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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管理制度(6篇)经济管理制度(通用6篇)经济管理制度篇1
一、财产管理制度规定单位财产实行先分类登记造册(或入实物帐)后使用,并责任到人保管,损坏或丢失者按价赔偿
1、办公室财产附册i
2、仓库财产附册ii
3、流动财产附册适
4、其它设备设施附册iv
二、经费管理制度
1、因公下乡尽量减轻学校负担禁止私自向学校推销物品;禁止工作日中午饮酒;禁止在工作时间内参与打牌赌博
2、各学校交费(不含个人承包项目等)一律由会计接收因特殊情况,其他人员接收者必须及时转交财会人员,不允许私自冲抵票据,否则按违纪论处,并追究责任
3、因公出差、开会、培训等按有关规定报销每天生活费补助标准为省级30元,市级20元;每夜住宿补助标准为省级50元,
4.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对方当事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4.1对方单位具有法人资格,有经营权;
4.2有履约能力,资信良好;
4.3对方签约人是法定代表人或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
5.签订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贝和‘物美价廉,择优签约的原则
6.经济合同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尽量采用统一经济合同文本
7.签订经济合同必须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否则所签订的合同一律无效
8.合同对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9.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须经理办公会审核,报法定代表人批准
10.批准后的合同,应由综合部盖章、编号、存档原件交综合部存档,财务人员、执行部门各持一份n.合同履行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贝•!,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履行,维护公司的利益
12.财务人员按合同要求,对付款申请审核无误,按财务审批权限付款
13.主管经理负责审核合同的付款形式、付款数额、付款时间,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对合同在付款、监督、结算方面负责任财务人员对原始凭证不齐,不符合公司要求的付款可以拒付,上报领导,对知情不报者,承担相应责任经济管理制度篇5保证本公司在国家的政策、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法经营,保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加强公司内部的合同管理,减少经济纠纷,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公司各业务部门签订的商品购销及贸易类经济合同,其他合同的管理规定将另行制定合同的内容要求第一条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和计划的要求,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损害本公司的利益第二条订立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为公司创造经济效益第三条为保证经济合同内容的合法性,禁止随便携带已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的空白合同或空白便条,如确有需要,须经主管业务的副总经理批准并办理领用手续,使用完毕经审查无误后,办理销准手续合同的签订要求第四条公司的所有经济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第五条为便于管理,公司的经济合同实行统一编号制和一式五份制合同签订后,除交付对方必要的份数外,负责该项业务的业务员应存底,同时送合同监察员、业务主管部门及财务部门各一份存查第六条所有经济合同原则上应采用公司统一制定的格式合同业务人员对于格式合同的条款须有全面、正确的理解,对于选择的条款和不采用的、条款应明确标注,以免产生误解第七条在订立经济合同前,应对对方当事人的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及资信状况进行认真审查,并应将上述情况形成书面资料存查第八条合同的关键用语应力求准确,表述应规范,明确,文字书写要工整第九条合同应具备下列主要条款
(一)合同标的(如货物、劳务等);
(二)标的物数量和质量(质量应写明执行何种质量标准或由双方议定);
(三)价款或酬金,除写明数额外,还应明确支付地点、计算标准、支付方式等;
(四)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数额较大的经济合同,有条件的应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保证(可采用担保、抵押、保证金、留置等方式)第十条合同订立后,如经双方协商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由双方签字盖章合同审批权限第十一条本规定范围内的所有经济合同都必须严格地按照下列权限审批第十二条合同中涉及支付贷款,依据货款数额按照以下权限审批
(一)货款总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由业务部门、财务部审核,主管副总经理审批,经财务总监核准;
(二)货款总额在100万500万元的,由业务部门、财务部、主管〜副总经理审核,报总经理审批,经财务总监核准;
(三)货款总额在500万20__万元的,由业务部门、财务部、主管〜副总经理,报董事长审批,经财务总监核准;
(四)货款总额在20_万元以上的,由业务部门、财务部、主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经理报董事长审批,并经董事长办公会通过第十三条合同条款中如有涉及定金预付内容的,依据定金数额,按下列权限审批
1.定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业务部门、财务部审核,主管副总经理审批,报财务总监核准
2.定金数额在10万50万元的,由业务部门、财务部、主管副总〜经理审批,报总经理审批,经财务总监核准;
