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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交通、通信补贴扣除标准总局意见:卢云答・关于通讯费补贴,如果所在省市地方税务局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规定了通讯费免税标准的,可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所在省市未规定通讯费免税标准,单位发放・此项津贴,应予以征收个人所得税地区通讯费补贴标准文件陕西300元/月陕西地税公告2017年第2号天津500元/月天津地税公告2017年第7号海南100元/月海南地税公告2017年第2号高管500元/月广东粤地税函2004547号员工300元/月法人、总经理500元/月其他人山东鲁地税函
[2005]33号员300元/月主要负责人500元/月其他人员浙江浙地税发
[2001]118号300元/月河北500元/月冀地税发200946号福建500元/月闽地税所便函
[2013]16号甬地税一
[2003]181号用地税•函宁波300元/月
[2010]20号湖北鄂管发200484号鄂地税发
[2005]137号实际发生额超过2,700元的,其余额不得结转到以后月份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通讯公务费用每人每月不得超过当月实际发生通讯费用的80%,且仅限一人一号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251号)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同时废止
十三、辽宁《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辽地税发
[2009]76号)2009-10-14
一、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单位应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公务用车改革方案,经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核实后径报省局备案公务用车改革方案应载明参加公务用车改革的人用管理办、人数、月补贴额度、补贴资金来源、补贴发放及使法、已参改车辆及未参改车辆的用途等内容
二、公务用车费用是指在省内因公务而实际发生的燃油、员范保险、租车库(位)、维修、停车、过路桥、折旧等与车辆使用有关的费用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向个人支付的公务用车费用,原则上应在本单位公车改革前三年公车平均支出额的75%以下
三、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单位,其职工以现金或实报实销方式取得的车改补贴收入,均扣除70%的公务费用后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最高限额为每月2500元,超过的部分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未备案的公务用车改革单位,其向职工个人支付的现金补贴或限额内实报实销的公务用车费用,均应全额并入当月工资薪金中征收个人所得税o、单位因租用个人车辆(含本单位职工)而支付的车辆租赁费,由于个人车辆的使用权已经归单位所有因此,单位向个人支付的车辆租赁费应按照“财产租赁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十四、宁夏《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宁政函〔2006〕123号)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允许在个人所得额中扣除一定公务费用标准后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扣除标准为以现金支付的,每人每月扣除费用不超过1200元;凭票报销的,每人每月扣除费用不超过1800元凭票报销的费用包括燃油(燃气)费、保险费(个险、车险)、过路过桥费、停车费、养路费
十五、宁波《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迅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甬地税一
[2003]181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个人取得通讯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明确如下:对实行通讯制度改革的单位,其个人从任职单位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在按实扣除每人每月300元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后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本通知从2003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十六、湖北《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鄂地税发
[2005]137号)武汉市地方税务局近期,一些单位和个人来电询问在汉省直机关人员津补贴收入和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公务通讯补贴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在汉省直机关依据《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在汉省直机关人员津补贴实行规范化管理的规定》(鄂财行发〔2004〕26号)第二条第
(二)项发放的津贴补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二项和第十三条规定,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于省直机关人员按照《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包干管理办法〉的通知》(鄂管发〔2004〕84号)规定的发放范围和补贴标准所取得的移动通讯补贴收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的规定,可允许在税前扣除
十七、西藏《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个人所得税法的通知》(藏政发〔2018〕38号)个人取得的交通、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限额扣除标准如下公务交通补贴每人每月4,000元,公务通讯补贴每人每月1,000元
一、陕西《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通讯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税前扣除限额为每人每月300元纳税人取得通讯补贴收入在限额内的,按实际收入全额扣除;超过限额的,按限额300元扣除通讯补贴发放单位应及时将通讯制度改革方案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的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陕财税
[2015]10号)
一、对党政机关及所属参公事业单位职工按规定取得的公车改革补贴收入,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税前据实全额扣除
二、对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取得的公车补贴收入,暂按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据实扣除,超过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的按标准扣除,超出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暂时比照《陕西省省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规定的党政机关及所属参公事业单位职工扣除标准确定,扣除标准上限为企业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企业高层管理者每人每月1690元;企业各部门经理等中层管理者每人每月104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650兀2015年11月《陕西省省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正式印发,陕西车改补贴标准如下按照《方案》,取消公车后,省级机关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分为七档正厅局级每人每月1690元;副厅局级每人每月1500元;正处级每人每月1040元;副处级每人每月950元;正科级每人每月650元;副科级每人每月600元;科级以下每人每月550元
