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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行政许可裁量细化基准序号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审批行政许可事项《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一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30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日内,对申请设立其他固定30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申请设立寺观教堂的,1法律依据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口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30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异地重建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一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政策、技术、数量2本行政许可无政策、技术、数量限制限制设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1..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23行政许可条件.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
3.有必要的资金;
4.布局合理,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5拟设立地不具备相关条件;L4不予许可情形
2.信教群众较少;.有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3.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
1.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
2.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35申请材料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属宗教教职人4员的还应当提供教职人员证书);.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
5.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接件初审;1,受理转办,不受理退件;
2.宗教业务处室审查;36办理行政许可流程.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复核;
4.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
5.送达;
6.签字确认,好差评
7.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复核;
4.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
5.送达;
6.签字确认,好差评7行政许可承诺时限77个工作日行政许可裁量细化基准序号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行政许可事项.《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七条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经省级以1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云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七条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经
2.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并按照国家和省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事务管理的相关规定《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七条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
3.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依法设立或者登记备案的材料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件;
(二)宗教信息审核1法律依据人员参加宗教政策法规和相关宗教知识的教育培训,以及具备审核能力的情况说明;
(三)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制度、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材料;
(四)用于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场所、设施和资金情况说明;
(五)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近年内无犯罪记录和3无违反国家宗教事务管理有关规定情况承诺书;
(六)拟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栏目、功能设置和域名注册相关材料申请提供互联网宗教信息传播平台服务的,还应当提交平台注册用户管理规章制度、用户协议范本、投诉举报处理机制等用户协议范本涉及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内容应当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申请表式样由国家宗教事务局制定全国性宗教团体及其举办的宗教院校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向国家宗教事务局提出申请政策、技术、数量2本行政许可无政策、技术、数量限制限制.申请主体为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或者非法人组织,其法定代表人13行政许可条件或者主要负责人必须具有中国国籍的内地居民;.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有专门的宗教信息审核员;
3.有健全的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制度;
4.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
5.有与服务项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资金;
6.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近年内无犯罪记录、无违反国家宗教政策法73规的行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无效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1..不符合上述予以受理的情形;24不予许可情形.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及其在境内成立的组织不得在境内从事互联网宗教信3息服务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申请表(加盖公章);
1..法人组织或非法人组织登记证;
2.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
3.信息审核人员参加宗教事务部门宗教政策法规和宗教知识培训证明;
4.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制度(加盖公章);
5.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加盖公章);6,技术保障措施材料(加盖公章);
7.用于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场所、设施和资金说明(加盖公章);85申请材料.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近年内无犯罪记录和无违反国家宗教事务管理93有关规定的承诺书(当事人签字);.申请人近年内无犯罪记录和无违反国家宗教事务管理有关规定的承诺103书(加盖公章);拟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栏目、功能设置和域名注册相关材料(加盖1L公章);.台注册用户管理规章制度(加盖公章,仅限平台用户提供);
12.用户协议范本(加盖公章,仅限平台用户提供);
13.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加盖公章,仅限平台用户提供)
14.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接件初审;
1.受理转办,不受理退件;
2.宗教业务处室审查;
3.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复核;6办理行政许可流程
4.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