3.定金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由业务部门、财务部、主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审核,经财务总监核准,报董事长审批第十四条各下属公司一律不得擅自对外担保贷款第十五条各业务部门只能在各自经营范围内对外签订购销合同及进出口代理合同,其他合同(如借款、担保、承包、合资、联营等),必须经公司法人代表,特别授权方可签订第十六条以上审批权限应严格遵守,严禁隐瞒不报,不准逾级逾时上报合同的审批程序第十七条结合前一章有关规定,合同的审批应按照主办业务员、部门经理、合同监察员、公司经理、总公司领导这一顺序严格执行审批程序第十八条各级审批人员应对合同进行全面审核,并写明具体意见业务人员、部门经理应着重审查合同的真实性和经济效益;合同监察人员应主要从合同的规范性、合法性等方面进行审核;公司经理对合同负责全面审核以上人员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责第十九条具体每一经济合同的审批应填写合同审核表,审批表格样式附后第二十条已订立的经济合同经双方协商,确有必要变更或撤销的,按照合同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第二十一条合同审批表和双方的往来信件、传真、函电、票据、单证等,均应作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同合同一起存档备查合同的履行及管理第二十二条经济合同签订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各业务部门应积极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同时督促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第二十三条对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且我方已掌握其确切资料,可为维护公司的利益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第二十四条为了对合同签订后的履行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执行合同的业务员、合同监察员在审查合同时,应根据双方约定的履行期限和方式制作合同履行进度表第二十五条合同监察员应根据合同履行进度表,监督合同的履行情况,并由具体业务主办人员同合同监察员共同视履行进度填写进度表第二十六条合同对方如不履行合同或出现违约,业务人员应立即将具体情况向合同监察员和部门负责人通报,共同制定对策合同出现问题后的处理第二十七条经济合同在订立或履行过程中发生问题和纠纷的,业务部门应及时向主管机构和领导逐级汇报,汇报应采用书面形式,情况特别紧急的(如货入仓),应先行采取紧急措施,保证财产不受损失第二十八条对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违约的,我方应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并通知对方尽快履行合同,要求其承担因违约给我方造成的经济损失;通知或其他意思表示应采用书面并可留作依据的方式第二十九条如通过协商方式不能解决纠纷,业务部门应及时与公司法律事务室联系,听取法律意见,以便通过程序妥善处理第三十条各业务部门及有关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对于违反上述规定,导致公司经济利益受到损失的,将根据公司奖惩制度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经济管理制度篇
61、为防止发生事故,保护职工身体健康,实现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公司有关安全规章制度,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2、每个职工都必须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对本职工作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所有职工对他人的违章行为有制止和向上级反映的义务对领导违章指挥有拒绝执行的权力
3、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论是否产生后果,均应承担责任,按本规定给予罚款处理情节比较严重的,屡教不改的可以加重处罚,直至行政处分
4、在日常的安全检查中,在同一科队一个月内查出违章3起(含3起)以上,对该科队主管领导罚款50元、对单位罚款200元
5、在各种特殊安全活动期间查到违章违纪行为,一律加倍处罚
6、根据具体情况有些问题可由安全部门规定为整改项目,在限定整改期内完成,可不罚款
7、对所查的违章违纪罚款,由安全部门开出罚款通知书经主管领导签字后生效,交煤矿财务扣款市级30元;车票据实核算返城后开支票据一般在一周内找站长签批,否则无效
4、单位来客,一律先请示后安排,保后签字并及时向站长报帐,否则不予报销
5、因公派车,也必须先请示后安排(且每次预支加油费不超过200元,多退少补),加油票等由用车人签名,并由司机于月底汇总后报销
6、单位购置、安装或维修物品(设备、设施等),必须先请示,后预算,再安排,否则不予报销
7、下乡照像、禁烧秸杆(包村),周末或节假日加班、装卸作业本或其它教学设备等,每天补助生活费不少于20元,期末兑现
8、班子成员职务津贴可参照上级“绩效工资”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补充说明
1、其它特殊情况由站长办公会议研究支付
2、教育经济开发中心有关个人承包项目合同另附经济管理制度篇
2、合同管理的部门
1.1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是集团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办事处的经济合同管理部门
1.2经济合同管理的具体内容是,提供各类格式合同,检查合同订立人资格,审核合同条款,督促合同履行,建立合同台帐,向主管领导提出整改意见
1.3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办事处的具体业务仍应按职责权限规定,各司其职负责洽谈,法律部不作干预
1.4集团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办事处的对外经济合同,是集团公司业务部门的经济合同,均应以集团公司的名义签订,经集团公司主管总裁书面批准的可除外,但其管理仍应纳入本办法之内
二、合同管理办法
2.3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办事处应确定12人为经济合同订〜立人,报法律事务部备案后,作为授权代理订立经济合同的合法依据
2.4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办事处经济合同订立人有变更的,应及时书面通知法律部变更备案
2.5全部经济合同,我集团公司方应按一式三份留存,一份交财务部,一份交法律部,另一份在合同履行完毕后,由该业务部门负责经过法律部交集团公司档案室存档
2.6各类经济合同的格式条款由法律部提供,未尽事宜(补充部分)由集团公司各业务部门、各分公司、各办事处按业务特点补充,但应征得法律部对其合法性、安全性的书面认可
2.7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集团公司各业务部门、各分公司、各办事处的经济合同均应由其明确的合同订立人对外按本办法签订,法律部审核条款后,送该业务主管总裁签字认可,总裁办公室凭主管总裁的认可签字给予盖章
2.88总裁办公室建立经济合同盖章登记台帐,实行登记管理
2.99法律部对全部经济合同进行统一编号,未经编号的经济合同,未经登记的经济合同,集团公司可不予认可,并作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依据
2.10各类经济合同的变更,亦适用上述办法
2.11财务部按经济合同规定付款,法律部有权建议财务部缓付,拒付款项,主管总裁批准后,财务部应予执行
三、对经办人员的奖惩
