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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道路养护管理制度汇编年试行版)(2017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二一八年一月
8、三级公路为供汽车、非汽车交通混合行驶的双车道公路年平均日设计交通量宜为2000-6000辆小客车
9、四级公路为供汽车、非汽车交通混合行驶的双车道或单车道公路双车道四级公路的年平均日设计交通量宜在2000辆小客车以下,单车道四级公路的年平均日设计交通量宜在400辆小客车以下第四条道路管养工作内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我市实际情况,分为移交管理、计划管理、综合巡查、检查检测、小修保养、大中修工程、交通抢险工程、市场监管、教育培训I、养护工作考核等十个部分第五条道路管养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由委制定我市相关管理制度第六条道路养护范围包括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人行道、人行天桥及其附属设施、通道、边坡、挡土墙、中央防撞墙、隔离带、隔音墙(屏)、交通观测站、监控设施等道路设施;标牌、标识、标线、护栏等交通管理设施第七条道路养护管理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筹盘子、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分块实施”以及“决策与执行分离、管养分离”的工作原则
1、委根据现行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道路养护规章制度和技术管理要求,协调、监督执行
2、交通设施局(公路管理局)、执法支队、各交通运输局、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造价管理站)依据各自职责承担相应工作任务,负责依据本制度汇编规定,制订相关实施细则第八条各交通运输局按照设施量和养护定额,编制详细道路养护资金计划需求交通设施局根据道路养护计划资金切块盘子,按照优先保障刚性需求,柔性需求按财力依序编列原则,组织交通运输局修编道路养护年度计划经委批准后,财审处负责下达养护年度计划至交通设施局和各交通运输局执行第九条道路日常养护计划实行计划额度包干使用机制,其中小修作业实行计划额度控制下的核销机制第十条道路养护工程实行计划管理、采购管理、合约控制、计量支付、验收结算、审计决算的工作流程,其中中修工程、大修工程、改建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第十一条坚持道路养护与路政管理相结合,加大道路保护力度加强道路巡查管理,实行“人路绑定、巡查网格化”的管理机制,将道路病害及路政违法案件消除在萌芽阶段第十二条道路养护工程采购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选用养护队伍第十三条道路养护技术管理的基本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技术集中评审、分级实施;坚持智能化发展方向;注重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应用第十四条道路养护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档案的积累和归档管理工作应及时、完整、准确和系统道路设施检查检测、日常养护、大中修和应急抢险项目应严格按照档案管理及竣工验收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的录入相关系统,做好存档工作第十五条道路养护工作实行养护单位自查、各交通运输局月度履约考核、交通设施局月度督查考核的考核工作机制第十六条委每周组织召开道路养护工作例会第十七条道路养护工作必须注重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按照“守土有责”的原则,各单位承担各自工作职责范围内的质量、安全管理责任第十八条道路养护工作必须与廉政建设及风险控制工作相结合,落实廉政管理责任制,防范廉政风险第十九条编制依据
(一)国家或行业现行相关技术规范
1.《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
20162.《建筑边坡鉴定与加固技术规范》GB50843-
20133.《城镇桥梁养护技术规范》CJJ99-
20164.《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8号
5.《城市桥梁检测与评定技术规范》CJJ/T233-
20156.《公路路面技术状况自动化检测规程》JTG/TE61-
20147.《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JTG H20-
20078.《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H10-
20099.《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QTGH30-
200410.《公路沥青路面养护技术规范》JTJ
073.2-
200111.《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养护技术规范》JTJ
073.1-
200112.《公路桥梁荷载试验规程》JTG/TJ2101-
201513.《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定标准》JTGTH21-
201114.《公路桥梁承载能力检测评定规程》JTG/T J21-
201115.《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H11-
200416.《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JTGH12-
201517.《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估算指标》HGZ-120-
201118.《国省干线GBM工程实施标准》
19.《国省干线公路文明建设样板路实施标准》二广东省、深圳市有关法规、文件
1.《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道路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试行》深交2016123号
2.《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道路管养预备费使用管理办法》深交2017410号
3.《深圳市公共区域环境卫生质量和管理要求》SZJG27-
20084.原市各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局《关于印发加强交通设施环境卫生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城管[2004R58号)
5.《深圳市道路设施日常养护考核督查管理办法》
6.《深圳市道路典型病害养护操作技术指引》
7.《深圳市桥梁典型病害养护操作技术指引》
8.《深圳市隧道典型病害养护操作技术指引》
9.《深圳市交通管理设施典型病害养护操作技术指引》
10.《深圳市道路、桥梁和隧道养护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操作技术指引》
11.《深圳市道路养护管理模式》(2012版)第二册道路设施移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道路设施移交接管行为,明确建设单位、接管单位、产权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提高道路设施维护管理效率,根据《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道路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和《深圳市道路养护管理制度汇编》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情况的道路设施移交
