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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申请书参考(18篇)执行异议申请书参考(通用18篇)执行异议申请书参考篇1申请人%#%¥%公司注册地—市住所—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申请人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经贵院缺席审理,做出()一中民初字第号终审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贵院依据()一中执字第号裁定书对申请人的银行存款采取了冻结、划拨措施,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异议请求事项
一、裁定中止执行()一中执字第号裁定书;
二、暂缓将已划扣的申请人资金给付原告,以免造成申请人损失无法追回;
三、解封申请人已被冻结账号,以免扩大申请人的损失事实与理由: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十九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购买需要办理过户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在与借款纠纷一案中,作为申请执行人,并未向支付剩余价款;也不同意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因此,贵院不能对商品房进行查封基于以上两点理由,申请人认为,贵院对商品房的查封行为是错误的,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提出异议,请求贵院解除对商品房的查封此致合肥—人民法院申请人年月日执行异议申请书参考篇5异议人方,女,汉族,1963年月日生,住—市—区路大街号,身份证号码4401262449,联系电话;在申请执行人梁与被执行人经济开发区实业发展公司,就(」)穗南法民一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过程中,贵法院误将案外异议人的财产,即位于—市—区—街大道号号房产,当作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请求事项立即中止执行,并返还异议人的财产位于—市—区—街大道号号房产事实与理由异议人方与被执行人经济开发区实业发展公司双方于一年4月12日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被执行人将其位于—市—区大道号房的房屋出售给异议人,异议人向其支付房款¥150,000元,」年5月8日,异议人已向被执行人付清全部房款被执行人也已将上述房屋的钥匙交给异议人,将该套房屋正式交付异议人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综上所述,异议人是案外人,贵院将异议人的财产予以执行,明显错误特依《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的规定,提出异议,请立即中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并执行回转,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此致—市—区人民法院异议人_2年8月24日执行异议申请书参考篇6申请人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法定代表人电话(邓律师,—市律师事务所)被申请人,男,一年出生,汉族,泊头市请求事项被申请人诉申请人财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业经人民法院()泊民初字第判决,()沧民再终字第号民事判决,已生效,进入执行程序讼争标的与申请人无关,人民法院判决申请人承担责任其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有新的证据证明该案当事人已经因为此事涉嫌犯罪,当事人王(下称嫌疑人)已被—市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正在进行审查,需要进一步查明事实;该案是错案,民事部分问题的解决需要以刑事部分问题的解决为依据;申请人已经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诉,—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决定立案,申请号是_1号,—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该案;对此案现在执行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为了防止执行错误,申请人特提出异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审查申请人的异议申请,中止执行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一、该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应当予以撤销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再审案件原为一审生效的,应按一审程序审理,判决后,当事人有权上诉本案原生效判决是泊民初字第民事判决,适用的是第一审程序,沧州市中院的提审行为,直接用二审程序审理和判决为终审判决,是违法的《民事诉讼法》第184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是由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发生的判决,当事人可以上诉,沧州中院直接按二审程序审理和判决,是违反法律规定,使申诉人丧失了一次纠正错误判决的上诉机会,剥夺了申请人上诉权利租赁合同是虚假的,章是私刻的,合同是无效的约定司法部门管辖约定不明而无效的同时,《民事诉讼法》还规定,因案件事实未查清,主要证据不足的,应撤销判决,发回重审
