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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宗旨新视野发布时间年月日刘大洪点击次数2004518658[关键词]:
一、经济法宗旨的概念经济法的宗旨或经济法的目的,是指经济法调整一定范围的社会关系所要实现的目标经济法的宗旨是经济法内涵的核心,是经济法性质的集中体现经济法的宗旨作为经济法所要实现的目标,是市场经济主体必须遵守的共同准则市场经济运行的特征,决定了经济法律规范的广泛性、多样性与复杂生但是纷繁的经济法规范所体现的基本精神应当是统一的,这同样也是市场经济运行的特征所决定的经济法律规范较之其他法律规范更富于变动性,但多变的经济法律规范所要实现的目标是稳定的经济法的基本宗旨起着维系、保证经济法制的统
一、协调与稳定的作用在经济运行过程中,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千差万别然而,这些行为都不能违背某些基本精神,并必须遵循某些共同的准则只有把握了经济法的宗旨才能认识经济法的实质,准确理解并执行经济法律规范,调整经济法律主体的各种行为违背了经济法的宗旨,应产生某种法律后果有关经济法主体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与经济法宗旨相抵触的经济法条文应当修改或者被撤销;与经济法宗旨相违背的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必须纠正或者受到制裁经济法的宗旨是学者们根据本国经济法制实践作出的学理上的概括,是理论工作者对客观现实经济法产生积极的作用第三,对经济法特征的理解和把握存在主次不分倾向当前,有前经济法特征的某些表述,其名虽然被冠之以“主要特征二本质特征、但不是基于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比较,有的甚至是民商法等法律部门所共有的这种倾向造成了关于经济法特征的表述混杂以辩证的观点看待经济法的诸特征,必定有一些是主要的、关键的、本质的,而其他的则是次要的哪些特征是经济法的本质特征这应当联系研究经济法特征的目的来确定从开始对经济法的研究至今,最关键、最困难的问题是如何科学界定经济法向民商法等相邻部门法的关系,这一直是经济法研究的核心研究经济法的特征应当为这个核心服务因而,将经济法与民商法等相邻部门法相比较显露出来的特质才应当是经济法的主要特征总之,笔者认为,对经济法的特征应当以开放的态度进行个别性、具体性研究,分清主次,在比较归纳的基础上总结出经济法的特征
二、经济法具有回应性的表现从普遍意义上说,法作为上层建筑是经济基础的反映一方面,法律的内容、性质是由一定的经济基础决定的,一定的法的变更与发展也取决于-定的经济基础的变更与发展;另一方面,法又服务于一定的经济基础,法对其赖以存在与发展的经济基础起引导、促进和保障作用,法对于与其相矛盾的、旧的经济基础加以改造和摧毁经济法和民商法等都具有这种反映性但是,脱胎于传统法律土壤的经济法的这种反映性绝不是仅仅局限于这种普遍意义的反映性的水平,即它已经超越了民商法等相邻部门法的水平而具有鲜明的个性特色首先,经济法对现实的经济关系的反映速度更为敏捷不论是经济法体系已经相对稳定.的西方各国,还是正在建构经济法体系的经济体制转型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现实经济关系的变动,大到国家整体经济体制的改革,小到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以及主流经济学理论的变动都能从经济法的变化中得到反映这时,经济法或者从立法上发生变化,或者通过司法途径体现出某种变化其变化的速度十分敏捷胜往与经济关系本身的变化同步,有时甚至超前于经济关系本身的变化以日本的禁止垄断法为例因本于年颁布了《关于禁止私1947人垄断及确保公平交易的法律》(以下简称《禁止垄断法》)该法明确规定对垄断行为和垄断结构予以严格规制,这是美国对日本实施“经济民主化”改造的产物这种严厉的结构规制一度给日本的经济振兴造成极大困难,于是“经济民主化”的要求让位于经济振兴的需要,法律上的反映即是年修改《禁止垄断1949法》,缓和对大公司持股的限制,放宽对公司合并的控制随后,日本还制定了两个《禁止垄断法》的适用除外的法规,即《关于稳定特定,中小企业临时措施法》和《出口量交易法》,以后关于适用除外规定的范围逐步扩大并与产业政策法相配套促进了日本经济的发展到了
六、七十年代,日本的产业垄断化倾向极其强烈,物价上涨成了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年日本修订了〈禁止垄断法〉,恢复对垄断结构的规制1977以上经济法的变动都是及时地反映了日本经济政策的变动在美国,其反垄断立法虽然比较稳定,但司法、执法的标准和尺度却随着经济政策的变动也发生了灵活的变动,这突出表现在美国司法部等部门先后发布的几个《横向合并指南》的内容变化中至于中国的经济立法变动与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步关系则更是表明经济法对现实经济关系变动的反映的迅速和敏感比较而言,民商法等相邻部门法对现实经济关系的变动的反应则迟钝得多比如,南斯拉夫建立社会主义国家以后一直没有制定新的民法典,旧的民法典除少数与现行法律制度抵触的规范以外仍然得以适用其次,经济法反映现实社会关系的范围更广、敏感度更高不仅经济关系的大的变动会引起经济法的相应变化,而且其他的如政府及其经济目标的变动,社会主流舆论的移转,经济状况的波动,无不会引起经济法某种程度的变化政府的变化往往意味着经济政策、产业政策的变化,会直接引起某些经济立法的改变有关经济的社会舆论尤其是一句些权威的新闻机构的倾向对经济法变化的推动作用也越来越大而经济法随着经济状况的波动而变动的情况更是屡见不鲜各国经济危机时期与经济高速发展时期的经济法的内容往往大相径庭就连通货膨胀状况、进出口状况等这些细微的经济因素有时也能对一国的经济法产生较大的影响这种现象若发生在民商法等部门法领域简直不可思议再次,经济法与政治联系的紧密程度也远远超过民商法等相邻部门法与政府的更替,政治人物的个人特性,政治利益集团之间的对抗与妥协,以及各种政治性目标都会或大或小地影响国家的经济政策,而各国的经济政策日益趋于用经济法来体现,因而经济法的有关内容及经济执法与司法也会因此受到影响在中国启进行经济体制改革以来,政治因素对经济政策的影响作用一直没有消退过政治体制的状况影响到经济体制的改革和运转,不可避免地影响到经济法的内容和形式,同时也影响到经济法的实施这是造成我国现行经济法文件数量繁多、抵触多、协调性差的一个重要原因总之,工具性色彩在经济法尤其是一些具体的经济立法上体现得十分突出比较而言,民商法对政治的独立性要强得多年制定的《法国民法典》至今已经1804历近年的风云却少有变动即是明证200最后,经济法对社会经济关系的反作用更为明显适当的经济法能促进经济发展;不适当的经济法只能阻碍经济发展,效果往往立竿见影另一方面,当今世界各国日益重视通过经济立法,运用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等工具有意识地调节社会经济,使其朝着经济法所设定的方向前进日本在
