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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a刑法学
一、不定项选择题
1.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B以后,可以假释B.十年
2.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A处罚A.减轻或者免除
3.对于被判处AB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A.无期徒刑B.死刑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的犯罪,经过20年后仍须追诉的,应当A A.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o
5.犯罪的最本质特征在于它是Do D.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6.犯罪既遂的类型有ABCD oA,行为犯B.危险犯C.结果犯D.举动犯
7.犯罪既遂是指DD.犯罪行为已经具备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8.犯罪目的只存在于B犯罪中B.直接故意
9.犯罪行为的两种基本表现形式是Co C.作为与不作为
10.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追诉期限从⑻之日起计算D.犯罪行为终了
11.各国刑法解决刑法空间效力的原则有ABCDA.属地原则B.属人原则C.保护原则D.普遍原则
12.根据属地管辖原则,所谓在中国领域内犯罪,是指ACA.犯罪的行为和结果均发生在中国领域内C.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
13.根据刑法规定,对于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不适用死刑,对于ABD也不适用死刑A.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B.审判时不满18周岁的人
14.构成犯罪的不作为应以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为前提这种特定义务来源于BCD B.职务上或者业务上的要求C.法律的明文规定D.行为人先行的行为导致的危险状态
15.管制的执行机关是⑴D.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
16.缓刑适用于被判处BC的犯罪分子B.拘役C.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17.某甲被判处无期徒刑,依法假释时,其考验期限为BB.十年
18.某甲并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对其判处法定最低刑还是过重,经D,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D.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19.某甲抢劫杀人的行为触犯了两个刑法条文、两个罪名,实际上只构成抢劫罪一个罪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A A.o想象竞合犯
20.某甲已满15周岁不满16周岁,当其犯CD时,应当负刑事责任C.放火罪B敲诈勒索罪
21.某甲已满15周岁不满16周岁,当其犯CD时一,应当负刑事责任C.放火罪D.抢劫罪
22.某甲已满15周岁不满16周岁,在对其所犯抢劫罪量刑时,应当B处罚B.从轻或者减轻
23.某甲在行车中不小心将某乙撞伤,为了尽快逃脱,便将流血昏迷的某乙拖入路边树林某乙失血过多死亡对于某乙的死亡,某甲的行为属于D的犯罪I.间接故意
24.某甲在行车中不小心将某乙撞伤,为了尽快逃脱,便将流血昏迷的某乙拖入路边树某乙失血过多死亡对于某乙的答
(1)对于张某的死亡而言,胡某的心理态度属于间接故意,其行为构成(间接)故意犯罪⑵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其显著特点表现为行为人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抱着漠不关心的放任态度,即不希望、不追求结果的发生,但也不反对结果的发生⑶胡某交通肇事撞倒张某后,不仅不停车救人,反而加速逃跑,并且在陈某提醒、路人阻拦的情况下,明知车下有人,继续行驶可能会致人重伤甚至死亡,但他却无动于衷,对张某的死活放任不管,驾车猛跑,以致张某被拖带至死,其心理态度完全符合间接故意的特征,故其行为已由过失犯罪转变为间接故意犯罪⑷胡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罪,应当撤销缓刑,在对其新罪作出判决的基础上,将原判刑罚与新罪所判刑罚合并,决定执行的刑罚⑸胡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6)胡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不能适用死刑
4.徐某某,男,1992年10月21日出生,某校初三学生徐某某是家中的独生子,由于受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对学习没有兴趣,经常逃学旷课,甚至与校外一些“混混”建立了关系2008年9月17日晚上,徐某某在街上闲逛时发现赵某(女,13岁)一人在家学习,便从赵某家窗口跳了进去,要赵某拿点钱给他赵某说没钱徐某某抬手就打了赵某两个嘴巴,并说“你老老实实待着,不许喊不许跑!”随后便在赵某家中翻箱倒柜,结果只搜到160元钱这时,徐某某听见外面有说话声传来,便立即从窗口跳出逃跑赵某随即大喊抓贼正好经过此地的王某夫妇听见喊声,便追赶过去,将徐某某抓住并送至派出所请分析并说明理由对徐某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只答处理原则)?答