二、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有些事实并未查清
(一)本案中,一个关键的事实未查清,吴万士提供的证据证明诉争的租赁物送到了房山区窦店镇田家园工地,而申诉人与该地区无任何施工和合作关系本案应按原审事实未查清,应当裁定发回泊头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该判决没有查清合同的效力,王双猛为无权代理,该合同及责任跟申请人无关首先,法院应当查明合同的效力特别是公章和代理人是否有权代理以及租赁物的所有权及其去向申请人并没有盖公章,法院审查第二项目部及其签订合同的效力,这是很关键的,但法院没有依法审理
(1)申请人从来没有设立所谓的第二项目部,(事实上和工商档案中均没有申请人设立第二项目部的文书和批文),甚至连牌子也没有挂,原审法院并没有把事实核查清楚所谓项目部是王双猛自己临时设置的,未经登记,没有独立的行为能力就本案而言,第二项目部未经依法登记,且没有申诉人的授权,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设立任何权利与义务,不能从事材料采购、租赁、对外设立合同等民事法律行为项目部的性质决定了其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其他经济组织
(2)申请人从没有授权及所谓的第二项目部进行任何行为,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申请人授权给嫌疑人办理任何事项,申请人同时也从来没有对其追认合同法解释
(二)第十二条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也从来没有与申请人发生过任何业务
(3)所谓的第二项目部的印章,跟申请人没有任何关系,是嫌疑人私刻的、伪造的(在后述),申请人对此根本就不知情
(三)本案为租赁合同,而出租人没有证据证明合同标的物送到申诉人控制之下,其提供的证据证明租赁物送到的地点是田家园工地,现已查明该工地是个人工地,申请人对该工地一无所知,申诉人及其下属从未实际收到过租赁物这一关键事实,在再审中并未查明既然申诉人未收到合同的标的物,就不应该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四)根据我国《合同法》及《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不因实际占有而发生变更,结合本案,租赁物所有权归吴万士所有,而王双猛的诈骗行为所侵犯的是财产所有权,该行为指向的客体是租物的所有权,所侵犯的是吴万土的财产权利,吴万士才是受到侵害的利益人再审判决中所称等人代表收取租物后,即使构成犯罪,侵犯的也.公司的利益一说,显然是错误的
三、有新的证据证明,本案当事人已被—市公安局分局以涉嫌诈骗罪刑事拘留,案件事实需要进一步查清,本案为刑民交叉的案件,民事案件事实需要等刑事案件查清之后才能认定,其审判程序应遵循先刑后民的程序进行一年8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及时查处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的经济犯罪的通知》中指出,为了保证及时、合法、准确地打击这些犯罪活动,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如发现有经济犯罪,(申请人在原审中提出了证据证明章私刻,没有授权和不知道也没有收到任何物,)应将经济犯罪的有关材料分别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侦查起诉,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均应及时予以受理一年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必须及时移送的通知》中,为了及时有力地打击经济犯罪,又强调指出,对在法院审理经济纠纷中发现的经济犯罪问题,法院必须及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也必须及时受理,不得互相推诿、扯皮.年4月90,最高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口7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对审理经济纠纷中发现经济犯罪嫌疑必须先刑后民也作了明确规定本案合同的订立人沧州市中院再审时,在一年已由—市公安分局以涉嫌诈骗依法立案侦查,申诉人在开庭时,已提交相关材料(本次再次提交并要求贵院依法听证和调取相关证据嫌疑人已经交代,其章是私刻的,业务申请人也是一点也不知道,租赁物也是由他自己处理,没有给公司,已经涉嫌诈骗),并要求移送本案现在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为了严惩犯罪,公安机关正在对此案进行侦查,以查明多人多次合伙共同进行诈骗犯罪活动,目前发现,有的犯罪嫌疑人已经潜逃,公安机关正在对其他犯罪嫌疑人进行追捕我们认为,本案尚在侦查当中,全部事实尚未查清,赃款赃物的追缴工作尚未进行,在这种情况下,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会影响到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同时,把因犯罪行为导致的责任,判决全部由申诉人承担,是极其不公平的,是违法的无论是法律效果还是社会效果都是不好的试想,如果租赁物被追回,在判决生效的前提下,赃物是发还该谁呢依照该判,赃物无法发还就本案而言,根据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刑事犯罪案件尚未审结,沧州中院应该裁定中止审理,待刑事案件审理终结后,再继续审理,不能让无辜的申请人成为冤大头!!
