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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shtml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京建发〔〕号2010344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为了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现将《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录:检测机构应配置的主要仪器设备及检测用房建筑面积要求检测用房建检测业务检测方法仪器设备配置要求筑面积静载荷试验仪、千斤顶(并联不地基及复合少于5000kN)、力传感器,位移地基承载力静静载传感器或百分表,多种边长或直载检测径并具有一定厚度和刚度的承压地基板,基准梁静载荷试验仪、千斤顶(并联不基础桩的承载力静载(抗压、抗不少于少于lOOOOkN).力传感器,位移检测拔、横向)200m2工程传感器或百分表,基准梁具备一种检测桩身完整性低应变法低应变动测仪检测方法的能检测声波透射法声波透射仪力锚杆锁定力现场锚杆抗拔锚锁测力系统、位移测量装置检测混凝土强度回弹仪(不少于3台)回弹法至少具备一种检测方法的混凝土强度混凝土超声仪、回弹仪(不少于二j超声回弹法能力现场检测3台)二_钻芯机、压力试验机(不小于钻芯法不少于2000kN)体结200m2回弹法砂浆强度回弹仪构工至少具备一砂浆强度现射钉器、射钉、射钉弹、游标卡射钉法种检测方法的程现场检测尺能力推出法推出仪承压筒、1000kN压力试验机、砂场筒压法摇筛机、干燥箱、标准筛、水泥检跳桌、天平测点荷法小吨位压力试验机、加荷装置原位轴压法原位压力机加荷设备、手持式应变仪、千扁顶法分表至少具备一砌体强度现场种检测方法的原位单剪法千斤顶、传感器、数字荷载表检测能力原位单豉双剪法原位剪切仪现场取样法压力试验机钢筋保护层厚电磁感应法磁感扫描仪(不少于2台)度检测后置埋件的力拉力计(300kN)、拉拔仪及不学性能检测抗拔同直径的锚件检测用房建检测业务检测方法仪器设备配置要求筑面积建筑幕墙的气建密性、水密性、筑风压变形、层试验室取样检测幕建筑幕墙动风压分析系统间变位性能检或模拟墙不少于测200m2工程检硅酮结构胶相紫外辐照箱、足量的紫外线荧光试验室检测测容性检测灯、恒温恒湿箱超声波法检测金属超声波探伤仪具备一种钢检测方法的能钢结构焊接质射线法检测射线探伤仪结力量无损检测磁粉法检测磁粉探伤仪等构不少于渗透法检测—工200m2钢结构防腐及防火(防锈、防腐)程防火涂装检测涂层厚度检测涂层厚度测量仪(不同测量范围)检钢结构节点、钢网架节点承载钢网架节点承载力检验用试验设测机械连力检验备接用紧固标准机械连接用紧固件及高强度螺标准件及高强度轴力计、扭矩扳手、拉力试验机栓力学性能检螺栓力学性能检(精度1级)及专用卡具等测测钢网架结构支承面顶板位置、标高、水平经纬仪或全站仪、水准仪、水平尺和钢尺度及支座锚栓位置现等场检测钢网架结构的钢网架结构挠度值检变形检测钢尺、水准仪或全站仪验钢尺、水准仪和经纬仪及辅助检钢网架结构安装偏差检验测设施水泥压力试验机,抗折试验机、水泥安定性检测仪及沸煮箱、水水泥物理力学泥凝结时间检测仪、水泥净浆稠性能检验度搅拌机、天平、恒温恒湿试验见养护箱、恒温水泥养护池、振实证台取钢筋(含焊接试验室检测必须具备不少于800m2样与机械连接)万能试验机(300kN或600能、检力学性能检验1000kN)测天平、振击式振筛机、电热鼓风砂、石常规检干燥箱、标准套筛、针片状规准验仪、压碎指标测定仪等检测用房建检测业务检测方法仪器设备配置要求筑面积混凝土、砂浆压力试验机(300kN、2000kN或强度检验3000kN简易土工试验击实仪(轻型或重型)、电热鼓必须具备见证风干燥箱,天平钢筋锈蚀检测仪、pH酸度计、密试验室检测取样度计、混凝土抗渗仪(不少于6混凝土掺加剂台)、混凝土贯入阻力仪、混凝检验检测土含气量测定仪、压力泌水仪、电热鼓风干燥箱等预应力钢绞万能试验机、引伸仪、专用夹具、线、锚夹具检洛氏硬度计等设备验针入度仪、软化点检测设备、延沥青、沥青混合料度仪、电动击实仪、恒温水浴(、检验马歇尔仪等设备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压力试验机块拉力试验机、低温箱、透水仪、电防水材料热鼓风干燥箱路强仪或压力试验机、天平、脱模无机结合料稳定材器、击实仪、滴定管料导热系数测定仪、万能试验机、电保温材料、绝热材热鼓风干燥箱、恒温恒湿箱、门窗料、粘结材三性检测仪、门窗传热系数测定料、增强网、建筑仪、可见光透射系数测定仪、露点外窗、幕墙玻璃、试验室检测隔热型材、散热器、仪、幕墙玻璃传热系数测定仪、散风机盘管机组、低热量检测仪、风机盘管检测装置、压配电系统选择的电阻测定仪、截面积测量装置电缆、电线建筑外窗现场检测外窗现场检测装置已取得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尽快整改,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在年月20109日后对资质情况进行检查1二一年六月三日0年月日印发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10621主题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对本市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其监督工程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资质管理第四条从事工程质量专项检测及见证取样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应取得相应的检测资质,并在资质范围内开展检测工作第五条检测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的人员、设备、工作场所、技术管理等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本规定的要求,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第六条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检测试验管理规程》(DB11/T386)的要求第七条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应经过相关检测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检测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技术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并从事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年以上3第八条检测机构应建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检测管理系统),并具备将检测数据上传到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网的条件,涉及力值的检测设备应实现数据自动采集第九条检测机构的工作场所及仪器设备的配置应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仪器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要求,并符合本规定附录的有关要求第十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在规定时间内对检测机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到检测机构现场进行核查第十一条专项检测业务内容包括(-)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
(三)建筑幕墙工程检测;
(四)钢结构工程检测;
(五)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规定的其它专项检测项目第十二条见证取样检测业务内容包括
(一)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
(二)钢筋(含焊接与机械连接)力学性能检验;
(三)砂、石常规检验;
(四)混凝土、砂浆强度检验;
(五)简易土工试验;
(六)混凝土掺加剂检验;
(七)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检验;
(八)沥青、沥青混合料检验
(九)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规定的其它见证取样检测项目,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1.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2.防水材料;
3.道路工程用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
