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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11年月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鲁建标字
[2016]40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的通知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工程造价的动态管理,适应建设工程计价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组织制定了《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以下简称“本费用计算规则”)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费用计算规则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2017年3月1日前已签订合同的工程,仍按原合同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自本费用计算规则施行之日起,原省住建厅鲁建标字
[2011]19号文件发布的相关内容同时停止使用
(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为统一我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计价程序并发布相应费率,制定本规则
(二)本规则所称建设工程费用,是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等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
(三)本规则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的计价活动,与我省现行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配套使用
(四)本规则涉及的建设工程计价活动包括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和签订施工合同价以及确定工程结算等内容
(五)规费中的社会保险费,按省政府鲁政发[2016]10号和省住建厅鲁建办字[2016]21号文件规定,在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向建筑企业劳保机构交纳规费中的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按鲁人社发[2015H5号《关于转发人社部发
(2014)103号文件明确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在工程开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交纳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时,应包括社会保险费和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编制竣工结算时,若已按规定交纳社会保险费和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该费用仅作为计税基础,结算时不包括该费用;若未交纳社会保险费和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结算时应包括该费用
(六)本规则中的费用计价程序是计算我省建设工程费用的依据其中,包括定额计价和工程量清单计价两种计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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