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5页未读,继续阅读
文本内容: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和奖励制度
一、总则(-)为进一步加强本项目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充分调动项目管理人员和一线从业人员发现、整改事故隐患积极性,有效防范遏制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推动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的意见》(安委(2024]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经济损失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三)质安部负责受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举报
(四)质安部应建立健全事故隐患举报登记、处理、答复、统计和报告制度
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一)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三)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四)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一,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五)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六)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七)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I,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A)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三、施工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或超(无)资质承揽工程;
(二)建筑施工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足额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有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
(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有效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未审核专项施工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存在严重缺陷的,或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五)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合格即进入下一道工序或投入使用
四、基坑、边坡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对因基坑、边坡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二)基坑、边坡土方超挖且未采取有效措施;
(三)深基坑、高边坡(一级、二级)施工未进行第三方监测;
(四)有下列基坑、边坡坍塌风险预兆之一,且未及时处理
1.支护结构或周边建筑物变形值超过设计变形控制值;
2.基坑侧壁出现大量漏水、流土;
3.基坑底部出现管涌或突涌;
4.桩间土流失孔洞深度超过桩径
五、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模板支架的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二)模板支架承受的施工荷载超过设计值;
(三)模板支架拆除及滑模、爬模爬升时,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或规范要求;
(四)危险性较大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未按专项施工方案要求的顺序或分层厚度浇筑混凝土
六、脚手架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脚手架工程的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二)未设置连墙件或连墙件整层缺失;
(三)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防倾覆、防坠落或同步升降控制装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失效或缺失
七、建筑起重机械及吊装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设备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二)建筑起重机械的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三)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爬升一(降)以及附着前未对结构件、爬升装置和附着装置以及高强度螺栓、销轴、定位板等连接件及安全装置进行检查;
(四)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不齐全、失效或者被违规拆除、破坏;
(五)建筑起重机械主要受力构件有可见裂纹、严重锈蚀、塑性变形、开焊,或其连接螺栓、销轴缺失或失效;
(六)施工升降机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七)塔式起重机独立起升高度、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八)塔式起重机与周边建(构)筑物或群塔作业未保持安全距离;
(九)使用达到报废标准的建筑起重机械,或使用达到报废标准的吊索具进行起重吊装作业
八、高处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超过设计承载力或未按设计要求设置防倾覆装置;
(二)单根钢桁架(屋架)等预制构件安装时未采取防失稳措施;
(三)悬挑式卸料平台的搁置点、拉结点、支撑点未设置在稳定的主体结构上,且未做可靠连接;
(四)脚手架与结构外表面之间贯通未采取水平防护措施,或电梯井道内贯通未采取水平防护措施且电梯井口未设置防护门;
(五)高处作业吊篮超载使用,或安全锁失效、安全绳(用于挂设安全带)未独立悬挂
九、施工临时用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特殊作业环境(通风不畅、高温、有导电灰尘、相对湿度长期超过75%、泥泞、存在积水或其他导电液体等不利作业环境)照明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
(二)在建工程及脚手架、机械设备、场内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之间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且未采取防护措施
十、有限空间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辨识施工现场有限空间,且未在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
(二)有限空间作业未履行“作业审批制度”,未对施工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I,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原则;