4.建筑节能工程用保温材料、绝热材料、粘结材料、增强网、幕墙玻璃、隔热型材、建筑外窗(含现场检测)、散热器、风机盘管机组、低压配电系统选择的电缆、电线等第三章检测机构、人员质量行为管理第十三条检测机构应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质量检测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保证检测工作质量第十四条检测机构应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检测费用、支付方式等内容第十五条检测机构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应对检测机构各项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负责第十六条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应按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开展检测工作,做到方法正确、操作规范、记录真实、结论准确第十七条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在进行检测工作时,应当登录检测管理系统第十八条见证取样检测机构对涉及结构安全的钢筋、混凝土试件等材料的自动采集检测数据应实时上传第十九条检测机构应对样品和见证记录进行确认,并按规定留置试样检测机构应向监理单位提供查询检测数据的方式第二十条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时,对于检测管理系统包括的检测项目,应通过该系统出具检测报告第二十一条检测机构所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测专用章,并加盖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统一样式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标识第二十二条检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在其资质证书规定的工作场所开展检测工作第二十三条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检测机构不得承担与其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委托的质量检测业务检测机构违反上款规定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该工程的技术资料第二十四条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和下列行为,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在个工作日内报告工程项目的质量3监督机构(-)未按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取样、制作和送检试样的;(-)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
(三)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的;
(四)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五)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
(六)未按要求实施旁站见证的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检测机构的资质条件实施动态监督管理与核查第二十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所监督工程的检测、建设、监理、施工等各方与检测相关的质量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采取检测能力验证或抽检复核的方式对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实施监督检查,取得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必须参加第二十八条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对检测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做出处罚后个工作日内,将处罚情况报市住5房城乡建设委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在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颁发资质证书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五)发现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查处的;
(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七)明示、暗示、推荐或指定检测机构的第三十条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
(一)项至第
(六)项行为之一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要求责任单位将相关责任人调离工作岗位对施工单位的建造师、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等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记入信用档案第三十一条检测机构取得资质后,人员、设备、工作场所、技术管理等方面不再符合相应检测资质标准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责令改正,整改期不超过个月,整改期内不得承揽新的检测业务逾期不改正或整改不合格3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撤回相应的资质证书第三十二条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依法进行处罚,并依法撤回其资质证书第三十三条检测机构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依照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进行资质条件核查及处理13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事项的;
(五)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六)未按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八)转包检测业务的第三十四条检测机构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责令改正;整改期1〜个月,整改期内检测机构不得承担相关项目的检测工作3
(一)使用不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进行检测的;
(二)检测环境条件不满足相关标准要求的;
(三)未按规定上传检测数据的;
(四)未按有关技术标准及规定进行检测的;
(五)未按有关规定对样品和见证记录进行确认的;
(六)未按有关技术标准及规定留置试样的;
(七)检测能力验证或抽检复核结果离群的第三十五条检测机构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记入个人诚信记录,要求检测机构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调离岗位,年内不得从事工程质量检测工作5(-)对检测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运行有严重失查行为的;
(二)明示或暗示检测人员伪造检测数据的;
(三)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第三十六条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记入个人诚信记录,要求检测机构将相关责任人调离岗位,年内不得从事工程质量检测工作5(-)伪造检测数据的;(-)未按有关技术标准及规定实施检测的第三十七条检测机构被撤回资质证书的,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检测机构年内发生二次以上违法违规行11为的,依法从重处罚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以上以下罚5%10%款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实施原《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若干规定》(京建质201071
[2007]11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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