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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三篇篇一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XX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的管理,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XX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油脂的产生、收运、处置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餐厨废弃油脂,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在餐饮服务(含单位供餐,以下统称“餐饮服务”)、食品生产加工以及食品现制现售等活动中产生的废弃食用动植物油脂和含食用动植物油脂的废水第四条(管理部门)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所辖区域内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本市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工商以及出入境检验检疫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产生餐厨废弃油脂单位的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信息共享)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市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和市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环保、水务、公安、城管执法以及出入境检验检疫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加强沟通,建立餐厨废弃油脂监管的信息共享制度第二十九条(应急处置)市和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编制餐厨废弃油脂处理应急预案,做好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处置活动的应急处置工作第三十条(投诉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办法情形的,可以向本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和举报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反馈;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第三十一条(对擅自收运、处置的处理)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五款、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擅自从事餐厨废弃油脂收运或者处置活动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责令违法行为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城管执法部门的监督下,将擅自收运或者处置的餐厨废弃油脂交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收运单位或者处置单位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擅自从事餐厨废弃油脂收运或者处置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对产生单位的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产生单位将餐厨废弃油脂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或者放任其他单位和个人收运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对收运单位的处罚)违反本办法规定,收运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将餐厨废弃油脂送交本办法确定的处置单位处置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要求办理收运合同备案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要求将电子监控设备保持开启状态或者实时联网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要求进行核对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对处置单位的处罚)违反本办法规定,处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要求办理处置合同备案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要求将电子监控设备保持开启状态或者实时联网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停业、歇业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置单位因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解除处置服务协议第三十五条(对违反台帐和信息管理要求的处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产生单位、收运单位或者处置单位未按照要求建立餐厨废弃油脂记录台帐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收运单位或者处置单位未按照要求报送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的信息的第三十六条(案件移送)本市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工商以及出入境检验检疫等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产生单位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且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并及时将案件材料移送城管执法部门第三十七条(行政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市和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城管执法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法确定收运单位或者处置单位;
(二)未将本办法规定的要求纳入相关行政许可审核;
(三)未依法处理发现或者投诉、举报的非法收运、处置餐厨废弃油脂的行为;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第三十八条(利用动物、动物产品和食品加工废料生产食用油的处理)对病死以及腐败变质的家畜家禽等动物以及动物产品,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XX市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作为原料生产食用油食品加工废料应当按照《XX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不得作为原料生产食用油本市农业、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绿化市容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病死以及腐败变质的家畜家禽等动物以及动物产品、食品加工废料处理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篇二县餐厨废弃油脂管理办法XX第一条为加强餐厨废弃物油脂管理,实现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XX)20号)、《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XX)18号),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油脂,是指餐饮服务场所和机关、学校、企事业等单位的食堂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煎炸食品后废弃的油脂、经油水分离设施设备收集的废油脂和涌水提炼加工的废弃油脂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饮(含宾馆、食堂)、食品加工和其它产生废弃油脂以及从事废弃油脂收集、运输、加工、处理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第四条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食安办)是餐厨废弃油脂实行统一收集、运输、集中定点处理处置的协调部门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餐厨废弃油脂专业收集、运输单位的许可,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在固定场所销售餐厨废弃油脂为原料的食品和食用油脂的违法行为县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以餐厨废弃油脂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的违法行为县食品药品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督促餐饮服务单位与指定餐厨废弃油脂回收单位签订协议,要求餐饮服务单位建立进货台帐,依法查处将餐厨废弃油脂用于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县公安部门负责对构成犯罪的制售“地沟油”案件进行立案查处,并配合做好食品安全执法工作县环保、卫生、城管与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废弃油脂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五条本辖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从事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清运和处理餐厨废弃油脂的处置实行统一收集运输、集中定点处理禁止将餐厨废弃油脂交给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处理单位和个人处理第六条餐厨废弃油脂产生单位应当与取得餐厨废弃油脂收集、运输服务许可的专业单位签订餐厨废弃油脂收集、运输合同,并按照约定交纳餐厨废弃油脂有偿服务费第七条餐厨废弃油脂专业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掌握防止废弃油脂污染环境知识的收集队伍和废弃油脂加工技术的专业人员;
(二)餐厨废弃油脂收集、运输采用全密闭收集容器和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滴漏等功能;
(三)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