(一)道路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
(二)道路大中修工程项目;
(三)道路建设单位或原产权单位申请移交的现状道路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道路设施包含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人行天桥、人行道、涵洞、通道、边坡、挡土墙、中央防撞墙、隔离带、隔音墙(屏)、标牌、标志、标线、护栏等照明、管线、绿化、给排水等不属交通运输委管养职责范围的不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第四条道路设施移交主要包含实物接管、产权移交及注册登记第五条道路设施移交管理工作按照“统一标准、统一入口、分工负责”的原则实施深圳市交通公用设施管理局(以下简称交通设施局)负责道路产权接收和注册登记;各交通运输局为道路设施实物接收及管养单位;建设单位是道路设施移交工作的实施主体单位第二节实物接管第六条实物接管主要工作内容包括移交接管申请受理、资料审查、道路设施现场验收、签订移交协议等第七条市交通运输委管养职责范围的道路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列入我市公路与城市道路网规划的道路,包括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支路等以及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
(二)满足社会车辆安全自由通行的道路
(三)市政府研究明确应由交委管养的道路第八条交通运输局进行实物验收接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于市交通运输委管养职责范围内的道路设施;
(二)工程项目已竣工验收合格;
(三)建设单位书面向交通运输局提交了道路设施移交管养申请;
(四)本办法中要求提交的实物接管资料(见附件4)齐全;
(五)经现场验收,道路设施种类与数量准确无误,质量完好,存在问题整改完毕;
(六)交通运输局、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道路移交管养协议及道路设施移交书中的各项条款均无异议第九条道路设施实物接管采用“分级核准,统一备案”制对于满足第七条、第八条接管条件的待移交道路,由交通运输局负责审查核准,并定期向交通设施局办理备案对于其他特殊情况待移交道路,由交通运输局报委,经委核准后,向交通设施局办理备案第十条交通设施施工图应报设施局审查,且符合《深圳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维护工程施工图设计图样》相关要求道路设施施工图应报建管处审查,且满足《深圳市道路设计指引》、《深圳市声屏障设计指引》、《深圳市桥梁立体绿化技术指引》及《深圳市人行天桥和连廊设计指引》相关要求,否则不予颁发开工许可以上设计指引及设计样图均采用最新标准第十一条道路及交通设施在竣工验收或移交验收前3个月向所在辖区实物接管单位书面发函通报拟移交接管道路设施的工程概刖s为适应深圳市道路科学化、精细化管养的要求,践行深圳质量,打造品质交通,按照委总体部署,在《深圳市道路养护管理模式年版)》基础上,总结我市道路养护管理经验,结合养(2012护管理工作实际,设施局组织,建管处、财审处、各交通运输局及质监站(造价站)参与,共同开展了《深圳市道路养护管理制度汇编》编制工作在编制过程中,徐忠平副主任多次组织研究,交通设施局进行了广泛调查,查阅了大量养护方面的技术资料和养护管理制度文件,征求了道路养护管理单位与养护企业的意见,充分考虑与相关标准、规范、现行养护管理工作内容、工作职责等协调一致,贯彻“全面制定养护标准规范,全面优化养护招标采购,全面重组养护巡查队伍,全面改革养护考核机制,全面探索养护管理模式,全面加强养护和路政工作紧密联动,全面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的原则,结合深圳市道路养护管理实际,进一步理顺道路养护管理职责关系,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办事流程,经反复修改,最终形成《深圳市道路养护管理制度汇编》(以下简称本汇编)本汇编由正本和附件两部分组成,其中,正本按照养护管理业务工作分类,由总则、移交管理、计划管理、综合巡查、检查检测、小修保养、大中修工程、交通抢险工程、市场监管、教育培训、养护工作考核、附则等章节组成与以往养护管理12工作相比,本汇编重点编写了道路移交、小修保养、大中修工程、养护工作考核等内容,引入了检查检测等方面内容,突出了系统化、规范况,交通运输局针对拟接管道路设施情况建立台账,以实现道路设施从建设到管理养护环节的无缝对接第十二条新建或改建道路移交,交通运输局需参加竣工验收,旧路移交,交通运输局需组织现场验收,同时核实道路质量完好性及数量道路质量检测包括车行道铺筑质量、平整度、路框差、接茬等,桥梁混凝土表面缺陷、护栏质量、表层涂装、伸缩缝质量等,隧道洞口、洞门、衬砌及机电设施质量等,应根据道路接管质量验收表(见附件5)、桥梁接管质量验收表(见附件6)、隧道接管质量验收表(见附件7)、边坡接管质量验收表(见附件8)进行检测,检测完成后出具《工程质量检测意见》,对不合格设施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上述指引不能代替规范,建设单位的道路设施质量仍应满足交通建设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第十三条对于无质量检测报告的道路设施,建设单位还应提供专业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评定报告对检测评定结果为危险或存在安全隐患的结构设施,在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前,各交通运输局不予接收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或其委托办理实物接管单位)应在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辖区交通运输局提交《道路设施实物接管申请表》(见附件3)和实物接管所需的工程资料(见附件4)交通运输局需检查资料完备情况,如不符合要求,则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申请单位明确办理实物接管所需材料,并明确相关材料的形式、格式及提交时限第十五条在申请资料完备无误后,由交通运输局组织相关单位(包括建设单位、养护单位等)对整改意见完成情况进行核查核查过程中发现设施量有差异或设施不完善仍需要整改的,应在现场向建设单位提出整改要求,议定整改期限,并于3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整改意见
(一)新建道路针对竣工验收时提出的整改意见完成情况进行核查;
(二)现状道路针对工程质量检测时提出的整改意见完成情况进行核查第十六条具备实物接管条件后,交通运输局与建设单位办理实物接管手续,在道路设施移交书(见附件13)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道路移交管养协议中应确认道路质量责任单位和责任期,并明确移交单位在期限内(3个月内)到交通设施局完成办理产权登记和档案资料移交,否则协议自行失效的相关规定第十七条每月25日前,各交通运输局向交通设施局报送每月辖区内设施增减数量,办理月度接管道路项目备案;交通设施局负责汇总更新,向委报送当月度全委增减实物接管道路设施情况第十八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即日起,各相关交通运输局先行进行道路执法管理,但在完成实物接管前,该项目管养维护工作仍由相应建设单位负责第十九条道路工程质量保修期在施工合同中进行约定,保修期内出现的工程质量缺陷问题,交通运输局督促建设单位及时修复第二十条交通运输局应当根据完成实物接管、产权移交登记手续的新增道路设施量,及时编制并申报养护经费预算,以确保新增道路设施养护工作的正常开展第二十一条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接管条件的现状道路及附属设施,由各交通运输局在受理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按程序报交通设施局,交通设施局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对不能接管的道路设施,由交通设施局报委分管领导同意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第三节产权移交及注册登记第二十二条产权移交及注册登记的工作内容包括道路设施的档案资料审查、接收,办理产权移交及注册登记(具体流程见附件2)第二十三条道路设施办理产权移交,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于我委管养职责范围内的道路设施;