(1)徐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本案中,徐某某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显然构成犯罪,且徐某某时已年满15周岁,已达到刑法规定的相对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因而,徐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4)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因此,在对徐某某进行处罚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且不能适用死刑(包括死缓)
5.陈某,男,46岁,某校教师吴某(陈某的外甥),男,25岁,无业朱某(吴某的朋友),男,20岁,无业陈某因为在工作中对校长许某某产生不满,蓄意报复,于是便要家在外地的吴某找个人来干掉许某某,并许诺事成之后给每人5000元钱2008年6月到9月,陈某带着吴某数次查看了许某某的办公室方位和工作环境,确认了许某某,并告诉吴某如何接近许某某,还在“酬金”之外另外给吴某1000元作为往返路费2008年9月22日下午,吴某与朱某来到许某某的办公室外,吴某让朱某留在门口望风,自己则进人许某某的办公室许某某以为吴某是有事相找,正准备站起身接待时,吴某便拿出藏在身后的螺纹钢段猛击许某某头部数下,导致许某某重度颅脑损伤死亡随后,吴某、朱某从陈某处拿到钱后潜逃请分析并说明理由对陈某、吴某、朱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只答处理原则?)答
(1)陈某、吴某、朱某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
(2)陈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教唆犯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陈某为达到杀害许某某的目的,以金钱为诱惑,指使原本无犯罪意图的吴某和朱某将许某某杀害,其行为完全符合教唆犯的特征,因此属于教唆犯
(3)陈某和吴某在共同犯罪中均属于主犯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陈某虽未直接实施杀人行为,但他不仅教唆他人实施犯罪,而且在整个犯罪中居于指挥地位,对于犯罪的发生起着主要作用,因此,陈某属于主犯吴某直接实施杀人行为,致使被害人死亡,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因此也属于主犯
(4)朱某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朱某在参与犯罪过程中未直接实行犯罪行为,只是帮助吴某望风,因此属于从犯
(5)对于陈某和吴某,应当按照本案全部犯罪处罚对于朱某,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于某,男,17岁2018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8年9月刑满释放2018年10月,于某到某烤鸭店打工,与老板黄某(女,40岁)相好后发生了两性关系,并直保持到2019年2月初2月中旬,于某开始与刘某谈恋爱,并向黄某提出分手黄某不同意,要求于某与自己保持关系,否则就要将此事告诉刘某2月27日晚8时许,于某在烤鸭店内再次向黄某提出分手双方发生激烈争执黄某恼怒无比,从厨房拿来一把菜刀边骂边向于某猛地砍过来,砍伤了于某的胳膊于某见势不好,顺手操起一把椅子抵挡并将黄某打倒在地黄某倒地时菜刀脱手但仍然大骂于某,并说要杀死于某于某便继续用椅子砸打黄某,直至其不再出声才住手于某发现黄某已死,非常惊慌,遂仓皇逃离现场试分析并说明理由对于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罚(只答处罚原则)答
(1)于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构成间接故意犯罪⑵于某在受到黄某暴力侵害时用椅子抵挡并将其打倒在地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行为,但在黄某倒地、侵害已停止的情况下继续用椅子打击黄某直至其死亡的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因而属于防卫过当,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⑶于某明知用椅子打击黄某可能会致其受伤甚至死亡却放任不管,以致造成黄某死亡的结果发生,但纵观全案于某并无希望致黄某重伤或者死亡的故意,故对其防卫过当行为应当以间接故意犯罪论处⑷于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且不能适用死刑⑸于某在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以后不到一年时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行,符合累犯构成条件,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7,徐某某,男,2003年4月21日出生,某校初三学生徐某某是家中的独生子,因受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对学习没有兴趣,经常逃学旷课,甚至与校外一些“混混”建立了关系2019年3月17日晚上,徐某某在街上闲逛时发现赵某(女,13岁)一人在家学习,便从赵某家窗口跳了进去,对赵某说要跟她玩玩(指发生性关系),赵某骂他流氓,要他滚出去徐某某打了赵某两耳光,随即脱下赵某的裤子与赵某发生了性关系临走,徐某某要赵某拿点钱给他赵某说没钱徐某某又打了赵某一巴掌,并说“你老老实实待着,不许喊不许跑!”随后便在赵某家中翻箱倒柜,结果只搜到160元钱这时,徐某某听见外面有说话声,便立即从窗口跳出逃跑赵某即大喊起来经过此地的王某夫妇听见喊声追赶过去,将徐某某抓住并送至派出所请根据刑法总则理论结合法律规定分析并说明理由对徐某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只答处理原则)答