四、申请人已经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立案,案号是0河高再字第1号,高一级司法机关审查本案,有利于查明事实,做到程序公正,贵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本案,避免再出现错误综上所述,申诉人认为,()泊民初字第判决、()沧民再终字第民事判决,严重的违反了法律程序,使申诉人丧失了保护自己权利的机会,且本案认定事实错误、有些事实未查清,申诉人在完全不知情和没有任何过错的前提下,却要承担因犯罪行为而造成的损失,显失公平,该判决是错误的,程序是违法的,该判决是不能执行的,贵院应当认真审查申请人的异议,进行听证和调卷,申请人也可以提供执行保证,贵院应当依法中止对本案的执行,将本案移送—市公安局分局或待—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结果后再决定是否执行此致—省泊头市人民法院申请人.有限公司20—年8月日执行异议申请书参考篇7异议申请人—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所在地—市人民大街987号负责人唐,主任事实与理由被执行人—市意发房地产有限公司分别于—年2月5日、-年12月2日总计从异议申请人处借款720万元,借款期限分别为一年2月5日至」年1月2日、一年12月2日至_2年6月3日,以其所有的位于—市—街号、号、号房产对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基与以上理由,贵院在执行中涉及—市—街号、号、号房产将损害异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恳请贵院终止对该房产的执行此致—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异议申请人—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_年十二月十日执行异议申请书参考篇8异议人方,女,汉族,—年月日生,住—市—区路大街号,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在申请执行人梁与被执行人经济开发区实业发展公司,就20穗南法民一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过程中,贵法院误将案外异议人的财产,即位于—市—区—街大道号号房产,当作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请求事项立即中止执行,并返还异议人的财产位于—市—区—街大道号号房产事实与理由异议人方与被执行人经济开发区实业发展公司双方于20—年4月12日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被执行人将其位于—市—区大道号房的房屋出售给异议人,异议人向其支付房款¥150,000元,20年5月8日,异议人已向被执行人付清全部房款被执行人也一年,申请人的公司银行账户被采取了查封、冻结措施,部分款项被扣划,对公司财产及商誉造成了极大损害经到贵院了解,方知—公司诉申请人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经贵院缺席审理,做出()一中民初字第号终审判决,已进入执行程序,对此申请人深感愤慨,对该生效判决,提出异议与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从未向原告借过任何款项,申请人对于原告及向原告借款300万元之事也一无所知十多年来原告也未曾电告、函告或来人索要借款,申请人亦从未收到过原告的催款通知或其它书面文件
二、申请人从未接到贵院关于本案件的诉讼文书及通知,对本案件的诉讼程序进展亦一无所知,法院在申请人没有收到任何诉讼文书和通知的情况下径直缺席判决是草率且错误的申请人于一年初搬迁至,且一直在此正常经营(整个办公面积为1200米2,均为我公司所有),公司人员包括法人代表等均有公开办公电话及手机号码,公司在市内各个办事机构均有常驻工作人员;企业信息可以通过工商登记、网站查询获知,且申请人于近几年内在开发了数个房地产项目,具备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原告只要意欲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则能通过上述多种途径获取通讯方式及地址;如果法院能尽通知义务,申请人没有理由会对借款一事乃至诉讼一事一无所知已将上述房屋的钥匙交给异议人,将该套房屋正式交付异议人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综上所述,异议人是案外人,贵院将异议人的财产予以执行,明显错误特依《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的规定,提出异议,请立即中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并执行回转,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此致—市—区人民法院异议人—年8月24日执行异议申请书参考篇9申请人杨(—市通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股东)、女、一年生、汉族,住—市路文栋―室项(—市通设备有限公司股东)、男、_年生、汉族,住址同上电话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事师被申请人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事项
1、对追加杨、项(案外人)为申请执行人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市通设备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仲裁裁决申请执行一案的被执行人有异议;
2、对执行杨、项(案外人)的财产-查封杨、项(案外人)的房产有异议事实与理由—年12月29日,被申请人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于—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
1、追加杨、项为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市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一案[()合执申字第66号]的被申请人的请求
2、申请人杨、项由于虚假出资元,两被申请人在虚假出资的范围内对欠申请人的债务承担责任的请求—市中级人民法院(听证审查审判长叶红伟、审判员、口合执申裁字笫02号)裁定如下
一、追加杨、项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二、仲裁委员会()合仲字第092号裁决书确认的债务未能履行部分由杨、项在其出资不实445万元的范围内共同承担清偿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申请人杨、项(案外人)复议于—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撤销—市中级人民法院()合执申裁字笫02号民事裁定一年7月1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张勇、审判员陈忠、何进既未开庭听证又未给予申请人杨、项行使辩论权利就执行裁定口合执申字第66-3号)裁定如下
一、追加杨、项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二、仲裁委员会()合仲字第092号裁决书确认的债务未能履行部分由杨、项在其出资不实445万元的范围内共同承担清偿责任杨、向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以上清偿义务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年8月13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员张勇)又向—市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杨、项下达了()合执申字66号查封杨、项(案外人)房产的民事裁定书口合执申字第66-3号执行裁定书与()合执申字66号民事裁定书系执行员张勇于一年8月13日丢在滁州市三环工贸有限公司财务室!执行异议申请人认为、—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行为程序错误
1、—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张勇、审判员陈忠、何进既未开庭听证又未给予申请人杨、项行使辩论权利就执行裁定口合执申字第66-3号裁定)剥夺了申请人杨、项(案外人)行使辩论权利
2、口合执申字第66-3号裁定以裁代判非法剥夺了申请人杨、项(案外人)的各项诉权!
