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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自治区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XX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和《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自治区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发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培训,是指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本办法所称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金属冶炼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本办法所称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二十四条监考人员、实际操作考评人员有违反考核纪律行为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给予警告、暂停监考或者考评6个月、不再安排监考或者考评的处理第二十五条处理违纪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规参加安全生产考核的人员、监考人员和实际操作考评人员对违纪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违纪处理的考核点、应急管理部门申请复核第六章发证管理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由地州市应急管理部门核发考核合格证;中央驻疆单位和自治区企业提出申请的,自治区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核发考核合格证相关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注册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直接为其核发考核合格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提交职业健康检查合格材料后,由地州市应急管理部门核发特种作业操作证第二十七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核发特种作业操作证、考核合格证实体证书一一对应的电子证件,与各领域电子证照共享特种作业操作证、考核合格证的电子证件及其普通纸质打印版,与实体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应急管理部门核发特种作业操作证、考核合格证后3个工作日内,应当向全国安全培训考核信息管理平台推送数据信息,确保在“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系统可查询第二十八条尚未核发电子证书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考核合格证遗失的,持证人应当向地州市应急管理部门申请补发证书地州市应急管理部门查验后,应当为其补发证书;如特种作业操作证、考核合格证已到复审或延期复审期,持证人经考核合格后,方能办理补证手续尚未核发电子证书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考核合格证书因损毁影响使用的,可以向地州市应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证书补发、换发证书的,其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并应当备注说明第二十九条特种作业操作证、考核合格证的补发、换发、复审、延续,均可以异地办理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三十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和相关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和相关人员持证上岗方面的违法行为第三十一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考核点的监督管理,发现考核点考核工作质量失控或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不良影响的,暂停公告考核安排6个月以上1年以下,相应暂停接入自治区应急管理信息平台考核信息系统权限;造成严重后果的,5年内不得列入公告的安全生产考核点名单第三十二条自治区、地州市应急管理部门每年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对培训机构进行随机抽查,抽查结果应当于抽查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对培训工作质量失控或违反有关规定的培训机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造成不良影响的,自治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暂停其接入应急管理信息平台考核信息系统6个月以上1年以下不再符合有关要求的培训机构由地州市应急管理部门及时将其从公告名单中撤除,不再符合条件的远程培训机构由自治区应急管理部门及时将其从公告名单中撤除,5年内不得列入培训机构名单;自治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其接入应急管理信息平台考核信息系统第三十三条应急管理部门在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发证管理中违法、违规的,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造成不良影响的,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停止其承担的培训、考核、发证监督管理职权并向社会公告,由临近的县市区、地州市应急管理部门接续行使职权;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违法、违规的应急管理部门承担第三十四条对应急管理部门、考核点、培训机构等在发证管理、考核和安全生产培训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应急管理部门、监察机关举报举报有功符合《自治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规定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奖励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应急管理部门教育训练机构(含承担教育训练职责的机构,下同)负责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发证监督管理工作应急管理部门其他机构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自治区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发证管理工作,坚持便民利企、注重培训效果,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统一证书、分级负责原则第二章安全生产培训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制定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计划,明确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和保障措施等,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第七条下列人员的培训具体工作由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含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下同)承办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特种作业人员前款规定以外人员的培训具体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自行组织,或者委托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承办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新员工、临时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对调整工作岗位的从业人员进行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两级安全培训教育,对参加安全培训教育的人员考核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第九条安全生产培训的时间、内容和要求,依照有关法规、规章和标准执行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档案,如实记录培训教育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第十条地州市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公告本行政区域内培训机构名单,报自治区应急管理部门纳入应急管理信息平台考核信息系统从事远程培训的机构,由自治区应急管理部门公告并纳入应急管理信息平台考核信息系统第十一条安全生产培训教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职业资格);
(二)5年以上安全生产相关实践经验;
(三)熟悉安全生产培训教学规律、掌握安全生产相关知识和技能安全生产培训教师,初次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培训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自治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培训合格的安全生产培训教师名单第三章安全生产考核第十二条每个县级行政区域至少建设一个安全生产考核点安全生产考核点可以依托培训机构建设地州市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公告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考核点名单,报自治区应急管理部门统一分配应急管理信息平台考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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