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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关于重新公布苏州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号)202312规定,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好土地征收工作,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市人民政府决定重新公布我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二、本标准适用于苏州市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工业园区、虎丘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补偿
三、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吴江区将本辖区整体划定为两个区片,区片执行标准为I655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元/亩,安置补助费3350032000元/人;区片执行标准为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元/II6450032500亩,安置补助费元/人32000吴中区、相城区和虎丘区分别将本辖区整体划定为两个区片,区片执行标准为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元/亩,安置I6560033600补助费元/人;区片执行标准为元/亩,其中土地补32000H64600偿费元/亩,安置补助费元/人3260032000姑苏区和工业园区分别将本辖区整体划定为一个区片,区片I执行标准为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元/亩,安置补助6560033600费元/人32000征地区片划分不做调整,按照新的行政区划重新公布自2023年月日起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按照上述标11准执行,各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内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实施
四、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按照《省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号)要求确定[202312
五、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号)执行87
六、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地范围、征地程序、征地补偿标准,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在实施土地征收工作中做好新旧标准的衔接及相关法律风险的防范化解各地相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管理,防止发生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情况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市20251231政府关于公布苏州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苏政规字〔〕号)同时废止202013附件苏州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年月日20231017附件苏州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征收集体建征收集体未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价县(市、区片设用地区片利用地区片区片范围描述区)编号缝合地价综合地价(兀区片综合地价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兀/亩)/亩)(元/亩)(兀/亩)(元/亩)松陵街道、横扇街道、八诉街道、同里I6550033500320006550045850镇、江陵街道、黎里镇、盛泽镇吴江区II6450032500320006450045150平里镇、震泽镇、七都镇、桃源镇长桥街道、木渎镇、郭巷街道、城南街I6560033600320006560045920道、越溪街道、太湖街道吴中区用直镇、横泾街道、临湖镇、东山镇、金II6460032600320006460045220庭镇、光福镇、胥口镇、香山街道元和街道、澄阳街道、北河泾街道、太I6560033600320006560045920平街道、黄桥街道、渭塘镇相城区阳澄湖镇、北桥街道、漕湖街道、黄城II6460032600320006460045220镇、望亭镇姑苏区I6560033600320006560045920全区工业园区T6560033600320006560045920全区浒墅关镇、浒墅关经济开发区、枫桥街I6560033600320006560045920道、狮山街道、横塘街道虎丘区II6460032600320006460045220通安镇、镇湖街道、东渚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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