3、口合执申字第66-3号裁定追加杨、项(案外人)为本案被执行人时未给予其异议期程序违法
4、口合执申字第66-3号执行裁定书与()合执申字66号民事裁定书送达程序违法滁州市三环工贸有限公司既不是被申请执行人,又不是利害关系人,根本不适用所谓的留置送达-执行员张勇于—年8月13日丢在滁州市三环工贸有限公司财务室!
二、—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行为实体错误
1、被申请人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听证审查审判长叶红伟、审判员、口合执申裁字笫02号)听证程序中,向合议庭提交了—市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验资报告关于实物出资部分,已经验证资本并把手机转让与—市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2、被申请人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无任何证据证实A、—市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歇业后,杨、项(案外人)无偿接受被执行人财产导致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B、杨、项(案外人)对—市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不到位(事实上是全部出资到位且经过中安会计师事所验资)
3、被申请人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无任何证据证实被执行人(—市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杨、项)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
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行为适用法律错误应适用以下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3号第五条、第十六条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提出异议执行法院审查处理执行异议,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3、执行中,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宣告被执行人破产一中止执行!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予以公断此致—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代理人律师电话_年_月—日附
1、本执行异议副本—份;
2、证据材料一份执行异议申请书参考篇10异议人赖,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省韶关市曲江区一镇路号,身份证号码44_20,联系方式13_28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法定代表人郭住址一省—市花都区—镇路1号被执行人刍6,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省韶关市曲江区—镇路9号房被执行人—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住址—省—市花都区—镇—村路南在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被执行人邹、—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就贵院作出的20_穗花法民二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过程中执行案号穗花法执字第16号,贵院误将异议人的财产—市花都区—镇城—街商铺作为被执行人邹财产予以执行,严重损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本商铺尚处于有效租赁合同期内,权属的变更不应影响租赁合同的继续履行,故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请求事项请求贵院立即中止穗花法执字第16号案的执行,停止查封—市花都区—镇城—街商铺事实与理由
一、被执行财产并非被执行人邹所有,而系异议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据以执行的20_穗花法民二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不具有强制处分异议人财产的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被执行财产—市花都区—镇城—街商铺原系被执行人邹与异议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后经法院判决离婚,贵院作出()花法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均一致确认位于—市花都区—镇城—街商铺及商铺内物品,归异议人所有虽然该被执行商铺尚未办理过户登记,但并不影响异议人对该被执行商铺所有权的享有,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异议人早已自()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成为该商铺的所有人被执行人邹表面上虽是该商铺的登记产权人,但实际上已不享有该商铺的所有权异议人通过()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合法取得该被执行商铺的所有权,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组织均不得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同时,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申请强制执行所依据的(20__)穗花法民二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仅对案件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异议人并非该案审理过程中的当事人,不能对其产生法律约束力,更不能以此做为强行处分异议人财产的法律依据