六、七十年代制定了大量的以基本法为主导的产业政策法,对产业结构和产业组织进行规范和调整例如年的《农业基本法》、,1961《农业现代化资金促进法》,年的《石油业法》,年的《中小企业基本法》、《中小企业现代19621963化促进法》、《中小企业指导法》及《沿海渔业振兴法》年的《林业基本法》,年修正颁布的《中19641966小企业现代化资金促进法》以及年的《中小企业振兴事业团体法》等实践表明这些法律对日本经济1967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为日本经济进入年高速增长期奠定了基础而民商法等其他部门法对社会20经济的影响作用是非导向性、间接性和事后性的总之,经济法的反映性在程度上已经超越了民商法等部门法在此意义上「反映性”已不能十分恰当地体现经济法的上述特色,因而,笔者主张使用“回应性”一词来表述经济法的这种特征“回应性”一词源出于当代西方一些法学家的论述即提倡法律应当具有较强的回应性,使法律能够对社会环境中的各种变化作出积极回应美国的诺内特等人还提出了“回应型法”的概念,以区别于“压制型法”和“自治型法他们认o为“回应型法”的法律目的是权能,其合法性来源于实体正义,其规则从属于原则和政策,执法者具有扩大了的,但仍对目的负责的自由裁量权,其法律愿望与政治愿望达到了一体化可见,经济法的反映性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回应性〃的要求,用“回应性”来概括经济法在对社会经济环境中的各种变化作出反应时似乎更为贴切
三、经济法具有回应性的原因从本质上说,所有的法律都不是绝对稳定的,因为单单稳定性与确定性并不足以为我们提供一个行之有效的、富有生命力的法律制度英美契约法巨擘科宾教授终其一生都认为法律不会确定不变,必须符合社会之需要及要求而改变方可既然如此,为什么作为部门法的经济法不定期会具有超越民商法等部门法之变动性的回应性特征呢?首先,这是由经济法所承担的任务决定的经济法的任务是规范国家调整社会经济的活动,〃以保障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为完成此任务,经济法与民商法严格受制于由价值规律所支配的市场机制较有不同,其着眼点不是价值规律在微观经济领域的运用,而是社会经济的整体发展,也即更多地关注社会经济运行的各种具体变动因素对宏观经济的影响从时间上看,市场机制具有较强的稳定性,而社会和市场中的各种具体变动因素则具有较大的波动性、多变性,针对这些变动因素的国家干预也必然果有多变性于是,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表现,体现出较强的变动性也就十分自然了其次,这也是由经济法的性质决定的在公法与私法的分野中,经济法的归属目前学界虽然尚我定论,但多数学者都认为,经济法既有公法性质,又兼具私法性质从公法、私法概念的提出者乌尔比安的定义来看,公法调整政治关系以及国家应当实现的目的,占有关国家的稳定;而私法调整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为个人利益确定条件和限度,涉及个人福利不仅经济法的宗旨体现出公法性质,而且任何一种经济法律关系都体现出国家公权力的存在然而,经济法的调整手段和途径却又时时与民商法等私法藕合,这就决定了经济法之变动性的程度要大于民商法这类线纯粹的私法因为作为私法的民商法有很多任意性法律规范,在契约自由原则的统领下,民商法主体有很大的自由活动空间,只要不违背民法的基本原则,它们就能以相互间的合意排除民商法的积极介入,因而民间社会的许多局部的变动都没有引起民商法的变动而经济法则与此不同,国家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一方主饨,其权力和义务的运用及承担是不容许任意变通的,社会经济的变化引致旧的经济法的不适应,不能由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去克服,而只能通过经济法的变动去克服,这样回应性就不可避免地成为了经济法的特征最后,在国与国之间,民商立法差别不大,而经济法的差别却十分显著这是因为由价值规律所支配的市场机制在各国有较显著的共性特征量而各国社会经济的构成及其要素却有较大的差别前者决定了各国民商立法的基本原则及制度的变动性不会很大;而后者使得各国干预本国经济的目标、手段以及与之相应的经济法都有不同因而,在不同的国家之间,民商法是共性多于个性,经济法却是个性大于共性,经济法对于地域范围的回应性也就变得十分必要了
四、经济法具有回应性的意义-实践意义经济法的回应性特征在立法、执法、司法活动中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下列几个方面.经济法的非法典化由于经济法需要及时回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变化,所以它就不可1能在整体上达到高度的、相当稳定的系统化程度,因而在立法方面,经济法很难表现为法典形式经济法产生以来,唯一一部名为“法典”的经济法是年的《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经济法1964典》但这部《法典》的基本部分是关于各种社会主义组织的法律地位和经济活动以及关于经济债的规范,而有关计划工作、经济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则几乎没有什么规定,许多经济法问题,仍需专门制定单行的经济法规来加以解决,”无怪乎有些法学家认为它只不过是一个扩大了的经济合同法”在苏联,以拉普捷夫为首的某些经济法学者也曾主张制定经济法典,但最终还是以失败告终在一段时BB期内,我国经济法学界部分同志也呼吁制定统一的经济法典,动机虽好,但是“缺乏操作性”,因而应者寥寥事实上,经济法的回应性特征决定了这样一个事实,经济法的法典化是难以达到的若为提高经济立法的统一化和整体化水平,可以制定原则性较强的《经济法纲要》之类的文件,而各种具体的经济法规则必须以专项灵活的形式出现,使之符合”短、平、侠”的要求,以便对社会经济的变动作出及时的回应.经济法移植必须慎行经济法由于具有回应性特征,就必须紧密联系各国的实际情况,从各国社会经济2的具体实际出发建构各国的经济法体系对于民商法领域,在国与国之间进行法律移植也许是一种简便可行的立法模式但在经济法领域,法律移植却存在较大的障碍例如,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失败投降的日本在美国占领当局的主导下,直接仿照美国的反垄断法制定了严格的结构主义的反垄断法事实证明,这样的法律并不适合日本的实际情况,以至于在日本的反垄断法实践中没有出现一个结构规制的案例,日本不得不在旧金山条约生效后自己修改了〈禁止垄断法〉,淡化了结构主义的色彩,从而才比较适合日本的实际情况目前,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过程中,许多学者”主张更多并加快移植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这种主张对民商法等法律部门也许并无危害,但对经济法而言,则不得不需慎重行事,其理由已不言自明.原则性与灵活性结合的必然〃’法律必须是稳定的,但不可一成不变3
(二)理论意义把握经济法的回应性特征,以更务实的态度从事经济法的理论研究,我们应当重视以下几个环节首先,必须立足本土资源,创建有中国特色的经济法理论经济法的回应性特征决定了经济法理论研究也必须立足本国国情,尤其是立足本国特定阶段的国情目前,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仅不同于以前的计划经济,而且也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市场经法在这些不同点当中,对我国经济法和经济法学具有特别意义的是:我国现阶段实行的市场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的市场经济,是发展中国家的市场经济,是由计划经济转化而来的市场经济,是压缩发展阶段的市场经济,是民主和法制条件尚不完备的市场经济,是具有东方文化背景的市场经济这些本土特性决定了我国国家干预经济的深度、广度、手段、途径都有不同于其他国家的地方怎样发挥好经济法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规范和促进功能,从其他国家的经济法实践和理论中找不到现存的答案,只能依靠我国经济法学者们立足现实,研究解决经济法实践中的问题,积极创建有中国特色的经济法理论其次,应当与时代同步,追求经济法理论的创新时代在前进,经济立法也在不断发展,经济法理论研究应当跟上这种发展的步伐,这也是经济法回应性特征