(1)徐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⑵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⑶本案中,徐某某以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并劫取其家中财物,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显然构成犯罪,且徐某某时已年满15周岁,已达到刑法规定的相对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因而,徐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4)徐某某出于两个犯罪的故意,实施了两个犯罪行为,其行为符合两个犯罪构成,因而应当对其实行数罪并罚⑸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因此,在对徐某某进行处罚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且不能适用死刑(包括死缓)
8.陈某,男,46岁,某校教师吴某,男,25岁,无业陈某的外甥朱某,男,17岁,无业吴某的朋友2010年6月至2012年12月因犯故意伤害罪服刑2年半陈某因在工作中对校长许某某产生不满,蓄意报复,于是便要家住外地的吴某找个人来掉许某某,许诺事成之后给每人3万元钱2017年11月的上中旬,陈某带着吴某和朱某数次查看了许某某的办公室方位和工作环境,确认了许某某,并告诉吴某和朱某如何接近许某某还在“酬金”之外另外给吴某和朱某2000元作为往返路费2017年11月22日下午,吴某科朱某来到许某某的办公室外,吴某让朱某留在门口望风,自己则进入许某某的办公室许某某以为吴某是有事相找,正准备站起身接待时吴某却拿出藏在身后的螺纹钢段猛击许某某头部数下,导致许某某重度颅脑损伤死亡随后,吴某、朱某从陈某处拿到钱后潜逃请根据刑法总则理论结合法律规定分析并说明理由对陈某、吴某、朱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只答处理原则)?答
(1)陈某、吴某、朱某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⑵陈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教唆犯陈某为达到杀害许某某的目的,以金钱为诱惑,指使原本无犯罪意图的吴某和朱某将许某某杀害,其行为完全符合教唆犯的特征,因此属于教唆犯⑶陈某和吴某在共同犯罪中均属于主犯陈某虽未直接实施杀人行为,但他不仅教唆他人实施犯罪,而且在整个犯罪中居于指挥地位,对于犯罪的发生起着主要作用,因此,陈某属于主犯吴某直接实施杀人行为,致使被害人死亡,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因此也属于主犯⑷朱某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朱某在参与犯罪过程中未直接实行杀人行为,只是帮助吴某望风,因此属于从犯⑸对于陈某和吴某,应当按照本案全部犯罪处罚陈某教唆不满18周岁的朱某犯罪,应当从重处罚对于朱某,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吴某在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5年以内又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新罪,属于累犯,应当对其从重处罚⑺朱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不能适用死刑
9.韩某,男,50岁,某外国籍,该国驻中国某地领事馆职员(无外交豁免权)韩某于2019年3月25日晚与被害人胡某(女,20岁,某公司文员)相识后,以请胡某喝酒为名,将胡某带至自己的宿舍,并向胡某提出发生性关系的要求在遭到拒绝后,韩某将胡某按压在床上,扯下自己的领带将胡某的双手捆在床架上,又用毛巾塞住胡某的嘴,随后与胡某发生了性行为期间,胡某由于不断反抗以致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属轻微伤)26日凌晨2时许,胡某觉得韩某已经入睡便悄悄挣脱捆手的领带溜出韩某宿舍,不料却碰倒了门口的衣架响声惊醒了韩某,韩某随即赶出来将胡某抓住并拖回房间胡某大声喊叫,韩某便死死掐住胡某的脖子,直至胡某不再动弹为止当韩某将胡某的尸体运出宿舍准备抛弃时被巡警发现抓获请根据刑法总则理论结合法律规定分析并说明理由韩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我国法院是否有权管辖如果我国法院有权管辖,应当如何处理?(只答处理原则)答
(1)韩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应由我国法院管辖;对其所犯两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⑵本案中,韩某采取捆绑等暴力手段强奸胡某,后又为了掩盖罪行而将胡某杀害,出于两个犯罪故意实施两个犯罪行为,其行为显然已分别构成犯罪⑶韩某的犯罪行为发生在中国境内,而且韩某虽是外国人,但其并不享有外交豁免权,此案中并无法律特别规定的例外情形,因此,根据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原则,此案应由我国法院管辖
(4)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韩某所犯两罪应当先分别定罪量刑,然后依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
