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6页未读,继续阅读
文本内容:
上海市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第一条(依据)为引导企业加强标准化工作,提升企业标准化水平,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上海市标准化条例》《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企业标准的制定、公开以及企业标准化的促进、服务及其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主体责任)企业应当承担企业标准化工作的主体责任,将企业标准化工作纳入企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标准化工作制度,在生产、经营和管理中推广应用标准化方法,以标准化促进企业发展第四条(管理分工)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企业标准化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完善政策措施,合力促进企业标准化工作第五条(企业标准总体要求)企业标准应当满足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质量效益和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第六条(企业标准制定程序)企业标准制定程序一般包括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复审、废止企业应当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和制度,明确企业标准制定、实施的程序和要求第七条(联合制定企业标准)企业可以整合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资源,联合其他企业共同制定企业标准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的企业标准,以企业标准形式各自编号、发布第八条(浦东新区企业联合标准)浦东新区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或者标准化技术组织等,可以相互联合或者与境内外其他企业或者组织联合,形成标准创新联合体,共同制定企业联合标准,并以标准创新联合体的名义发布形成标准创新联合体的各方可以协商确定企业联合标准的制定、权属和执行等事项第九条(参照制定标准)企业之外的教育、科研机构等单位制定本单位产品、服务、管理标准的,可以参照企业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标准公开)本市实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企业应当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前,完成执行标准信息的自我声明公开,并对公开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企业可以通过国家统一的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进行自我声明公开,通过其他渠道进行自我声明公开的,应当在国家统一的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明示公开渠道,并确保自我声明公开的信息可获取、可追溯和防篡改企业执行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当在30日内对自我声明公开的内容进行更新企业标准经复审决定废止的,应当在废止后的30日内在国家统一的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声明公开第十一条(标准执行)企业应当依据标准生产产品和提供服务,并严格执行其自我声明公开的标准企业应当在其生产的产品或其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名称第十二条(企业标准实施评估)本市鼓励企业开展标准实施效果评价,向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制定机构反馈标准实施信息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的,应当对其制定的相关企业标准进行评估和更新第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标准化)本市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标准化协作平台,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各类标准化活动鼓励外商投资企业自行制定或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将创新技术、先进管理方法和服务模式形成标准,推动上下游企业加强产业链业务协同第十四条(企业标准领跑者)鼓励企业积极参与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价工作,推动拥有自主创新技术、先进技术、取得良好实施效益的企业标准成为行业的领跑者第十五条(上海标准培育)本市制定的企业标准,经自愿申请和第三方机构评价,符合国内领先、国际先进要求的,可以在标准文本上使用“上海标准”标识第十六条(国际化推动)市市场监管局搭建服务平台,支持企业在国际标准化双(多)边活动中,开展标准化交流合作,参与国际标准制定鼓励企业拓展国际化视野,对照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构建与国际接轨的先进标准体系第十七条(数字化推动)本市支持企业打造标准数字化平台,将企业标准转化成为机器可读取、可解析的数据,提升企业标准实施与产品质量管理的协同性、便捷度第十八条(标准化服务业)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提供标准化专业技术服务,提升标准化服务水平,满足社会和市场需求第十九条(企业标准化总监)本市建立企业标准化总监制度,搭建标准化总监交流平台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配备专兼职标准化人员,培养具有扎实标准化理论知识和专业领域实践经验的复合型人才担任企业标准化总监,全面引领企业标准化工作第二十条(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市市场监管局针对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类型企业的特点和需求,建立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体系,指导企业不断提升标准创新能力和层级第二十一条(融资增信)企业标准实施良好的企业,经评估可按规定提升企业融资额度及便利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企业标准交易、企业标准质押等活动第二十二条(监督管理)市、区市场监管部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依法对企业标准进行监督检查,对特殊重点领域可以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进行处置第二十三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