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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财政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行政许可事项一事项类型1行政许可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主项名称事项名称2构设立审批子项名称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Q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公布,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8月31设定依据3日主席令第十四号修改)第二十五条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实施主体4自治区财政厅实施主体性质5法定机关行使层级6自治区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公布,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8月31权限划分7日主席令第十四号修改)第二十五条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公布,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8月31行使内容8日主席令第十四号修改)第二十五条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由省、自治区、直辖巾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实施对象9自治区范围内的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对象裁量10无权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八至十条规定,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1实施条件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2名以上合伙人,且合伙人均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经营场所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行政许可事项事项类型1行政许可主项名称注册会计师注册事项名称2子项名称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公布,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十四号修改)第九条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设定依据3并从事审计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实施主体4广西壮族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实施主体性质5社会团体行使层级6自治区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公布,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十四号修改)第九条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权限划分7并从事审计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公布,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十四号修改)第九条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行使内容8并从事审计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实施对象9自治区范围内的注册会计师10实施对象裁量权无
一、根据《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2005年1月22日财政部令第25号公布,2019年3月15日《财政部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在中国境内从事审计业务工作2年以上者,可以向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二)经依法认定或者考核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根据《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第五条规定,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实施条件11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五)因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而被撤销注册,自撤销注册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六)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七)年龄超过70周岁的根据《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2005年1月22日财政部令第25号公布,2019年3月15日《财政部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十六条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受刑事处罚的;
(三)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年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许可的变动12对因前款第
(四)项被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人员,由省级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向社会公告根据《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2005年1月22日财政部令第25号公布,2019年3月15日《财政部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二十条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注销注册
(一)依法被撤销注册,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二)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法懿结20个工作日办结时限13办结时限裁量权14个工作日数量限制14无数量限制办理数量裁量权15无收费标准及其依据16不收费备注17无(-)15名以上由注册会计师担任的合伙人,且合伙人均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条件;
(二)6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
(三)书面合伙协议;
(四)有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财政部依授权规定的其他条件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5名以上股东,且股东均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
(二)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
(三)股东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
(四)有经营场所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
十一、十二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成为合伙人(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二)最近连续3年在会计帅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且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时间累计不少于10年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
(四)成为合伙人(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决定;
(五)在境内有稳定住所,每年在境内居留不少于6个月,且最近连续居留已满5年因受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被吊销、撤销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其被吊销、撤销执业资格之前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的年限,不得计入本条第三项规定的累计年限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条件,但具有相关职业资格的人员,经合伙协议约定,可以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履行内部特定管理职责或者从事咨询业务的合伙人,但不得担任首席合伙人和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该会计师事务所实施控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3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二)不少于50名注册会计师(已到和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除外);
(三)申请设立分所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跨省级行政区划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上一年度业务收入应当达到2000万元以上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的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其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期限,可以从合并或者分立前会计师事务所取得执业许可的时间算起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该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分所负责人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并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不少于5名注册会计师,且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关系应当转入分所所在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由总所人员兼任分所负责人的,其执业关系可以不作变动,但不计入本项规定的5名注册会计师;
(三)有经营场所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至三十五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下列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涉及工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办理完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二)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
(三)合伙人(股东);
(四)经营场所;
(五)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资本分所的名称、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发生变更的,该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向会计师事务所和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许可的变动12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变更备案的,应当提交变更事项情况表,以及变更事项符合会计师事务所和分所执业许可条件的证明材料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变更名称的,应当同时向会计师事务所和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交回原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或者分所执业证书,换取新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或者分所执业证书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的名称变更情况予以公告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办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会计师事务所依法终止的;
(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者执业许可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执业许可的其他情形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注销的,比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分所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办理工商注销手续之日起10日内,告知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办结时限13办结时限裁量权12个工作日数量限制14无数量限制办理数量裁量15无权收费标准及其16不收费依据备注17无事项类型1行政许可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办主项名称事项名称2理审计业务审批子项名称无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公布,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十四号修改)第四十四条外国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在中国境内临时办理有关业务的,须经有关的省、自治区、设定依据3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
(2013)44号)第15项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实施主体4自治区财政厅实施主体性质5法定机关行使层级6自治区级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公布,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十四号修改)第四十四条外国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在中国境内临时办理有关业务的,须经有关的省、自治区、权限划分7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
(2013)44号)第15项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公布,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014行使内容8年8月31日主席令第十四号修改)第四十四条外国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在中国境内临时办理有关业务的,须经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需要到广西临时开展审计业务的外国及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实施对象9务所实施对象裁量权10无根据《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财会
(2011)4号)第二条规定,申请办理外国及港澳实施条件11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来广西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未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的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应外国母公司要求,对外国母公司在我国境内投资而委托到广西临时办理审计业务
2.未在内地设立可以承办审计业务机构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会计师事务所,接受事务所所在地区或我国境外委托人委托,需要在广西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临时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内新增或变更临时执业项目的,以及《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上载明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审批机关报告因前述许可的变动12事项变更需换发临时执业许可证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在临时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内,境外会计师事务所终止经营或被境外相关机构撤销执业资格的,其所取得的在中国内地的临时执业许可证相应废止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办结时限13办结时限裁量权14个工作日数量限制14无数量限制审批数量裁量权15无收费标准及其依16不收费据备注17无事项类型1行政许可主项名称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事项名称2子项名称无L《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月21日主席令第二十一号,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
2.《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三条第一款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设定依据3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3.《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汇总清单》第D10005项,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4.《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
(2013)44号)第14项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5.《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财会
(2005)35号)第四条“在广西区境内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按属地管理原则,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实施主体4自治区财政厅实施主体性质5法定机关行使层级6自治区、市、县三级分级管理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按照颁发中介机构营业执照的工商管理部门的层级确定审批权级,权限划分7即营业执照为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由自治区进行审批,营业执照为各市、县(区、县级市)颁发的由各市、县(区、县级市)进行审批营业执照为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行使内容8业务,由自治区财政厅审批并核发代理记账业务许可证实施对象9申请设立会计代理记账的中介机构实施对象裁量权10无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代理记账许可需符合下列条件
1.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2.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实施条件
11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并由代理记账机构自主评价认定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仅在一个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应当自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代理记账机构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审批机关领取新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同时交回原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代理记账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迁出地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将代理记账机构相关信息及材料移交迁入地审批机关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向其所在许可的变动12地的审批机关办理备案登记分支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资格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的,审批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代理记账机构有卜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收回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予以公告L代理记账机构依法终止的;
2.代理记账资格被依法撤销或撤回的;3•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办结时限13办结时限裁量权10个工作日数量限制14无数量限制审批数量裁量权15无收费标准及其依16不收费据备注17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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