10.山本XX,女,42岁,日本国籍马XX,男,35岁,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公民2005年11月25日,山本XX乘坐XXX次航班入境,过海关时选走的是绿色通道,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但旅检现场关员在对山本XX时行例行检查时,却从其携带的硬质行李箱夹层中发现了可疑粉状物9包,经化验证实该批粉状物为毒品“可卡因”,共计4512克,纯度为70虬要审查,山本XX交代,这批货是她从巴西带来的,有人会在广州XX路XX酒店接货海关缉私局马上在该酒店周围布控,接货人马XX携款前来酒店找山本交接时被当场抓获【问题】L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来判断,山本XX和马XX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2.对于山本义义和马义义的行为是否应当适用我国刑法管辖和处理?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处理原则)?答
(1)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走私毒品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本案中的可卡因属于毒品的一种山本义义违反我国的出入境管理制度,携带毒品进入我国境内,不向海关申报而选择绿色通道,意图逃避海关监管,其行为构成走私行为,构成走私毒品罪;马义义携款接货的行为属于走私行为,构成走私毒品罪
(2)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处,都适用我国刑法;只要犯罪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犯罪山本XX和马XX的走私行为开始于我国境外,但完成于我国境内,属于在我国境内犯罪同时,山本XX虽然是外国国籍,但并非是享有外交特权和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人,而马XX虽然是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公民,但其行为并不是发生在香港区域内,因而二人的行为均不属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因而适用我国刑法管辖对山本XX和马XX的行为应适用我国刑法关于走私毒品罪的规定予以处罚,毒品的数量应以查证属实的数量计算,不进行纯度考虑并以此作为刑事定罪量刑的依据1L习某,男,20岁,某县农民习某与王某(女,16岁,该县某中学学生)与2009年10月相识后经常在一起玩耍,渐渐的两人由友情产生了恋情2010年5月4日下午王某、习某和几个朋友在当地一山上玩耍,喝了不少酒,习某让王某回家,王某说太迟了,今晚回去也是被父母殴打,明天回去也是打,干脆不回去了,习某要求与王某发生关系,王某起初不愿意后来看到习某很生气,便不再坚持,与习某发生了关系次日回家遭父母痛斥,被迫说出了自己与习某的关系王父遂将习某带至家中盘问,并要求习某的父母前来谈判,未果,王父报警,警方以习某涉嫌强奸将其刑事拘留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能否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什么?答习某不构成奸淫幼女(14岁以下),更不构成强奸罪,因为强奸罪主观故意的内容,行为人必须具有奸淫的目的,而且只有具有奸淫的目的,才能构成强奸罪,否则,就不构成此罪客观方面,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从他手段,致使妇女不敢抗拒、不能抗拒、无法抗拒和不知抗拒,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性交的行为根据所述习某主客观都不符合强奸罪
12.赵某,男,1989年3月生,XX学校初一学生2003年2月7日晚上7点至11点短短四个小时之内,XX市XX镇XX村先后有5户村民房屋旁的草堆发生火情幸亏发现扑救及时,村民房屋都安然无恙,但由于天干物燥,草堆均被烧毁此后几天,又有几个村民家的草堆被烧损失折合人民币共计6000余元经XX市公安局侦查,这些起火事件都是本村的赵某一人所为,因为他觉得放火烧草堆很好玩问赵某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第17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第17条第四款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2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上述案例中行为人赵的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但由于赵1989年3月出生案发时2003年2月赵未满14岁属未成年人其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如果赵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犯放火罪依照《刑法》第17条第二款规定负刑事责任
13.李某,男,45岁,农民李X小,男,15岁,李某之子某日,李某见一群农民在他家自留山坡上挖树免作柴烧,遂对李义小说“咱俩从后面爬上去,往下面滚石头,砸死他几个,看他们以后谁还敢来挖!”于是,父子俩悄悄爬到山顶,并不断地往下滚石头一时间,乱石飞舞,有的石头差一点就砸着人,挖树竟人见状四处躲避李X小见状有些害怕,便停了下来,对其父亲说“别砸了,真要砸着了就麻烦了!”李某边说“怕什么?谁让他们来挖的!”边继续往下滚石头就在这时,一块石头在往下滚动的途中由于撞到一块巨石而横着飞向一挖树宽的农民,将其击倒,致使其滚落山脚死亡问
1.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如果其行为构成犯罪,其行为时的心理态度应当如何认定?
