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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贵州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程序为加强对公路工程质量日勺监督管理,深入规范本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开展质监工作的实际,对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程序做如下规定第一条从办理监督手续起到工程通过竣工验收止,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期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材料设备采购单位都必须积极接受质监站的监督检查第二条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动工前,应填写《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到质量监督站申请监督(监督申请的有关表格及其他监督专用表格见附件四)第三条对动工前不按规定申请监督的建设单位,各级质量监督站责令其补办监督手续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基本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同意其动工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办理监督手续时应向质监站提供下列文献及资料
(一)、初步设计批复文献、施工图纸和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协议副本;
(二)、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及人员资质、资信材料;
(三)、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质量工作和质量责任制度;二监]:计划
(四)、施工、监理单位工地试验检测设备、人员清单第五条质监站在收到《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两周内对第四条所述文献、资料及现场进行核算后,确定工程项目质量监督负责人,制定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填写《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发送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抄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上级质监站第六条监督计划的重要内容包括工程名称、监督负责人、工程规模、技术原则及建设过程各阶段的监督检查工作内容安排、交(竣)工验收的规定及其他它事项第七条施工过程中,质监站应按《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和监督计划的内容开展质量监督工作定期和不定期地采用巡查、抽查的方式对建设、施工、监理各方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管理制度、质量岗位责任制的建立健全、工程实体质量、内业资料等进行检查质监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及其他有关场所或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出示《交通行政执法证》第八条重点工程项目,采用监督工程师驻地制,驻地监督工程师常常检查工地,对工地状况作好认真的记录发现较大质量问题及时将检查状况反馈给建设、施工、监理各方,并下发抽检意见告知书第九条建设单位负责及时组织监理、施工单位贯彻处理抽查意见告知书中提出日勺问题,并在日内将处理意见书面报驻地监督工程师,处理完毕后应将处10理成果书面报驻地监督工程师第十条建设方应向驻地监督工程师提供)较大工程设计变更资料)12签发给施工、监理单位的有关工程方面的工作指示)各次生产调度会的会议纪要3监理单位应向驻地监督工程师提供)监理规划、监理程序)每月有关质量和12进度的工作汇报)经业主同意后日勺人员变更状况3施工单位应向驻地监督工程师提供)大型构造物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自检1程序)项目经理名单及资格证书2第十一条建设、监理单位召开日勺有关质量工作方面的会议,应告知驻地监督工程师参与第十二条建立汇报制度,各驻地监督工程师每月定期向站长提交监督工作月报(月报格式见附件二)各地(州、市)质监站每六个月向省站提交工作汇报,省质监站每六个月向交通厅及交通部质监总站提交工作汇报第十三条按《贵州省重点公路工程质量定期检查评比措施》(见附件一)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并公布工程质量动态四工程验收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全面完毕所承包的工程、整顿完毕内业资料,报监理工程师签认同意,并经建设单位核算具有交工验收条件后,由建设单位向质监站提出交工验收申请;监督工程师下发了抽检意见告知单而承包人和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处理的协议段不予验收第十五条质监站收到交验申请后十五日内组织建设从业有关各方按交通部《公路工程竣工验收措施》、《公路工程质量检查评估原则》和《贵州省公路工程单位工程交工验收实行措施》(见附件三)的规定,对工程进行检测、评估,完毕质量检测汇报第十六条交工验收时,质监站向交工验收委员会汇报检测状况并签发《公路工程质量鉴定证书》未经质监站进行质量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组织交工验收第十七条竣工验收前质监站须对交工验收时提出须加固、补强、返工及处理的问题时处理贯彻状况及交工后对上述出现问题时处理成果进行检查、核定,并完毕监督工作汇报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第十八条竣工验收后,质监站根据竣工验收委员会核定的质量等级颁发《工程质量鉴定书》五质量监督档案第十九条质监站对每项受监工程建立一套完整的质量监督资料档案,并对各项工程的质量监督资料进行分类分析汇总,为全面掌握工程质量动态,调整工作重点和对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资信管理提供根据六事故处理第二十条公路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小时内向有关质监站24汇报质监站收到质量事故汇报后,应督促有关单位保护现场,采用措施防止损失深入扩大,并初步判断事故性质,及时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汇报有关状况公路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程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有关建设单位对质量事故进行处理后,应将处理成果报质监站存档七附则第二十二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质监站作出的工程质量鉴定、监督汇报有异议,可在收到工程质量鉴定、监督汇报之日起三十天内向作出工程质量鉴定、监督汇报的质监站申请复核,该质监站应当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告知有关单位和个人第二十三条本措施由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措施从行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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