的要求我国法学界自开展经济法学研究以来的年间,20经济法理论的发展十分迅速年代初期颇为流行的“大经济法”观念,在今天理论界已极少有再坚持者,80这说明经济法学界与时代的发展是同步的,这也是经济法理论研究日益兴旺的原因所在但强调与时代同步,不能仅限于此,为了正确把握经济法的发展方向,我们还要对经济法进行适当的超前研究;否则就会使理论研究永远落在经济法实践发展的后面最后,应当跨越多学科,丰富和深化经济法理论经济法对社会经济现实的回应十分敏捷其回应的手段和途径也十分丰富对这些手段和途径的研究不仅远远超出了经济法这一部门法学的范围,而且也超出了法学学科的范围其与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等多学科发生着日益紧密的联系经济法理论研究若局限于经济法本身,必会影响经济法实践中问题的解决近年来,经济法理论研究没有大的突破,与经济法研究视野的狭隘是有关系的在我国当前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国家调整社会经济的手段和途径正在发生显著的变化,经济法实践中也遇到了较多的难题这些问题本身已经引起了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等学科的关注同时也产生了一些理论成果,这就为经济法理论研究跨越多学科既提供了条件也提出挑战如果经济法理论研究不正视这种现实,不注意跨越多学科,最后收获的也许只有苍白的理论发布时间年月日吕忠梅陈虹点击次数论经济法的工具性价值与目的性价值2004518940[关键词]:经济法价值体系工具性价值目的性价值可持续发展摘要经济法的价值目标是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的重心但既往研究却过于分散从体系化、分层次的角度,可将经济法价值目标体系界分为两个层次工具性价值包含结果公平、经济安全和体制效率,目的性价值包含可持续发展二者相互支持、相互弥补,构成一个完备的经济法价值体系经济法的价值目标一直是经济法学研究的热点问题经济法学者们基于自身的理念与价值观,阐释、构建出各自不同的观点概言之,可将它们分成以下三种类型⑴一元论持此观点的论者认为,经济法只应具备唯一的代表经济法根本特点与基本精神的价值目标,这一目标或者是“整体效益”,⑴或者是“权力与权利交融的系统化秩序”⑵二元论持此观点的论者认为,经济法具有相辅相成的双重价值目标,或者2是“社会整体效益、公平”,⑶或者是“社会公平、经济民主”,[]或者是”公平、效率二[]多元论453持此观点的论者认为,仅仅将经济法的价值目标概括为单一的或双重的价值目标,不足以适应经济法规范与制度日益复杂化、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因此,多元化的价值目标或者是发展、安全、公平”,[]或者是“实6质正义、社会效益、经济民主与经济秩序的统一,[]或者是存在价值、法权价值、资源价值、社会价值7[]毋庸讳言,上述观点都具有一定程度的合理性,反映出经济法的某种价值属性,但它们却或多或少地存8在以下问题沿用哲学、法理学通用的概念却不曾赋予其有别于哲学、法理学的特别意义与属性;价值日标十分零散未能体系化,致使经济法的价值目标范围任意扩张或收缩;各种观点纷繁但论证不足,未免说服力不够鉴于上述种种缺陷,本文将在对经济法价值作出基本分层的基础上,着重阐释经济法独特而个性化的价值目标,力求反思、整合经济法的价值体系
一、经济法价值目标的分层法律的价值目标是社会价值系统中的子系统,一般包括公平、自由、平等、安全、效益和秩序等内容然而,山于各个部门法固有的调整对象、调整方法、自身功能的差异,使得各部门法在具体体现各自主要的价值取向时有所侧重作为晚近发展而来的新兴法律部门一经济法必然具有不同于传统法律部门的价值目标内容与体系,因此,研究经济法的价值日标,反映经济法律制度、规范所追求的应然状态,有助于经济法治的理性运作,也有助于使经济法的研究上升到一个理性的高度而免于浅薄,实现经济法律体系的内在和谐统一价值一般可理解为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作用或积极意义在法理学中,”法的价值”这一概念主要在三种含义上使用,可分别称为法的“目的性价值“、”评价标准“和“形式价值“[]借助于此种分类,我们9大体可以把经济法的价值目标界分为两类”目的性价值“与”工具性价值”其中,目的性价值居于主导地位,反映经济法所追求的社会目的与理想;[]工具性价值,是经济法为实现其目的性价值(法的理想)应具10备的基本属性或共性价值可见,经济法所蕴含并实现的法律价值是一个由多层次价值构成的有机系统,体现着目的与工具的统一目的性价值统率、整合着经济法的动态运作,反映出经济法的本质特征,它只能有一个,不能将其他的一些工具性价值归入其中;反之,经济法要实现其目的性价值,必须依靠工具性价值的支持与具体实施,处于第一位阶的工具性价值无疑是目的性价值的手段与实现方式[]通过此种分类,我们可以初步11构建出体系化的、具有层次性的经济法价值目标,摆脱长期以来经济法学界对于价值目标研究过于零散,徘徊不前的局面其实,法律目的性价值或法律行为的目的性研究是现代法学研究中的一种适应法制变革要求的重要内容,在西方国家,被认为是改变传统法学方法论上自然法与法实证主义二元对立局面、赋予国家制度以自我修正精神的一种法律变革模式其意义在于使法律小拘泥于形式主义和仪式性,通过理论和实践的结合进一步探究法律、政策中所蕴含的社会公认准则(价值)”如果法律强调原则和目的,那么就有了一种丰富的资源可用于批判具体规则的权威……虽然一项规则可能带有官方权威的烙印一即通过了法律效力的目的性价值是法律根本属性的体现,其研究的意义是多方面的其一,提高法律推理的合理性,通过法律目的性价值的研究,使人们可以将看似杂乱无章、毫无逻辑关系的各类法律规则条分缕析,使法律规则形成系统性网络;其二,减少对法律规则执行的恣意或法律执行者的越权行事,以保证法律的正常实施在社会变革的情况下,法律的理解经常要求离开规则而求助于日的,要求对变革中的行为模式选择在“实质合理性“与“形式合法性”之间根据目的进行;其三,目的性价值研究更便于对整个法律系统的把握和基本理论的建立,这种研究是以结果为指导的,它将法律的价值目标普遍化,并将其与法律判断的逻辑与道德判断和实际判断的逻辑变得紧密和谐起来,要求法律特别注重在法律规则与原则的相互作用、注重在法律的变革中公众参与的意义,这样,就为建立一个开放性的法律体系提供了理论框架经济法作为法律系统的组成部分,展开目的性价值研究也同样具有重要意义过去理论研究重视经济法的工具性价值,将经济法简单地看作是实现经济增长目标的工具,而对其目的性价值或主观目的研究不足,这种现象对于可持续发展意义上的经济法是不能适应的工具性价值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要依靠目的性价值,否则经济法的实施就无所适从;经济法的理论体系是对同质性规范的归纳和总结,也必须以一定的目的为导向,将具有相同目的和功能的规范进行分类;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更需要有明确的目的作为指导,具体法律法规的适用也需要明确的法律目的,在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或由于情况的变化法律不敷使用的时候,法律目的更要发挥决定性作用,而由于经济法作用的对象是复杂、纷繁的社会经济生活,是公共权力向市场机制领域的渗透,这种情况更会经常发的主观反映各国法制发展的现实和经济法制的实际,必然会使学者们因国家法制的不同特点尤其是经济法制的发展状况而产生客观上的差异而在主观上,又由于学者们在概括经济法宗旨时所依据的理论的差异、或者是学者们看问题的角度和逻辑思维方式上的差异,也会对经济法宗旨的理论概括产生影响因此,对经济法的宗旨存在不同认识应看作是正常现象但尽管影响经济法宗旨的因素众多,学者仍应力求客观准确地找出某些本质性与法律性的内容,这些认识是否正确将会得到经济法制的实践与发展的验证值得指出的是,我国的理论如果能够在正确的基本理论指导下:并运用正确的方法,要归纳出科学的、具有指导意义的经济法宗旨是完全可能的
