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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监测管理制度第一章目的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自行监测,建立和完善污染源监测计划并落实,及时掌握企业排污现状并采取防范措施,特制定本制度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发电、铝业公司第三条企业可依托自有人员、场所、设备开展自行监测,也可委托其他检(监)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第三章监测计划的制定第四条应当按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的要求,制定年度自行监测计划,监测计划应明确监测点位、监测项目、监测频次、监测时间、负责人、委托监测单位等内容第五条监测项目确定
(一)大气染物排放监测;
(二)水污染物排放监测;
(三)厂界噪声、无组织废气、土壤监测、灰库地下水监测;
(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有要求的,开展周边环境质量监测第六条公司安全环保部应按照监测计划,委托第三方环境监测单位定期对公司排放的特征污染物开展监测第四章监测方法与频次第七条自行监测应当遵守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方法自行监测活动可以采用手工监测、自动监测或者手工监测与自动监测相结合的技术手段第八条自行手工监测采用委托监测的,应当委托经省(自治区)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的社会检测机构第九条以自动监测方式开展自行监测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自动监控技术规范的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并通过验收上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二)具有健全的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管理工作和质量管理制度;
(三)符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章监测的实施第十条安全环保部按照年度自行监测计划定期安排第三方监测单位开展监测,监测结果报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发布平台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与信息共享系统平台第十一条发电、铝业公司对自行监测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进行原因分析,及时整改第十二条公司安全环保部对发电、铝业公司的监测结果、异常情况整改效果进行考核,并纳入发电、铝业公司环境绩效业绩考核之中第十三条自行监测记录包含监测各环节的原始记录、委托监测相关记录、自动监测设备运维记录,各类原始记录内容应完整并有相关人员签字,保存四年第六章自行监测与信息公开要求第十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编制自行监测开展情况年度报告第十五条国控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应向社会公开,公开内容包括
(一)基本信息企业名称、法人代表、所属行业、地理位置、生产周期、联系方式、委托监测机构名称等;
(二)自行监测方案;
(三)自行监测结果全部监测点位、监测时间、污染物种类及浓度、标准限值、达标情况、超标倍数、污染物排放方式及排放去向;
(四)未开展自行监测的原因;
(五)污染源监测年度报告第十六条自行监测方案内容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监测点位、监测频次、监测指标、执行排放标准及其限制、监测方法和仪器、监测质量控制、监测点位示意图、监测结果公开时限等自行监测方案及其调整、变化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并报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七条监测数据的时限公开
(一)日常监测数据由各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所有监测结果应当在取得监测结果后次日通过网公开,遇特殊情况,可延长两日进行公开
(二)如果有变更,应在变更五日内公开
(三)每年一月底前公布上一年度监测报告第十八条国控企业每年月底前编制完成上年度自行监测开展情1况年度报告,并向负责备案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监测方案的调整变化情况;
(二)全年生产天数、监测天数,各监测点、各监测指标全年监测次数、达标次数、超标情况;
(三)全年废水、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四)固体废弃物的类型、产生数量,处置方式、数量以及去向;
(五)按要求开展的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状况监测结果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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