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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长提起再审申请书院长提起再审申请书范文精选篇现今社会公众的追求意识不断提升,我们每个人都可能要用到申请书,6写申请书的时候要注意内容的完整相信许多人会觉得申请书很难写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院长提起再审申请书范文精选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6院长提起再审申请书篇1请按《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须知》要求填写,并对以下问题特别注意、对于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原审其他当事人栏的基本情况中的联系方式,必须注明有效联系电话、送达地址及邮编,或其他联系方式
1、对生效民事判决或者裁定不服,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对生效民事调解不服,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二百零一条的2规定故再审申请书须明确写明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一项或多项,或者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提出再审申请、再审申请的请求应写明是对生效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全部还是部分不服,对于部分不服的应写明不服裁判调解书的主文内容
3、事实与理由应针对生效判决、裁定等,并论证不服的理由,如从以下方面论证4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原审确定性质不当;Q适用实体法不当;2违反了法定程序;等等
3、落款部分公民需本人签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盖章,副本的落4款部分不能复印
5、再审申请书副本按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总数提交6申请人审法院同样未认真审查案件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作出()沧民终字2011第号民事判决,维持一审原判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第四条的约定,本案不属于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3175险和营业用汽车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再审申请人对被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赔偿义务,当然对被申请人何建爰等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根据再审申请人与投保人高青吉顺运输有限公司(下称吉顺公司)签订的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营业用汽车损失险合同的一般条款合同第四条的约定,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为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营业用汽车损失险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为〃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按照本条款的约定,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首要前提是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的此处强调,被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的驾驶人必须为合法驾驶人按照通常的理解,此处不可能发生歧义本条款的约定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的强制性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各方当事人对事故发生时被保险车辆的驾驶人李永远持证驾驶重型牵引半挂车、证驾不符的事实均无异议李永远作为一名受过理论和专业技能培训、C1持有正规驾驶证的驾驶人员,理应明知其所持有的驾驶证不能驾驶重型I牵引半挂车C1李永远持驾驶证驾驶重型牵引半挂车的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为无证驾驶〃申请人的这一主张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答复完全相符C1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于年月日”对《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法律条文的理解适用问题的函》的答2005125复中释明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申请驾驶证,经考试合格,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在性质上应当属于无证驾驶;在适用处罚上,依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可以按照未取得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的处罚规定适当从轻罚〃根据上述规定,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应定性为无证驾驶因此,根据合同约定,无证驾驶机动车导致的交通事故不属于商业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申请人对本次事故不承担商业险保险责任原审法院判决再审申请人承担车上人员责任险和营业用汽车损失险的赔偿责任系适用法律错误
(二)申请事由二符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
(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情形,具体理由据依据如下原审法院适用保险合同条款作为判案的依据判决保险人承担商业险赔偿责任,首要前提就应当是本案属于商业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即事故
1.发生时的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驾驶人李永远属于合法的驾驶人员但是,原审法院已经查清的事实表明事故发生时,驾驶人李永远系持驾驶证驾驶本应持以上驾驶证方有资格驾驶的重型牵引拖挂车,系严重的违C1法行为,驾驶人李永远不属于〃合法的驾驶人员原审判决缺乏证据证A2明驾驶人李永远系合法驾驶人的基本事实.原审法院判决再审申请人承担商业险赔偿责任的理由为保险人未履行免责条款的告知义务根据再审申请人在一二审过程中提交的证据,充2分证明再审申请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已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严格履行了对投保人的明示告知义务,并且再审申请人的告知行为符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年)第十一条的规定“保险人对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保险人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对免除保险2011人责任条款有显著标志(如字体加粗、加大或者颜色相异等,或者对全部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及说明内容单独印刷,并对此附有“投保人声明”或单独制作的投保人声明书〃,投保人已签字确认表示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均已经明了的,一般应认定保险人已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但投保人