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3页未读,继续阅读
文本内容:
化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XX事故管理制度第一节事故分类与管理第1条事故分类
1、生产事故,指生产过程中由于违反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指挥有误、操作不当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损失,或造成生产波动、减产、停产的事故
2、设备事故,指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减产、停产或修复费用达到规定数额的事故
3、质量事故,指产品质量(包括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达不到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事故
4、交通事故,指由于违反道路交通运输规则或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车、船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5、火灾事故,指凡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
6、爆炸事故,指由于爆炸,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事故
7、破坏事故,指蓄意制造的事故
8、伤亡事故,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急性中毒
9、环境污染事故,指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产品、半成品、原料等各种有害物质泄漏,或“三废”(废水、废气、废渣)严重超标排放,污染大气、水源、环境的事故第2条事故管理分工
1、生产事故由生产部负责;
2、设备事故由机电科负责;
3、产品质量事故由生技科负责;
4、交通事故由保卫科负责;
5、爆炸事故和火灾事故由保卫科负责;
6、破坏事故由保卫科负责;
7、工伤事故由安全环保科负责;
8、环境污染事故由安全环保科负责第3条安全技环保科负责企业各类事故的综合统计,各职能部门应按分工管理的要求调查、统计,每月按时将事故情况报送安全技术部门第二节事故等级和损失计算第4条设备事故按《化学工业企业设备动力管理制度》执行第5条火灾事故按《火灾统计管理规定》执行第6条交通事故按公安部《关于做好交通管理统计工作的通知》执行第7条伤亡事故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执行第8条其他各类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损失计算方法,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三节抢险与救护第9条发生事故,必须积极抢救,妥善处理,以防止事故的蔓延扩大第10条发生重大事故时,总经理要直接指挥,安全环保科、机电科、生产部、保卫、医疗卫生等部门应积极做好现场抢救和警戒工作在抢救时,应注意保护现场,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好标记第11条对火灾的事故现场,必须设置警戒线抢救人员应佩戴好相应的防护器具,对中毒、烧伤、烫伤等人员应及时进行急救处理第四节事故报告程序事故最先发现者,除立即处理外,还应以最快捷的方法向领导报告,而后逐级上报对各类重大事故,要立即将事故概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初步原因、伤亡、经济损失等)向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事态仍在继续,要随时报告发生事故的基层单位,要按规定填写事故报告报送安全环保科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在1小时内用快速方式和书面形式逐级上报;(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人员一一工段一一车间一一安全环保科和行政人事部)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事故,需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的,在事故现场最高管理人员可立即向总经办报告第12条对于重大责任事故,除按有关规定上报外,还应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第13条凡外单位人员在公司劳动、实习、培训时发生伤亡事故,按表外进行统计上报第14条凡因工负伤者,从发生事故受伤之日起,若一个月以后,由轻伤转为重伤,或由重伤转为死亡,则不再按重伤、死亡事故上报第五节责任划分第15条安全工作实行部经理负责和分管领导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正职分配的工作,副职不执行或拖拉未办导致事故的,由副职负主要责任副职向正职反映、建议得不到重视和支持、或不研究不解决而造成事故的,由正职负主要责任第16条规章制度不健全、不科学由总工程师和分管经理负责管理部门已制订或已建议制订规章制度,领导不颁发或不组织实施而导致事故的,由领导负责第17条设计有缺陷或不符合设计规范的,由设计者和审批者负责在施工和生产过程中发现设计有缺陷,可以采取措施弥补而不采取的,由施工或生产部领导负主要责任已制定措施,却不执行,而酿成事故的,由违反者负责第18条凡转让、应用、推广的科技成果,必须经过技术鉴定,其科技成果中未提出防尘、防毒、防火、防爆及“三废”处理的措施以及安全操作规程的,要追究科研设计单位的责任第19条制造、施工部门未严格按图制造、施工,未经设计或修改设计未经批准而施工者,要对由此发生的事故负责第20条持安全作业证者违章发生事故,由违章者负责;无安全作业证者,擅自作业发生事故,由本人负责;被委派作业发生事故,由委派者负主要责任第21条学徒工在学习期间,必须在师傅带领下进行工作,不听师傅指导擅自操作造成事故,由本人负主要责任;在师傅指导下操作发生事故,由师傅负主要责任第22条因管理不善,职工纪律涣散、违章违纪严重而发生重大事故的,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第六节调查和处理第23条企业发生事故都要按“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周围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者没得到处理不放过)的原则处理第24条对一般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由车间和有关部门领导组织调查并召开事故分析会第25条对重大事故,应配合上级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和处理第26条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令第493号)执行第28条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而发生重大事故,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和玩忽职守罪的人员,由司法部门依法调查处理第29条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可根据事故大小、损失多少、情节轻重、责任大小以及影响程度等情况,令其赔偿经济损失或给予相应的处分第30条对各类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有意拖延报告者,要追究责任,从严处理。
个人认证
优秀文档
获得点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