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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湖南省科学设立街道的标准和程序
一、总体要求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加强统筹规划,坚持有利于行政管理、有利于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和规模结构、有利于服务群众和基层、有利于历史文化传承保护利用
(二)尊重城市发展规律,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新型城镇化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科学设立街道
(三)适应城市管理需要,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可申请设立街道,县可申请设立街道试点
(四)原则上不增加乡级行政区划建制(包括乡镇和街道,下同),主体功能定位为农产品主产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的乡镇不得成建制改设为街道,现有街道不符合本标准的应逐步稳慎撤并优化
(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严控楼堂馆所建设有关规定,不得增加“三公”经费、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
二、具体标准
(一)拟设街道标准
1.人口和面积指标
(1)县和不设区的市申请设立街道,拟设街道人口(依据常住人口,参考户籍人口,下同)不低于5万人,面积不低于30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区域面积占比不低于15%,居委会数量不低于村(居)总数的30%
(2)市辖区申请设立街道,拟设街道辖区不全位于城区范围内的,人口不低于6万人,面积不低于20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区域面积占比不低于25%,居委会数量不低于村居总数的50%;拟设街道辖区全部位于城区范围内的,人口不低于7万人,面积不低于6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区域面积占比不低于50%,居委会数量不低于村居总数的70%
2.经济建设指标1拟设街道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工业企业数量、住宿餐饮业企业数量、营业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商店或超市数量等经济建设指标在本县市区乡镇中位于前30%o2从事非农产业的常住人口占比不低于70%
3.社会发展指标1学校、幼儿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托育服务设施、社区教育文化体育设施、公共厕所等公共服务设施符合本省有关部门的标准要求,能够满足辖区内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2自来水普及率不低于95%,垃圾处理率不低于90%o3已建成的应急避难场所人均有效避难面积不小于
1.5平方米,且综合性应急避难所至少可满足本级行政区域所需避难总人数的60%
4.边界和驻地指标拟设街道辖区范围明确,界线清晰连贯,与相邻行政区划之间不交叉重叠,街道办事处驻所辖居委会
5.地名管理指标1地名命名更名符合地名管理法规、规章、政策要求,不随意更改老地名,无不规范地名2拟设街道名称不应在省内重名,并避免同音3地名标志设置全覆盖且符合《地名标志》GB17733—2008规定
6.适当放宽的情形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拟设街道人口指标放宽至不低于4万人1撤并减少乡级行政区划建制的2服务省级及省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的3促进功能区与行政区划融合发展的4设立街道的县市区属于山区类型的或位于省级边界的二增设乡级行政区划建制的条件申请设立街道的县市区确需增加乡级行政区划建制的,县市区内平均每个乡镇街道的人口应达到以下标准
1.平原湖区类县市区不低于
5.5万人
2.丘陵类县市区不低于5万人
3.半山区半丘陵类县市区不低于
4.5万人
4.山区类县市区不低于
3.5万人三指标确认落实部门联审工作机制,设立街道的指标数据和意见,由县市区相关职能部门提供,市州相应职能部门联审并出具意见暂未建成的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已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近期项目计划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提供情况说明地方提供的指标数据和意见,由省民政厅联合省直相关部门审核确认
三、报批程序一审批权限省级及省级以下政府审批设立街道的权限
1.市辖区申请设立街道,行政区划调整方案中不涉及变更乡镇的建制、名称、驻地和管辖范围等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
2.市辖区申请设立街道,行政区划调整方案中涉及变更乡镇的建制、名称、驻地或管辖范围等的,以及县、不设区的市申请设立街道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批二审批程序省民政厅会商有关地方和省直部门,研究拟订全省行政区划调整年度安排方案,报请省委、省政府研究同意后,对纳入年度安排方案的设立街道事项,按以下程序分类指导地方稳慎有序报批
1.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的事项1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街道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街道办事处向市辖区人民政府呈报请示2市辖区研究拟订行政区划调整组织实施总体方案,组织开展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历史文化专项论证,经区政府常务会研究、人大作出决定、政协出具意见、党委全会审议等程序,由市辖区人民政府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呈报请示3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研究批复并送省民政厅备案赋码
