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2页未读,继续阅读
文本内容:
个人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制度设置研摘要从程序上来说,准入规范是否科学合理,对于个人破产制度的整体运行至关重要,因此,准入规范的涉及,是个人破产制度程序的前提从总体上而言,个人破产的程序与企业相比,二者是保持一致的,在内容上都囊括了和解、重整以及清算三种类型,但是在各类情况的适用范围以及法律责任的分配等内容上,又各有特点因此,需要构建个人破产的准入机制,来为个人破产程序奠定相应的基础,从而实现个人破产中利益相关人权益的保障尤其是在商事领域,涉及个人破产的情况,其利益相关人并不都是个人,通常包括企业,因此就个人破产而言,更应当从准入规范上把握其与企业破产之间的限度,以更加针对性地推进破产程序本文对个人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制度设置进行分析,以供参考关键词个人破产程序;破产管理人;制度设置引言我国正在尝试构建个人破产制度,并把债务免除制度放在极其重要的位置,可以说,债务免除制度是整个个人破产制度的“心脏”为了这颗“心脏”能够在我国正常跳动,发挥功能,要找到它存在的正当性,在此基础之上,它以什么样的形态和方式出现,以及在它发挥效用时产生的隐患如何解决是我们必须要探究以及实践的1个人破产的立法载体随着个人破产立法被提上议事日程,一个立法体例上的问题遂自然产生,即个人破产的立法内容是融入现行的《企业破产法》之中而形成一个既适用于企业法人又适用于个人的统一破产法典,还是“路归路、桥归桥”,一是制定统一的破产法典;二是单独制定个人破产法;三是将商自然人的个人破产纳入《企业破产法》之中,但将消费者的个人破产留在《企业破产法》之外,单独制定一个“消费者个人破产法”;四是将重整的内容从《企业破产法》中剥离出来,分别制定“破产法”和“重整法”,二法均同时涵盖个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2我国个人破产债务免除制度正当性理论选择我国是以债务免除制度为中心构建整个破产法体系首先,应经济和社会效用理论的要求,我国需要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让债务人整合、清算全部财产尽可能偿还债务,破产宣告后,从繁重的债务中脱离,重新开始创造新的经济价值;同时,减轻司法机关执行困难的压力,节约司法成本其次,应人道主义理论和宽恕主义理论的要求,把债务免责制度作为个人破产制度构建的核心,经债权人同意免除债务人部分债务,激励债务人偿还债务,有利于缓解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紧张的关系最后,应债务人合作理论的要求,赋予债权人撤销权,并且设置债务免除考察期,当债务人出现恶意避债或者隐瞒真实收入等其他诈害债权行为,债权人可以申请撤销债务免除;在考察期内,债务人应当遵守禁止令,努力工作,积极偿还债务,提前偿还全部债务或者在1年或2年内偿还大部分债务,债务人可以申请结束考察期,恢复经济自由可以看出,我国采取多元化理论,试图在多种理论中寻找适合我国国情的模式,首先在深圳试行也是为了能够增加实践经验,逐渐摸索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可能性单凭深圳特区的实践经验还是远远不够的,我国南北差异和东西差异就决定了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还要走很长的路,才能实现在全国范围内适用3在机构建设管理一是建立和完善具有个人破产调处功能的破产调解委员会破产调解委员会又有一般委员会和特别委员会之别一般的破产调解委员会由目前我国广泛存在的各种人民调解委员会增设功能转换而来,也即,赋予人民调解委员会以调处个人破产的职能和权限,使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处个人破产案件上发挥基础性、前沿性作用特别的破产调解委员会则是在消费者协会、证监会、工会等社会组织或事业单位之中或之下设置专业性个人破产调解委员会,它们既可接受来自人民调解委员会无能为力或调解失效的个人破产案件,也可直接接受来自专业领域的各类个人破产案件专业性的个人破产调解委员会既可以通过对目前现存的专业调解委员会注入新功能进行转变而来,在缺乏现存的专业调解委员会时,也可以通过创设专业化调解委员会以应对个人破产案件的非司法化处置需求二是建立行政管理性质的破产管理署无论是个人破产还是企业破产,也无论是破产清算、破产和解抑或破产重整,其都涉及大量的司法管理性事务破产管理事务既不宜交给破产管理人这样的社会性主体或中介性机构进行处理,也不宜交给以行使被动性司法权和中立裁决权为己任的司法审判机构进行处理,而应当专设行政机关进行处理,破产管理署的设置具有必要性破产管理署具有多元化职能,除主要进行破产事务的行政管理外,在破产案件进入法院门槛之前,它还应当被赋予进行非司法型调处破产案件的职能和权限,破产管理署进行的非司法型破产案件调处活动所产生的结果,在性质上与人民调解委员并无实质性差异4官方管理人与市场管理人个别破产程序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管理官方代表与市场代表(包括机构代表和个人代表)之间的关系,并通过法律或司法解释加以规范,例如,如果联合王国官方代表在破产财产之前承担起管理破产财产的责任如果在破产的任何阶段都没有破产代表,则在指定新的破产代表之前,破产代表应为正式代表在正式工会不是受托人的破产情况下,它有义务在合理要求时向其提供所要求的信息、协助和文件如果债权人大会未指定破产代表,而且官方代表未向〃贸易和工业国务秘书〃提交任命破产代表的申请,则官方代表应将其决定通知法院,在这种情况下,他将成为破产代表作为行政当局的官方代表能够在破产程序中向代表提供保障和支助,这些程序的工作需要其他机构和部门的合作,并可通过其本身的行政当局鼓励他们与这些代表合作如上所述,个人破产程序需要专业破产代表的参与,但个人破产案件中市场主体报酬的不确定性阻碍了这些人管理破产,因此需要确定责任在这方面,《深圳个人破产条例》第6条初步规定了官方代表的职权范围温州市决定,公务员制度行政长官的行政工作由司法行政公共法律事务处负责,该处的主要职能是在集中解决个人债务的框架内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并对公务员制度行政长官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会议决定,公务员系统的管理人员应是具有法律专业资格和公务员身份的司法行政人员政府代表和市场代表之间的互补性也与个别破产程序的实际效率有关温州在努力设立公务员代表的同时,还鼓励市场代表积极参与个别破产程序并对其进行科学评估结束语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对于债务人权利的救济,以及债权人权益的保护,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在推动社会利益实现的同时,还能促进司法活动的正常运转因此,需要加强对于个人破产制度准入机制的构建,以保证个人破产制度的良好运行针对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等问题,应当完善个人信息管理的制度,从个人财产申报、登记及查询等内容进行完善,健全个人征信系统同时,要完善相应的社会保障体系,为个人破产后重新开始生活提供支撑,以推动社会和谐发展参考文献
[1]刘圳.论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与构建一一以执行不能为视角[J].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20,3302:33-
38.
[2]王晓凤.管理人选任制度比较法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
2019.
[3]王淑敏.破产管理人执业资格制度研究[D].哈尔滨工程大学,
2019.
[4]陈静.关于个人破产管理人的若干问题[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801:73-
76.
[5]刘兴.论破产财产的处置及相关立法思考[D].湘潭大学,
2017.。
个人认证
优秀文档
获得点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