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未实际进行提示或明确说明的除外文件附后再审申请人的明示告知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四方面在交给投保人留存的保单正面的“明示告知栏作出了六项明确告知,告知内容足以引起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注意其中明示告知的第二1项为收到本保险单请即核对,保单内容如与投保事实不符,请立即通知本保险人采取批注或批单更改,其他方式的更改无效超过小时未通知的,视为投保人无异议〃;第三项为请仔细阅读承保险种对应的保险48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凡未在附加险条款中约定包括责任免除以其他事项,均以投保的基本险相应条款为准〃保险合同签订后,小时之内及涉案交通事故发生前投保人均未以任何形式向上诉人提出过任何异议48再审申请人已经将保险条款交付投保人,投保人吉顺公司在收到保险条款的回执上签章的行为足以说明其已经收到了相应的保险合同条款2再审申请人在交给的投保人的保险条款文本上,对责任免除部分的字体刻意作出了加粗、加黑、加下划线的重点提示以区别于其他一般条3款,该提示足以引起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注意投保人在签署投保单时,再审申请人除已经交付给投保人保险条款文本之外又刻意在投保单上附带加上了保险条款,并且该投保单的首页4即为《投保单填写须知》,须知的第一条即为请详细阅读《机动车保险投保提示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及我公司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在阅读条款时,请您特别注意加下划线标注部分的条款内容,此部分重点强调了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内容,有任何不明确的地方,均可以要求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进行解释在您完全理解后,您需要进行签字/签章确认,以示您对保险条款内容理解,保险人告知事项的认可〃此处,上诉人刻意对加下划线标注部分的条款内容〃部分文字的字体进行了加粗、加黑,足以引起投保人的充分注意同时,在投保单的投保人签字/签章栏,再审申请人对投保人声明部分的字体又作了加黑、加粗的处理,足以引起投保人的注意在该部分,投保人声明本人已收到保险条款并仔细阅读,尤其是加下划线部分的条款内容,并对保险公司就保险条款内容的说明和提示完全理解,没有异议,申请投保本投保单所填写的内容均属事实”在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投保单》上,投保人高青吉顺运输有限公司在投保人声明栏进行了签章确认再审申请人在一二审过程中提供的证据保险合同保单、投保单、投保人收到保险合同条款的回执单、保险合同条款证据等充分证明再审申请人与投保人高青吉顺运输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真实自愿并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并且再审申请人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了对投保人的明示告知义务在再审申请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再审被申请人未有任何证据提交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却片面认定再审申请人有未能履行告知义务的行为,系典型的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申请人还需要特别指出,对于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严重违反交通法规的免责条款,如无证驾驶、酒后驾车、肇事后逃逸等,有学者称之为法定免责条款,是法律对保险合同当事人所直接提出的行为规范,具有普遍约束力法定免责条款,不仅体现保险合同缔约方的合意,实际上融入了国家意志,即违法行为不能得到保险保障原审判决将无证驾驶、酒后驾车、肇事后逃逸等免责保险条款视同于普通格式条款,显然是非常错误的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认为原审判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本案应当再审本案不属于商业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且保险合同中”无证驾驶,,肇事逃逸酒后驾驶〃等免责条款无需保险人的明确说明就能推定投保人明确知晓,从而产生法律效力;若在驾驶人证驾不符违法驾驶被保险机动车引发交通事故的情形下仍然支持被保险人(受害人)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有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立法宗旨,也不利于引导驾驶者遵守交通法规谨慎驾驶机动车和维护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更多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我们更可以看出,保险的作用不仅在于弥补损失,它更从责任承担的角度引导公众真正养成安全行车的意识保险并不能带来实际意义上的安全,交通安全依靠的还是每一位驾车者的谨慎和负责因此无论是从个案公平还是从社会正义的角度,请求贵院依法撤销一审、二审判决,重新审理本案,公正判决,维护社会正义和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此致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申请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年二月十三日院长提起再审申请书篇420xx申请人(原审被告)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通信地址江北区红旗河沟通中信银行大厦楼〈重庆华XXX之岳律师事务所〉、廖正远律师转);联系电话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某某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唐明,男,1366XXXXX出生于年月日,住所地潼南县别口乡飞凤村组号申请人因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沙法民初字第号《民1972879158事调解书》,特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现提出申请201135*9再审再审申请请求、撤销()沙法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改判驳回被申请人诉讼请求;120U
3509、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2事实与理由3申请人现有证据证明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沙法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内容双方从年月日起建立劳2011动关系,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再审35*920101028
一、原审调解在程序上没有遵循《民事诉讼法》第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主持双方达成的7调解协议与事实完全不符、本申请人并未将该工程发包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申请人通过招标方式将承建的某某住房项目部分劳务分包给重庆硕1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硕丰公司),硕丰公司委托代理人为王小碧硕丰公司的所有签章也是真实的,是该单位曾经使用的公章而硕丰公司系通过报纸公告声明原公章作废,本单位显然没有能力核实该公章真假、被申请人受雇于李明全,与李明全一起从吴飞、胡小羽处承揽基础孔桩水钻劳务,不属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2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之不具备用工主体的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代表硕丰公司与申请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是王小碧而与李明全作为乙方签订基础水钻工作分包合同的是吴飞和胡小羽私人,并非硕丰公司,更非王小碧双方签订的《基础孔桩水钻部份劳动分包协议》约定,甲方将挖孔桩、独立桩柱基及条形基础部分的水钻劳务以包干价方式承包给乙方被申请人与李明全是表亲,受雇于李明全被申请人妻子王元翠还代表李明全领取劳务费用,在其领款时出具给胡小羽的《担保证明》的前言部分载明某某项目楼挖孔桩水钻部份承揽人李明全班组的全权代表王元翠承诺显然,5-10#《基础孔桩水钻部份劳动分包协议》和《担保证明》充分证明被申请人与吴飞和胡小羽等人之间系承揽关系,既非受雇于吴飞和胡小羽,更不是吴飞或胡小羽招用的劳动者因本申请人并非《基础孔桩水钻部份劳动分包协议》的当事人,也不知晓《担保证明》证据,故在原审中未能举示这两份证据材料,以致原审法院未查清案情
