪法能够有诉讼程序加以保障,在宪法研究过程中突出宪法诉讼的程序,或许可以推动宪政在中国的进一步发展,通过诉讼程序来逐渐推动促进宪法的完善L4参见江平在“《中国走向法治30年》新书发布会暨蔡定剑学术思想研讨会”上的发言,2011年5月14日[http://www.cnfina.com/shehuiminsheng/20110516_
9017.html]。
个人认证
优秀文档
获得点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