限至2029年12月31日为止关于《上海市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的政策解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市委、市政府印发的《上海市标准化发展行动计划》精神,以及总局《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总局83号令)有关规定,结合上海市标准化工作实际,市市场监管局编制了规范性文件《上海市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沪市监规范〔2024)11号,以下简称《办法》)现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订背景和必要性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标准化发展纲要》明确要求实现标准供给由“政府主导”向“政府与市场并重”转变,同时提出到2035年,全面形成“市场驱动、政府引导、企业为主、社会参与、开放融合的标准化工作格局”近年来,本市企业标准化工作稳步推进,先后开展了浦东新区企业联合标准、企业标准化总监等制度探索,稳步推进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工作,目前本市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标准近10万项其中,266项企业标准获评“领跑者”称号(数据截至2023年底),数量位居全国前列2023年,总局制定发布《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为各地进一步深入推进企业标准化工作提供了上位依据本市原有的《上海市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管理办法》已过期失效,有必要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一方面细化对接总局相关要求,另一方面固化提升近年来工作经验成效,为新形势下企业标准化工作创新发展提供制度规范
二、编制依据《办法》依据以下文件编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2、《上海市标准化条例》
3、《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
三、起草过程一是开展研究总结经验2023年下半年,市市场监管局标准创新处开展企业标准培育化工作专题研究,形成《本市企业标准培育管理调查研究报告》,并同步开展《办法》的调研起草工作,期间多次召开企业、专家会议,走访相关企业形成《办法(初稿)》二是广泛征求各方意见今年上半年标准创新处在深入研讨的基础上,对初稿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通过市市场监管局官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多次召开由相关企业、区市场监管局、科研院所和相关法律专家等参加的专题座谈会,进一步征求各方意见建议三是持续修改完善根据收集到的意见建议,持续完善有关条文内容,最终修改形成《办法(送审稿)》同时,根据规范性文件起草要求,送审稿经由市局法规处和反垄断办审查
四、主要内容及相关说明
(一)概览《办法》共分二十三条其中第一条至第五条,主要明确《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主体责任、管理分工和总体要求,明确企业应当承担企业标准化工作的主体责任第六条至十二条,主要规定了企业标准的制定、公开、实施评估等程序,并对联合制定企业标准、浦东新区企业联合标准、其他单位参照制定标准的情形做了规定第十三条至二十一条,主要对企业标准化创新发展做出规定,分别从外商投资企业标准化、企业标准领跑者、“上海标准”培育、国际化推动、数字化推动、标准化服务业、企业标准化总监、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融资增信等9个维度明确了对企业标准化促进和服务的要求第二十二条至二十三条,对企业标准化监督管理和文件施行日期做了规定
(二)部分条款的补充说明
1、关于第八条“浦东新区企业联合标准”的说明浦东被授予立法后诞生的首部标准化立法《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标准化创新发展若干规定》中,首次提出了“标准创新联合体”的概念,并突破了企业标准的发布主体只能是“企业”的限制、赋予“标准创新联合体”发布标准的权利;同时,首次旗帜鲜明地提出“企业联合标准”概念,市场主体积极响应本《办法》吸纳了该创新举措,专门设置了“第八条(浦东新区企业联合标准)”,以区别于《标准化法》赋予所有企业可以联合制定企业标准的“第七条”市场预期,“标准创新联合体”可以打破行业壁垒,由多家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不同国家的企业联合浦东相关单位自发组成,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的优势集于一身,充分实现标准快速响应市场需求、可跨界、水平高、赋能新业态等目标,从而在产业协同、国际交流方面凸显标准便利本市鼓励各类市场主体自发形成“标准创新联合体并根据市场需求,制定、发布企业联合标准,满足市场所需
2、关于第十条“标准公开”的说明一是执行标准的公开过去,相关方面对于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的理解较为狭隘,认为“自行制定企业标准”才需要公开,对执行标准的公开不重视因此,本条重新进行了提示“企业应当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前,完成执行标准信息的自我声明公开,并对公开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二二是公开途径的强调在2024年1月1日《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施行后,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需要在国家统一平台进行相关公开因此本条中进行了强调“企业可以通过国家统一的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进行自我声明公开,通过其他渠道进行自我声明公开的,应当在国家统一的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明示公开渠道,并确保自我声明公开的信息可获取、可追溯和防篡改J三是标准变更后公开的时限本条结合上海市之前的规范性文件,对标准变更后公开的时限作了规定,细化了《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相关要求“企业执行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当在30日内对自我声明公开的内容进行更新企业标准经复审决定废止的,应当在废止后的30日内在国家统一的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声明公”开
五、需要说明的情况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原《上海市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管理办法》沪市监规范201915号已过期失效。
个人认证
优秀文档
获得点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