3.1对本办法提出合理建议,对订立和履行经济合同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法律部负责呈报奖励
3.2对集团公司业务部门、各分公司、各办事处已订立的经济合同提出合理变更意见,使集团公司获益的,法律部负责呈报奖励
3.3对未按本暂行办法订立的经济合同的,法律部负责呈报整改
4.4对未按本暂行办法订立和履行经济合同,给集团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法律部负责呈报惩罚集团公司将依本暂行办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经济责任
5.5对利用职务便利,擅自对外订立经济合同,隐瞒真相诱使集团公司对外订立经济合同的,诱使集团公司盖章,法律部负责调查取证,集团公司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
四、其它
6.1经济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代码),税务证(税号)应作为合同附件
6.2经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全部往来信函、传真、电报、电子邮件等均应作为经济合同附件
6.3履行经济合同时,我方发出的全部信函、传真、电报、电子邮件等,事涉经济合同的变更履行,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作订立合同办理
6.4经主管总裁批准,由各业务部门,分公司、办事处以自己名义订立的经济合同,也适用本办法
4.5经分管总裁批准的非标准(非格式)的各类经济协议,由法律部根据主管总裁的意见另议
4.6经济合同、经济合同附件,主管人员批示,付款凭证,收发货凭证均属合同归档内容经济管理制度篇3第一条为支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的贷款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具有法人资格,并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政策性银行未经批准,不得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业务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条件
(一)借款人已取得贷款证(卡)并在贷款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O
(二)借款人产权清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核心管理人员素质较高
(三)借款人实收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信用良好,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建设项目已列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能够进行实质性开发建设
(五)借款人已取得建设项目所需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
(六)建设项目资本金(所有者权益)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并在贷款使用前已投入项目建设
(七)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八)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必须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不得挪作他用严禁以流动资金贷款形式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执行,可适当下浮,但下浮比例不得超过10%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应以项目销售收入及借款人其他经营收入作为还款来源第九条贷款人应当依法开展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业务贷款人应对借款人和建设项目进行调查、评估,加强贷款审查借款人应按要求向贷款人提供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贷款人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第十条借款人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应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有效担保第十一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合同,办妥担保手续采用抵(质)押担保方式的,贷款人应及时办理抵(质)押登记第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实行封闭管理借贷双方应签订资金监管协议,设定资金监管账户贷款人应通过资金监管账户对资金的流出和流入等情况进行有效监控管理第十三条贷款人应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和检查,借款人应定期向贷款人提供项目建设进度、贷款使用、项目销售等方面的信息以及财务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第十四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相关借贷经营活动实施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建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对相关借贷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列入房地产贷款科目核算第十六条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项目的贷款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9)129号文印发)同时废止经济管理制度篇
41.签订合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经济合同法》、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
2.凡对外签订的合同,相关部门经理需填写《汇签单》,送公司有关领导签署意见,报总经理批准重大合同必须经过经理办公会评审并报董事长批准
3.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除法人代表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超越代理权限和非法人委托人均无权对外签约但经法人特别授权并发给委托证书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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