(四)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五)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安全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配套安全设施,制定有关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保证处理设施安全运行;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许可条件第八条从事餐厨废弃油脂专业收集、运输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要求在收集点配置符合标准、统一标识的餐厨废弃油脂收集容器,并保持完好;
(二)从业人员应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志,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收集、运输餐厨废弃油脂,并认真填写收集记录,由餐厨废弃油脂产生单位签字,保证餐厨废弃油脂日产日清;
(三)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收集的餐厨废弃油脂运送至具备餐厨废弃油脂处理资质的单位,建立完整的进出厂档案,详细记录进出厂时间、数量、种类、收购单位、联系人姓名、电话、地址、送收货人签字等,并长期保存;
(四)收集、运输餐厨废弃油脂后,及时清理作业场地,保持周边环境的卫生整洁;
(五)用于收集、运输餐厨废弃油脂的车辆应当统一标识,并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六)于每月10日前向主管部门报送上月收集、运输餐厨废弃油脂的来源、数量、处理去向等情况;
(七)按照国家和本县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在处理过程中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A)生产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和当地质量标准;
(九)禁止接收、处理未经过资质认证的单位或个人运送的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
(十)禁止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以后再作为食用油脂销售;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第九条餐厨废弃油脂专业收集、运输单位不得擅自歇业、停业,应当保持餐厨废弃油脂处理设施的持续稳定运行确需歇业、停业的,餐厨废弃油脂专业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提前60天向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应当在30日内作出决定;餐厨废弃油脂专业处理单位应当提前6个月向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应当在60日内作出决定县主管部门应当在餐厨废弃油脂收集、运输、处理单位歇业、停业前,落实配套保障措施第十条将餐厨废弃油脂运往县外处理的,清运单位必须如实向县主管部门提供处理单位名称、地址和餐厨废弃油脂经该单位处理后生产的产品能达到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标准的证明材料第十一条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对餐厨废弃油脂处置违法活动的投诉和举报,并为投诉人或者举报人保密,举报和投诉查证属实的,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受理投诉或者举报后,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处理,并在受理投诉或者举报后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第十二条对无相应资质却从事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处理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处理活动,没收处理工具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条款处罚第十三条餐厨废弃油脂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由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明确行政执法主体或者已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违法行为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外,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负责清理或者恢复原状,逾期未清理或者未恢复原状的,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作业单位代为清理或者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五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执行者,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篇三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XX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促进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合理利用,改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餐饮服务、单位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和过期食品等废弃物,不包括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前款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第四条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管理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具体实施餐厨废弃物的日常管理食药监、质监、环保、工商、农业、公安、商务、规划、土地、发改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废弃物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餐厨废弃物的治理遵循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原则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广餐厨废弃物减量化方法,支持餐厨废弃物处理技术开发和设施建设,推进餐厨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积极推行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的市场化运作模式本市发展改革、商务、环保、水务和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市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负责本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的跨部门综合协调工作第五条(单位主体责任)本市从事餐饮服务、食品生产加工以及食品现制现售等活动,产生餐厨废弃油脂的经营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产生单位”)以及从事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和处置活动的单位是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并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第六条(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一体化经营)本市鼓励通过改进加工工艺、引导公众科学饮食消费等方式,减少餐厨废弃油脂的产生数量本市对餐厨废弃油脂实行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资源化利用本市推进实行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处置的一体化经营模式第七条(收运单位的确定)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所辖区域内餐厨废弃油脂的产生数量,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从事本辖区餐厨废弃油脂收运活动的单位,并向社会公布按照前款规定确定的单位无法满足所辖区域内餐厨废弃油脂收运需求的,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予以增加产生单位可以设立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收运本单位产生的餐厨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企业的运营情况,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企业给予合理补贴,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履行本办法规定义务表现突出的予以奖励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规划,并纳入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统筹安排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第八条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建设用地应当作为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第九条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第十条利用政府资金建设的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项目时,应当征求同级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意见第三章经营服务管理第十一条餐厨废弃物实行统一收运、集中处理的特许经营管理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和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企业,核发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许可证,并与其签订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特许经营协议、餐厨废弃物处置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经营区域、服务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特许经营协议到期,需要继续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满30日前向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准予延期的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企业重新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取得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许可证的企业目录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废弃物,禁止将废弃食用油脂等餐厨废弃物或者其加工产品用于食品加工和销售,禁止使用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第十三条申请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机械设备及车辆停放场所;