(二)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
(三)建设单位已在市交通主管部门办理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
(四)建设单位书面向交通设施局提交了道路设施产权移交申请(见附件10);
(五)本办法中要求提交的道路设施产权档案资料(见附件11)齐全;
(六)已办理实物接管手续,签订了道路移交管养协议(见附件9),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和交通运输局已在道路设施移交书(见附件13)上签署了意见并加盖公章;
(七)道路红线明确;
(八)涉及其他非道路资产移交的,还应当提供满足相关规定的资产证明材料第二十四条以下特殊情况经市交通运输委批准后可以办理产权移交登记
(一)市政府相关会议纪要或市领导批示,要求移交的现状道路;
(二)其他无道路产权资料或道路产权资料不齐有需要移交接管的道路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或其委托办理产权移交单位)应在自与交通运输局签订道路移交管养协议后30个工作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交通设施局提交道路设施产权移交注册登记申请表(见附件10)和档案资料(见附件H),办理产权移交、注册登记,确定权属关系第一十六条交通设施局接收相关资料时,需当场检查资料完备情况,如种类数量未达到本办法要求,应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申请单位明确办理产权移交所需材料,并明确相关材料的形式、格式及提交时限;如符合要求,则需开具收文回执(见附件12)自收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交通设施局对工程竣工资料和产权资料内容进行审查;审核过程中,如所提交资料不齐或不符规定的,交通设施局需通知补充材料,审核时限自补齐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第二十七条若必备资料合格但必要资料不齐全的,可先办理产权移交,但需建设单位签署承诺书,并在承诺期内补充提交剩余资料,承诺期不得超过3个月第二十八条为明确道路设施产权权属,加强道路设施产权管理,实行设施产权移交书制度《深圳市道路设施产权移交书》(见附件13)作为道路设施移交接管手续的证明,同时是申请管养经费的依据产权移交书一式六份,两份交通设施局登记存档,其余四份分别由交通运输局、执法支队、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存档第二十九条对在运营中的道路设施拆除或废弃,由交通运输局按《公路法》、《广东省公路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规定统一办理交通运输局需在道路设施拆除或废弃工作完批30个工作日内到交通设施局办理注册登记内容的注销,产权注销登记采用备案制第三十条每年1月30日前,交通设施局负责统计汇总上一年度各交通运输局实物接管备案情况、产权移交及注册登记办理情况,以及负责组织统计全委道路设施量汇编,报市交通运输委第三十一条在交通设施局完成产权登记注册或实物接管备案的道路设施,方可安排日常养护资金每年度辖区新接养道路设施养护预算,由交通设施局负责对设施量复核及审定第三十二条交通设施局统筹推进道路设施移交注册登记电子化、智能化管理工作,建立道路产权管理OA系统,实现产权登记申请、受理、审核、结案等全过程业务办理信息化、无纸化,确保业务办理全过程规范、公开、透明,相关规程另行制定第四节罚则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有责任督促各参建单位配合道路设施移交工作,在办法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实物接管和产权移交注册登记建设单位因正当合理理由需延期办理的,必须提前提出书面申请未按期办理且无申请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第三十四条保修期内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缺陷问题未能及时整改或未履行保修责任的,建设单位有责任责成施工单位整改,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社会责任由责任单位承担第三十五条若因施工单位原因拖延产权移交办理的,建设单位可责成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并延迟办理项目尾款支付,拒不整改的,按不良记录列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诚信考核指标体系第三十六条道路设施实物接管及备案、产权移交及注册登记等工作,纳入委道路养护督查考核考评内容第三十七条交通运输局、交通设施局未能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办理实物接管和产权移交手续,造成不良影响的,由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五节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第三册道路养护计划管理制度
3.1【范围】已在我委注册的道路均列入我委道路养护计划管理范围
3.2【资金来源】包括部门预算、路隧专项资金、交通专项资金等三类
3.3【编制主体】
3.
3.1按照“谁支配使用谁编制预算,按业务分工归口审查,交通设施局汇总统筹安排”的原则,各交通运输局负责编制部门预算资金安排的道路养护需求计划、路隧专项资金安排的道路养护需求计划和交通专项资金安排的相关养护需求计划;交通设施局负责审查各交通运输局上报的道路养护需求计划,并汇总统筹安排
3.
3.2按照委确定的道路养护预算资金切块盘子,交通设施局统筹编制各业务板块的道路养护年度计划
3.
3.3财审处负责协调市财政委,下达各业务板块的道路养护年度计划
3.4【计划内容】道路养护计划是指交通设施局和各交通运输局为完成年度道路养护工作任务,按照委年度计划编制要求提出并经委审批的养护资金计划,分为道路设施养护计划(含道桥养护工程计划、隧道养护工程计划)、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计划两大类道路设施养护计划由日常养护、大中修工程、交通抢险工程、养护管理和养护预备费等费用构成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计划由养护工程费(巡查、保洁、应急抢修、完善工程)、养护其他费(养护检测、调查、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化及养护管理工作由重过程向重结果转变的理念,进一步强化道路养护工作在全委工作中的基础地位费等)和养护预备费等费用构成
3.5【编制要求】
3.
5.1道路养护需求计划应以道路养护发展需要和道路使用状况为编制基础,依据道路养护的相关定额和预算编制办法以及委年度预算编制工作要求进行编制
3.
5.2日常养护项目由各交通运输局根据道路设施量、养护等级和使用年限,依据道路养护定额和预算编制办法,计算日常养护年度经费
3.
5.3中修工程、大修工程项目需编制项目建议书,建立项目储备库各交通运输局从项目储备库中,按照轻重缓急程度,并区分刚性需求和柔性需求,编制项目预算需求
3.
5.
3.1刚性需求是指道路大中修工程当年度必须安排的项目(如三危设施项目等),相关费用严格按照相关定额和标准计算刚性需求项目必须当年上报,交通设施局严格审核并进行督办
1.
1.1柔性需求是指道路大中修工程根据道路养护发展要求可以安排的项目,但受年度资金盘子的制约,亦可以推后安排柔性需求的项目需按照轻重缓急程度进行排序
3.