二、原审调解达成的协议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更不存在直接的劳动关系
1、新证据证明的事实是被申请人仅仅是受雇于李明全,与李明全一起2承揽了基础孔桩水钻部分工作因此,本案不能适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认定申请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三、原审调解的履行,将给本申请人造成经济利益不当受损的后果,悖离了民事诉讼调解应当贯彻程序效率与实体正义兼顾的价值取向,也违背了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主要在于解决纠纷、恢复秩序、实现和保障社会和谐的目的但是申请人却根据原审调解协议在认定工伤后,以其承包的劳务费收入余元作为每月工资标准要求本申请人赔偿其伤残八级的工伤待遇万余元--按正常的社平工资标准,八级工伤待遇仅有90002610万余元无论是承揽关系,还是雇用关系,被申请人在工作中受伤都完全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获得相应的赔偿申请人在与被申请人不存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劳动关系之基础的情况下,在原审主持下与被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自然悖离了民事诉讼调解应当贯彻程序效率与实体正义兼顾的价值取向综上,原审民事调解书未对基本事实进行认定,导致调解协议内容意O思表示不真实;在实体处理上没有遵循《合同法》第条、第条之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当事人履行民事调解协议内容后显失公平,违45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撤销此致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年月日院长提20起XX再审申10请书6篇5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女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历商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和年月日山东省济南市中20155252015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济民四商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依4022015114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向山东省高级2015323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请求、请求贵院依法撤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历商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以及第二项;
12015402、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做的济民四商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22015、请求贵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支持申请再审人王德敏无需承担323偿还债务的主张;
3、请求贵院判决一审、二审、再审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4申请事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特申请再审具体事实和理由、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3条第一款第二项,具体理由如下1申请再审人对被申请人所借的个人债务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指出,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因赡养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年起开始分居,对其债务不知晓,借款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也未用于上述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2015因此对于其借款不能够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属于的个人债务,申请再审人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具体理由如下2被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债务属于债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及打击行为的通知》的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据申请再审人在一审、二审中提4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再审被申请人与再审被申请人之间债务存在行为被申请人已偿还的债务是属于本金还是利息界定不明,剩余款项极大可能是利息,这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综上所述,申请再审人不应该承担被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债务偿还责任,恳请贵院依法再审,纠正错误,维护申请再审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年月日院长提起再审申请书篇6再审申请人程跃,男,年月日生,汉族,湖北监利县人,原系东风汽车有限公司员工,住十堰市东城开发区李家边村,电话196734再审被申请人东风汽车有限公司132xxx地址湖北省武汉市经济工发区百业路号,电话法定代表人徐平,该公司董事长29027-8428xxx因劳动争议一案,申请人不服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茅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和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十民终⑴字第2005号民事判决依法申请再审8972006申请再审事由479
一、生效的判决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
(二)款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二、生效的判决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
(六)款规定,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再审诉讼请求、依法撤消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茅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和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十民终⑴字第号民事判决;