5.送达;
6.签字确认,好差评7行政许可承诺时限77个工作日行政许可裁量细化基准序号印刷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宗教用品审批行政许可事项《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寺观教堂按照国家
1.有关规定可以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出版公开发行的宗教出版物,按照国家出版管理的规定办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2.的,必须验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用品的,必3须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省、自1法律依据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印刷宗教用品的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是否10核发准印证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印刷.《云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六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寺观教堂编4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向省新闻出版部门申请核发准印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按照批准的数量印制,不得销售,并应当在批准的范围内交流,不得超范围散发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广场、公园、景点、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散发宗教类出版物、印刷品或者音像制品等进行传教政策、技术、数量2本行政许可无政策、技术、数量限制限制编印目的限于与申请人业务相一致的工作指导、信息交流;L.发送范围限于申请人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23行政许可条件
3.符合《宗教事务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主要编写人员具有较高的宗教学识4破坏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和睦相处的;L.破坏不同宗教之间和睦以及宗教内部和睦的;24不予许可情形.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3•宣扬宗教极端主义的;
4.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5.申请审批表(内容包括编印目的、内容提要、字数、印刷数量、发送范围);
1.拟编印的稿件清样;25申请材料.拟转世活佛僧籍证明;
3.全省性宗教团体出具的审核意见书46办理行政许可
1.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接件初审;.受理转办,不受理退件;流程
2.宗教业务处室审查;
3.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复核;
4.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
5.送达;
6.签字确认,好差评7行政许可承诺时限75个工作日行政许可裁量细化基准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捐赠审批.《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七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1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附带条件的捐赠,接受捐赠金额超过万元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10事务部门审批.《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省、自治2区、直辖市宗教团体举办的宗教院校申请接受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捐赠金额1法律依据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将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云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3活动场所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金额超过万元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10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接受捐赠金额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宗教团510体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宗教院校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宗教,舌动场所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行政许可数量及2数量不限定,符合条件即予许可方式.申请主体为全省性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23行政许可条件.接受捐赠资金超过万元人民币;
310.捐赠不附带条件;
4.捐赠用于与提出申请的宗教团体宗旨相符的活动5捐赠人不符合条件;
1.4不予许可情形
2.捐赠附带条件;.捐赠用于与提出申请的宗教院校宗旨不相符3接受捐赠审批申请书(内容包括捐赠金额、捐赠目的);
1.5申请材料
2.捐赠组织或者个人的背景信息、相关介绍材料;.捐赠使用计划
3.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接件初审;
1.受理转办,不受理退件;
2.宗教业务处室审查;3办理行政许可流.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复核;64程.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
5.送达;
6.签字确认,好差评77行政许可时限5个工作日行政许可承诺时限77个工作日行政许可裁量细化基准序号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许可行政许可事项.《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三条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1筑物,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手续.《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第三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2场所,一般应当由拟设立地的县(市、区、旗)宗教团体提出申请如1法律依据拟设立地的县(市、区、旗)无宗教团体的,可由拟设立地的设区的市(地、州、盟)宗教团体提出申请;拟设立地的市(地、州、盟)无宗教团体的,可由拟设立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提出申请;拟设立地的省、自治区、直车害市无宗教团体的,可由全国性宗教团体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申请的受理机关政策、技术、数量限2本行政许可无政策、技术、数量限制制确有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需要,并经该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
1.,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符合该宗教的建筑规制,与该场所的环境相2协调;3行政许可条件.符合城乡规划和文物、风景名胜区、建设、消防、环保等方面的规定;
3.有必要的建设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4不符合城乡建设有关要求;L4不予许可情形.破坏本宗教习俗;
2.无合法资金来源
3.申请书;1,寺观教堂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的书面材料;
2.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设计草图、位置图、效果图及可行性报告;
3.有权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产权证明或者租房协议;45申请材料.寺观教堂管理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属宗教5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教职身份);.建设资金说明
6.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接件初审;
