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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隆县专业合作社章程(年月日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成员得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与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与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社由等5人发起,于年月日召开设立大会本社名称武隆县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万元本社法定代表人本社住所:重庆市武隆县,邮政编码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得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得交易量比例返还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畜禽养殖购买、销售、运输以及与畜禽得有关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一)组织采购、供应成员畜禽养殖所需得生产资料;
(二)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畜禽养殖生产得产品;
(三)开展成员畜禽养殖所需得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
(四)引进畜禽养殖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与咨询服务.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她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得其她资产所形成得财产淳有占有、使用与处分得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第六条本社每年提取得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得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与她人捐赠形成得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得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得依据之一.第四十九条清算组自成立起十日内通知成员与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五十条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与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工得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它债务;
(五)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第六章附则第五十一条本社需要向成员公告得事项,采取书面通知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告得事项,采取登报公告方式发布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第五十三条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提出,理事长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由本社理事长负责解释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得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得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得业务交易量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得出资额与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第七条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得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得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响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与农村经济得建设项目;按决定得数额与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第八条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与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第二章成员第九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得公民,从事养殖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得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得入社手续得,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得单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得百分之八十第十条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长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第十一条本社成员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得服务与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与会计账簿;
(五)对本社得工作提出质询、批评与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第十二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与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六十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占本社总交易量百分之五十以上得成员,在本社得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决策方面,最多享有一票得附加表决权.享有附加表决权得成员及其享有得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得成员第十三条本社成员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与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得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得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得质量标准与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得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得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她成员所拥有得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得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得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她成员得债务;
(七)承担本社得亏损;第十四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得;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得;
(三)死亡得;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得;
(五)被本社除名得第十五条成员要求退社得,须在会计年度终了得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得,须在会计年度终了得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得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得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得亏损及债务成员资格终止得,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一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得出资额与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得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得亏损金额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得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第十六条成员死亡得,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得条件得,在一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得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第十五条得规定办理退社手续第十七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得;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得;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得出资额与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得债务,返还其相应得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得,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八条成员大会就是本社得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7^1O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与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与罢免理事长、执行监事;
(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五)审议本社得发展规划与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与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与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理事长、执行监事提交得年度业务报告;
(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与生产经营活动中得其她重大事项;
(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与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与专业技术人员得数量、资格、报酬与任期;
(十二)听取理事长关于成员变动情况得报告;第十九条本社每年召开二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得,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得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提议;理事长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大会得,执行监事在十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第二十一条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得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她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一名成员表决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与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得,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得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得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得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第二十二条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得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叁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与其她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与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第二十三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与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与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社得资产与财务,保障本社得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提出得有关质询与建议;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与其她专业技术人员;第二十四条本社设执行监事一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工作人员得工作.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成员大会决议与本社章程得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得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与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提出工作质询与改进工作得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得业务交易量(额)情况;卸任理事须待卸任叁年后方能当选监事第二十五条本社经理由理事长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长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得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与投资方案;
(三)拟订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与其她经营管理人员;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得经营管理人员与其她工作人员;本社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第二十六条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经理与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七条本社理事长、理事与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她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她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她人与本社交易得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得其她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得其她农民专业合作社得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理事长、理事与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
(一)项至第
(四)项规定所得得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得,须承担赔偿责任第四章财务管理第二十八条本社实行独立得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得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与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与管理服务过程中得成本与费用.第二十九条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得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与会计制度,实行每月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20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与出纳互不兼任理事长、执行监事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得财会人员第三十条成员与本社得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得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得依据利用本社提供服务得非成员与本社得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第三十一条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得质询.第三十二条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得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第三十三条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养殖等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者其她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得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得,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第三十四条本社成员认缴得出资额,须在壹个月内缴清第三十五条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得成员与以货币方式出资得成员享受同等权利,承担相同义务经理事长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她成员第三十六条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得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得方式与金额调整成员出资第三十七条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得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与理事长印鉴第三十八条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十得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第三十九条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五得公益金,用于成员得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与生活上得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社知识教育得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数额得百分之二第四十条本社接受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与她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得方法确定得金额入账,作为本社得资金,按照规定用途与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得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得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她人得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得,按约定办法处置第四十一条当年扣除生产经营与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与公益金后得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按成员与本社得业务交易量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得百分之六十;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得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得出资额与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与她人捐赠形成得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得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第四十二条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本社得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得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得出资额与公积金份额第四十三条执行监事负责本社得日常财务审核监督根据成员大会得决定,本社委托有资质得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与换届、离任审计.第五章合并、分立、解散与清算第四十四条本社与她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得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得组织承继第四十五条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得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得债务由分立后得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就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得书面协议另有约定得除外第四十六条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她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第四十七条本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解散得,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叁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四十八条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得财产与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得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她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十五日内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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