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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经济纠纷上诉状范文(4篇)2024经济纠纷上诉状范文(精选4篇)2024经济纠纷上诉状范文篇1上诉人家具厂(被告)法定代表人王,厂长委托代理人杨,男,42岁,家具厂业务员,住市区街里号被上诉人铁路局直属集体企业办公室(原告)法定代表人吕,主任案由上诉人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市区人民法院()民字1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请上级法院重新审理改判上诉事实及理由如下
一、原判决第一款将5—套沙发床及4—张板式写字台退回被告上诉人不同意退货,并要求被上诉人赔偿损失因为上述家具已经被上诉人验收达半年之久,只是由于被上诉人保管不善而造成了破损经查,在5_套沙发床中,已有2-余套床帮变形,4—张板式写字台中,已使用过台,其中一台的抽屉已经损坏严重对于上述用
3.请求二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
一、一审法院查明事实错误
1、一审法院在查明事实中称被上诉人丁于_0年10月15日开始供应的熟棒,截止_0年11月18日供熟棒12万余棒,价值人民币30余万元与事实不符丁在庭审中却实提供了部分养菇户签字的收条,因为上诉人不知道此事,于是庭审后原告要求签字的养菇户到法院把事情说清,可是一审主审法官态度蛮横,不接待养菇户,于是养菇户只好向法院提交了说明,即大部分养菇户出具的收条是_0年7月3日签订菌棒购销合同因菌棒的质量原因(当时丁和康口头约定成活率必保95%以上)丁继红的合伙人康根据每户的成活率情况答应给种菇户补的菌棒而不是一审法院认定的12万棒都是被上诉人丁继红履行合同供应的菌棒数量
2、一审法院在查明事实中称做生棒协议签订后,原告的用户从_0年12月2日至12月7日拉走14万棒的原料(含部分欠料、有欠条),价值35万元与事实不符根据丁供应的原料及其提供的配方来算上诉人只能够生产63013棒菌棒,而不是14万棒一审法官应当明白木桶效应即按照丁供应的花生壳、玉米芯只可以做63013棒,即使其他原料充足,也是无法生产,也做不成14万棒菌棒而且至今丁继红也没有将所欠的花生壳、玉米芯补齐因此,认定拉走价值14万棒的原料及价值35万元是与事实不符的
3、被上诉人只供了部分平菇菌棒,合同约定的姬菇50万棒至今一棒也没有供应造成广大养菇户品种单一,无法适应市场的需求,导致部分平菇销售困难,价格偏低
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1、上诉人不存在违约行为上诉人之所以没有在_0年10月5日前交齐180万购货款,是因为被上诉人丁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在_0年9月23日开始供货,并且在_0年10月5日前丁继红一棒菌棒也没有供给上诉人的养菇户,更甚者至今丁继红也没有供齐70万元的菌棒因此,上诉人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的规定,没有继续支付购买菌棒款,即上诉人不继续支付菌棒款是依据合同法规定的先履行抗辩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一审法院认定的违约
2、被上诉人已供货近70万元是错误的上面上诉人已经对丁实际交货数量已经说明清楚,在这里不再论述
3、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所诉被告违约,请求赔偿证据不足是错误的一审法院在本院认为中已经认定丁未按照约定的时间供应第一批货,已构成违约可是又在同一段的论述中又称原告诉丁继红违约赔偿证据不足真是不可理解,上诉人认为作为一名法律知识渊博的老优秀法官不可能违法故意偏袒被上诉人,应当是年岁已高的原因造成逻辑思维出现了混乱,所以做出如此荒唐的错误论述,上诉人表示理解,请二审法官纠正过法官的思维混乱造成的错误
4、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第一次供货数量未明确约定,到_0年10月15日供货数量也未约定但是依据合同法第62条第五款规定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因此,虽然没有详细说明第一次供货数量及每日供货数量,但是被上诉人丁应当按照总共货量和供货时间均衡的供货而不能以第一批货物供货数量约定不清,就可以不供货,而逃避违约责任
5、一审法院认为_0年10月9日丁与康及二原告为公证人签订的合作协议看,是在未供货及货款未全部付清的情况下签订的,此协议可视为供货时间准许延期,给付货款时间准许顺延是错误的上诉人在丁与康合作协议上签字,明明是公证人身份,只是对该份协议见证而且该份协议的内容只是丁与康合作事宜,根本没有涉及丁继红与二上诉人之间的合同内容不知道一审郭法官哪来的突发奇想,将毫不相干的两份协议联系的天衣无缝,真是天才呀!这样的法官还在基层法院工作,真是屈才呀!请求二审法官认真阅读并调查研究_0年10月9日丁与康签订的合作协议内容,该协议是否真的能证明供货时间准许延期,给付货款时间准许顺延
三、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认为上诉人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上诉人违约,继而驳回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可是,一审法院在论述中已经认定了丁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行为构成违约,因此本案适用法律与认定事实是相互矛盾的上诉人认为本案应当适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等法律依法进行判决
四、一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
1、一审判决中称本院认为双方应进行结算,被告欠原告的料应给付或退款,如合同不能履行,双方可协商终止合同如被告给付货物不足70万元,原告可另行诉讼是推卸审理责任的做法是错误的这种做法真是让人啼笑皆非,上诉人如能与对方进行结算,协商解除合同,上诉人还花一万八千多元的诉讼费找你法院解决啥?丁给付货物不足70万元在该判决书中已经认定,而且在诉讼请求中也要求被上诉人退还购买菌棒款,为啥还要求上诉人另诉,是不是法院缺钱你法官在退休之前准备多为法院搞点创收呀!一审法院到底是在为上诉人解决问题,还是人为的制造矛盾、制造不和谐的社会因素呀?