二、确立经济法基本宗旨的标准目前我国理论界归纳经济法的基本宗旨众说不一,差别甚远究其原因,在于我国济法制尚处于成长时期,所体现的普遍性准则尚不明显;另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由于缺乏对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本质特征的明确认识而导致的确定经济法宗旨的标准不明确或欠缺我们认为,确立经济法的宗旨必须符合下列标准第一,它必须是经济法所特有的陈而不是其它法律部门的目标第二,它必须是适用于经济法制的各个环节和所有领域,并贯穿国家干预经济的全程,而不仅仅是适用于某个环节、某个领域的具体目标第三,它应当是这样一个层次上的目标,即低于国家整体的法律宗旨,而高于经济法一个子系统的具体目标它虽然与国家整体的法律宗旨有密切联系,是根据这个宗旨而确定具体目标,但它不是国家法律的全部目标;它虽然可以包容经济法子系统的个别目标,但不能替代这些具体目标第四既然是最基本的目标,就不应过多和过于分散生经济法的目的性价值研究意义昭然,简单将经济法的价值目标形式化为“促进经济增长”或“保障经济发展”也是不够的经济法作为法律的一个部门,要求明白无误地判断人们有关的行为是否合法,而且,在法治社会中,人们越来越要求从国家的非人格权力中获得保护和保障经济法作为建立经济法律秩序的运行机制,其合理与否以及合理性程度的高低,决定了经济法治的有无及实现的程度经济法目的性价值则是整个法律具有合理性的前提和基础这样,就必然要求经济法目的性价值的合理性研究对经济法实践产生影响,并且将其法律渊源化,赋予经济法以现实性与生命力;必然要求对经济法目的性价值的研究能使经济法趋于普遍化和深入化,而不是仅仅停留在某一立法的条文形式解释之上经济法的日的性价值研究与工具性价值研究又是相互联系的前者认为通过法律形式对传统的个人意志自由和绝对权利进行限制,建立经济法的正义标准—可持续发展是正当的;后者则认为经济法是对经济法律秩序的维护,因而建立经济法的公平、安全和效率观是合理的在此意义上,经济法应蕴涵并实现的法律价值是目的性与工具性的统一经济法价值以主体的需要为基准,而主体的需要又只有通过法律客观存在的功能而得到满足,这正是人们在实践中经常交互使用经济法的目的性价值与工具性价值的原因之所在”法律的价值是其主观作用,法律的作用则是其客观价值]可持续发展是经济法的主观价值,实质公平、经济安全与体制T15效率是经济法的客观价值经济法的工具性价值正是经济法的目的性价值的体现因此,对于经济法目的性价值的解释也必须从分析经济法的工具性价值入手,研究其合理性
二、经济法的工具性价值我们认为,公平、效率与安全作为经济法的工具性价值,在相同的概念下体现着由经济法赋予的特殊含义,共同作用于经济法的动态运作之中
(一)结果公平[]16公平是最古老而又持久的法律价值之一,作为一个含义颇丰、使用含混的范畴,不同学者从不同视角对其有不同的领悟和阐释因此,建立于不同公平观上的法律及其所保障的公平或追求公平的取向是大相径庭的传统民商法的公平是以个人主义为指导,以抽象的人格平等为假设条件,以等价有偿为原则建立的公平体系,它对社会的贫富差距、社会公共产品的供给、不协调发展等问题无能为力而经济法却赋予公平以更丰富的含义,对公平的关怀更趋实质,使其在经济生活中得以更有效地实现,亦使结果公平成为经济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之一现代社会的发展导致人们相互之间在能力、禀赋、财富等方面的差别愈加显著,如果法律对这些先天性不平等的现象视而不见,依然对所有人一视同仁,只能使“不平等变得天经地义,甚至加剧这种不平等[”1刀因而,导源于人道主义的现代思潮以及社会福利的理念,经济法将结果公平引入自己的价值目标中,在认同分配差距所具有的经济意义上的合理性的同时,更兼顾社会意义上的合理性[]体现出法律不同于经济学18的人文关怀特性具体而言,经济法帮助经济弱者恢复因财产、收入和天赋、能力不平等所导致经济机会的不平等,强调以形式的不平等达到实质的平等,更新与拓宽了公平的传统含义例如经济法表现出对经济弱者具体人格的特殊倾向性保护,要求国家通过经济法律规范对不平等的收入和财产实行直接干预,利用社会财富的目标再分配和对社会上处于刁;利地位的人予以一定补偿或救济,即是对结果公平这一工具性价值目标的生动写照从理论上讲,在可持续发展观念下,经济法所追求的结果公平,应该是更深刻和更广泛意义上的公平它除了包括以上所述的个体意义或一般人际关系意义上的公平外,还要关注以下两方面的公平.代内公平[]代内公平即“在任何时候的地球居民之间的公平”,[]它是指处于同一代的人们11920和其它生命形式对来自资源开发以及享受可持续的生存条件这两方面的利益都有同样的权利,它可以体现在国家层次和国际社会层次在一个国家内,代内公平是指同一代的人公平地获得当地的对于生存和经济发展所必须的共有的环境资源;同时,也要为公平的目的对私有财产进行限制,不允许以破坏环境资源的形式使用自己的财产在国际社会,代内公平是指公平地分配国际间共有的环境资源代内公平意味着所有人都有权得到生存和发展条件的基本满足这一日的实现的基本方式是建立可持续发展法及其相应的法律制度.代际公平[]全人类在过去、现在以及将来共同拥有这个星球的资源,当代人和后代人对其赖以生221存和发展的资源有相同的选择机会和相同的获取利益的机会;不要求当代人为后代人作出巨大的牺牲,也不允许当代人的消费给后代人造成高昂的代价;当代人有权使用资源并从中受益,也有责任为后代保护资源;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每一代人都有相同的地位,没有理由偏袒当代人而忽视后代人;人类所有的成员都具有平等的权利,每一代人都希望能继承至少与他们之前的任何一代人一样良好的地球,并能同上代人一样获得地球资源;山于无法准确地预测后代人的喜好与能力,当代人应提供健康的资源以供后代人满足他们自己的喜好和能力;代际公平应该与各国的文化传统相一致可见,代际公平的目的主要是体现当代人为后代人代为保管、保存地球资源的观念可持续发展的公平观,现在还没有直接进入经济法的研究视野,这是不正常的现象
(二)经济安全在法律价值目标体系中,安全是其他法律价值的前提但是不同背景下不同性质的法律部门所追求的是不同意义的安全与民法促进微观的、个体的市场交易安全不同,经济法侧重于国民经济整体安全的维护与追求,我们将这种安全简称为经济安全所谓经济安全是指人们在经济活动中利益或行为的保障程度及其遭受损害的可能性,[]即一国国内经22济整体上基础巩固、有序运行、稳健增长、持续发展的程度,同时在国际经济生活中所具有的自主性、自卫力、竞争力基础巩固、有序运行、稳健增长、持续发展,就能够自主稳定,就不会自己打倒自己;具有一定的自主性、自卫力、竞争力,就能够防御和化解来自国外的不利影响,就不会被他人所打倒相反,所谓国家经济不安全,主要是指国内的经济基础不稳、秩序混乱、大起大落,在国际经济生活中缺乏自主性、自卫力和竞争力,以致损失过多的国民经济利益,甚至出现经济危机,整个经济趋于或近乎崩溃或被打倒与经济运行在社会生活中口趋显著的影响相适应,保障经济安全正凸现为全球化背景下的国家安全主旨,内含积极和消极两方面在积极意义上,表现为保障国民经济稳定、健康、持续发展的协调状态;在消极意义上,表现为抑制经济系统中不协调因素与力量,控制经济风险和社会风险,防止经济疲软、过热和动荡以及通货膨胀、经济危机等消极经济状态
