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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干线恶劣天气等条件下船舶禁限航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长江干线恶劣天气等条件下船舶禁限航行为,预防水上交通事故发生,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长江干线重庆界石盘至江苏浏河口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适用本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负责长江干线船舶禁限航的统一管理,其所属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船舶禁限航的监督管理第二章禁限航规定第四条船队应综合考虑航区等级、水位、航道尺度、船型、吨位及主机功率等因素,合理确定拖带量,每千瓦(每马力)拖带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0.735
(一)武汉以下水域,上行时不超过吨,下行时不超过吨;69
(二)武汉至宜昌水域,上行时不超过吨,下行时不超过吨;58
(三)宜昌以上水域,上行时不超过吨,下行时不超过吨
23.5第五条能见度不良时,船舶应按规定发出声响信号,加强与周围船舶联系,采取备车、备锚、控制航速等安全措施,必要时选择安全水域停泊出现下列情形时,相关船舶应当禁止航行
(一)客船出发港能见度不足米时,禁止出港;航行途中下行能见度不足10001500米或上行能见度不足米,禁止航行1000
(二)渡船对岸岸线看不清或江阴以上能见度不足米、江阴以下能见度不足1000米时,渡船不得开航1500
(三)其他船舶.长江干线三峡大坝以上水域,能见度不足米时禁止船舶航行,能见度不足15001000米时禁止船舶下行.长江干线葛洲坝以下水域,能见度不足米时禁止船舶航行,能见度不足21000米时,禁止船舶下行1500第六条船舶应按照船舶检验证书载明的抗风等级要求航行,并根据风力变化情况采取相应的抗风措施,必要时应就近选择安全水域停泊船舶检验证书未载明抗风等级的,出现下列情形时,相关船舶应当禁止航行
(一)气象部门预报或出发港实际蒲氏风力达到级及以上时,内河船舶及总710000吨以下的海船禁止开航
(二)气象部门预报船舶途经水域蒲氏风力达到7级及以上时,内河船舶及总10000吨以下的海船应及早采取避风措施
(三)气象部门预报船舶途经水域蒲氏风力达到级及以上时,超重、超长、超高、5超宽及半潜等“四超一潜”水上拖带船队及吊拖船队等应及早采取避风措施
(四)当地气象部门预报或实际蒲氏风力达到级及以上时,渡船禁止开航5船舶通过桥区等有风力限制规定的水域时,遵从其规定第七条船舶应根据水文条件变化情况,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预报水位变化出现下列情形时,相关船舶应当禁止航行(-)当地水位小时内上涨或下落超过米,客船、高速客船、渡船、集装箱船、243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船队、快速船及总吨以下船舶禁止夜航600
(二)当地水位小时内上涨或下落超过米,客船、高速客船、渡船、集装箱船、245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滚装船、船队、快速船及总吨以下船舶禁止航行600
(三)当地水位小时内上涨或下落超过米,所有船舶禁止航行246
(四)当地水位达到停航封渡水位时,相应船舶禁止航行第八条船舶通过港口作业区、锚地、停泊区、渡口附近水域、交通密集区及相关水上交通管制区,应慢速通过船舶正常航行时,航速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船舶最低航速上行航速每小时不低于公里4下行航速江阴以下水域每小时不低于公里;江阴至宜昌水域,当汉口水位米以84下时,每小时不低于公里,汉口水位米以上时,每小时不低于公里;宜昌以8412上水域,当重庆羊角滩水位米以下时,每小时小低于公里,重庆羊角滩水位米282至米时,每小时不低于公里,重庆羊角滩水位米以上时,每小时不低于公712714里
(二)船舶最高航速除高速客船外,船舶最高航速应符合下列规定洪水期:宜昌至重庆下行每小时不得超过公里,上行每小时不得超过公里;宜昌3820至汉口下行每小时不得超过公里,上行每小时不得超过公里;汉口江阴下行每3022小时不得超过公里,上行每小时不得超过公里3022枯水期:宜昌至重庆下行每小时不得超过公里,上行每小时不得超过公里;宜昌3520至汉口下行每小时不得超过公里,上行每小时不得超过公里;汉口至汉阴下行3022每小时不得超过公里,上行每小时不得超过公里2823第九条相关船舶应当禁止下列航行行为
(一)客渡船夜航,汽(车)渡船次日时航行,但省(市)政府2200—0500核定渡运时段的,遵从其规定
(二)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及半潜等“四超一潜”水上拖带船队夜航
(三)船舶进出港、靠离泊及锚泊作业外的停车淌航
(四)总吨以下载运有毒有害散装危险化学品船舶及载重吨以下单壳油船600600夜航
(五)驳船总数超过艘或总长超过的吊拖船队航行船舶采用吊拖编队方10250m式在川江控制河段航行
(六)内河单壳化学品船(采用舱型的型化学品船除外)和载重吨以上的2G3600单壳油船进入长江干线航行
(七)支流水位陡涨致使其主流冲过长江干流江面一半及以上时,禁止船舶通过该干支交汇水域()总长米以上的船舶在重庆石板坡长江大桥以上水域航行,总长米以上A130150的船舶在李渡长江大桥以上水域航行
(九)重庆羊角滩水位米以下且三峡水库坝前水位米以下时,或重庆羊角
3.
0162.0滩水位米以下且三峡水库坝前水位米以下时,总长米以上的船舶在李
5.
0152.0130渡长江大桥以上水域航行
(十)宜昌以上水域主机功率小于千瓦(马力)的船舶拖带航行;宜昌以
73.5100下水域主机功率小于千瓦(马力)的船舶拖带航行
36.7550
(十一)挂桨机船舶拖带航行第十条遇水上水下活动、地质灾害、水上交通事故等情形,海事管理机构实施交通管制时,船舶应遵从其禁限航规定第三章安全保障与监督管理第十一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按本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时主动收集和传递水文、气象、地质灾害、航行通(警)告等安全信息,落实本规定所列禁限航措施及要求,并依法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第十二条船舶航行中突遇本规定第五至七条所列情形,应果断采取相应安全措施,立即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及时向附近船舶进行通报第十三条船舶因禁限航需要停泊时、应选择合适的安全水域,留足安全值班人员,正常开启助航设施设备,按规定显示信号第十四条船舶应按规定留足富裕水深和富裕高度第十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应根据水文、气象、地质灾害等部门发布的信息,按规定发布安全预警和安全提示,必要时采取禁限航等交通管制措施,并予公告第四章附则第十六条船舶通过定制线、通航条件受限水域等另有规定的水域时,应遵守其规定第十七条军事船舶、正在执行公务的船舶、参加应急救助的船舶以及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船舶,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不受本规定限制第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201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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