12005897、依法改判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年月至年月的2006479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并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元;
21995120053、被申请人承担
一、二审诉讼费9000事实与理由3
一、原审法院认为申请人年以前与被申请人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下属的商用车市场销售部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年以后是否与被2001申请人建立了劳动关系,无证据证实,因此判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存在2001劳动关系,且不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申请人认为原审诉讼过程中,申请人提供证人王昌(班长),孔凡林(同事)证实申请人年以前与被申请人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下属的商用车市场销售总部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证明同一案2001件的其他当事人,从年月起与十堰合美劳务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并不能说明申请人也和十堰合美劳务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003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号)第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对申请人的工作年限负举证责任,而被申请人未予举证,法院则应采信申请人的主张
[2001]1413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号)第条规定在劳动者履行了有关义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原湖北省
[1996]35415劳动厅《关于规范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手续的通知》(鄂劳力号)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应按照法律规定的实体内容
[1999]190年月院长提起再审申请书篇2B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甲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乙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再审申请人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xx院()浙甬民二终字第某某号民事判决,特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申请再审事由XX、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
(二)项之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人1民法院应当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
(六)项之规定,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当2再审再审请求事项撤销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浙甬民二终字第某某号民事判XX决,判令再审被申请人赔偿再审申请人意外伤害保险金某某元事实与理由第
一、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
(二)项之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审判决认定申请人已收到保险合同条款缺乏证据证明,且与相关证据相矛盾1年月日,乙与再审被申请人签订第二份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一审判决认为,该保险合同为卡折式,集保险合同条款、保险单、保险费XX213收据于一体,再审申请人提供的该保险合同第四联(即保险单正本兼保险费收据联)背面即为保险条款的内容,据此可认定再审申请人已收到该保险合同的相关保险条款二审判决对此亦予确认再审申请人认为上述认定缺乏证据证明,理由如下首先,据证人李某陈述,再审被申请人的保险代理人谢某在向乙推销保险时没有出示过保险条款,没有说过保险条款的内容〃可与程序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和《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凭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应当如何起算问题的批复》(法释号)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发生争议时,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期限应当
[2004]8自收到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法释号)第一条第
(二)项规定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
[2006]6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原审诉讼过程中,被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年已经解除或终止了申请人的劳动关系,故不能认定年以后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2001
二、生效的判决认为申请人超过仲裁时效,属于运用法律错误2001《劳动法》第条虽然规定了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但法律另有规82定的,应当从其规定60《劳动法》第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72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号)规定“企业逾期不缴,要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1991]33《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号令)第条规定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第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25912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13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的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根据以上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如同国家税收,是具有强制性的,劳动者追索社会保险不应受时效的限制;被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年以后不在其单位,又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年已经解除或终止了申请2001人的劳动关系,那么被申请人就应当为申请人缴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2001费,并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双方权利、义务明确,原审法院故意违背事实、片面理解法律,故而做出了错误的判决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恳切希望贵院依法撤销原判,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此致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申请人年月日XXX代书人杨XX