[23]经济法上的经济安全至少有以下三个重要特性.整体性它强调的是一国经济整体上的安全性,而不是某一部分或局部的安全性客观上,一国的国家1经济安全可以分之为粮食安全、战略资源安全(含能源安全)信息安全科技安全、制造业安全、金融安全财政安全、货币安全等等一国经济可能在某一方面或某些方面是安全的,但不一定在全局的整体上都是安全的而经济安全恰恰强调的是全局的整体上的经济安全换言之,局部经济安全并不一定能保证整体经济安全在某些情况下,过分强调某一局部的安全,可能反而会损害整体经济安全这就要求使各局部安全处在某个均衡域上,以确保整体经济安全达到更高程度.界限模糊性经济安全与不安全并无严格的界限,只能用界限模糊的多维空间来描述只要一国经济2在“经济基础运行秩序、增长与发展、自主性、自卫力、竞争力”等组成的多维空间的某个区域内,国家和纳税人不会损失过多的经济利益,就可以认为整个经济是安全的相反,如果前述某“一维“或”多维”出现了较大问题,以致国家和纳税人目前或今后要损失较大的经济利益,就可以认为整个经济是不安全的.本土性对于不同国家来说,经济安全具有不同的涵义和特征因为一国经济能否在整体上处于基础3巩固、有序运行、稳健增长、持续发展的状态,能否不因为某些问题的演化而使整个经济受到过大的扪击,损失过多的国民经济利益,与该国所处的经济发展阶段、经济制度、市场机制、产业结构周际环境等是紧密相关的各国之间恰恰在这些方面有极大的差别,从而也使经济安全在不同国家有了不同的涵义和特征如果再考虑到政治制度的分歧,人们对它的理解就会产生更大的差异中国目前正处在由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过程中,中国能否实现理想的经济发展,相当程度上取决于经济安全状态”经济发展”和“经济安全”互为因果,在此意义上「经济安全战略“与”经济发展战略”同等重要假若失去了经济安全,刁;可能实现稳健的经济增长和持续的经济发展在对外开放的条件下更是如此世纪末前后是我国改革、开放、调整、发展的一个重要历史时期我们应该比发达国家、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关心我国的经济安全问题发生在这一时期的不利于经济安全的任何问题,都可能波及到世纪上半期的国家经济安全状态因此,我们应该更为清楚地分析和认识究竟有哪些问题已经或即将对我21国的国家经济安全带来大的负面影响,据此来有效地安排和实施维护经济安全的行动
(三)体制效率词源意义上效率是个经济学概念,指的是投入与产出即成本与收益之间的比较,其实质在于表明如何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效率可分为个体效率和整体效率、局部效率和全局效率、短期效率和长期效率一般认为,民法的私法性质与个人利益本位决定了它追求的是个别的、微观的效率,而经济法的社会法属性与社会利益本位决定了它将致力于促进社会整体效率[]们以为,社会整体效率一词本身含义模糊不清,且多由24经济法的”社会性“特性论证而来,难免说明力不足而将经济法所追求的效率价值解说为经济体制效率,将更符合经济法的本质特征所谓经济体制,是指承担了激励、配置、保险和约束四种分类功能的一组经济制度安排,[]是对一国25经济组织形式的整体概括在将政府与市场纳入到经济法的研究视野时,可以对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进行不同的组合设计,二者不同程度的组合方式构成了不同类型的经济体制事实上,不同类型的经济体制,具有不同的构造性特征,四种分类功能的效率优劣分布也不同无论何种经济体制都)不可能达到四种分类效率的最佳状态,但同时都在某些方面具有自己的效率优劣正是由于各分类功能的效率优劣分布不一,才导致了各类型经济体制整体效率的高下之分换言之,经济体制的整体效率体现在它拥有的四种功能的分类效率上,并在度量各分类效率的同时得到衡量
[26]将经济法置放到政府与市场的对比、组合关系中去考察,可以发现,其实际上是作为政府干预、调控市场运行的具体规则而存在的经济法对效率的关怀应立足于整个经济体制资源配置的优化与绩效政府能够通过调控干预作出制度创新,降低既存体制的运行成本,提高、增进体制效率具体而言,在宏观意义上,
[27]经济法能够促进政府与市场这两种不同性质资源配置方式的有效结合,实现政府对市场的有效干预与指导;在微观意义上,经济法作为资源优化配置的内生变量,通过制度创新,影响、塑造经济主体的利益偏好与追求,以改变经济主体的行为方式,促进体制效率
三、经济法的目的性价值经济法的日的性价值是一个能涵盖工具性价值目标,集中反映、体现经济法自身特质与精神的范畴由经济法在市场经济体系中的地位与根本任务决定,我们认为,经济法的目的性价值应该是可持续发展
(一)可持续发展的含义可持续发展是一个使用范围相当广泛且具有自然、经济、社会等多方面属性的概念目前尽管关于”可持续发展”的解释多有分歧,但根据《我们共同的未来》、《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两个国际性文件的阐述,我们可以用最简洁的方式将可持续发展概括为指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资源环境,不仅需要满足当代人的需要,还应该为后代人的持续发展创造必要条件和可能性持续发展的目标模式,应当包含以下基本点
[28]一是人类应坚持与自然相和谐的方式,要求人们从传统的以“人是自然的主人”为价值导向的工业文明发展方式转向以“人是自然的成员”为价值导向的新兴发展方式;二是强调任何国家和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都要注意代际平等、代内平等当代人在制造与追求今世的发展与消费时,应当承认和努力做到使自己的机会与后代人的机会平等,绝不能剥夺和破坏后代人(或相邻地区)本应合理享有的同等发展与消费的权利;三是在经济发展的同时,能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合理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等实现社会与经济能够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多元目标相互协调的新型战略[]29可持续发展作为一个自然一社会一经济复杂系统,概念内涵极其丰富,它不仅使人们摆脱了传统发展思想的束缚,从更高更全面的角度看待人类的发展史与文明史,构成了对传统发展模式的挑战,而且为人类谋求新的发展模式和消费模式从而形成新的发展观奠定了基础[]事实上,可持续发展目标已经给政府经济决策乃30至整个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带来了全面而且深刻的影响制定可持续发展的国家经济发展政策,就是要将环境与发展问题纳入决策过程,改善管理体制与制度,有效地使用经济手段与其他鼓励措施,将国家经济发展引向持续发展的方向历史经验证明,人类过去实行的许多非持续发展性政策,正是导致今天许多社会问题的根源过去的许多政策,从一时一地的角度来看也许是正确的,但从历史的观点或更大的范围来看,却有很多缺陷甚至错误可持续发展是人类社会生产力高度发达的现今历史时期和面临许多重大的甚至全球性问题的新形势下提出的新发展目标,在此背景下,可持续发展需要从新的角度、从更大范围、更长远的未来利益考虑经济决策的取向、决策的重点、决策的实施手段和评价政策的可能后果所以,可持续发展目标下的政府经济决策应包含以下要求其一,超前性,即它是一种始于今日、延伸至未来的决策,要从现实问题着手,从未来日标着眼其二,综合性,即从更大范围、更广的领域来考虑问题和制定政策,作出具有长远的和最宏观效益的综合规划和决策其三,协调性,即克服目前人与人、人与自然不协调这一矛盾在我们看来,政府经济决策应当将可持续发展目标内化为优先的政策取向与选择,60在政策制定、实施的全过程中始终贯穿这一价值目标可持续发展的政府经济决策必须具备正确的政策取向为获取持续性的经济发展,就必须通过产业结构的调整和高新技术开发及其运用,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质量、优化配置节约能源、降低损耗、增加效益,实行清洁生产和文明消费,减少有害废弃物的排放,使经济发展既能满足当代人需要,又不致对后代人构成危害如前所述,可持续发展的政府经济决策不同于传统政策的显著之点,即在于它不仅仅处理经济问题,而且要全面协调人与人和人与自然的关系,其总的政策取向是实现人与人(包括代与代)和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