二、被执行商铺自一年起一直处于租赁状态,现由案外人赖某程承租,租期至一年4月27日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房屋所有权的变动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因此,承租人仍有权继续占有该商铺进行经营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所有权变动后的合同效力】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房屋租赁期间内,因赠与、析产、继承或者买卖转让房屋的,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被执行商铺自—年9月起先后由被执行人邹出租给案外人伍某林、刘某松等人,一直处于租赁状态20_年9月15日,异议人收回出租权,并将商铺出租给案外人赖某程,后双方协商一致将商铺续租至—年4月27日该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且尚处于租赁期内,如强行要求案外人赖某程搬出商铺不仅不利于保护善意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更不利于市场经济稳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以及《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国,也即,贵院对异议人财产进行查封拍卖时应保留承租人合法享有的继续承租权综上,贵院将异议人的财产作为被执行人邹财产予以执行,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结合买卖不破租赁原则,贵院也应立即中止该执行案的执行,为了避免引发不必要的诉讼以及异议人与承租人财产权益的重大损失,特请贵院待查明事实之后再依法决定是否予以执行异议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提出异议,请求贵院立即中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维护异议人与承租人的合法权益,节省诉讼资源此致—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异议人20年月日执行异议申请书参考篇11异议人住所地:
三、原告所说的申请人向其借款的经办人与申请人没有任何关系,某人即不是申请人公司员工,申请人也从未委托过此人代理公司进行企业间借贷行为
四、原告用于证明与申请人之借款关系的借条、发票、协议书只有复印件,不应作为裁判依据原告提交的具有原件的《承诺书》中所载公章系伪造故,在未经核实证据真实性且相关证据仅有复印件的情况下,未尽通知义务径直缺席判决是违背常理及法律的
五、某人利用伪造的申请人公章,以申请人名义向原告借款的行为已经涉嫌诈骗,原告从其自称的借款关系成立十多年以来从未向申请人主张债权,申请人有理由怀疑原告与某人合谋欺诈,申请人已经就本案情况向贵院提出调卷申请,并将向公安机关报案综上,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特申请贵院中止执行,以便查清事实,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此致—市人民法院申请人—公司—年四月八日执行异议申请书参考篇2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被异议人身份证号,住江苏省申请事项请求确认仲裁委员会对异议人与被异议人增资扩股合同争议案没有管辖权事实及理由根据异议人与被异议人双方签订的《增资扩股协议》第十条101款约定“任何因本协议的解释或履行而产生的争议,均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加以解决如协商未果,则任何一方有权在该等争议发生后六十
(60)天内,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依据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解决”该约定确定了仲裁管辖的时间是在争议发生后六十天内,排除了争议发生六十日以后通过仲裁解决争议的方式根据被异议人在其仲裁申请书“交易合同的履行及纠纷的产生”中陈述,“申请人自支付全部增资价款至今,被申请人未按照《增资扩股协议》条款的约定完成—科技的工商变更登记(协议约定在不晚于20_年12月31日完成),亦未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名册或向申请人签发出资证明书”可见,被异议人认为的争议发生的时间为20年12月31日综上事实,按照协议约定,被异议人提起仲裁的时间,应当在其认为纠纷发生后六十日内的20_年3月1日之前,而被异议人提起仲裁的时间却是在争议发生后近两年的20—年12月22日,而仲裁机构在双方发生争议六十日后对本案无管辖权为此,特提出以上管辖异议,请求确认仲裁委员会对异议人与被异议人增资扩股合同争议案没有管辖权异议人20_年_月_日执行异议申请书参考篇12申请人请求事项公证文书强制执行案件中,贵院经过审查公证文书,裁定强制执行,现已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标的,系申请人享有担保物权之财产,该执行行为剥夺了申请人对被执行人债权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特提出异议请求贵院终止执行该标的事实和理由事实理由贵院执行案涉标的将导致申请人在实体上丧失对执行标的的优先受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即依照20—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向法院提出异议请求贵院依据法律做出裁定,终止执行案涉标的申请人20_年_月_日执行异议申请书参考篇13异议申请人被异议人(原申请执行人)被异议人(原被执行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住所地被异议人(原被执行人)请求事项:请求法院解除对异议申请人所有的位于A区9号楼至11号楼1#、7#、6#三处商服的查封事实与理由贵院在执行()绥棱林执字第14-5号裁定书过程中,查封位于A区9号楼至11号楼1#、7#、6#三处商服,因该财产属于异议人所有,现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贵院解除对该财产的查封和执行_年9月24日,异议人申请人与被异议人(原被执行人)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