2.李义小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答
(1)李某构成犯罪因为李某的行为完全符合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2)李某当时心理是一种间接故意即李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仍放任结果的发生
(3)李X小的行为也构成犯罪,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他的行为也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虽然李X小说别砸了,但危害结果已经发上他的行为也不可能构成犯罪中止,而是犯罪既遂据此李小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负刑事责任李某父子的犯罪是共同犯罪
14.王某,女,33岁王某经人介绍与汤某相识结婚婚后,两人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加之家境贫困,王某对汤某渐生厌心一日上午,两人又因家中所养的鸡发生瘟疫相互埋怨,继而发生争吵汤某动手打了王某两巴掌,王某遂产生杀害汤某之意当日午饭前,王某将灭鼠药放入汤某准备要吃的稀饭中汤某吃过后即出现恶心、呕吐症状,随之倒在地上痛苦呻吟王某见状十分恐慌,后悔不该投毒杀夫,于是忙向邻居呼救在邻居的帮助下,王某将汤某送到医院经抢救,汤某脱险问1•王某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2.对于王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处理原则)?答
(1)王某的行为属于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在某些犯罪的某些特殊情况下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行为可能造成但未造成犯罪既遂所要求的犯罪结果属于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这种特殊类型的犯罪中止需要具备时空性、自动性、彻底性和有效性四个特征缺少其中一个特征都不能成立此类型的犯罪中止王某的行为属于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王某出于杀害汤某的目的实施完成了投放毒药的故意杀人的行为因而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是其很快就基于自己的意志将被害人送至医院抢救脱险有效地阻止了既遂结果的发生因而其行为符合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中止
(2)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王某的故意杀人罪已经给被害人造成了相当程度的身体伤害因此对王某的故意杀人罪的处罚原则是应当减轻处罚而不是免除处罚
15.刘某,男,17岁,某中学学生安某,男,16岁,某中学学生周某,男,15岁,某中学学生张某,男,15岁,某中学学生刘某,安某,周某,张某4人在假期里无所事事,为了寻求刺激,刘某提议玩一次“绑架”游戏,4人商议后,与2010年8月21日上午10时许,在某学院门口,将一名初中学生金某拦截并带至谋取某大厦附近一处树林内,从金某身上搜走其随身携带的400余元现金及一部手机刘某觉得东西太少,变异手机短信方式向其家人索要10万元随后,安某、周某、张某看住金某,刘某到约定地点去收取赎金,结果被当场抓获,安某,周某,张某3人随即也被抓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问刘某、安某、周某、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对于他们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处理原则)?答刘某、安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周某、张某未满16周岁,他们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阶段此年龄阶段具备辨别大是大非和控制自己重大行为的能力,即对某些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备一定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刑法规定他们对法定的8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刘某、安某的行为构成绑架,他们二人属于共犯,应加重处罚其中,刘某属主犯,安某属从犯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周某、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岁的人,如果仅参加了绑架的行为,但未参与杀害、伤害被绑架人,没有实施刑法第十七第二款规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行为,该未成年人对这种绑架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应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16.李某,男,36岁,无业1998年11月,李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00年6月,李某再次因故意伤害他人被抓获,依法应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李某在被羁押期间主动交代出其在1997年12月曾盗窃他人财物(价值1000余元人民币)的事实,经查属实问L李某是否属于累犯?为什么?
2.对于李某的后一次故意伤害行为和盗窃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处理原则)?为什么?答
(1)李某不构成累犯因为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而本案中缓刑是暂缓执行刑罚考验期满后刑罚就不再执行而不是刑罚已执行完毕故不属于累犯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2)对于李某的后一次故意伤害和盗窃罪应当分别定罪量刑依据刑法第69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因为刑法第77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过其他犯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17.肖某,男,36岁,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09年12月11日起计算)2009年12月16日,肖某被送往某监狱服刑20n年9月28日晚,肖某违规在监区小组厕所内洗澡,被同室罪犯温某告知值班警察,值班警察对肖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要求其写出检讨肖某回到小组后与温某发生激烈争吵10月2日,肖某趁人不备将一根铁制条形支架偷偷带回监仓10月3日凌晨1时许,肖某趁温某熟睡之机,手持铁制支架猛击温某头部数下,经法医鉴定,温某的伤情为轻伤检方对肖某的故意伤害行为提起公诉,经监狱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肖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遂依法判处其两年有期徒刑(判决已生效答首先,肖某死缓考验期是
2009.
12.11——
2011.
12.10日,
2011.