(二)可持续发展对经济法的影响可持续发展作为一种不同于传统发展的全新发展方式,是一次全方位的社会变革,这种变革必然会对各国的法治环境产生影响目前,可持续发展对传统法学和法律制度的影响,已得到包括发达国家政界人士和法学家在内的许多有识之士的关注和研究;一些工业发达国家基于对“传统的不可持续发展的生产方式”的反省正在兴起一场对法学和法律制度的审查和批判为实施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提出的《世纪议程》,在联合21国开发计划署的支持下,中国也制定了《中国世纪议程--中国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简称2121《中国世纪议程》)该议程承认,中国过去所采用的生产方式也是不可持续发展的生产方式冈此,与联o21合国《世纪议程》相呼应,《中国世纪议程》立足中国国情,广泛归纳集中了各部门正在组织或行将实2121施的各类计划该议程于年月得到国务院批准,成为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一个指导性文件19943《中国世纪议程》在”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与重大行动”中明确表示,目标是“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经济体系、21社会体系和保持与之相适应的可持续利用的资源和环境基础”其首项行动是“开展对现行政策和法规的全面评价,制定可持续发展法律政策体系、突出经济社会与环境之间的联系与协调通过法规约束、政策引导和控制,推进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与此相对应,《中国世纪议程》第一批优先项目计划个2162项目的首位项目即是《中国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制定和实施》其目标包括可持续发展立法的系统化,要按照“全面评价、制定体系、突出联系、协调发展”的原则,完成制定新法、修订原法、国际条约配套立法和能力建设等方面的行动,并要完成现状调研、公众教育、监督制度、实施措施、司法与行政制度改革等项实施保5障任务在评价中,凡发现不符合可持续发展原则的条款都要抓紧修改,法规约束、政策引导和调控措施则要及时补充,国际配套立法也刻不容缓从国际国内对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的方案不难看出其对整个法律制度体系的冲击和影响,并且可以预见这种影响的广度、深度、规模、前景和后果都是空前的当然这种影响也包括了对具有更多现代因素的经济法学的影响,可以认为可持续发展对经济法的影响是一种长期的、根本性的、整体性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价值理念和实践两个方面可持续发展对经济法价值理念的影响
1.可持续发展对经济法的价值理念影响是多方面的,其大致包含以下两点第一,对经济法公平观的影响在可持续发展“公平性法则”的冲击下,法的灵魂正受到审查和谴责,法的”真正的正义性、公平性”正在受到审查可持续发展的公平性法则揭示,可持续发展只能建立在社会公平及社会正义和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基础上用可持续发展的观点看,当今世界由法律维护的不公平、不正义、不平等现象相当多,主要表现为发展条件(基础)不平等;发展获利(结果)不平等;历史发展上的不公平(时间生态序不公平),如代际间的不公平,历史遗留下来的有利影响和不利影响遗产和欠帐不公平等等;地域发展上的不公平,如一些地区和行政区享有政治的、经济的、政策的种种特权,而另一些地区和行政区却受到种种歧视、压制或限制;社会制度上的不公平,包括体制、阶层、行业间的不公平及部门行业内部的不公平;种族和性别之间的不公平;法律政策方面的不公平,包括政策制定和实施、法律制定和实施方面的不公平这些都将对经济法过去赖以存在的公平观产生冲击,要求建立符合可持续发展需要的公平观第二,对经济法效益和价值观的影响在可持续发展的“高效性原则”的冲击下,法的作用、效益和价值正在被重新评估在经济法治建设领域,无论是立法、执法还是司法,都一直存在着直接效益和间接效益、眼前效益和长远效益、局部效益和整体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人的价值和自然的价值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与传统的不可持续发展模式相适应,一些法律在某些方面加以保护的只是眼前的、局部的和直接的利益,或单项的、非综合性的利益由于经济法直接关系到整个社会的资源发展和经济发展水平,其效益和价值观对实施可持续发展就更为重要在经济法治建设中,树立新的效益观和价值观也就更为必要.可持续发展对经济法实践的影响2可持续发展对经济法的实际运作与实践的影响相当广泛、全面和实在首先表现在对经济法律行为决策制度、机制的影响上只有从可持续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从有利于改变传统的不可持续的生产方式、有利于发展生产力出发,才能更进一步改进和健全经济法律行为的决策机制,例如,如何建立健全决策公开制度、决策责任制度、决策影响评价和效果评估制度等其次,可持续发展也极大地影响着经济法律行为的实施,要求从新的角度,从更大范围、更长远的未来利益考虑经济法律行为的取向、行为的重点、行为的实施手段和评价行为的可能后果现阶段经济法律行为以发展经济、摆脱贫穷为核心,以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和改善生态环境为基础,必然要求在摆脱贫穷、促进科技发展、发展教育以及谋求人口、经济与环境资源的协调等领域有所侧重,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确立可持续发展价值目标的意义目的性价值与工具性价值互为支持,相互补充协调,构成了一个完备的经济法价值体系一般认为,
1.工具性价值代表了社会经济生活各领域得以正常、协调运行所需要的基本价值目标经济安全作为整个社会经济生活的前提基础而存在,结果公平表现为社会共同发展所追求的理想目标,体制效率成为衡量经济体制效率优劣的制度性目标可见,具有不同功能取向的工具性价值目标共同作用,为整个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工具性价值共同作用的基础上,作为目的性价值存在的可持续发展,代表了人类未来的发展模式与2方向,亦代表了中国经济法所追求的法制理想进入世纪以后,中国的政治、经济体制改革逐步深入至攻21坚阶段,众多工业化与后工业化的问题、前景与后景的矛盾层出不穷,错综复杂如果没有科学的理论指导加之行为失当,则可能引发各种矛盾,相互纠缠,延缓甚至扭转目前中国良好的发展趋势只有立足于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模式,才可能赋予中国经济法更为深刻、长远的使命,最终实现经济、社会、生态三方面的良性协调发展根据以上标准,并从经济法制的现实出发,经济法的宗旨可以归纳为政府综合运用种手段弥补传统民商法、行政法的缺陷;促进经济稳定增长乂呆障经济公平与社会公平,进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与协调发展其中,公平是法律的最基本目标,但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公平在各部门法中的具体内容与表现形式都有很大差异我们所说的社会公平与经济公平,有经济法所特有的具体和丰富的内涵,能够明显地区别于其它部门法的宗旨
三、对经济法宗旨的认识经济法的根本目标在于促进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与协调发展,这是由经济法是国家宏观调控手段干预市场经济运行、弥补市场调节缺陷的根本特征所决定的但对于经济宗旨的认识,却有赖于明确的经济学及经济法观念
