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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认定摘要劳动者在履职过程中因过失造成用人单位损失引发纠纷的,应按劳动争议纠纷案由进行审理劳动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的认定,应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综合考量双方过错程度,对风险防范的责任能力,结合劳动者工作经验等因素确定,还应当与劳动者工资收入水平相适应关键词过错损失赔偿责任权利义务对等案由刑民交叉比例
一、类案案例检索情况-案由为劳动争议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人民法院对此认定不一部分法院认定此类案件属于劳动争议,对公司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由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主要认定理由为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其提出的损害赔偿的事实源于劳动者的职务行为,故双方争议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应为劳动争议纠纷代表案例如2022粤20民终2940号、2020粤20民终667号等而部分法院直接受理公司以损害赔偿纠纷或侵权纠纷为由提起的诉讼代表案例如2019浙0782民初12933号、2018冀09民终4489号-刑民交叉问题一种观点认为,刑民互不影响追究案涉刑事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与追究劳动者的责任是两回事,不影响劳动者作为公司员工造成公司损失的赔偿责任的承担如2022粤20民终2940号、2019浙0782民初12933号、2019苏0205民初1630号均持此观点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先刑后民主要裁判理由有两种代表性意见其一,用人单位被骗实际损失主要是因诈骗分子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刑事案件未办结,用人单位的损失还不能确定,故用人单位可待实际损失发生后依法主张提出索赔其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遂而裁定驳回用人单位的起诉如2020粤20民终667号、2018冀09民终4489号、2016豫01民终1026号案三赔偿责任比例问题目前,人民法院有以下两种裁判观点一种是直接根据合同约定和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确定劳动者的赔偿,如2016京0108民初31398号案中,根据财务管理制度判时某赔偿公司22500元;另一种是根据案情酌情确认劳动者的赔偿责任区分劳动者是一般过失还是重大过失,一般过失一般判不承担赔偿责任如认定劳动者具有重大过失的,则判按损失一定比例,如从5%至7096均有如下表,个案差异较大如,同在2022粤20民终2940号中,法院认为郭某仅为一般过失,判决郭某不承担赔偿责任;而认定萧某存在重大过失,判决萧某赔偿15%的损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比例统计表案号赔偿责任比例2018粤0307民初陈某、张某分对损失21376号承担15%、5%2022粤20民终294015%号2018京0107民初26060号20%2020川01民终4697号2018粤0605民初16275号2017苏0391民初274530%号2019粤06民终1220号2018豫11民终3160号2018冀09民终448940%号2019\\1133民初54946%号2020苏08民终81350%号2019浙0782民初12933号70%2019粤03民终7501号2019粤03民终27362号2020桂0924民初349100%号
二、赔偿责任认定对于劳动者造成用人单位损失时,赔偿责任的认定,笔者认为可以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共涉及的四个问题进行思考(-)民事案由应为劳动争议更为妥当根据前述案例检索情况可知,存在案由为劳动争议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的争议笔者认为,劳动争议中的赔偿纠纷相较于侵权责任财产损害赔偿争议处理,在仲裁时效、归责原则、劳动者责任减免、执行方式等方面,均有特殊的裁判规则而关于劳动者因履行职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规定,劳动法律法规相较于侵权,属于侵权责任的特别规定因此,应将民事案由界定为劳动争议更为妥当
(二)刑民交叉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1、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28条第
(5)规定,受害人请求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人之外的其他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与刑事案件分别审理,人民法院应处理好民刑交叉案件之间的程序关系
2、实际上,用人单位作为受害人,既可以要求犯罪分子退赔,也可以要求劳动者基于自身过错而承担赔偿责任,两种处理途径不一样,不存在冲突及先后顺序问题
3、用人单位的财物被犯罪分子诈骗之时,即使得用人单位对财物丧失了支配和利用的权利,此时用人单位的损失已是既定的损失,无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前提,故刑事案件是否审结不影响用人单位损失的认定综上,刑民交叉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三)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该经济损失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月扣除额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虬根据“有权利就有保护,有损害必有救济”的法律原则对于因劳动者履职过程中造成的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有权获得相应的赔偿以上规定亦指出,劳动者因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故用人单位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并有权直接从工资中扣除
(四)赔偿责任比例应依据过失程度确定劳动关系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关系,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劳动者的履职行为是为了用人单位的利益用人单位作为企业的内部管理者、监督者、劳动成果的主要享有者,理应承担企业经营和运营的各种风险,在选用劳动者时,客观上也存在用人风险如果劳动者在履职过程中的任何风险都要求由劳动者来承担,无疑等同于用人单位转移其自身的经营风险,显失公允笔者认为,赔偿责任比例应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比如用人单位是否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是否进行了职业培训、是否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合规管理,而劳动者是否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是否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是否违反用人单位的操作规程等;衡量双方对风险防范的责任能力,结合劳动者工作经验等进行合理确定,还应当与劳动者从用人单位实际获得劳动报酬相适应劳动者履行工作职责或执行工作任务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属于用人单位经营风险,劳动者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在劳动者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劳动者才负赔偿责任【结语】用人单位作为管理者,在选任劳动者时,应关注劳动者是否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从业经验、专业知识;根据业务管理特点及需要,建章立制;加强上岗培训、从业培训,避免因制度不完善、流程不合规导致经营风险劳动者作为从业者,加强职业素养的提升和岗位的审慎注意义务积极履行工作职责,遵守操作规程和从业规定,爱岗敬业,尽到高度谨慎地注意义务,避免因自身疏忽给用人单位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同时、为避免争议,建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针对赔偿责任进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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