2、一审法院在庭审过程中,对因有事晚来的当事人薛—大声呵斥,不让其发表质证意见和辩论意见,并强行将薛撵到旁听席可见,一审法官剥夺上诉人质证权、辩论权的行为已经严重的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即一审法院审理程序已经构成严重违法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时,没有依法查清事实,导致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而且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因此,恳请贵院在依法查清本案事实的情况下,严厉惩罚坑农害农的违法和违约行为,给.村的农民一个公正、公平、合理、合法的判决此致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一年月日2024经济纠纷上诉状范文篇4上诉人:省A县银行信用社地址省县街号法定代表:主任被上诉人:省B县银行地址:省县路号法定代表:行长上诉人因B县银行所诉返还贷款一案,不服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经济纠纷判决,现提出上诉上诉请求
1.要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重新查清事实,保护我方的合法权益
2.要求判令被上诉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上诉理由
1.一审法院判决确认,我方采取胁迫手段清贷,致使个体户于某不得不到B县骗取贷款我方认为,银行有权对逾期贷款进行催要,必要时可以采取强制措施收贷如果银行对拖欠贷款的借贷者催收得紧了些,就被认为是胁迫,那么银行就无法如期收贷,银行合法的收贷权就得不到保障况且,我方催收贷款与于某到B县骗取贷款没有因果关系我方既没有明示也没有暗示于某到B县银行去骗取贷款所以,我方认为一审法院在这方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要求二审法院进行重新认定
2.我方在收贷时,没有查问借贷者的款项是如何筹措来的借债还钱,天经地义,只要借贷者如数归还贷款,我方就理应如数收贷这是银行信贷规章制度所承认的
3.个体户于某在我县搞不法经营被查封,我方正督促他收贷时,B县却把于某视为经营管理的大能人加以聘用,既不去了解于某的资信程度,不要求借贷方提供担保人,又不去监督于某在B县所办公司的经营,就盲目地放贷,因此,B县银行贷款220万元,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为此,特向你法院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判决,以实现上诉请求此致省高级人民法院附:本上诉状副本一份一审判决书《银行关于信贷的几项规定》上诉人:—省—县—银行信用社(盖章)年月H过而且破损的这部分沙发床和写字台不应退还,如果被上诉人一定要退还,应付给上诉人家具折旧费和破损费
二、原判决第二款付给被告
2.个床头柜和3套沙发床的价款2_
5.元上诉人不同意被上诉人付给上列款项因为被上诉人如果提出产品质量不合格,理应全部退货,不应只留部分家具
三、原判决第四款赔偿经济损失15—元上诉人认为,法院将被上诉人延期开业」天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都由上诉人承担是不公平的因为,被上诉人延期开业有多种原因当时该旅社基本建设施工尚未竣工,锅炉房没有修完,楼梯扶手没有安装完,室内灯具及油漆活等也没有完工,银行开业账号也没有批下来上诉人的交货时间,比合同规定的11月3日是往后推迟了3日,但距被上诉人开业时间还有一个半月,并没有因此而影响开业因此,被上诉人延期开业有其内部原因,上诉人不负直接责任,更不应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四、原判决还说以稻草代替树棕、桦木代替硬杂木延期3天交货按合同规定,上诉人延期3天交货是事实但延期的原因是当时市内供电不足,而且对这一情况上诉人已向被上诉人单位作了说明,并得到了负责人王的允许至于以稻草代替树棕,是因为树棕原料未到货不得已而为之,而且也把用稻草代替这一情况告诉了被上诉人,经双方商定,每一张沙发床少收4元钱这种商定意见,也是经王和陈主任同意的上诉人还对用桦木代替硬杂木一事,曾经积极提出过换货或减价的几种措施,并由厂长出面进行联系,但因被上诉单位内部矛盾重重,既不予研究作出答复,对质量不合格的家具又不及时退货,而是有意采取拖延态度所以,上述情况也是事出有因的总之,被上诉人对已经验收的家具,事隔三个多月之后才提出质量问题,既不及时退货,又不妥善保管,以致造成陈旧、损坏,并且将延期开业的全部经济损失由上诉人承担,这是很不公平的故上诉人对此不服,特提出上诉,请求上级人民法院予以重新审理,依法改判此致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家具厂法定代表王委托代理人杨年六月三十日2024经济纠纷上诉状范文篇2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分行负责人某某;职务行长住所地—市管城区紫荆山路」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市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住所地—市卢店镇朝阳路中段东侧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身份证号某某,住—市嵩阳办百花巷1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女,身份证号某某,住—市嵩阳办百花巷1号上诉请求
1、请求判令撤销⑵登民一初字第2113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3_
223._改判为被上诉人—市某有限公司给付上诉人借款本息3_
223._元及2_年_月2_日起至实际还款日之间的利息和罚息;
3、请求改判被上诉人—市某有限公司给付上诉人违约金
3.元;
4、请求将第四项改判为被上诉人李某某、李某某对上述
2、3项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本案上诉费由三被上诉人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上诉人诉被上诉人—市某有限公司、李某某、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市人民法院于2—年1_月21日作出⑵登民一初字第2113号民事判决书,原判决存在如下三处判决错误
1、原判决第二项未支持2_年_月2一日起至实际还款日之间的罚息;
2、原判决未支持原审原告违约金请求;
3、原判决第四项认定原审被告李某某、李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范围错误具体理由如下