1、被异议人(原被执行人)开发有限公司将其开发建设的A区9号楼至11号楼1#、7#、6#三处商服卖给异议申请人;
2、三处商服总价为人民币贰佰玖拾万壹仟陆佰柒拾玖元整,异议人已经将房款全部交齐;
3、合同一式三份,其中一份在房产部门已经登记备案异议人认为,异议人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前已经和被异议人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的签订并没有损害国家或者他人的利益,是有效的合同通过该合同,贵院查封的上述三处房产应当属于异议人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贵院的查封行为侵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异议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请贵院予以审查此致法院异议申请人年月曰附
1、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一份
2、交房费票据复印件一份;
3、备案于房产处标识为异议人房屋的照片影印件一份;
4、证人证言一份;
5、物业费收费票据复印件一份;
6、异议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执行异议申请书参考篇14申请人被申请人申请事项:
一、请求法院强制执行鸠劳人仲裁字第号仲裁裁决书,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资和未签订劳动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合计一O
二、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_年4月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劳动关系发生争议一案,20_年11月23日—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鸠劳人仲裁字第号仲裁裁决书,确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资和未签订劳动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合计一元,并为申请人补缴20_年4月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现在该仲裁裁决已经生效申请人曾多次向被申请人提出要求其履行上述申请,但被申请人拒不履行,态度嚣张,目无法纪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贵院强制执行该裁决此致—市—区人民法院申请人20_年_月_日执行异议申请书参考篇15申请人住址地法定代表人被申请人住址地法定代表人请求事项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年12月3日签订的《甲醇合成塔订货合同》中约定的仲裁协议无效事实与理由20—年12月3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甲醇合成塔订货合同》,该合同第12条合同争议的解决约定为“
12.1凡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仍不能达成协议时,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可以申请仲裁委员会按该委员会当时有效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
12.2仲裁地点为合同签订地(古县)”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合同中对具体的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双方在签订合同后也未达成补充协议,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的仲裁协议属于无效为此,请求贵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申请人20_年2月20日执行异议申请书参考篇16异议申请人,男,汉族,现年岁,住郑州市电话异议事项请求对河南—有限公司与河南一有限公司工程款仲裁一案中,涉及异议申请人所加工的楼梯、护栏等铁艺制作安装工程进行除外仲裁事实与理由河南隆_有限公司与河南一有限公司工程款仲裁一案,其中对工程款部分的裁决,包含有异议申请人所加工的楼梯、护栏等铁艺制作安装工程的价格,其裁决对异议申请人具有直接的厉害关系,但是该裁决异议申请人并没有参与,也没有与有关方面达成仲裁协议,异议申请人无法举证、表达自己的观点理由,因此,如果裁决将异议申请人所加工的楼梯、护栏等铁艺制作安装工程的价格做出仲裁,就会对异议申请人的权利造成侵害异议申请人特提出此申请,请仲裁庭批准仲裁庭也可在仲裁当事人与异议申请人就其所加工的楼梯、护栏等铁艺制作安装工程价格达成最终具有强制履行效力的协议后提交仲裁庭后再对仲裁当事人的争议进行仲裁异议申请人:年月曰执行异议申请书参考篇17申请人李,男,年月曰出生,汉族,住—市—区梨园地区村号被申请人—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职务主任地址—市—区路号联系电话申请事项
1、请求贵院停止执行通建裁字第号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书的内容;