一、公平公平或正义是最基本的法律价值之一,经济法作为法律,必须具有法律的最基本特性它应当保障公平、正义但是人类的公平观却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建立于不同公平观上的法律及其所保障的公平或追求公平的道路却是大相径庭的法学家认为“同样情况同样对待”和“不同情况不同对待”是公平观念的核心要素,据此,公平的标准就有不变的和可变的两种,而法学家所认识的公平又与法学家认同的经济学上的公平直接关联在经济学中,公平常与效率连在一起,并被认为是一对矛盾但经济学家们对于公平的论述,也形成了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在人格平等的基础上,要实现经济公平就必须给每个经济活动参与者同等待遇,实现〃机会均等〃即同样情况同样对待,也有经济学家将其称之为〃水平公平、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各人的能力及财产等是存在差别的,在不平等的前提下要实现公平,只能是一种“结果公平”,这种公平观念要求对不同的情况以不同的对待,经济学家称之为“垂直公平二而民法和经济法正是建立在这两种不同公平观上的法律系统斗、民法以抽象的人格平等为基础来建立公平体系,给每个主体以平等权利,主体机会均等就算公平,结果如何可以在所不同,因此,财产和收入有差距是公平的体现,是理所应该的,即以平等求公平经济法则以现实的不平等为基础来建立公平体系,给每个主体以“相对特权“,追求结果大体公平,即以不公平求公平在这种公平观上,财产和收入差距太大是不公平的,因而应该适当遏制两种完全不同的经济学观念使民法与经济法的公平涵义具有根本的不同,这种不同直接导致了民法与经济法的立法目的、目标以及实现目的二目标的方式及手段的根本不同.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2效率与公平是市场经济发展中出现的问题,这个问题具体表现为个体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的矛盾,亦即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问题对此也存在着两种不同观念一种观念认为: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是一致的,而且个人利益是社会利益的基础,只要充分保证个人利益的最大实现就可促成社会利益的最大化据此,个人利益是实现社会利益;的手段,而个人利益就是个人所掌握的物质资料和可支配的物质资料,其利益的大小取决于物质的多少和物的效用物的效用是以其给所有者所提供的心理满足程度来衡量的可见,只有个人才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另一种观念认为,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是不完全一致的,它们既有矛盾的一面又有统一的一面人是个体性与社会性的统一,组成经济社会的各个人都是相互依赖彼此不可分离的,个体同整体之间的关系以整体为主,个人的利益依整体的利益而转移,社会利益对个人利益的影响是明显的事实这两种观念产生于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前者是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的产物,而后者二是社会经济高度社会化的结果它们对于法律的影响是不容低估的在前一种观念下,要促进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必须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这就需要以个人利益为本位,给经济个体;以完全的意志自由,使其能够根据所掌握的生产要素和个人偏好进行自由选择,这便是民法的个人本位和意思自治的经济观念基础而在后一种观念下,处理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关埠系,必须从社会利益出发,由国家或政府从财政、金融、税收、外汇收支平衡等方面人手,对于不利于社会利益的行为给予限制,这正是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和国家干预的经济观念基础以上两种经济观念的差异,导致了经济法与民法的相反立法目标民法以个人利益为本位,其规范宗旨在于保证个人利益的充分实现,以调动个人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使人的个性得以充分发挥而经济法则以社会利•益为本位,其规范宗旨以保障社会利益为目标因此,虽然经济法与民法都是调整经济运行的法律规范,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都有着重要作用,但民法侧重于从微观、从经济发展所需动力方面,以高效率来促进个人利益的实现;而经济法则侧重于从宏观、从协调方面减少社会经济震荡造成的破坏和优化经济结构,从而提高效率来促进人们利益的实现正因为如此,经济法的目的在于协调经济与社会的良性发展.市场机制与政府调控3经济法与民法作为社会经济关系的调整器,根本目的在于实现经济的理想状态一般说来,经济的理想状态不外是经济能协调、高效率地健康发展并实现其社会经济政策目标但对于如何实现这种理想状态却也存在着两种观念一种观念认为,经济机制的自我机能,可以使经济保持正常运行状态,任何外部干预只能破坏经济机制的充分作用,不利于经济的运行,要实现理想的经济状态,就必须实行自由放任即不需要国家干预仅靠市场机制自发作用的状态是经济的理想状态二经济自由意味着人们的经济选择自由,而自由选择要以人的平等为前提这种观念的法律表述,就是个人利益不可侵犯、主体地位平等、意思自治,这正是民法的最基本原则或法律理念另一种观念认为,市场机制存在着缺陷,即经济机制的自我协调和恢复等机能有限若任其自发作用将导致种种弊端,如果没有政府的干预,;不可能达到经济的理想状态;而要克服市场机制的缺陷,解决市场机制在经济发展中的一些元力解决的问题,就必须由社会的代表者一一国家采取种种措施,以实现经济的理想状态八这种观念的法律表述即社会利益、国家干预,这正是经济法的基本理念这一根本经济观念的差别,导致了民法与经济法宗旨的不同既然市场机制的自发作用可以实现经济的理想状态是民法的经济学观念基础,那么民法的基本宗旨就在于为市场机制的自由发挥创造条件,即恢复市场机制的自然状态经济法制以市场缺陷的存在和国家干预作为其观念基础,它的所有调整旨在限制、修正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以使市场经济按照理想状态或一定的政策目标运行这是民法在世界范围内具有极大的相同性及稳定性,而经济法却因国家的不同及一国历史时期的不同具有变动性和差异性的原因所在.