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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珠算心算协会章程(2011年9月16日临沂市珠算心算协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的名称临沂市珠算心算协会第二条本会性质本会是研究珠算心算科学,普及珠算心算教育,从事珠算心算活动的专业学术性组织,由市直及各县区珠算协会和珠算、珠心算科技工作者自愿结成,并依法进行登记的专业性、学术性、科普性、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是发展我市珠算、珠心算科技事业的主要社会力量第三条本会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坚持以服务经济建设为中心,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团结广大珠算心算科技工作者,大力弘扬国粹文化,充分发挥珠算心算技术的应用功能、教育功能、启智功能,繁荣发展我市珠算心算事业,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第四条本会挂靠临沂市财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市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市民政局本协会同时受市科学技术协会和市民政局的监督和管理第五条本会驻所在临沂市沂蒙路161-1号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珠算文化研究,发掘和保护历史文化遗产;
(二)开展珠算心算文化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珠算心算科技知识;
(三)培训珠算心算人才,进行珠算心算技术等级鉴定;
(四)组织珠算心算理论研究,开展国内和国际间学术交流;
(五)组织全市珠算心算比赛活动,推广普及先进技术;
(六)组织出版珠算心算书刊,组织优秀论文评选,提供珠算心算咨询服务;
(七)举办其他有利于珠算心算事业发展的各项活动第三章会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拥护协会章程;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由本人通过单位或单位直接提交申请表;
(二)经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秘书处颁发本会会员证明文件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编印的各种资料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完成本会安排的工作;
(三)向本会报告有关学术活动情况,提交学术论文、调查报告、专著等研究成果及其他有关资料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1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计划;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请挂靠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聘任名誉会长和顾问;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A)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第
一、
三、
六、
七、
八、
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珠算心算教育和实证研究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如连选连任,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的任期,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人代表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督促检查办事机构的主要工作;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八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领导下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与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二十九条本会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等机构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科研事业费收入;
(二)有关部门、单位资助或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服务性收入;
(四)其他合法性收入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二条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三条本会换届之前,必须接受市科学技术协会、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四条对本会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五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三十六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30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方能生效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七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三十八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市科学技术协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条本协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一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科学技术协会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第四十四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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