5.4养护管理费,包括日常养护管理费和专项管理费日常养护管理费用于各单位进行养护管理规范化建设、道路养护预算编制、开展养护工程前期研究等产生的费用;专项管理费包括道路设施检测(含道路、桥梁、隧道及边坡定期检测)、考核督查费用及其他需要专项开展工作的费用
3.
5.5交通抢险工程依据《深圳市交通抢险工程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往年交通抢险工程经费的使用情况,在抢险预备费中列支
3.
5.6交通安全设施的养护工程费(巡查、保洁、抢修和完善工程)参照参考上年批复数据、当年新增减因素及养护定额制定357交通安全设施养护其他费中,设计、监理及造价咨询费用按照合同规定计取或参照养护相关取费标准确定,其他费用结合往年经费使用情况确定
3.
5.8养护预备费是指在部门预算资金和路隧资金预算中按一定比例预留的机动经费,以满足年度市交通运输委道路养护管理预算执行中,因未落实具体项目确需安排的资金需求道路管养预备费由交通抢险预备费和养护预备费两部分组成,结合往年使用情况,预先安排
3.6【编制流程】
3.
6.1每年5月底前,财审处启动下一年度道路养护计划编制工作,并提出年度计划编制要求,交通设施局部署相关工作每年6月初,各交通运输局向交通设施局申报下一年度新增因素、基础数据(道路设施、交通管理设施里程、养护面积等)及详细的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养护需求计划每年7月15日前,交通设施局按照道路养护发展需要和项目轻重缓急程度,对道路设施、交通管理设施养护需求计划进行汇总审查,报委财审处审核,经委财务工作会议审议及委主任办公会议审定7月31日前委财审处提交养护需求计划至市财委
3.
6.2财审处与市财政委协调道路养护年度资金控制数交通设施局根据市财政委下达的预算控制数,提出道路养护预算各板块预算控制数方案,报委主任办公会审议后下发各交通运输局
3.
6.3按照确定的各板块预算控制数,遵循优先保障刚性需求,柔性需求按财力依序编列的原则,由交通设施局组织各交通运输局修编年度道路养护计划,交通设施局修改审核后,报委财审处审核,经委财务工作会议审议及委主任办公会议审定后,委财审处提交养护计划至市财委
3.
6.4全委年度道路养护计划批复后,由财审处拟文下达至各交通运输局执行,同时抄送交通设施局以上各项工作开展的时间节点以每年财审处最新要求为准
3.7【编制依据】
3.
7.1相关政策、法规和规范:
3.
7.
1.1《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道路养护管理模式》;
3.
7.
1.2《预算管理相关政策法规汇编》;
3.
7.
1.3《关于落实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函》深财建函[201111775号;
3.
7.
1.4《2018年全口径预算和2018-2020年中期财政规划编制方案》
3.
7.
1.5相关编制定额及标准
3.8【具体编制规定】按照委年度预算编制工作要求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四册道路综合巡查制度第一节一般规定
一、道路综合巡查工作是指由各交通运输局对所管辖的道路实施的巡查、处置、检查、执法及监督工作
二、委在册管理的道路及道路红线范围内的交通安全设施
三、以“网格管理、分片包干、巡管分离、责任到人、综合巡查”为原则,形成以常态工作为基础,快速反应为导向,专项行动为拳头的高效运作机制,实现道路设施、交通管理设施、公共汽车停靠站设施和路政管理“四位一体”第二节组织架构
一、道路综合巡查队伍各交通运输局原则上按照街道办行政区划设定,根据街道办的管理区域面积大小,1-2个街道1支道路综合巡查队原则上每个道路综合巡查分队由不少于2名公务员和不少于4名非公务员工作人员组成(道路综合巡查队伍具体的组建方案详见委印发的有关文件)
二、各交通运输局道路综合巡查工作管理队伍道路综合巡查工作由各交通运输局局长负责
(一)各交通运输局成立道路综合管理巡查工作小组负责道路综合管理巡查工作的统筹、指导、协调、考核工作原则上设立组长一名,副组长一名,成员由道路设施养护、交通管理设施养护、公共汽车停靠站设施养护和路政许可的相关责任人、综合交通运输指挥分中心负责人、各道路综合巡查队队长、各养护企业的分管负责人组成(具体人员组成方案详见委印发的有关文件)
(二)各交通运输局成立综合交通运输指捶分中心具体负责道路综合管理巡查案件的跟踪督办、异常案件处理、对外协调、档案管理等工作;负责收集、统计、分析、上报、跟踪、反馈道路管理等交通需求信息
(三)业务科室设立案件责任人负责道桥养护、交通管理设施养护、公共汽车停靠站养护、路政许可和交通拥堵的科(组)各指定1名案件办理责任人具体负责与分中心和道路综合管理巡查队的沟通协调,负责案件的处置和反馈第三节工作内容道路综合巡查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各交通运输局道路综合巡查队伍具体工作内容详见委印发的有关文件)
一、道桥设施包括道路路面,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立交桥、高架桥、桥梁、涵洞、人行通道、人行天桥及其附属设施,人行道,边坡、挡土墙、中央防撞墙、隔离带、隔音墙、边沟、雨水篦、检查井,交通观测站等
二、交通管理设施包括标牌、标识、标线、护栏等
三、公共汽车停靠站设施包括站亭、站台、站牌、站架以及候车坐凳、导乘信息等
四、路政违法案件包括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占用挖掘道路、开设路口、设置管线、设置非道路标志、超限运输、损害道路机具上路行驶等违法行为;已经许可但未按路政许可决定实施的违法行为
五、交通拥堵第四节工作要求各交通运输局负责落实道路综合巡查责任,将每条道路综合巡查责任落实到每个道路综合巡查队工作人员,做到人路合一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将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及时反馈委设施局,以便修订时研用主编单位市交通公用设施管理局参编单位建设管理处、财务审计处、福田交通运输局、南山交通运输局、罗湖交通运输局、盐田交通运输局、宝安交通运输局、龙岗交通运输局、光明交通运输局、坪山交通运输局、龙华交通运输局、大鹏交通运输局、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造价站)感谢深圳高速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在本汇编编制过程中给予的帮助道路综合巡查队工作人员应认真做好道路综合巡查工作,如实、认真、详细、规范填写《道路综合管理巡查日志》(附件14)、《道桥设洞峻不完爵艮告》(附件15)、《交通管理设施损毁或不完善报告(附件16)、《公共汽车停靠站设施损毁或不完善报告》(附件17)、《路政管理违法案件报告》(附件18)道路综合巡查队工作人员每周不得少于