二、广东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547号)第四条的规定:企业单位高层管理人员在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额度内,其他人员在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额度内,凭发票在单位报销通讯费用的部分,准予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扣除超过上述规定标准为职工报销的通讯费用以及发给职工的现金通讯补贴,应并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上述通讯费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广东省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2015根据国家关于地方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不得高于中央和国家机关补贴标准的130%的规定,划分为8个档次,具体标准为正厅级每人每月1690元,副厅级每人每月1500元,正处级每人每月1000元,副处级每人每月800元,正科级每人每月600元,副科级每人每月450元,科员每人每月300元,科员以下其他人员每人每月250元参改部门车辆封存停驶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省直机关公务交通补贴标准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交通补贴标准的变化适时调整
三、天津《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2017年第7号公告规定:以现金形式发放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补贴,或以报销方式支付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费用,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不超过500元(含500元)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发放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补贴,费用扣除标准为市财政、人力社保部门规定的发放标准,但每月最高不得超过500元(含500元),自2017年11月1日、海南U!起施行《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扣除标准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规定:企事业单位员工因通讯制度改革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在100元/人/月的公务费用标准内,按实际取得数额予以扣除,超出标准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五、北京《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公司员工报销手机费征收个入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京地税个
[2002]116号)规定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因公需要)负担通讯费采取金额实报实销或限额实报实销部分的,可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负担通讯费采取发放补贴形式的,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六、山东《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务通讯补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函
[2005]33号)规定:因公务通讯制度改革而发放给个人的公务通讯补贴,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事业单位自行制定标准发放给个人的公务通讯补贴其中法人代表、总经理每月不超过500元(含500元)、其他人员每月不超过300元(含300元)的部分,可在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七、浙江《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
[2001]118号)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规定如下
1.根据浙委办
[2000]99号文件规定享受通讯费补贴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参照浙委办
[2000]9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予以扣除;
2.按照企事业单位规定取得通讯费补贴的工作人员,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每月50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其他人员在每月30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
3.既按浙委办
[2000]99号文件规定取得补贴,又按企事业单位规定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的个人,只能选择上述标准之一进行扣除;个人取得超过上述标准的通讯费补贴收入一律并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事业单位必须事先将本单位通讯费补贴的具体方案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否则一律不得予以扣除
八、河北《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6号)规定:各类企业单位,参照当地行政事业单位标准执行,但企业职工个人取得通讯补贴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月500元,在标准内据实扣除,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或超过每人每月500元最高限额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税当地政府未规定具体标准的,按通讯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全额的20%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税
九、福建《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所得税若干政策及管理问题的处理意见》(闽地税所便函
[2013]16号)规定:暂按每人每月500(含)元以内,准予据实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扣除超过上述规定标准为职工报销的通讯费用,或以通讯费名义发放给职工的现金补贴,应并入职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十、河南《关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通知》(豫财税政〔2015〕82号)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省级及以下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职工按规定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
十一、山西《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公务交通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121号)对已进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有关人员按规定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依据《山西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晋办发
(2015)45号)确定的公务交通补贴实际发放标准执行其他事业单位和企业开展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对其单位高层、中层以及其他管理人员按规定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厅(局)级每人每月1625元;处级每人每月1000元,科级及以下每人每月625元
十二、大连《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公务用车费用及通讯公务费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大地税函
(2010)7号)2010-01-21经大连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251号)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公务费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调整如下:公务用车费用每人每月不得超过2,700元实际发生额不超过2,700元的,按实际发生额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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