(三)有限空间作业时现场无专人负责监护工作,或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四)有限空间作业现场未配备必要的气体检测、机械通风、呼吸防护及应急救援设施设备
十一、拆除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装饰装修工程拆除承重结构未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进行结构复核;
(二)拆除施工作业顺序不符合规范和施工方案要求
十二、隧道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作业面带水施工未采取相关措施,或地下水控制措施失效且继续施工;
(二)施工时出现涌水、涌沙、局部坍塌,支护结构扭曲变形或出现裂缝,未及时采取措施;
(三)未按规范或施工方案要求选择开挖、支护方法,或未按规定开展超前地质预报、监控量测,或监测数据超过设计控制值且未及时采取措施;
(四)盾构机始发、接收端头未按设计进行加固,或加固效果未达到要求且未采取措施即开始施工;
(五)盾构机盾尾密封失效、较链部位发生渗漏仍继续掘进作业,或盾构机带压开仓检查换刀未按有关规定实施;
(六)未对因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卜七)未经批准,在轨道交通工程安全保护区范围内进行新(改、扩)建建(构)筑物、敷设管线、架空、挖掘、爆破等作业
十三、施工临时堆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基坑周边堆载超过设计允许值;
(二)无支护基坑(槽)周边,在坑底边线周边与开挖深度相等范围内堆载;
(三)楼板、屋面和地下室顶板等结构构件或脚手架上堆载超过设计允许值
十四、存在以下冒险作业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使用混凝土泵车、打桩设备、汽车起重机、履带起重机等大型机械设备,未校核其运行路线及作业位置承载能力;
(二)在雷雨、大雪、浓雾或大风等恶劣天气条件下违规进行吊装作业、设备安装、拆卸和高处作业;
(三)施工现场使用塔式起重机、汽车起重机、履带起重机或轮胎起重机等非载人设备吊运人员
十五、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十六、事故隐患报告
(一)各级、各岗位员工应严格执行检查制度,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向隐患所在班组或部门逐级报告发现的事故隐患,重大、紧急事故隐患应同时报告上级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部门
(二)报告一般采用书面形式,特殊情况可采用口头报告
(三)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隐患地点、内容、措施建议、报告人姓名、报告时间等
(四)项目质安部收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必须立即进行整改或在24小时内做出解释,如超出时间或解释理由不充分,报告人可越级上报
(五)及时受理、核实并消除员工所报告的事故隐患对无法整改的隐患,应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或上级报告,确保隐患得到及时、彻底的整改
(六)拒不受理员工事故隐患报告,或超出合理时间拖延事故隐患整改时,发现事故隐患的员工应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举报
五、举报受理和核查
(一)任何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均有权对本工位或非本岗位负责的安全隐患(包括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进行举报
(二)设立事故隐患举报电话质安部吴云山公司安环部万盛经开区安全管理站48270251
(三)举报人可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面谈和举报箱等方式举报事故隐患鼓励举报人表明自己身份,并提供真实姓名、其他有效通讯方式,以备查询和回复意见对不愿公开自己姓名、单位和地址的举报人,尊重其意愿对举报人借举报为名,故意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质安部主要职责
1、负责查处受理的举报事项,并按规定回复举报人;
2、负责举报受理奖励的发放;
3、按月统计事故隐患举报情况,并向公司汇报
(五)应安排专人负责受理举报工作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要讲究文明礼貌,做到热情和蔼,耐心细致,正确疏导,认真负责
(六)受理举报应当及时记录、编号,按照相关规定填写《举报登记表》受理面谈举报,应当将举报情况写成笔录,向举报人宣读或者交举报人阅读,经确认无误后,由举报人签名受理电话举报,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受理书面和电子邮件举报,应及时拆阅或下载,并认真做好登记
(七)质安部接受举报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A)举报事项经核实基本属实后,由质安部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督促相关人员限期整改,并到期进行复查隐患整改责任相关人员整改事故隐患后,应及时将整改情况书面呈报质安部
(九)对于实名举报的事项,经核查确认不属实或不属于本制度规定的举报事项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
(十)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违者将受到严肃查处
(十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压制、打击和报复举报人一经查实有打击报复行为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六、奖励
(一)对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可给予物质奖励
(二)获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实名举报;
2、有明确、具体的举报对象;
3、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质安部处掌握;
4、举报事项被确认属实
(三)组织的各类检查所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在本制度奖励范围之内
(四)设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基金,奖励资金筹集与使用办法由财务科会同质安部制定
(五)质安部负责举报奖励基金发放工作
(六)质安部负责重特大事故隐患级别及奖励标准核准工作
(七)对同一举报事项的举报人只奖励一次,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故隐患的,奖励的对象为首次举报人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举报事项,奖金可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A)按照“谁受理、谁负责”原则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奖励标准分为二类
1、一般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100元-1000元;
2、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1000元-2000元
(九)举报人接到奖励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财务科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该款项返回奖励基金帐户,不予保留重庆工程有限公司高项目2025年1月19日。
个人认证
优秀文档
获得点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