4.5个工作日在道路上从事巡查工作,每周全面巡查责任道路不得少于3次,每周不定期安排1-2次夜间巡查在雨季、台风及重大活动期间,适当加大巡查频率和巡查时间,开展针对性巡查工作第五节工作流程道路综合巡查队道路巡查交通运输局业务科、分中心、养护企业处置巡查发现的问题道路综合巡查队复查、反馈处置情况队、局、委检查考核
一、道路综合巡查工作流程
(一)巡查准备道路综合巡查队工作人员在开展巡查工作前应检查车辆状况、准备好《道路综合管理巡查日志》、《道桥设施损毁或不完善报告》、《交通管理设施损毁或不完善报告》和《公共汽车停靠站设施损毁或不完善报告》等表格,并携带各类路政执法文书、执法证件、通讯工具和通讯录
(二)巡查记录巡查时,巡查人员应认真做好巡查记录,填写《道路管理综合巡查日志》,如实记录并签字
(三)巡查报告发现问题时,按委的相关规定使用交运通手机终端,将规范、完整的《道桥设施损毁或不完善报告》、《交通管理设施损毁或不完善报告》、《公共汽车停靠站设施损毁或不完善报告》、《路政管理违法案件报告》或《交通拥堵情况报告》输入系统或者填写《道桥设施损毁或不完善报告》、《交通管理设施损毁或不完善报告》、《公共汽车停靠站设施损毁或不完善报告》、《路政管理违法案件报告》或《交通拥堵情况报告》,详细记录问题发生的具体位置,准确描述发现的问题,并进行图片登记,提出修补或改善的建议
1.属道桥设施、交通管理设施、公共汽车停靠站设施的,应立即将问题通知相应部门,由相应的养护科(组)和日常养护企业按照相关规定,迅速开展修复工作
2.属于路政违法案件的,路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的,应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程序的规定,由两名持执法证人员依法开展执法工作;路政执法人员不在现场的,应在30分钟内到达案件现场,开展执法工作
3.属于交通拥堵信息的,将相关信息反馈至分中心,并按照工作职责的规定,及时通知相关科(组)办理
4.属于非交通运输委管辖范围的案件,应立即将情况反馈至分中心,由分中心通知相关责任主管部门处理,并跟踪办理
5.发现道路沉陷、空洞或大于100mm的错台以及井盖、雨水口算子丢失等影响道路安全运行情况时,应立即上报并通知相关养护企业设置围挡,在现场未处置前,应继续在现场监视
6.发现重大事件、交通安全隐患或者遇突发险情的,应按照相关应急预案的规定报告,说明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
(四)问题处理
1.各养护管理科(组)收到相应的报告后,应当根据相关规范和规定的要求,作出判断或者提出处理建议对需立即处理的病害,应先口头发出工作指令,随后补办相关手续对不需立即处理的病害,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养护修复工作
2.道桥设施、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公共汽车停靠站设施的日常养护维修企业,根据负责养护的科(组)指令,按照相关规范、标准和合同的要求及时处理
3.对于路政违法案件,路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的,应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程序的规定,由两名持执法证人员依法开展执法工作;路政执法人员不在现场的,应在30分钟内到达案件现场,开展执法工作
(五)结果反馈
1.道路综合巡查队在接到处理结果时,应到现场对外观修复的情况进行核实,外观未完成修复任务的,应督促养护企业继续修复
2.养护管理科(组)的养护管理职责维持不变,对未按合同规定履行道路巡查责任及修复不合格的企业进行处罚
二、处置管理
(一)处置责任单位
1.保洁处置责任单位
(1)道路、桥梁、涵洞、人行道、人行天桥的路面保洁,由各交通运输局通告市政环卫部门负责处置2交通管理设施,公共汽车停靠站,隧道及其附属设施路面除外,边坡、挡土墙、中央防撞墙、隔离带、隔音墙、交通观测站的保洁,由各交通运输局根据职责范围安排业务科室负责组织处置
(3)边沟、雨水篦、检查井的保洁,由各交通运输局通告水务、供电、信息管线等部门负责处置
2.缺失、破损等处置责任单位
(1)交通管理设施,公共汽车停靠站,道路路面,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立交桥、高架桥、桥梁、涵洞、人行通道、人行天桥及其附属设施,人行道,边坡、挡土墙、中央防撞墙、隔离带、隔音墙、交通观测站的缺失、破损,由各交通运输局根据职责范围安排业务科室负责组织处置
(2)边沟、雨水篦、检查井的缺失、破损,由各交通运输局通告水务、供电、信息管线等部门负责处置
3.路政违法行为的处置责任单位道路综合巡查队路政人员负责查处
4.交通拥堵处置责任单位道路综合巡查队负责排查、监测、记录、提出治理意见和建议、反馈治理效果分中心负责收集、整理道路综合巡查队上报的交通拥堵信息,并将其转交至相关部门处理
(二)处置流程
1.属于路政违法行为的,按路政执法相关程序进行处置
2.其他情形的,各交通运输局按照第六册《小修保养管理》、第八册《交通抢险工程管理》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处置
三、复查
(一)道路的复查道路综合巡查队在规定处置时限届满后1天内复查,并将复查情况填写入相应的道路损毁或不完善报告报各交通运输局复查时,原道路损毁或不完善情况仍未得到有效处置的,各交通运输局责成责任单位进行处置,并录入当月道路巡查情况及案件处置情况
(二)路政案件的复查按路政执法相关程序进行复查第六节后勤保障道路综合巡查工作经费列入部门预算巡查管理专项费用计划,由各交通运输局按年度计划进行申报每个道路综合巡查队需编制一套资金预算,统一办公设备并配备相应数量的道路综合巡查车辆,车辆统一喷绘省交通运输厅规定的“交通综合执法”标识工作人员统一着交通行政执法制服,配备一定数量的交运通手机终端按需配备道路综合巡查自行车,参考交通综合执法车辆的颜色和图形,统一自行车标识第七节汇总报告
一、情况统计汇总每月25日前,各交通运输局统计当月道路巡查情况及案件处置情况各交通运输局的统计情况于当月28日前报送交通设施局汇总
二、编辑月报交通设施局负责于每月30日前编辑出版《道路巡查管理和处置工作月报》,上报委领导和相关单位第八节建立健全机制