2、请求贵院撤销通执字第号行政裁定书事实与理由—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区分中心与申请人因房屋拆迁纠纷,向被申请人申请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一年3月日,被申请人做出通建裁字第号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书一年7月曰,被申请人依上述裁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一年9月日作出通执字第号行政裁定书,并于一年12月日下达0通执字第号执行通知书申请人认为贵院的执行行为违法,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书面的形式提出执行异议,主要理由如下
一、据以执行的被申请下发的通建裁字第号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书下文简称裁决书在实体上、程序上均存在违法情况,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1、作为裁决主要事实依据的《估价报告》,无论在程序上还是实体上均存在违法之处,不应作为裁决的依据首先报告没有依法送达;其次评估结果未依法公示;最后房地产评估机构的选定方式违法本项目的的评估机构是拆迁人自行委托的,拆迁人没有与被申请人协商共同选定评估机构的证据,剥夺了被拆迁人选择的权利
2、裁决前未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听证依据《裁决规程》第条规定,裁决前被申请人有义务组织第三人和申请人调解,举行听证工作,充分听取双方意见而被申请人却未能按此规定履行前述义务因为,自始至终,被申请人没有找申请人调查了解核实过相关事实也没有进行听证工作
3、未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而迳行作出《裁决书》被申请人没有经过该局领导班子在《裁决书》作出前进行讨论的决定或会议记录此即意味着被申请人没有经此程序就已作出《裁决书》,此举已违反《裁决规程》第条,即书面裁决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规定
4、《裁决书》并未生效,因此不能作为申请执行的依据申请人曹,男,汉族,一年11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址重庆市—市胜利路48号,联系电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原告)诉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重庆市—市人民法院缺席审理,作出(20__)永民初字第号审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贵院依据
(20)永民执第号裁定书对申请人的银行存款采取了冻结、划拨措施,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异议请求事项
一、裁定中止执行
(20)永民执第号裁定书;
二、暂缓将已划扣的申请人资金给付原告,以免造成申请人损失无法追回;
三、解封申请人已被冻结账号,以免扩大申请人的损失事实与理由20_年,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被采取了查封、冻结措施,部分款项被扣划,对申请人财产及声誉造成了极大损害经到贵院了解,方知—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贵院缺席审理,作出(20__)永民初字第1683号审判决书,已进入执行程序,对此申请人深感愤慨,对该生效判决,提出异议与理由如下首先法律文书只有送达当事人后方才生效被申请人并未在裁决作出后依法向申请人送达《裁决书》,因此该《裁决书》并非如被申请人所言于一年7月20日已经生效其次申请人在收到裁决书后已经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提起复议,该裁决书并未生效,也不能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
二、贵院作出的0通执字第号行政裁定书,在实体上未对《裁决书》进行严格审查,在程序上,违反了相关规定,侵害了被执行人的权利
1、贵院未对该《裁决书》进行认真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或者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在被申请人存在上述诸多违法行为的情况下,贵院依然做出了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显然对据以执行的《裁决书》没有进行严格审查
2、贵院的执行程序不合法,未书面告知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等相关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及第五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及时将立案的有关情况、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可能存在的执行风险以及案件承办人或合议庭成员及联系方式书面告知双方当事人贵院并未依法告知申请人,实际上剥夺了申请人进行申辩的权利,不能保证执行行为的合法性综上所述,本案执行的依据及程序均存在诸多违法之处,为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请求贵院依法裁定支持申请人请求事项此致—市—区人民法院申请人一年月日执行异议申请书参考篇18申请人被申请人请求事项
1、请求强制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人民币.8元
2、本案执行费用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年9月30日做出民事判决书,内容为被申请人于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人民币.8元后被申请人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_年_月_日作出驳回上诉的裁定该裁定于20—年_月_日已经生效但直至今日,被申请人仍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为此,特申请贵院给予强制执行此致—市一区人民法院申请人20_年_月_日