10.3日处于这一时期当中,第二,肖某经事先预谋,后持铁棍将温某头部砸成轻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并且法院也已故意伤害罪进行了判决根据刑法第五十条《死缓变更》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缓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两年后减为无期徒刑,如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两年期满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肖某在死缓期间故意犯罪且查证属实,应当报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核准后,执行死刑
18.案情胡某,男,1993年5月出生2010年6月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2016年4月刑满释放2021年3月某日晚9时左右,胡某与其朋友陈某喝完酒后在本县城关镇大街上驾车兜风,行至一个夜市小吃区时,撞上了正在马路边行走的张某、王某张某被撞倒卷入车下,挂在车右前避震器与方向横拉杆上,王某被撞倒在马路边(手在地上蹭破了皮)胡某没有停车救人,而是继续向前开因被撞的张某还在车下,车辆行驶不正常,陈某便对胡某说“好象那人在车上呢停车看看吧”胡某说“管他呢!”继续驾车逃跑夜市上的群众见此情景,大喊“车下有人,把车停下”,边喊边往胡某车上扔啤酒瓶、饮料盒,进行阻拦但胡某仍不停车,反而加大油门快速行驶车行至县城南郊一加油站前时自行熄火,而张某被拖带长达2000多米,己血肉模糊、面目全非,惨死于车下请根据刑法总则理论结合法律规定分析并说明理由对于张某的死亡,胡某行为时的心理态度是什么?对于胡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罚(只答处罚原则)?答
(1)对于张某的死亡而言,胡某的心理态度属于间接故意,其行为构成(间接)故意犯罪(2分)(判断正确者得分判断错误则全题不得分)
(2)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其显著特点表现为行为人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抱着漠不关心的放任态度,即不希望、不追求结果的发生,但也不反对结果的发生(3分)⑶胡某交通肇事撞倒张某后,不仅不停车救人,反而加速逃跑,并且在陈某提醒、路人阻拦的情况下,明知车下有人,继续行驶可能会致人重伤甚至死亡,但他却无动于衷,对张某的死活放任不管,驾车猛跑,以致张某被拖带至死,其心理态度完全符合间接故意的特征,故其行为已由过失犯罪转变为间接故意犯罪(6分)
(4)胡某在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5年以内,又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新罪,符合一般累犯的构成特征,因而属于累犯根据刑法规定,应当对其从重处罚(5分)死亡,某甲的行为属于B的犯罪B.间接故意
25.某甲在与某乙争吵中捅了某乙一刀后扬长而去,某乙因失血过多死亡对于某乙的死亡,某甲的行为属于⑴D.间接故意犯罪
26.生理醉酒后犯罪的人属于AA.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27.数罪并罚时,管制最高不能超过CC.三年
28.死刑不适用于ABDA.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B.审判时不满18周岁的人D.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29.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减为有期徒刑的条件是BDB.确有重大立功表现D.没有故意犯罪
30.我国刑法典规定的基本原则有ABDA.罪刑法定原则B.罪责刑相适应原则D.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31.我国刑法分则中“侵犯财产罪”一章规定有13种具体犯罪,这些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属于BB.同类客体
32.我国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B处罚B.从轻、减轻或者免除
33.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B处罚B.从轻或者减轻
34.下列情况中,我国刑法有溯及力的是ADA.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D.当时的法律和刑法均认为是犯罪但当时的法律处刑比刑法重
35.下列人员中,实施危害行为造成危害结果而不负刑事责任的有D.D.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
36.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这种情况属于BB.立法解释
37.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C处罚C.从轻或者减轻
38.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最低为CC.一年
39.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诸多事实特征中,只有A才是一切犯罪构成的必备条件A.危害行为
40.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的特征是ABDA.时空性B.自动性D.彻底性
41.
二、填空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是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2.按照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范围不同,犯罪客体可以分为三种,即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
3.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属于特别自首,亦称准自首
4.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5.对犯罪分子减刑以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6.对犯罪分子判处罚金,应当根据其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7.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能适用缓刑
8.对于构成(累犯)的犯罪分子不能适用缓刑和假释
9.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0.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11.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12.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
(15)年后,不再追诉
1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经过
(15)年后不再追诉
14.犯罪的过失有两种类型,即(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
15.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
16.犯罪分子被减刑以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17.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包括(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客观方面和犯罪主观方面
18.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19.犯罪行为的两种基本表现形式是(作为)和(不作为)
20.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21.防卫过当是指在实行正当防卫过程中,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因而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
22.防卫过当是指在实行正当防卫过程中,明显造成(超过必要限度重大损害),因而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23.根据解释的效力不同,刑法解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24.根据属地原则,所谓在中国领域内犯罪,是指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25.根据属人原则,我国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我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不论该罪的法定最高刑是否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均造用我国刑法
26.缓刑考验期限应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27.假释的对象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8.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29.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30.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本罪),而(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他罪)的犯罪形态
31.人民法院对犯罪人裁量刑罚时,必须遵循(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的量刑原则
32.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33.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34.我国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我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不论该罪的法定最高刑是否为三年有期徒刑,均适用我国刑法
35.我国刑法典规定的基本原则有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36.我国刑法典规定的基本原则有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科学
37.我国刑法规定的完全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为(已满16周岁),(间歇性精神正常)的精神病人在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8.我国刑法规定的相对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39.我国刑法解决溯及力问题的原则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40.我国刑法条文中的“但书”表示的情况有三种,即(对前段的补充)、(对前段的限制)或者是前段的例外
41.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42.无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人终身自由,实行(强迫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43.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应当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44.刑罚,是指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制或者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45.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两个方面
46.刑法就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47.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
48.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相比具有两个显著的特点,一是(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为广泛),二是(强制性最为严厉)
49.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辩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O
50.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属于犯罪的间接故后、O
51.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衷原则是我国刑法采用的数罪并罚原则
52.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53.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54.刑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刑法)
55.刑法的两个显著特点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广泛)和(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
56.我国刑法的任务就是运用(刑罚)打击犯罪,保护国家和人民
57.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与(结构)
58.刑法条文中用转折词“但是”所引的内容在学理上称为(但书),它表示对前段情况的(补充)、对前段情况的(例外)或者是前段情况的(限制)
59.根据解释的效力不同,刑法解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60.根据解释的方法不同,刑法解释可以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61.立法解释是指(立法机关)对刑法规范含义所作的解释
62.在我国有权进行司法解释的机关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63.我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有(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64.按照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65.按照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要求,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66.按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刑)、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67.刑法的空间效力就是指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亦即解决(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68.世界各国立法例关于解决刑事管辖权范围问题的主要原则有(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原则)等几种
69.我国刑法解决空间效力即刑事管辖权范围问题的原则是以(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原则)
70.根据属地原则,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航空器)用我国刑法凡在我国船舶或者内犯罪的,也适用我国刑法
71.根据属地原则,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即受我国刑法管辖
72.根据属人原则,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的,可以不予追究
7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我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不论我国刑法规定该罪的最高刑是否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均适用我国刑法
74.根据(保护原则)原则,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75.根据普通管辖权原则,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我国刑法
76.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7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经过修订后于
(1997)年
(10)月
(1)日起施行
78.我国刑法解决溯及力问题的原则是(旧兼从轻原则)
79.