一、各交通运输局根据本制度,结合道路日常管养实际,强化道路综合巡查队巡查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巡查处置机制
二、各交通运输局将内部巡查处置机制报送交通设施局交通设40施局负责汇总出版各交通运输局内部巡查处置机制O
三、交通设施局应建立健全《道路巡查管理和处置工作月报》的编辑工作机制第九节检查考核道路综合巡查工作的检查考核分队、局、委三个层次
一、队的日常检查考核各道路综合巡查分队队长负责查阅工作人员的《道路综合管理巡查日志》,复核后每张表签一次,必要时可召集巡查人员核实有关情况;道路综合巡查分队队长的《道路综合管理巡查日志》由道路综合管理巡查工作小组组长查阅并签名
二、局的季度检查考核
(一)各交通运输局道路综合管理巡查工作小组每年
3、
6、
9、12月底对道路综合巡查队的道路综合巡查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二)每次检查考核的道路综合巡查队数量不少于道路综合巡查队总数的1/4,每年对每个道路综合巡查队至少检查考核一次
(三)检查考核内容分为现场检查考核和巡查日志检查考核现场检查考核需随机抽取所检查的道路综合巡查队所负责道路进行行车检查,检查道路交通设施是否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巡查日志检查考核需对道路综合巡查队每个工作人员的巡查日志进行检查
(四)在每次检查考核结束后,各交通运输局应以书面的形式向全局通报检查考核结果,并报委备案检查考核通报应包括但不限于
1.检查考核日期、参与检查的人员、所检查道路综合巡查队、现场检查的道路名称;
2.通报表扬的道路综合巡查队及个人;
三、委的年度检查考核
(一)委于每年年底组织一次对各交通运输局的道路综合巡查工作年度检查考核,并按照道路综合巡查工作成效进行评比、排名和通报
(二)道路综合巡查工作成效计算方法巡查到位率=[巡查发现案件数量/(巡查发现案件数量+投诉案件数量+媒体曝光案件数量)]xlOO%;处置完成率=[处置完成案件数量/(巡查发现案件数量+投诉案件数量+媒体曝光案件数量)]xlOO%道路综合巡查工作成效二巡查到位率x60%+处置完成率x40%其中巡查发现案件数量、处置完成案件数量依据《道路交通设施巡查管理和处置工作月报》汇总计算;投诉案件数量、媒体曝光案件数量为委智能平台统计数量第五册检查检测管理制度第一节一般规定道路设施检查检测是指为及时掌握道路设施的完好情况和技术状况所进行的检查评估工作
一、管理规定根据委职能分工,交通设施局负责统筹各交通运输局的道路设施检查检测工作,制定检查检测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交通设施局、各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实施道路设施检查检测工作,具体包括编制检查检测资金计划、招标产生检测队伍、签订合同、执行合同、负责组织项目实施、过程监管、工作协调、审批进度款、审查检测报告,编制道路设施检查检测年度决(结)算财审处负责审定道路设施检查检测年度决(结)算,支付道路设施检查检测经费对于未按相关规定开展道路设施检查检测工作的单位,由交通设施局书面向其提出限时完成评定要求;在要求的时限内仍未完成的,委将通报批评,并在其年度养护结算费用中予以扣减相应工作费用,并核减1%〜3%的年度养护结算费用加强档案技术数据资料的管理,建立并完善“一路一卡一档案”、“一坡一卡一档案”、“一桥一卡一档案”及“一隧一卡一档案二道路设施卡片资料、照片、相关文件、日常检查或经常性检查记录表格、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资料等在做好纸质文档存档工作的同时,应同步建立电子档案,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相应的养护管理系统
二、道路设施检查检测工作范围道路设施检查检测工作范围包括所有已在我委注册的道路及其附属设施未在我委注册的道路或其它相关道路设施,除特殊情况外,不纳入检查检测工作范围
三、道路设施检查检测工作内容道路设施检查检测工作是指为掌握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基本状况所进行的检测评估,主要包括道路、边坡、桥梁和隧道的检查检测
(一)道路的检查检测应根据其内容周期分为日常巡查、定期检测和特殊检测并应根据检测结果进行评价道路检测和评价工作的主要内容为记录道路当前状况跟踪结构与材料的使用性能变化、对道路检测结果进行评价,以及将评价结果作为技术管理或制定加固、维修计划的依据
(二)边坡的检查检测包括日常巡查、季度巡查和定期检测通过检测对边坡挡墙工程的安全性、适用性、耐久性及抗灾能力做出有效判定,检测结果可作为技术管理或制定加固、维修计划的依据
(三)桥梁的检测评估应包括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特殊检测记录桥梁当前状况、跟踪结构与材料的使用性能变化、对桥梁状态评估提供相关信息,以及将评估结果作为技术管理或制定加固、维修计划的依据
(四)隧道的检查检测包括土建结构的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应急检查和专项检查;机电设施的经常检修、定期检修和应急检修;以及其他工程设施的经常检查和定期检查
四、道路设施检查检测工作流程
(一)交通设施局制定年度道路设施检查检测计划,按照要求采购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检测合同,组织检测单位实施道路设施检测评定工作,对检测工作的质量、安全、进度和合约进行管理,按照合同规定支付检测工作费用
(二)桥梁等结构类项目完工后,由项目管理单位负责采购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检测合同,组织检测单位实施桥梁检测评定工作,对检测工作的质量、安全、进度和合约进行管理,按照合同规定支付检测工作费用三道路设施检查检测工作必须具备完整的检测报告,由检测单位如实填报检测单位对检测结果的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五、相关标准
1、《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
20162、《建筑边坡鉴定与加固技术规范》GB50843-
20133、《城镇桥梁养护技术规范》CJJ99-
20164、《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8号