国家干预与依法行政4在主张自由放任的意识形态下国家以“任你行、任你做;世界自然在运转”为行为原则,其作用被认为是从外部保障“市民社会”的自律运行秩序国家活动被认为是发挥这种作用所必要的手段因此,除了外交、国防外,国家行政的目的在于国民生活最低安全与秩序的维持,并且这些行政应限定在必要的最小限度内以此观念为基础建立的行政法,以依法行政为最基本宗旨其主要形式为对行政权的拘束,且这种拘束处于公民的民主权利与权力分立的原则之下,因此它与民商法上以私法自治为原则的拘束不同;它不是以行政权的自由为前提的即在强烈的法治主义思想下彳亍政法以行政权的不自由为前提上并以此建立了拘束政府行政行为的行政法体系,这一体系的核心是行政技术其后特别是世纪以来,市场经济国家的各种社会性、经济性矛盾不断激化,以致要求现代国家介入市20民社会与经济,产生了国家干预经济的观念飞在这种观念下,一方面是国家行政的积极性与现实性作用不断加强;另一方面则是政府介入社会与经济的缺陷也不断暴露与之相联系的是,过去完全以拘束行政权力为原则的行政法不能适应国家职能的发展与变化,需要积极地加以扩张在政府或国家干预经济与社会的过程中,非权力行政职能日益增多、行政手段也逐渐增大而行政法的核心在于对行政权力的拘束并且是行政的技术规范体系这样,行政法为适应现代市场经济下政府经济社会职能的积极发展而需要拓展新的领域,更需要有对现代政府的非权力职能以及实施手段的实体内容而不仅仅是技术体系进行研究的法律部门尤其要对于政府的经济行为及其规范原则、体系和基本手段进行深入研究,发现政府行为与利用市场之间的规律,并建立相应的法律原则和制度二这样的任务,显然不是行政法一个部门所能胜任的•正是在此意义上,我们认为行政法与经济法的目标及宗旨也是存在差别的在现代社会的法治、权力分离或权力制衡观念下,依法行政始终是行政法的最高目标,而依法行政主要表现为行政行为合法与行政程序合法两个方面,以行政权力的不自由为基本前提,一般不介人民商法律关系而经济法在国家干预的观念下,以协调和促进经济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为最高目标,它以非权力手段为主要内容,广泛地承认政府的行政裁量,且直接介人民商法律关系由以上认识可以看出,经济法作为一定范围社会经济关系的调节器,其宗旨必须与一国法律的基本宗旨相符合,因此它也必须以公平作为自己的价值取向,但是它所要求的公平,所调整的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关系的原则都是经济法所独有的效率与公平是市场经济发展中的矛盾,个体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是这一矛盾的具体化市场经济中的个体都是以营利性为目的,追求利润最大化目标其单个的逐利行为可能会给社会公共利益带来不良影响,而社会公共利益则是不可侵犯的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因此必须消除个体营利行为的不良影响,限制个体盲目的逐利行为,对社会公益加以保护,以免、各种不当的、非法的逐利行为给社会、国家和国民造成损害这就要求国家行使其经济职能和社会职能,对市场经济进行调控和规制,以切实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保障社会公平和经济公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这是传统的民商法、行政法调整力所不及的经济法一方面要对经济运行进行宏观调控,引导市场主体从事合乎经济理性的行为,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为市场经济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并解决外部性问题和公共产品问题,以保障有效竞争,飞防止“市场失灵二另一方面,它要力求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保障经济收益的公平和社会分配的公平并对于经济主体公平地适用法律创造i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律环境,:以此推动经济的增长,促进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因此,经济法在市场经济中对于民商法、行政法的补缺填空作用是十分重要的,它只有综合运用各种调整手段,并使之协调配合,才能有效地实现自己的目标经济法在解决了效率与公平、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矛盾以后,便可以实现其更高层次的目标,即促进经济的健康稳定增长,保障社会公共利益,调控和促进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与协调发展在这里,政府的实际调控和规制是必要的手段,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是经济法在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中优化经济结构、减少经济震荡从而提高了经济效益的结果;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是经济法在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过程中经济公平和社会公平的具体体现;而调控和促进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则是上述目标的全面实现,它是经济法的最高目标经济法的宗旨体现了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和特征,它应贯穿于整个经济法的法制建设过程和经济法的理论研究过程之中,它是立法、司法、执法的指南,更是经济法律意识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同时,它也应是经济法律法规所应实现的目标对于经济法宗旨的研究,应视为研究经济法内涵的核心问题论经济法的回应性发布时间年月日刘普生点击次数2004518564[关键词]:
一、对当前经济法特征研究状况的反思自从开展对经济法的研究以来,法学界关于经济法特征的提法达余种
①大致说来,可分为以下几类()着眼于处理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用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作为经济法的特征如有的教材认为,经济法的特征就是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不同点据此从法律部时的30调整对象出发,比较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主1体、调整对象、范围、方法等因素,将其相异之处作为经济法的特征()着眼于揭示经济法的独特功能,将经济法的某些功能作为经济法的特征如有人认为经济法的特征是规制性等()着眼于划定经济法的范围,以经济法体系的构造特色作为经济法的特征如有人认为边缘性、综合性、2弹性是经济法的特征()泛化的描述有些学者借用某些对一般法律特征的表述,认为经济法的特征是威严3的约束性、严格的强制性和明确的规定性;有些教材认为,经济法不仅具有一般法律所共有的持续性、稳定性和强制性的特征,而且还有4自己的特征,那就是面向经济领域;而有的人把经济性作为经济法的特征虽然,关于经济法特征的每一种提法都反映了提出者在明晰经济法的角色方面所作出的努力;而且有的提法也的确体现了经济法的特色,对人们正确理解经济法的科学含义有较大帮助;然而,当前关于经济法特征的研究尚存在一些偏差第一,对经济法特征的理解和把握,存在封闭性倾向任何事物的特征都是在与其他事物的比较过程显露出来也经费法也必然如此要把握经济法的特征,就必须将经济法置于整个法律体系中,将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比较.从而归纳出经济法独具特质的一面比较的对象、角度、方法不同;经济法将显现出不同的特质而比较的对象、角度、方法等必定是多元的、开放的,故经济法的特征也应该是多元的、开放的当前的某些关于经济法特征的表述,试图以一种或几种提法替代经济法的特征的整体这种封闭性倾向不利于对经济法的特征的全方位研究第二,对经济法特征的理解和把握,存在空洞化倾向某些论者论及经济法特征时,并没有明确的目的,而是带有强烈的“形而上学”的痕迹,想当然地罗列所谓的“特征“,而这些〃特征〃并不是以具体的比较作基础的,内容十分空洞这种倾向使人们对经济法产生一种玄妙的印象启然也不会对正确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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