三、各词解释
1.剥夺政治权利是指依法剥夺犯罪人一定期限参加管理国家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属于资格刑
2.犯罪是指严重危害我国社会、触犯刑法并且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3.犯罪的故意就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
4.犯罪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值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5.犯罪集团又称特殊共犯或有组织的共同犯罪,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6.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7.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
8.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9.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10.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定刑期以后,由于其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因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项刑罚制度
11.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12.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于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
13.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数个同一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
14.没收财产是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15.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一行为人在法定时间界限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其应执行的刑罚的制度
16.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17.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18.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19.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20.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21.
四、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1.简述成立正当防卫应当具备的条件答正当防卫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儿方面的条件
(1)起因条件存在不法侵害
(2)时间条件不法慢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行状态
(3)对象条件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而不能对没有实施侵害的第三者实行
(4)主观条件必须出于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防卫意图
(5)限度条件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2.简述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答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具有如下三个特征:
(1)犯罪构成是一系列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2分)
(2)犯罪构成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
(3)犯罪构成由刑法加以规定
3.简述犯罪未遂的概念和特征答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例犯罪停止形态犯罪未遂具有如下三个特征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即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范里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中的犯罪行为
(2)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即犯罪未达既遂形态而停止了下来
(3)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4.简述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成立条件答共同犯罪,就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主体要件必须是二人以上
(2)客观要件各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3)主观要件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5.简述减刑的概念和条件答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根据刑法典的规定,对犯罪分子减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减刑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这是减刑的对象条件,即刑法对减刑适用范围的限定
(2)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这是减刑的实质条件,也是决定性要件
(3)减刑必须有一定的限度这是减刑的限度条件
6.简述我国刑法采用的数罪并罚原则及其基本适用规则答数罪并罚,是对一行为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的制度我国刑法采用的数罪并罚原则是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衷原则根据我国刑法典的规定,数罪并罚时应遵守如下基本适用规则⑴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死刑或最重刑为死刑的,采用吸收原贝U,仅应决定执行个死刑⑵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无期徒刑或最重刑为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则,只应决定执行一个无期徒刑
(3)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为有期自由刑即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即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⑷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采用并科原则,附加刑均须执行
7.简述我国刑法规定的计算追诉期限的方法答我国刑法规定的计算追诉期限的方法是
(1)在通常情况下,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2)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3)在时效中断的情况下,前罪追诉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4)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8.简述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答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为
(1)前罪与后罪都是故意犯罪此为构成累犯的主观条件
(2)犯罪分子在犯前罪和后罪时都是年满18周岁的人此为构成累犯的主体条件
(3)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此为构成累犯的刑度条件
(4)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这是构成累犯的时间条件
(5)前后两罪均非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或者前后两罪之一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此为构成累犯的罪质条件这是一般累犯与特别累犯的区别所在
9.简述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形态的特征答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形态的特征是
(1)时空性必须是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即必须是在犯罪处于运动过程中而尚未形成任何停止状态的情况下放弃犯罪
(2)自动性即行为人必须是自动放弃犯罪
(3)彻底性指行为人彻底放弃了原来的犯罪
(4)有效性指行为人必须有效地防止他已实施的犯罪之法定犯罪结果的发生,使犯罪未达既遂状态而停止下来
10.什么是犯罪的不作为构成犯罪的不作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答所谓犯罪的不作为,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应该做也能够做而未做的情况构成犯罪的不作为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这是构成犯罪的不作为的前提
(2)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而未履行
(3)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的不作为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11.