5、《城市桥梁检测与评定技术规范》CJJ/T233-
20156、《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H10-
20097、《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JTG H20-
20078、《公路路面技术状况自动化检测规程》JTG/TE61-
20149、《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HH-
200410、《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定标准》JTGTH21-
201111、《公路桥梁承载能力检测评定规程》JTG/TJ21-
201112、《公路桥梁荷载试验规程》JTG/TJ2101-
201513、《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JTGH12-2015第二节检测单位采购采购主体交通设施局按照年度道路设施检查检测计划,采购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桥梁等结构类项目完工后,各交通运输局负责采购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采购对象按照道路、边坡、桥梁和隧道进行专业划分标段作为采购对象第三节道路检查检测、一般规定
1、对使用中的道路应按规定进行检查和评价,及时掌握道路的技术状况并应采取相应的养护措施
2、道路的检查应分为日常巡查、定期检测检查和特殊检测,宜建立信息管理系统
3、道路检测和评价的对象应包括沥青混凝土、水泥混凝土和砌块路面等类型的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以及沥青类、水泥类和石材类等铺装类型的人行道
4、道路的检测和评价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1记录道路当前状况;2跟踪结构与材料的使用性能变化;3对道路检测结果进行评价;
二、日常巡查一道路日常巡查的范围包括已在我委注册的所有道路二道路日常巡查作业时间表道路日常巡查的作业时间如下,巡查发现的病害应在时限要求内处理序号道路类别巡路时限I等养护快速路、主干路和次干路、支路中的、11次/天广场、商业繁华街道、重要生产区、外事活动及、游览路线;II等养护除I等养护以外的次干路、步行街、次21次/2天干路和支路中的商业街道、步行街、区间联络线、重点地区或重点企事业所在地;III等养护除I、II等养护以外的支路、社区及31次/3天工业区的连接主次干瑞的支路日常巡查记录应定期整理归档,并提出处理意见如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应适当增加巡查频率
(三)道路日常巡查的工作内容
1、发现并记录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各类病害,填写《道路日常巡查表》(附件21),每年汇总印刷成册;
2、检查道路上的施工作业情况;
3、检查各类违约现象
4、建立和健全完整的道路技术档案,做到“一路一卡一档案”
三、定期检测(检查)
(一)道路定期检测(检查)范围包括已在我委注册的所有道路
(二)道路定期检测(检查)周期
1、城市道路城市道路技术状况评定所需数据的最低检测与调查频率按下表的规定执行各等级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检测类另常规检测1次/年结构强度检测1次/2〜3年1次/2〜3年1次/3〜4年1次/3〜4年
(三)道路定期检测(检查)内容
1、城镇道路城镇道路定期检测可分为常规检测和结构强度检测
(1)常规检测应包括下列内容1)车行道、人行道的平整度;2)车行道、人行道的病害与缺陷;3)基础损坏状况;4)附属设施损坏状况
(2)路面结构检测指标为结构强度
2、公路公路检查与调查包括路面、路基、桥隧构造物和沿线设施四部分内容路面检查包括路面损坏、平整度、车辙、抗滑性能和结构强度五项指标其中,路面结构强度为抽样检测指标桥隧构造物调查包括桥梁、隧道和涵洞三类构造物
(四)道路定期检测(检查)要求
1、城镇道路
(1)常规检测应由专职道路养护技术人员负责2常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对照城镇道路资料卡的基本情况,现场校核城镇道路的基本数据,资料卡格式应符合《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16)附录B中表B-1至表B-4的规定;2)应检测损坏情况,判断损坏原因,确定养护范围和方案;3)应对难以判断损坏程度和原因的道路,提出进行特殊检测的建议
(3)沥青路面、水泥混凝土路面和人行道路面的损坏类型应符合《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16)附录C的规定,并应分别按该规范中附录D和附录E填写损坏单项扣分表和路面损坏调查表
(4)根据定期检测的结果,应按《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16)中
4.5节进行道路评价和定级
(5)定期检测的情况记录、评价及对养护维修措施的建议,应及时整理、归档、上报
(6)结构强度检测应由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承担,并应由具有城镇道路养护、管理、设计、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参加
2、公路
(1)公路定期检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承担
(2)沥青路面、水泥混凝土路面、砂石路面、路基等设施的损坏类型应符合《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JTG H20-2007)中3」
3.6条的规定,〜并应分别按该规范中附录A-1-A-6填写损坏调查表
(3)根据定期检测的结果,应按《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JTGH20-2007)中
6.1~
6.3节进行公路评价和定级
(4)定期检测的情况记录、评价及对养护维修措施的建议,应及时整理、归档、上报
四、特殊检测