(四)采用具有分类收集功能的餐厨废弃物密闭专用收集容器;
(五)采用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滴漏功能的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六)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申请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处置餐厨废弃物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三)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具有可行的废水、废气、废渣处置技术方案;
(六)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联单管理制度联单由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服务企业向环境卫生管理部门领取联单一式四联,由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收集运输、处置服务企业如实填写后各留存一联存档,最后一联由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留存第十六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建立并执行餐厨废弃物产生台帐制度和餐厨废弃物联单管理制度;
(二)设置专门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设施,收集容器、设施应当保持完好、封闭,并保持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三)将餐厨废弃物与一次性餐具等非餐厨废弃物分开存放,并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四)将餐厨废弃物交给取得服务许可证的收集运输服务企业,日产日清;
(五)不得将餐厨废弃物排入海域、河道、公共地下排水管网、公厕或者与其他垃圾混倒第十七条临时设摊、搭棚等从事食品现场制售的食品摊贩,应当配备专门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将餐厨废弃物定点放置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应当定时、定点收集运输第十八条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建立并执行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台账制度和餐厨废弃物联单管理制度;
(二)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
(三)将收集的餐厨废弃物交由取得服务许可证的处置企业处置;
(四)用于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的车辆,应当做到密闭、完好、整洁;
(五)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餐厨废弃物第十九条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建立并执行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制度和餐厨废弃物联单管理制度;
(二)按照规范要求接收并处置餐厨废弃物;
(三)处置餐厨废弃物过程中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应当符合环保标准,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四)按照要求配备餐厨废弃物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定期对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的性能进行检测、评价,并向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五)利用餐厨废弃物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相关质量标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制度,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收集运输和处置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接受监督检查并提供方便,不得妨碍、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第二十二条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6个月报经原许可部门批准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第二十三条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企业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依法进行失信惩戒第二十四条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餐厨废弃物应急处置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餐厨废弃物正常收集运输和处置第二十五条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信息平台,加强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收集运输、处置服务企业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食药监、质监、环保、工商、农业、公安等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和执法联动机制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并为投诉人或者举报人保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使用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将废弃食用油脂等餐厨废弃物或者其加工产品用于食品加工和销售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九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
(一)、
(二)、
(三)、
(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
(五)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未配备专门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或将餐厨废弃物定点放置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
(一)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
(二)、
(三)、
(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
(五)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餐厨废弃物处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
(一)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
(二)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三条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企业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四条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程序,核发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许可证的;
(二)发现违反餐厨废弃物管理规定行为未依法查处或对违反餐厨废弃物管理规定行为的投诉和举报未及时处理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XX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25日起施行废弃油脂的企业,并取得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从事本辖区餐厨废弃油脂收运活动的单位和收运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废弃油脂的企业(以下统称“收运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收运要求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餐厨废弃油脂的收运活动第八条(收运单位招标方案和招标要求)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收运单位招标方案,明确收运单位的数量和条件、服务范围、服务期限等事项,并报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实施收运单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人民币500万元
(二)有与餐厨废弃油脂收运量相适应并取得道路运输车辆营运证的自有厢式货运车辆和收集容器;车辆和收集容器安装电子监控设备
(三)有与餐厨废弃油脂收运量相适应的贮存、初加工场所以及车辆停放场地;贮存、初加工场所的选址和污染防治设施符合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安装电子监控设备
(四)有符合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信息管理系统
(五)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招标时,可以设定严于前款要求的招标条件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中标的收运单位签订餐厨废弃油脂收运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收运服务协议”)收运服务协议应当明确收运单位的服务范围、服务期限、服务规范、收运的餐厨废弃油脂去向、退出机制、违约责任等内容第九条(处置单位的确定)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全市餐厨废弃油脂的处置数量,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从事本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置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处置单位”),并向社会公布按照前款规定确定的处置单位无法满足全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置需求的,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增加处置单位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餐厨废弃油脂的处置活动第十条(处置单位招标要求)处置单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二)有满足处置需求的处置设施、计量与原料检测设备;经处置后的产品符合本市产业发展导向要求,采用的处置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三)处置场所的选址和污染防治设施符合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安装电子监控设备