XXXXXX见,乙及李某在合同订立当天根本没见过保险合同条款其次,即便是在谢某的证言里也找不到她将保险合同条款交给乙的内容考虑到谢某是再审被申请人的保险代理人,她所作的证言应当不会损害再审被申请人的利益尽管她与再审被申请人有利害关系,但其陈述中包含的没有将保险条款交给乙的内容应当是可信的再次,再审被申请人无法举证证明向再审申请人提供过保险条款,哪怕是第一次订立保险合同时提供过条款的证据也无法提供,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继而,即使进行推定,现有证据也不必然能够推定出再审申请人已经收到保险合同条款只要仔细查看再审被申请人提供的保险合同原件,就不难发现第四联与保险合同条款之间有明显的粘贴与装订痕迹,说明第四联曾经与其他文件(可能是再审被申请人主张的保险合同条款,也可能不是)装订在一起,但不能得出再审被申请人已经将这些文件与保险单一起交给再审申请人的结论由于现有保险公司的运作特点是保险公司聘用保险代理人推销保险(本案即属于该模式),考虑到在司法实务中,往往存在着保险代理人并未将完整的条款在销售时交给客户的情形,因此不能排除谢某由于业务素质不高或者为了便于推销保险故意隐瞒合同条款的可能性,也不能排除再审申请人申请理赔时将第四联原件交予谢某后,谢某再将第四联粘贴在保险合同条款上的可能性综上,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保险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前提是其向投保人出示、交付完整的保险合同条款,如果连这一物质载体也没有,凭空何谈说明因此,二审判决的上述推定完全没有事实基础,是不能成立的第
二、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
(六)项之规定,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审判决认定再审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显然违反了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并与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的意见相冲突1《保险法》规定的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主要分提示义务和说明义务两层含义
①提示义务指在对免责条款的设置上,保险人要在投保单、保险单等保险凭证上达到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程度这就要求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内容本身作显著标志(如字体加粗、加大、相异颜色等),对全部免责条款及对条款的说明内容集中单独印刷,并对此附有“投保人声明〃,或附有单独制作的投保人声明书观本案,保险单声明〃栏中的文字未作任何字体加粗、加大等显著化处理,将其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栏的文字相比较,在印刷上毫无区别之处,根本不能达到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程度反观保险期间〃、保险金额、免赔额〃、”给付比例〃、保险费〃栏相关内容的字体倒是作了加黑、加大处理显然在制订格式合同文本时,再审申请人的利益与再审被申请人的利益就是不对等的再审被申请人一味追求自身的利益,破坏了合同的利益平衡,在这种理念的影响下,再审申请人的利益自然得不到重视而对于免责条款内容的提示,也仅仅是对“责任免除这四个字作了加黑处理,并未对其下列举的具体免责情形进行加黑处理,也就是说没有对免责条款内容本身作出显著提示况且,在对“保险责任和“索赔须知个字也做同样加黑处理后,”责任免除〃、〃保险责任〃、”索赔须知〃三者的具体内容从印刷上观察毫无二致,均未采取任何显著标示,无8法使免责条款部分的内容突出地显示出来,一般人根本不会留意,自然也就达不到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程度既然免责条款未作提示,也不能引起投保人的注意,依法不产生效力再审被申请人自然不能援引该条款拒绝理赔
②针对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一般要求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或者由投保人在投保人声明〃或单独制作的投保人声明书”上签字确认并同时表示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均已明了观本案,再审被申请人从未通过任何方式向乙做出过针对免责条款的任何说明而免责条款本身不能证明再审被申请人履行了说明义务在此情况下,不能仅凭乙在声明〃栏的一个签名就冒然认定再审被申请人已经履行说明义务(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已经对此做了明确的表态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合同章条文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年版,第页);尤其考虑签名具有当事人确认保险合同成立的效力,XX更加不能赋予其额外的含义
110、二审判决认定乙平时以肇事的电动三轮车作为交通工具不能对抗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明显与保险法的立法精神背道而驰2保险合同作为最大诚信合同,诚信是它的灵魂所在乙与再审被申请人订立合同的时间分别为年月日和年月日乙购买涉案电动三轮车的时间是年月日购买第二份保险时,乙已经使XX17XX213用电动三轮车将近一年时间,根据村委会的证明可以证实乙和谢某平时联XX217系密切,而谢某在庭审中也承认自己和乙很早就认识结合李某的证言也证实谢某不仅知道乙使用无牌电动三轮车,而且承诺骑车出事故是可以获得理赔的这一系列的证据已经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再审被申请人对乙驾驶无牌电动三轮车的事实是明知的既然明知乙长期无证驾驶,且电动三轮车是她必不可少的谋生工具,那么再审被申请人就应当预见到保险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应及时明确告知乙相应后果,并采取相应减损措施,这是再审被申请人的法定义务但再审被申请人放弃通过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等措施来控制风险,长期默认被保险人的无证驾驶行为,应当视为再审被申请人放弃了合同解除权及免责抗辩权,构成弃权而再审被申请人向乙承诺骑车发生事故可以获得理赔,待事故发生后又拒绝理赔,又违背了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构成反言基于弃权和禁止反言原则,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保险人的死亡是多种原因力共同作用下的结果无证驾驶并不必然直接导致被保险人死亡,可以适用比例因果关系进行赔付3首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乙与王某的交通违法行为和过错均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其中乙的违法行为和过错作用较大,王晨的违法行为和过错作用较小可见,导致乙死亡是事故双方共同作用的结果,区别只是作用力大小不同而已其次,乙的违法过错行为包括、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所驾机动车未经登记;、上道路时未确认安全;、操控不当可见,无证驾12驶只是其中的一个原因,不是唯一的原因而无证驾驶免责条款的本意是34无证驾驶是导致保险事故发生并造成被保险人死亡的唯一原因时,保险人方可免责再次,依据交通事故询问笔录,可以证实事发当时天气状况恶劣、地形复杂、王某疲劳驾驶等这些因素也是引起事故发生的诱因依据公平原则,对多个原因造成保险事故的损失,应确定承保原因与非承保原因对损害造成的原因力的比例,判断承保原因对损害所起作用的比例大小,进而确定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从本案看,既有被保险人无证驾驶的行为,又有被保险人未确认安全操控不当的行为,期间还有事故另一方过错行为的介入三者中,无证驾驶是除外责任,后两者是保险责任保险事故由于多种原因(既有保险责任又有除外责任)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再审被申请人应当赔偿损失,至少也应当