一、合同解除不导致合同所有条款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之规定,合同解除导致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之规定,合同中的结算和清理条款与争议解决条款一样,属于合同中相对独立的部分,不因合同的解除而终止结算是经济活动中的货币核算给付行为,清理指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点、估价和处理如果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结算方式,合同终止后,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结算合同中关于利息、罚息、违约金的条款当属结算和清理条款,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民商事审判实践中有关疑难法律问题的解答意见】
一、适用合同法疑难问题
(二)合同被解除后,能否适用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判处违约金违约金条款属于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其效力在合同解除后仍存续合同被解除后,仍然可以根据违约金条款判处违约金明确支持违约金条款属于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之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之规定精神,违约金条款亦不因合同解除而无效鉴于以上分析,原审法院在本院认为部分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原告已经要求解除合同,违约金条款作为合同的一部分也随之解除,故对于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的理由不成立,适用法律错误
二、合同解除权可与其他权利一并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五条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之规定,我国法律承认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并存,合同解除后,守约方仍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的终止,仅仅终止合同的履行效力法律赋予了当事人诸多选择权,可以要求恢复原状,也可以要求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如果合同双方约定有其他权利,只要该种约定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就应尊重当事人的该种约定,当事人当然可以行使该等权利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市某有限公司在【小企业额度借款合同】(编号41_2)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中明确约定被上诉人一旦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上诉人有权同时采取宣布债务提前到期,要求立即清偿,解除合同,计收罚息,要求支付违约金等措施因此,上诉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权利与要求支付罚息、违约金的权利并不冲突,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罚息、违约金,于法有据,原审法院理应支持
三、原判决第四项适用法律错误原判决第四项判决内容为在上述第二项判定的债务中,被告李某某、李某对被告—市某有限公司抵押的房产拍卖、变卖或者折价后的价款不足以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该判决适用法律明显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之规定,在同一债权上既存在物保,又存在人保,债权人的债权的实现应按如下顺序进行:
(1)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实现债权这符合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意志自由此处的当事人约定,可以是债权人和物保人之间进行的约定,也可以是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的约定
(2)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保实现债权
(3)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第三人提供物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李某某、李某在【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41_2)第七条保证与担保物权关系中明确约定不论主合同项下债权是否存在其他担保人(包括主合同债务人)提供的保证或物的担保,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优先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原判决第四项认定原审被告李某某、李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范围错误,理应改判综上所述,河南省—市人民法院⑵登民一初字第2113号民事判决书存在三处判决错误,请求贵院依法予以改判此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分行2一年11月5日2024经济纠纷上诉状范文篇3诉人李男,一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市_镇_村号;上诉人薛,男,一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市—镇_村号;被上诉人丁,男,出生于一年6月24日,汉族,农民,住址:—市—镇—村被上诉人沈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继红(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市—村上诉人诉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市人民法院的()民
(三)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辽宁省—市人民法院的()民
(三)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
2.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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