(一)道路特殊检测范围包括已在我委注册的所有道路二道路特殊检测条件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特殊检测1道路进行改扩建前;2道路发生不明原因的沉陷、开裂或冒水;3在道路下进行管涵顶进、降水作业或隧道开挖等工程施工完成后;4存在影响道路使用功能和结构安全的施工;5道路路面及附属设施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时三道路特殊检测内容1收集道路的设计和竣工资料;历年养护、检测评价资料;材料和特殊工艺技术交通量统计等资料;2检测道路结构强度,必要时钻芯取样进行分析;3调查道路破坏产生的原因;4对道路结构整体性能功能,状况进行评价;5提出维护或加固建议四道路特殊检测要求道路特殊检测应由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承担,并应由具有城镇道路养护、管理、设计、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参加第四节边坡挡墙检测
一、一般规定
1、边坡挡墙工程检测主要分为边坡挡墙工程日常巡查和定期检测
2、边坡挡墙工程检测应明确检测的对象、范围和要求
3、边坡挡墙工程遭遇洪水、泥石流等影响需对特殊项目进行检测时,特殊项目检测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边坡挡墙工程性能需通过监测数据判定时,应进行边坡挡墙工程监测监测项目和监测时间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检测时应确保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在检定或校准周期内,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仪器设备的精度应满足检测项目的要求
6、现场检测宜选用对检测对象无损伤的检测方法当选用局部破损的取样检测方法或原位检测方法时,不得损害检测对象的安全性
7、边坡挡墙工程检测应确定合理的检测方案
8、边坡挡墙工程检测数据的处理和分析应符合国家、行业、广东省和深圳市有关标准的规定
9、检测单位和检测人员资质,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日常巡查
(一)边坡挡墙日常巡查的范围包括已在我委注册的所有道路挡墙、护坡、人工斜坡
(二)边坡挡墙日常巡查作业时间表边坡挡墙日常巡查的作业时间如下,巡查发现的病害应在时限要求内处理序号边坡挡墙类别巡查时限(巡一次)1检测评定为危险等级的边坡、挡墙每天检测评定为存在安全隐患的边坡、挡墙;边坡高2每3天度大于20m的土质边坡和边坡高度大于30m的石质边坡(含30m)3其他边坡每7天天气条件为大雨、特大暴雨或台风期,从落雨日起,所有边坡、挡墙每天1巡天气条件为持续小雨(2天以上)或中雨,从落雨日起,道路养护实施单位针对隐患边坡、高边坡(土质边坡大于20m,石质边坡大于30m)每天一巡,针对其他边坡,3天一巡天气条件为大雨、特大暴雨或台风期,应及时清理碎落石及杂物,确保边坡稳定天气条件为大雨、特大暴雨或台风期,应视情况,及时对经鉴定确认的危险边坡挡墙附近的人行道和车行道进行围挡封闭,设置警示标志,派专人值班观察,并公布封路信息
(三)边坡挡墙日常巡查的工作内容边坡挡墙日常巡查应及时填写《挡墙、护坡、人工斜坡日常巡查表》(附件22),记录发现病害情况,给出边坡挡墙是否危险的初步建议,且每年汇总印刷成册
1、挡墙、护坡、人工斜坡结构物的外观情况
(1)倾斜、平整性、裂缝、鼓胀、位移、下沉、风化剥落、残缺、冲刷、落石;
(2)挡墙泄水孔的堵塞、破损;
(3)截水沟、边沟、排水沟、压顶等的局部开裂、破损、塌陷等
2、挡墙、护坡、人工斜坡整体稳定性、排水状况,是否存在滑动面;
3、及时清除挡墙、护坡、人工斜坡上滋生的杂草和树丛;
4、锚固工程等各种支挡结构、检修道、其他附属设施损坏的检查;
5、检查各类违约现象;
6、检查施工作业情况;
7、沿线设施完整性及损坏情况;
三、季度巡检
(一)边坡挡墙季度巡检的范围包括已在我委注册的所有道路挡墙、护坡、人工斜坡
(二)边坡挡墙季度巡检周期边坡挡墙工程宜在每季度由具有检测资质的专业检测单位进行巡检
(三)边坡挡墙季度巡检的工作内容
1、排水设施检查
(1)沟外边坡是否稳定;
(2)地表及地下排水设施是否有效
2、防护工程检查
(1)挂网植草防护检查1)草皮护坡有无局部的冲空现象;2)坡面及坡顶有无裂缝、隆起等异常现象;3)坡面及坡顶的砂土等堆积状况
(2)坛工挡墙检查检查挡墙是否出现裂缝、倾斜、空鼓、变形、滑动、下沉,表面有无风化、压顶破损、勾缝脱落等现象
(3)锚固工程检查1)对锚索(杆)框架整治的边坡,应定期检查被加固的岩土体有无发生变形坡坏;2)混凝土外锚墩是否有变形开裂,框架是否位移、下错
(4)锚喷防护检查喷锚面是否出现裂缝、掉块及鼓胀,喷锚锚筋是否出现露筋
(5)SNS柔性网防护检查1)SNS柔性网的锚头是否封闭锈蚀;第一册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夯实道路养护管理基础,全面加强道路养护管理,切实提高道路基础设施网络使用效率和服务水平,促进我市道路交通网络“更安全、更畅通、更便捷、更高效、更经济、更和谐”,按照全面制定养护标准规范,全面优化养护招标采购,全面重组养护巡查队伍,全面改革养护考核机制,全面探索养护管理模式,全面加强养护和路政工作紧密联动,全面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的原则,特制定深圳市道路养护制度汇编(以下简称本制度汇编)第二条本制度汇编适用范围已在委注册道路道路实行注册管理,非注册道路不纳入委道路管理范围第三条道路等级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及我市实际情况,分为
1、城市快速路指城市道路中设有中央分隔带,具有四条以上的车道,全部或部分采用立体交叉与控制出入,供车辆以较高的速度行驶的道路
2、主干路为连接城市各主要分区的干路,以交通功能为主,是城市道路网的骨架
3、次干路为联系主要道路之间的辅助交通路线,起集散交通的作用,兼有服务功能
4、支路及以下等级道路除以上等级道路外,其余均为支路及以下等级道路
5、高速公路专供汽车分方向、分车道行驶,全部控制出入的多车道公路,年平均日设计交通量宜在15000辆小客车以上
6、一级公路为供汽车分方向、分车道行驶,可根据需要控制出入的多车道公路年平均日设计交通量宜在15000辆小客车以上
7、二级公路为供汽车行驶的双车道公路年平均日设计交通量宜为5000-15000辆小客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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