2.由省人民政府审批的事项:1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乡镇街道党政联席会议研究,乡镇人大会议决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呈报请示2县市区研究拟订行政区划调整组织实施总体方案,组织开展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历史文化专项论证,经县市区政府常务会研究、人大作出决定、政协出具意见、党委全会审议等程序,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市州人民政府呈报请示3市州民政部门牵头,与相关部门联审确认并开展有关论证评估工作,由市州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呈报请示4省民政厅组织开展调研座谈和部门联审,形成审核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由省民政厅批复并赋予行政区划代码;市州人民政府将批复文件批转或转发至所辖县市区和直属单位
3.批复后有关工作1市州人民政府发布行政区划调整信息,县市区规范从简挂牌,落实行政区划调整方案及配套措施2行政区划调整完成后,县市区人民政府依规报告完成情况,县市区民政部门组织界线勘定,通过图、册等载体公布行政区划信息3有关地方应加强动态监测和跟踪评估,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报告省委、省政府
四、其他本标准和程序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文件下载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科学设立街道的标准和程序》的通知.doc湖南省民政厅解读《湖南省科学设立街道的标准和程序》
一、起草的背景和过程国务院《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镇、街道设立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拟订,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批准设立标准时,同时报送国务院备案民政部《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六条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镇、街道设立标准时,应当将以下材料一式五份径送国务院民政部门
(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具的备案报告;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发标准的文件、标准文本和说明年月,我省设立街道的标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省民政厅印发施行;20178年月,省人民政府印发《湖南省设立镇的标准和程序》《湖南省县乡两级人202010民政府驻地迁移申报审核工作办法》,并连同全省设立街道的标准一并报国务院备案(径送民政部)设立街道的标准执行至今已七年多,有必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部门o职能变更对部分指标作适当调整,故开展新标准起草工作省民政厅党组高度重视,自年启动此项工作以来,厅领导多次带队调研,认真总结近几年我省设立街道的2023工作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对标对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要求,学习借鉴兄弟省份好的经验做法,草拟了我省设立街道标准和程序的征求意见稿一年多来,省民政厅多次听取省直部门和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组织各市州和部分县市区民政局研究讨论,今年月再次书面征求个省直部门的意见,反复论证修改,形成815设立街道标准和程序的送审稿省民政厅经厅党组会议研究,向省人民政府呈报了提请审定印发的请示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印发,并报国务院备案(径送民政部)
二、标准和程序的主要内容(-)总体要求明确了设立街道应遵循的原则、规律和要求
(二)具体标准
1.拟设街道标准
(1)人口和面积指标经统计,全省平均每个街道常住人口万人、面积平方千米,居委会占比,其中市辖区平均每个街道常住
5.
8133.6067%人口万人、面积平方千米、居委会占比,县市平均每个街道常
5.
3321.
2378.33%住人口万人、面积平方千米、居委会占比县市政府驻地镇所辖
6.
8258.
6852.67%;居委会占比根据上述分析数据,结合外省做法和省直部门意见,将设立街
26.70%道的人口和面积及居委会占比三个指标按照不同情形明确了相应标准既照顾当前现实,又考虑未来发展
(2)经济建设指标根据全省《乡村振兴统计监测一套表制度(试行)》,明确了拟设街道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等个经济建设指标考虑到4全省各县市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将上述个指标放在本县市区所辖乡镇中进行比4较
(3)社会发展指标街道作为城市型行政区划,应具备一定的适应城市发展现状的公共服务能力,从学校、幼儿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托育服务设施、社区教育文化体育设施、应急避难场所、自来水普及、垃圾处理、公共厕所等方面设置了定性或定量的指标
(4)边界和驻地指标重点对街道辖区范围、界线、办事处驻地等提出了明确要求,旨在提升拟设街道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5)地名管理指标为加强全省地名管理规范化,从地名命名更名、拟设街道名称、地名标志设置等方面明确了相关要求
(6)适当放宽的情形对撤并减少乡级行政区划建制的、服务省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的、促进功能区与行政区划融合发展的、设立街道的县市区属于山区类型的或位于省级边界的,适当放宽拟设街道人口指标至不低于4万人
2.增设乡级行政区划建制的条件考虑到全省地区间地形差异较大的实际情况,按平原湖区、丘陵区、半山半丘区、山区种地形类别,分别明确设立街道人口不低4于万人、万人、万人、万人全省不搞一刀切,力求通过标准引导,
5.
554.
53.5推动全省构建结构合理、层次分明、重点突出的城镇体系格局,助力高质量发展
3.指标联审确认明确了具体指标由部门联审确认;对未建成但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近期项目计划的基础设施,明确了认可情况
(三)报批程序对省级以下政府审批设立街道的两种情形,分别明确了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确保设立街道工作有章可循、有程序可依规范了行政区划变更批复下发后规范从简挂牌、落实调整方案及配套措施、报告完成情况、行政区划信息发布、动态监测和跟踪评估等程序
(四)其他内容明确了设立街道的标准和程序的施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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