五、案例分析(16分}
1.胡某,男,58岁,XX市XX农场退休职工胡某退休回家后种了3亩多地的芒果2010年3月份,芒果开花结果时,胡某担心有人会偷摘果实,便私自在芒果园四周安装了电网,其子回家发现后及时拆除临近芒果收获季节时,因有人数次潜入芒果园偷摘芒果,胡某极为愤怒,便重新安装了电网并通上了电5月9日晚7时许,XX农场职工子弟王某饭后出门散步,途经胡某的芒果地旁边时,不慎触到胡某安装的电网,即刻被电击倒地刚好路过该地的龙某见状,立即大声呼救,并上前拉扯王某,也被电击倒附近群众闻声赶到现场,切断电源,并将龙某和王某送往医院抢救王某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龙某半月后痊愈试分析并说明理由对于王某的死亡和龙某的受伤,胡某行为时的心理态度是什么?对于胡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罚?(只答处罚原则)答
(1)对于王某的死亡和龙某的受伤,胡某行为时的心理态度属于间接故意,对其行为应当按照(间接)故意犯罪定罪处罚
(2)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其显著特点表现为行为人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抱着漠不关心的放任态度,即不希望、不追求结果的发生,但也不反对结果的发生⑶胡某明知安装电网后可能致人触电伤亡,但其却置他人安危于不顾而私自安装电网,以致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完全符合故意犯罪的构成特征,应当按故意犯罪定罪处罚
(4)胡某私自安装电网的行为,主观上并非希望致人伤亡,而是对于他人伤亡与否采取了听之任之的放任态度,因而其行为时的心理态度属于间接故意而非直接故意⑸胡某安装电网后并未采取任何防止他人触电的措施,因而其心理态度不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2.陈某,男,46岁,某校教师吴某,男,18岁,陈某的外甥,无业朱某,男,17岁,无业陈某困在工作中对校长许某某产生不满,蓄意报复,于是便要家在外地的吴某找个人来干掉许某某,并许诺事成之后给每人3000元钱2009年6月到9月间,陈某带着吴某、朱某数次观察了许某某的办公室方位和工作环境,确认了许某某,并告诉二人如何接近许某某还另外给吴某1000元作为往返路费2009年9月22日下午,吴某与朱某进入许某某的办公案吴某搂住许某某的颈部,朱某用螺纹钢猛击许某某头部数下,吴某又用螺纹钢猛击许某某头部等处,导致许某某重度颅脑损伤死亡吴某、朱某从陈某处拿到钱后潜逃请运用刑法总论中的相关理论分析并说明理由对于陈某、吴某、朱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罚(只答处罚原则)?答
(1)陈某、吴菜、朱某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⑵陈某、吴某、朱某经过商议,并采取残忍手段杀害许某某,既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又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完全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特征,因此构成共同犯罪
(3)陈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教唆犯陈某以金钱为诱惑,指使原本无犯罪意图的吴某和朱某将许某某杀害,其行为完全符合教唆犯的特征,因此属于教唆犯⑷吴某、朱某直接实施了杀害许某某的行为,同属共同犯罪中的实行犯,且作用相当;陈某虽未直接实施杀人行为,但他不仅教唆他人实施犯罪,而且在整个犯罪中居于指挥地位,对于犯罪的发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陈某与吴菜、朱某居于同等地位,而不属于从犯⑸陈某教唆不满18周岁的朱某犯罪,应当从重处罚
(6)朱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不用死刑
3.胡某,男,17岁2009年2月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2009年11月某日晚9时左右,胡某与其朋友陈某喝完酒后在本县城关镇大街上驾车兜风,行至一个夜市小吃区时,撞上了正在马路边行走的张某、王某张某被撞倒卷人车下,挂在车右前避震器与方向横拉杆上,王某被撞倒在马路边(手在地上蹭破了皮)胡某没有停车救人,而是继续向前开因被撞的张某还在车下,车辆行驶不正常,陈某便对胡某说“好像那人在车上呢停车看看吧J胡某说“管他呢!”继续驾车逃跑夜市上的群众见此情景,大喊“车下有人,把车停下”,边喊边往胡某车上扔啤酒瓶、饮料盒,进行阻拦但胡某仍不停车,反而加大油门快速行驶车行至县城南郊一加油站前时自行熄火,而张某被拖带长达2000多米,己血肉模糊、面目全非,惨死于车下试分析并说明理由对于张某的死亡,胡某行为时的心理态度是什么?对于胡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罚(只答处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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