1.受理转办,不受理退件;
2.宗教业务处室审查;36办理行政许可流程.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复核;4,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
5.送达;
6.签字确认,好差评7行政许可承诺时限75个工作日行政许可裁量细化基准序号在寺观教堂内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审批行政许可事项《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条:宗教团体、寺观教堂拟在寺观教堂内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日内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国301法律依据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报告之日起日内,作60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宗教团体、寺观教堂以外的组织以及个人不得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在寺观教堂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政策、技术、数量2本行政许可无政策、技术、数量限制限制该宗教在当地有悠久的传播历史,信教公民众多;L.当地信教公民有强烈要求,并征得周围居民的同意;
2.拟建造像符合宗教教义教规的要求;33行政许可条件.有必要的建设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
4.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工程建设、文物保护、风景名胜区管5理等有关法律、法规,且造像与寺观教堂及周边环境协调;.布局合理6当地信教公民愿望不强烈;L.造像不符合宗教教义教规的要求;24不予许可情形.资金来源及建成后收益不符合有关要求;
3.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建造工作提出异议4在寺观教堂内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申请书(内容包括提出申请的宗教团L体或者寺观教堂的情况介绍,造像的初步设计方可行性研究报告);.该宗2教在拟建造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内历史情况说明;.拟建造像所在35申请材料地县级行政区域内信教公民情况说明;.征求拟建造像所在地乡、镇(街道)范围内居民意见的情况说明;4,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工程建设、文物保护、风景名5胜区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说明;.资金预算及资金来源情况说明;
6.全国性宗教团体出具的关于造像符合教义教规要求的意见书;
7.保证所得收益用于符合该宗教团体或者寺观教堂宗旨的活动以及其他社会8公益事业的承诺书.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接件初审;
1.受理转办,不受理退件;
2.宗教业务处室审查;36办理行政许可流程.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复核;
4.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
5.送达;
6.签字确认,好差评7行政许可承诺时限7即办件行政许可裁量细化基准序号境内外国人集体进行宗教活动临时地点审批行政许可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第四条:外国人可以在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场所举行外国人参加的宗教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七条境内
2.外国人集体进行宗教活动要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经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或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1法律依据宗教事务部门指定的临时地点举行境内外国人在临时地点集体进行宗教活动时,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负责管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3.号)第项
4123664.《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
(2013)44号)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项)》82第项64政策、技术、数量2本行政许可无政策、技术、数量限制限制.拟设立地信教外国人较多且有设置的必要;13行政许可条件.有能够主持集体临时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
2.拟成立的管理组织符合有关要求;
3.拟设立地符合有关城乡规划、宗教活动要求
4.拟设立地外国人数量较少或设立地不具备相关条件;14不予许可情形.有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2.拟设立临时宗教活动地点的申请书;
1.申请参加集体宗教活动的境内外国人的基本情况;25申请材料.拟设立临时宗教活动地点的管理组织及活动召集人的基本情况;
3.拟设立临时宗教活动地点的可行性说明
4.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接件初审;
1.受理转办,不受理退件;
2.宗教业务处室审查;36办理行政许可流程.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复核;
4.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
5.送达;
6.签字确认,好差评7行政许可承诺时限75个工作日行政许可裁量细化基准序号宗教院校设立、变更、合并、分设、终止审批行政许可事项《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二条设立宗教院校,应当由全国性宗教团体向国
1.务院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院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巾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日内30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国性宗教团体的申请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起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第十五条宗教院校变更601法律依据校址、校名、隶属关系、培养目标、学制、办学规模等以及合并、分设和终止,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宗教院校管理办法》第三条宗教院校由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2区、直辖市宗教团体设立由全国性宗教团体设立的,为全国性宗教院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设立的,为地方性宗教院校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设立宗教院校政策、技术、数量2本行政许可无政策、技术、数量限制限制有明确的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计划;
1..有符合培养条件的生源;
2.有必要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33行政许可条件.有教学任务和办法规模所必需的教学场所、设施设备;
4.有专职的院校负责人、合格的专职老师和内部管理组织;
5.变更理由充分、手续齐全、材料完备、程序合法、操作性强,有具体工作6方案,非全省性宗教团体申请成立的;14不予许可情形.已设立了本宗教的宗教院校
2.申请书;15申请材料.宗教院校拟设立、变更、合并、分设或终止事项的说明及具体操作实施的2工作方案(计划).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接件初审;
1.受理转办,不受理退件;
2.宗教业务处室审查;
3.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复核;6办理行政许可流程
4.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
5.送达;
6.签字确认,好差评7行政许可承诺时限7即办件行政许可裁量细化基准行政许可事项序号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宗教用品入境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第六条外国人进入中