(四)有5名以上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五)有符合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信息管理系统
(六)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招标时,可以设定严于前款要求的招标条件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中标的处置单位签订餐厨废弃油脂处置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处置服务协议”)处置服务协议应当明确处置单位的服务范围、服务期限、服务规范、餐厨废弃油脂经处置后的产品及其去向、退出机制、违约责任等内容第十一条(定向收运)产生单位应当将产生的餐厨废弃油脂交由本办法第七条确定的收运单位收运,并与收运单位签订收运合同收运合同应当明确收运的时间、频次、数量和餐厨废弃油脂收购价格等内容餐厨废弃油脂收购价格应当按照本市餐饮烹饪行业协会、食品协会和市容环境卫生行业协会制定的餐厨废弃油脂收购指导价确定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利于餐厨废弃油脂收运的原则,对餐厨废弃油脂收购指导价的制定予以指导产生单位不得将餐厨废弃油脂提供给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收运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或者放任其他单位和个人收运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废弃油脂第十二条(定向处置)收运单位应当将餐厨废弃油脂送交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确定的处置单位处置,并与处置单位签订处置合同处置合同应当明确送交的餐厨废弃油脂含水率指标、餐厨废弃油脂处置收购价格等内容;其中,餐厨废弃油脂处置收购价格应当按照本市市容环境卫生行业协会制定的餐厨废弃油脂处置收购指导价确定第十三条(合同备案)收运单位应当自收运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将收运合同报收运服务所在地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处置单位应当自处置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将处置合同报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四条(产生单位的申报)产生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向所在地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申报本年度餐厨废弃油脂的种类和产生量第十五条(产生单位的设施设置要求)产生单位应当设置专门的餐厨废弃油脂收集容器其中,餐饮服务单位还应当按照本市有关推进计划安装符合要求的油水分离器油水分离器的技术规范,应当符合国家《餐饮废水隔油器》(CJ/T295-20XX)的要求新设立的餐饮服务单位未按照要求安装油水分离器的,食品药品监督部门不予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不予核发口岸卫生许可证,环保部门不予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第十六条(产生单位的收集使用要求)产生单位应当保持餐厨废弃油脂收集容器和油水分离器的完好和正常使用产生单位应当将餐厨废弃油脂单独收集,不得将餐厨废弃油脂混入餐厨垃圾等其他生活垃圾或者裸露存放第十七条(收运联单)产生单位向收运单位交送餐厨废弃油脂时,应当对交送的餐厨废弃油脂的种类和数量予以确认,并与收运单位在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格式的餐厨废弃油脂收运服务联单(以下简称“收运联单”)上签字、盖章收运联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第十八条(收运要求)收运单位应当按照收运服务协议、收运合同的要求,定期从产生单位收运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单位应当按照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在收运餐厨废弃油脂的车辆外部显示本单位名称、标识等信息收运单位收运餐厨废弃油脂时,收运车辆和收集容器的电子监控设备应当保持开启状态,并与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管理系统实时联网收运单位应当对餐厨废弃油脂实行密闭化运输,不得滴漏、洒落第十九条(收运人员要求)收运人员从事餐厨废弃油脂收运作业时,应当按照市市容环境卫生行业协会的要求,穿着统一的作业服装,并佩戴身份标识牌收运人员应当参加市市容环境卫生行业协会组织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第二十条(贮存、初加工场所要求)收运餐厨废弃油脂的车辆进入贮存、初加工场所时,收运单位应当将收运联单记载的餐厨废弃油脂种类和数量与车辆实际收运的餐厨废弃油脂种类和数量进行核对贮存、初加工场所安装的电子监控设备应当全天保持开启状态,并与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管理系统实时联网贮存、初加工场所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要求第二十一条(处置联单)收运单位向处置单位送交餐厨废弃油脂时,应当对送交的餐厨废弃油脂的种类和数量予以确认,并与处置单位在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格式的餐厨废弃油脂处置服务联单上签字、盖章餐厨废弃油脂处置服务联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第二十二条(处置要求)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处置服务协议的要求,对餐厨废弃油脂进行处置餐厨废弃油脂经处置后的产品应当符合相应的产品质量标准处置场所安装的电子监控设备应当全天保持开启状态,并与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管理系统实时联网处置单位应当保持餐厨废弃油脂处置设施、设备的完好,定期对相关设施、设备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处置场所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要求第二十三条(处置的禁止性要求)处置单位不得将未经处置的餐厨废弃油脂或者处置后不符合相应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予以转售或者用于其他用途未经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处置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第二十四条(台帐和信息管理要求)产生单位、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应当建立餐厨废弃油脂的记录台帐,如实记录每日交送、收运或者处置的餐厨废弃油脂的种类、数量、时间、相关单位名称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应当将前款规定的记录台帐记录的内容以及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形成的检测、评价结果等信息,输入本单位的信息管理系统,并每月将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的信息报送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逐步将本单位的信息管理系统与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管理系统联网产生单位、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逐步使用电子联单第二十五条(行业自律)本市餐饮烹饪行业协会、食品协会、市容环境卫生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制度,督促产生单位、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加强餐厨废弃油脂产生、收运和处置活动的管理;对违反行业自律制度的会员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自律惩戒措施第二十六条(评议制度)市和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环保、水务、公安、城管执法以及出入境检验检疫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对收运单位、处置单位从事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处置活动的情况进行评议,并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收运单位、处置单位经评议不合格的,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收运服务协议、处置服务协议,暂停或者终止其从事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处置活动第二十七条(相关许可监管)本市食品药品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将餐饮服务单位的油水分离器的安装和使用以及餐厨废弃油脂产生申报、收运合同、收运联单和记录台帐等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作为餐饮服务许可证、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延续的审核内容之一本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将食品生产加工单位的餐厨废弃油脂产生申报、收运合同、收运联单和记录台帐等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作为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换发的审核内容之一在商场、超市等食品经营单位的经营场所内从事食品现制现售活动的,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餐厨废弃油脂产生申报、收运合同、收运联单和记录台帐等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作为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发、延续的审核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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