一、申请人从未向原告借过任何款项,申请人对于原告及向原告借款4万元之事也一无所知从一年12月9日(原告称申请人借款时间)至20_年10月19日(原告发催款通知书时间),多年来原告也未曾电告、函告或来人索要借款,申请人亦从未收到过原告的催款通知或其它书面文件
二、申请人从未接到贵院关于本案件的诉讼文书及通知,对本案件的诉讼程序进展亦一无所知,法院在申请人没有收到任何诉讼文书和通知的情况下径直缺席判决是草率且错误的申请人多年来一直在―市胜利路08T-3居住,我的家人和孩子也在此居住,原告的诉讼期间亦没有离开过原告、法院只要意欲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则能通过多种途径获取通讯方式及地址;如果法院能尽通知义务,申请人没有理由会对借款一事乃至诉讼一事一无所知法院只凭借原告询问笔录中申请人下落不明一句话,就依此判决,有违法律的严谨、权威,明显轻率和不负责任
三、申请人从没有向原告借款,申请人也从未委托过他人代理申请人向原告有借贷的行为申请人从法院复印了相关资料后,经过仔细辨认,申请人没有在借款申请书、抵押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借款借据等文书上签字,这些文书上的签名系他人仿冒本人名字签署的,同时,申请人也没有委托过任何人向原告借款依此申请人不应当承担任何还款的法律责任,原审法院作出申请人还款的判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原告用于证明与申请人之借款关系的借款申请书、抵押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借款借据等文书,不应作为裁判依据原告提交上述证据中本人签名系他人伪造故,在未经核实证据真实性的情况下,未尽通知义务径直缺席判决是违背常理及法律的
五、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借款时间是19—年12月9日至19—年12月7日,那么,申请人应当在20_年12月7日前向申请人(即使不是申请人借款)进行催款或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原告直到20—年10月19日向申请人发出催款通知书,在20_年6月8日才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讼早过时效4年之久,法院任然在申请人没有接到通知的情况下作出原告胜诉的判决,是错误的综上,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特申请贵院中止执行,以便查清事实,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此致—市人民法院申请人二零一年十一月十七日执行异议申请书参考篇3申请人张,男,19—年_月_日出生,住—市—区路_楼_号,身份证号610,联系电话请求事项解冻申请人账号为工资卡,并为申请人及其母、女每月留出生活必需费用每月1600元事实与理由因张、陈、吴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分社贷款纠纷一案,一年12月贵院依据执恢号执行裁定书对张在中国工商银行支行账号为账户进行了查封、冻结措施,并扣划了全部余款,并且将每月到账工资全额划拨,结合执行及本案实际情况,申请人现提出异议如下—年10月,申请人因资金周转困难需要取得一笔贷款,陈向申请人表示她与被申请人当时的卢负责人熟识,可以为其取得个人担保贷款.年10月27日,在陈介绍下申请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同日被申请人即向申请人提供了20万元贷款然而,申请人实际上只拿到了5万元贷款,其余15万元被陈拿走发放贷款时一折一卡,申请人拿了一张卡,里边有5万元,陈拿了折子,里边有15万元,折子一直在陈手里陈涉嫌诈骗一案申请人也已经报案申请人现年59岁,紧靠工资维持基本生活,没有其他经济来源申请人之母程出生于19—年_月_日,现年已经78岁高领,需要赡养,申请人之女张出生于19—年_月_日,尚未成年,没有独立生活能力,需要申请人抚养从一年至今,贵院将申请人的工资卡全额冻结,导致申请人及其母、女的基本生活没有保障,给申请人的正常生活带来极大不便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因此,请求贵院对张在中国工商银行路支行账号为账户予以解冻,同时每月为申请人及其母、女留出生活必需费用1600元基于此,申请人特提出异议,请求贵院对该执行措施依法予以变更此致—区人民法院申请人年月日执行异议申请书参考篇4申请人,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请求事项解除对商品房的查封事实与理由贵院因与借款纠纷一案,查封了号商品房(以下简称商品房)申请人现对该查封行为提出异议,理由有以下三点第一,商品房的所有权归属于申请人申请人与在合肥市开中心签订了编号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把商品房卖给.合同约定,应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首付款105,453元,剩余房款240,000元于—年1月31日前办理银行按揭;应要求,申请人同意在一年1月31日实付部分首付款36,362元,首付款余款69,091元承诺在一年12月28日前付清;但在约定的一年12月28日到期时,未能支付首付款余款69,091元,且未办理银行按揭,此后下落不明至今虽然该房屋已经备案,但没有办理产权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可以得出,该房屋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仍然属于申请人,是申请人的合法财产第二,申请人依据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于一年1月4日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合肥仲裁委员会依法缺席审理了此案,并以号裁决书裁定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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