1.国国境,可以携带本人自用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它宗教用品;携带超出本人自用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它宗教用品入境,按照中国海关的有关规定办理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经2有关全国性宗教社会团体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宗教社会团体同意,并经当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认可,外国人可以根据有关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项目或协议,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宗教用品入境符合上款规定和海关有关规定的宗教用品入境,海关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国家宗教事务局的证明予以放行第十二条:下列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不得进境
(一)超出个人自用合理数量,且不属于第十一条规定范围;
(二)有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的发现有违反上款规定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由海关依法进行处理违反第一款规定已经携带入境或通过其他手段运入境内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一经发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3号)第项412368政策、技术、数量2本行政许可无政策、技术、数量限制限制.所携带的宗教用品不含有危害中国政治、经济、文化以及宗教独立自主自1办原则的内容;3行政许可条件.宗教用品接收单位是我省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
2.经全省性宗教团体同意
3.所携带的宗教用品含有危害中国政治、经济、文化以及宗教独立自主自办1原则的内容;4不予许可情形.宗教用品接收单位是我省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2单位或个人;.未经全省性宗教团体同意
3.申请书;15申请材料.所携带的宗教用品的目录、样品、数量及用途说明;
2.全省性宗教团体同意的书面材料
3.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接件初审;
1.受理转办,不受理退件;
2.宗教业务处室审查;36办理行政许可流程.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复核;
4.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
5.送达;
6.签字确认,好差评7行政许可承诺时限75个工作日行政许可裁量细化基准序号邀请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讲经、讲道审批行政许可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第三条外国人可以在1中国境内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参加宗教活动经省、自治区、直辖巾以上宗教团体的邀请,外国人可以在中国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项邀2369请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讲经、讲道审批.《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第六十一条邀请以其他身份入1法律依据3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讲经、讲道,由邀请单位提出申请第六十二条邀请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讲经、讲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被邀请人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尊重中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
(二)被邀请人为宗教教职人员;
(三)拟安排讲经、讲道的场所是经依法登记的寺观教堂;
(四)邀请单位是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政策、技术、数量2本行政许可无政策、技术、数量限制限制.被邀请人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尊重中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
1.被邀请人为宗教教职人员;23行政许可条件.拟安排讲经、讲道的场所是经依法登记的寺观教堂;
3.邀请单位是全省性宗教团体4被邀请人不具备相关条件;
1.4不予许可情形
2.安排在寺观教堂以外的地方讲经讲道;.邀请单位不是全省性宗教团体
3.全省性宗教团体的申请书(内容包括拟安排讲经、讲道的寺观教堂的情况、1邀请理由);5申请材料.被邀请人的有关背景情况、宗教教职身份、入境身份说明及拟讲授的主要2内容;.全拟安排讲经、讲道的寺观教堂民主管理组织同意的书面材料
3.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接件初审;
1.受理转办,不受理退件;
2.宗教业务处室审查;36办理行政许可流程.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复核;
4.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
5.送达;
6.签字确认,好差评7行政许可承诺时限75个工作日行政许可裁量细化基准序号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许可行政许可事项.《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在佛教团1体的指导下,依照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办理,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第五条活佛转世应当履行申请报批手续
2.申请报批程序是由拟转世活佛僧籍所在寺庙管理组织或者所在地佛教协会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转世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后,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逐级上报,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其中,在佛教界有较大影响的,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有重大影响的,报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有特别重大影响的,报国务院批准审核批准活佛转世申请,应当征求相应的佛教协会的意见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擅自办理活佛转世事宜的,由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照《宗教事务1法律依据条例》的规定,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云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3府宗教事务部门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寻访、认定活佛转世灵童藏传佛教活佛的传承继位,不受境外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和支配《云南省〈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条活佛转世应
4.当遵循维护国家统
一、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维护藏传佛教正常秩序的原则活佛转世尊重藏传佛教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但不得恢复已被废除的封建特权活佛转世不受境外任何组织、个人的干涉和支配政策、技术、数量2本行政许可无政策、技术、数量限制限制.当地多数信教群众和寺庙管理组织要求转世;
1.转世系统真实并传承至今;23行政许可条件.申请活佛转世的寺庙系拟转世活佛僧籍所在寺,并为依法登记的藏传佛3教活动场所,且具备培养和供养转世活佛的能力.藏传佛教教义规定不得转世的;14不予许可情形.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明令不得转世的
2.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申请书;
1.活佛转世系统真实性证明;25申请材料.拟转世活佛僧籍证明;
3.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4.寺院具备培养和供养转世活佛能力的证明
5.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接件初审;16办理行政许可流程
2.受理转办,不受理退件;.宗教业务处室审查;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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