承担属于保险责任部分的损失、再审被申请人不能主张适当减轻明确说明义务的标准虽然本案因乙两次签订同类保险合同,但不可以适当减轻再审被申请4人的说明义务标准首先,减轻不等于免除能否〃适当减轻应当考虑保险人之前是否有过履行说明义务的情节现有的证据无法证明再审被申请人在签订第一次合同时履行了说明义务其次,适当减轻不应适用于保险人事先明知被保险人正处于免责条件中的情况原因是降低说明义务的标准应当适用于保险人不知被保险人有违反免责条款约定的状态下,保险人主观上应当是善意的、不知情的,否则会助长保险人逃避责任的风气、通过本案折射出的现实困境并参照类似判例的精神,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5本案的电动三轮车是严格按照《电动三轮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浙江省地方标准)生产,可以合法销售,也未被现行法律法规所禁止该车虽被交管部门定性为机动车,却未实行牌证照管理且事实上db33/t344-XX也不能够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驾驶该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即被定性为无证驾驶,即便投保也得不到理赔出于对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保护,各地法院作出的类似判决或将无证驾驶行为纳入行政管理范畴,或将电动车有实行牌证照管理并事实上能够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的举证责任交由保险人承担,均依法判决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再审申请人甲父母双亡,乙系甲外公,年迈体弱,老伴早已过世,且两人生活条件极其贫困,甚至无力缴纳诉讼费用司法应当在个案中体现出对人性的关怀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依法向贵院提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重新审理本案,公正判决,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此致敬礼!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人xxx申请日期院长提起再审申请书篇3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张周路号汇美大厦负责人黄红军,职务总经理7委托代理人徐文君,山东众成仁和(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号,联系电话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何建爰,女,年月出生,汉80族,小学文化,住山东省高青县齐林家园号楼单元室196810,,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何俊英,女年月日出生31301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齐林家园号楼单元室19281029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李继龙,男,年月日出生,住31301山东省高青县齐林家园号楼单元室199368法定代理人何建爰,女,年月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系31301李继龙母亲,住山东省高青县齐林家园号楼单元室196810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山东省高青县吉顺运输有限公司31301法定代表人窦书恒,职务经理原审被告抚顺哥俩好化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铁军,职务总经理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杨波堂,职务总经理原审被告沧州临港方政运输队法定代表人李秀良,职务经理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中捷营销服务部负责人周洪升,职务经理原审被告王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教师,住辽宁省海城市震兴路号楼单元层号1973210原审被告海城市华威运输有限公司523426法定代表人叶玉佩,职务经理原审被告沧州临港宏泰运输队法定代表人杨敬,职务,经理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丹,职务总经理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负责人高玉祥,职务,经理再审申请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何建爰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沧民终字第号判决,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请求
20113175.依法撤销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沧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
12011.依法判决驳回何建爰等三再审被申请人对再审申请人要求赔偿商3175业车上人员责任险、车损险的诉讼请求;
2.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二、申请事由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规定,特申请再审
三、申请理曲(-)申请事由一原审判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
(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规定的情形,具体理由据依据如下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签订的商业车上人员责任险、机动车车损险保险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合同条款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以约履行,法院也应当予以尊重并作为审理本案的依据原审法院应当适用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条款作为审理本案商业险法律关系、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依据但是,原审法院应当适用保险合同条款第四条的约定而未适用,系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因在投保人山东省高青县吉顺运输有限公司(本案再审被申请人之一,下称吉顺公司)在再审申请人处投保交强险、车上人员责任险、营业用汽车损失险等的重型牵引半挂车鲁/鲁挂于年月日发生的交通事故引发通过一审、二审的庭审活动均已查明,事故C01195C20113发生时保险标的车驾驶人李永远持证不具备驾驶重型牵引半挂车的资22质却违法驾驶依法持以上驾驶证方能驾驶的重型牵引半挂车事故发C1生后,交警部门认定,李永远因违章驾驶引发本次交通事故对本次事故负A2主要责任再审被申请人何建爰、何俊英、李继龙(系事故发生时死亡的驾驶员李永远的亲属)等三人因赔偿问题诉诸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未认真审查案件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作出()黄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判决再审申请人在商业车上人员责任险、2011营业用汽车损失险范围内赔偿何建爰等三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583元一审判决后,再审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依法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
177868.38民法院提起上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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