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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依法治校,保障学校规章制度的合法性、统一性、科学性和规范性,依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规章制度,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制定,以学校党委和行政名义公布,对校内各单位以及全体教职工、学生具有普遍约束力、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适用的办事规程、行为准则学校制定、修改和废止规章制度的活动,以及学校授权职能部门及直属单位起草、解释规章制度的活动,适用本办法各单位内部工作制度的制定、修改、解释和废止,以及对具体事项的通知,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规章制度一般称为“章程”“规定”“办法”“细则”等,但不得称“条例二“章程”是指经特定程序制定的关于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根本性规章制度;“规定”是指对某方面工作所做的带有约束性的行为规范;“办法”是指对某项工作所做的比较具体的要求和规范;“细则”是指为有效执行相关政策或实施学校有关规定而制定的具体措施或就相关条文做出的具体说明和阐释属暂时使用的,可在名称中加“暂行”“试行”“意见”“方案”和“说明”等,不属于规章制度的文体第四条学校规章制度制定程序主要包括立项、起草、审查、审定、签发、公布等第二章立项与起草第五条学校办公室负责编制规章制度建设规划、拟订规章制度年度建设计划,督促规章制度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的落实编制规章制度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应当广泛征求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提高规章制度建设的及时性、针对性和系统性职能部门及直属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提出本单位负责起草的年度规章制度建设计划建议,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学校办公室统筹安排未列入年度计划的,原则上不得立项;确有必要制定的,需经学校主要负责人同意后,由有关职能部门及直属单位负责起草第六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可以联合起草规章制度,但需明确牵头单位及相关单位各自的工作职责第七条起草单位应当就规章制度涉及的主要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对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充分征求其他单位的意见起草单位与其他单位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过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规章制度草案送审时说明情况,列明各自的意见、依据和理由第八条涉及学校重大问题的规章制度草案,起草单位应当召开由有关单位、组织、专家、法律顾问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进一步研究论证直接涉及学校教职工、学生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起草单位应当广泛听取广大教职工、学生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第九条规章制度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除内容复杂的外,规章一般不分章、节,可用条、款、项、目其中条用“第X条”字样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
(一)”“
(二)”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
1.”“
2.”依次表述条、款、项、目均应当另起一行,首行缩进两个字符第十条起草单位应当将规章制度草案及其说明,并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资料,拟修订、废止的规章制度等相关材料报送学校办公室审查规章制度草案的说明,一般应当包含以下内容制定或修订的背景、依据和过程;制定或修订的内容及依据;征求意见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报送审查的规章制度草案,应当由起草单位(含多个参与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送审查第三章审查第十一条审查是规章制度制定、修改或废止的必需环节由名义公布的规章制度,学校授权学校办公室负责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遵循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
(二)是否遵循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三)是否具有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四)是否符合上位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五)是否与学校现行的规章制度协调、衔接;
(六)是否征求相关单位和管理服务对象的意见,对理由较为充分的争议是否给予了合理的回应;
(七)是否进行必要的风险及制度廉洁性评估;
(八)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不符合上述情形的规章制度草案,应当将其退回起草单位修改或补充材料后再报请审查第十二条审查部门应当根据审查情况,与起草单位协商,形成书面审查意见,由起草单位对规章制度草案进行修改,并经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形成送审稿第四章审定、签发与公布第十三条规章制度应当经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会议或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其中,与学术工作、学位工作有关的规章制度,应当经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审议的规章制度,应当经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审议通过第十四条审议规章制度时,由起草单位与审查部门共同作说明第十五条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审议意见对规章制度送审稿进行修改,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形成修正稿并按校内公文印发程序,报学校办公室进行公文规范性审核,报请校党委书记或校长签发,以“”名义公布第十六条规章制度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规章制度可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但需要为宣传、实施创造条件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60日内施行第十七条规章制度正式文本由学校办公室印发、公布除依法保密的外,规章制度应当依法予以公开,接受师生员工和社会监督第五章解释、修改与废止第十八条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属于规章制度的起草单位必要时,规章制度的解释由规章制度起草单位参照规章制度审查程序提出意见,获学校批准后公布执行规章制度的解释与规章制度具有同等效力第十九条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草单位应当及时提请修改或废止,有关部门、规章制度审查部门也可以向起草单位提出进行修改或废止的建议
(一)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已经修改、停止执行或废止的;
(二)实际情况已经发生变化,需要修改、停止执行或废止的;
(三)所调整的对象已经消失或发生变化的;
(四)所规定的内容已经被新的规定取代或者需要与有关规定合并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和废止的情形修改或废止规章制度的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四条执行第二十条规章制度部分条款被修改或废止的,应当立即公布新的规章制度,新的规章制度中应当明确原规章制度的废止日期对于“暂行”“试行”满2年规章制度,起草单位应当及时修订公布施行正式文本,或予以废止;确需继续按“暂行”“试行”执行的,由起草单位说明情况,经学校审批后予以保留第六章清理与汇编第二十一条建立规章制度审查和清理机制学校办公室按照法制统一的原则,对学校规章制度进行审查,负责备案公布、监督实施,统筹规章制度的清理与汇编第二十二条学校办公室归口处理校内外各单位、组织、个人提出的审查规章制度的建议和申请,按继续适用、修改或废止进行处理,并反馈处理意见第二十三条规章制度的清理工作采取定期清理和适时清理相结合、全面清理与专项清理相结合、主动清理与上级要求清理相结合的原则起草单位是清理工作的直接责任单位第二十四条根据规章制度清理结果,学校办公室向全校公布废止、失效及继续有效的规章制度目录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经党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后公布实施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制定或汇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内部工作制度等,应及时报送学校办公室备案其他规范性文件,主要包含对某项工作或为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决策部署提出的“意见”,对工作的具体计划或对某一问题制定的规划“方案”,对具体工作、事项的解释“说明”等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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