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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年月日民政部令第号公布,年月2014923532021121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号修订)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是指移交政府安置的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服务管理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离休退休干部(以下简称军休干部)第二条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应当从维护军休干部的合法权益出发,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军休干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完善军休干部服务保障和教育管理机制,落实军休干部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军体干部服务管理坚持政治关心、生活照顾、服务优先、依法管理的原则第三条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坚持党的领导,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军休服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军休机构)具体组织实施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依法负责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监督检查军休服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军休机构是服务和管理军休干部的专设机构,包括军休服务管理中心、军休所、军休服务站等,承担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具体工作第四条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应当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实行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第五条对在军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服务管理内容第六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军休机构应当加强军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军休干部继续发扬人民军队优良传统,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永葆政治本色第七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军休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落实军休干部政治待遇,组织军休干部阅读有关文件、听取党和政府重要会议精神传达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主动协调当地离退休干部管理部门,将军休干部纳入本级老干部工作体系第八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国家、地方和军队举行重大庆典和重大政治活动时,应当按照要求组织军休干部参加第九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协调当地人民政府和军队有关负责人,在八一建军节、春节等重大节日走访慰问军休干部第十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按规定落实军休干部荣誉疗养制度,对服役期间或移交安置后作出突出贡献的军休干部,分层级、分批次组织疗养第十一条军休机构应当做好以下服务保障工作
(一)举行新接收军休干部迎接仪式
(二)按时发放军休干部离退休费和津贴补贴,帮助符合条件的军休干部落实优抚待遇
(三)协调做好军休干部的医疗保障工作,落实体检制度,建立健康档案,开展医疗保健知识普及活动,引导军休干部科学保健、健康养生
(四)培育军休干部文化队伍,开展军休文化体育活动,引导和鼓励军休干部参与社会文化活动
(五)开展经常性走访探望,定期了解军休干部情况和需求,提供必要的关心照顾
(六)协助办理军休干部去世后的丧葬事宜,按照政策规定落实遗属待遇第十二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军休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加强对军休干部参加社会组织、出国(境)、著作出书、发表言论等事项的管理,督促军休干部遵纪守法和遵守军休机构各项规章制度第十三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军休机构应当鼓励支持军休干部保持和发扬优良传统,发挥自身优势,继续贡献力量第三章服务管理方式第十四条军休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为军休干部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创造条件第十五条军休机构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采取定期联系、定人包户等方式,为军休干部提供及时、方便的日常服务保障第十六条军休机构应当坚持共性服务和个性化服务相结合,为军休干部提供细致周到的服务对失能、失智、重病、高龄、独居、空巢等军休干部,应当重点照顾并提供必要帮助第十七条军休机构应当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制定的规范标准,推进服务管理工作标准化建设,确保规范运行第十八条军休机构应当推进社会化服务,根据需要引进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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