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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信用信息记录办法(征求意见稿)四11省撕市场责(拄体不良信用信息记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建筑市场规范化管理,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四川省社会信用条例》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主要包括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拆使用、工程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等企业或单位以及注册执业人员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信用信息,系指对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违反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从事建筑及相关活动信息第三条认定不良信用信息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可认定的依据包括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仲裁文书、行政处罚、责令整改通知书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以及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可作为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第四条凡注册地在四川省的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及在四川省内从事建筑相关活动的省外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依法建立信用档案不良信用信息是信用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实行动态管理和信用监管的重要依据第二章不良信用信息的认定、记录、修正第五条建筑市场责任主体的不良信用信息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记录和管理,根据企业不良信用信息记录情况实时更新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相关单位在本区域的不良信用信息书面告知当事人,并统一在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上“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布第六条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信用信息公布期限为12个月,自该不良信用信息记录之日起开始计算第七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的管理工作省、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行政管理权限负责有关不良信用信息的认定、记录,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职能部门分别负责实施第八条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信用信息记录按《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信用信息扣分标准》(见附件)实施第九条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拆使用、工程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等单位及注册执业(从业)人员的信用基准值总分为100分其不良信用信息一经记录,按每认定一次(件)扣减相关条款分值第十条同一企业分别以多个责任主体从事建筑活动的,其不良信用信息扣分分值累计扣减第十一条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立不良信用信息修正机制,保证信息客观、准确不良信用信息修正机制是指不良信用信息记录认定所依据的行政决定因当事人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被确认后效力发生变化的,对已经发布的不良信用信息记录进行修正,或根据已公布不良信用信息单位的整改情况对公布期限进行调整各市(州)、县(市、区)对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信用信息的修正,应由作出行政行为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正式公函,报住房城乡建设厅确认后,修正或缩短其信息发布期限.第十二条不良信用信息记录期限可根据第十一条相关规定进行修正或缩短除修正外,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的最短期限不低于1个月;涉及违反强制性标准的不良信用信息、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良信用信息最短记录期限不得低于3个月;涉及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不良信用信息最短记录期限不得低于6个月;涉及质量安全事故的不良信用信息最短记录期限不得低于6个月第三章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结果的应用第十三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时,可按照市场主体信用状况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对信用分值低于80分的,加大抽查频次,依法依规实施监管第四章附则第十四条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5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附件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信用信息扣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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