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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1短信骚扰——人身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情简介原告崔某与其妻因推销小件塑料制品经常来往于普陀区各海岛,现在虾峙大看暂住2003年6月22日下午一时许,原告夫妻正在午休,原告的手机突然收到一条由号码为13587040xxx的手机发来的短信“进的门来笑嘻嘻,三言两语成夫妻,说了半夜知心话,钞票一扔各东西“原告妻子看到此短信后即怀疑原告有外遇,夫妻发生争吵原告再三辩白无效后,一怒之下打了妻子,其妻随即离开原告不知去向为此,原告开始了寻妻之旅,几天寻找未果后,原告于6月25日诉于法院,要求发短信者赔偿误工损失费10元,差旅费300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合计6300元(原告在提交诉状的同时,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要求法院调查被告13587040xxx机主真实身份的申请)问题该案件属于哪种行为?应如何处理?审理及评析法院立案受理后,6月30日,根据原告的申请,经过调查确认1358704xxxx号手记的主人系丁某后,通知丁某到法院对其进行了例行询问,并向丁某送达了诉讼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并经其同意和要求,于7月4日开庭调查审理中,被告承认向原告发过此短信,但认为二人素不相识,确系按错号码,属误发,被告承认有过错,应当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表示愿适当赔偿原告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一次性赔偿给原告经济损失、精神损失等人民币1200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当即付清案例分析2甲、乙、丙于1999年8月8日各出资1万元买得一幅名画约定由甲保管同年10月,甲遇丁,丁愿购此画甲即将画作价
4.5万元卖给丁事后,甲告知乙、丙乙、丙要求分得卖画款项,甲即分别给乙、丙各
1.5万元丁购该画后,于同年12月又将画以5万元卖给戊两人约定买卖合同签订后即将画交付戊,但因丁欲参与个人收藏品展,故与戊约定,若该画交付后半年内该收藏品展览未举行,则该画的所有权即转移戊
(1)甲方的行为属于预期违约因为甲方的履行期限是2004年3月底甲于2004年1月20日,即履行期限到来之前,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所以是预期违约
(2)乙方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因为甲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解除合同
(3)没有过错因为乙方已经通知甲方解除了合同,乙方没有受领义务
(4)可以因为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10金太阳公司从2003年8月初开张到12月底从未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多次催促,该公司总是以开张不久、亏损为由拒不进行纳税申报税务人员经过审查后,发现该公司经营艮好,因此,怀疑其有偷税行为经验查该公司所有会计资料,从该公司经营账簿上进行推算的结果为,该公司确属亏损后来,有人举报该公司有两本账,税务机关要求该公司提供真实的经营情况,从真实资料看出,该公司确属偷税所偷税款涉及到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偷税数额达265万元,偷税数额较大税务机关责令其补缴税款及所偷税的滞纳金和罚款该公司置之不理,经多次催缴均无效税务人员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已从偷税转为抗税请回答
(1)该公司行为违反哪些税法规定?
(2)该公司行为属于哪种违反税法性质的行为?是偷税还是抗税?税务机关应如何处理?
(1)该公司在纳税申报方面违反了《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该公司应在确定的申报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纳税人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税务机关应根据上述规定,可处该公司2000元以上的罚款
(2)偷税是指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项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等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抗税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甲公司的行为属于偷税行为,因为该公司做假账的目的在于不缴或少缴税款,尽管其态度不好,对税务机关的责令充耳不闻,但始终没有使用暴力、威胁的方法,并未构成抗税因此,税务机关对甲公司的行为定为抗税是错误的但由于甲公司偷税数额较大,如果已构成偷税罪,税务机关应将此案交由检察院立案112004年5月10日,甲从商场买回一台A牌洗衣机(属“三包嘀品),在5月15日使用时,发现洗衣机突然不转,遂到商场要求退货,商场售货员乙声称,商场明文规定凡是在本商场购买的任何家用电器如有问题只能维修不能退换但修理三次后,洗衣机仍不能正常使用,为此,甲多次找到商场有关部门投诉,但无结果双方因此发生争执请回答1该商场售货员乙的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2消费者甲该如何处理?1该商场售货员乙的说法是不正确的因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条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由此可见,商场售货员乙声称的“商场明文规定凡是在本商场购买的任何家用电器如有问题只能维修不能退换”说法是不正确的2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规定,消费者甲和经营者商场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可以通过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提请仲裁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途径进行解决另外还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消费者甲可以向销售商场要求赔偿消费者甲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12王某、吴某和肖某拟共同设立一家生产燃气用具的有限责任公司3人经协商后拟定了公司章程,其中包括如下内容1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万元;2王某以货币出资人民币2万元,吴某以厂房和设备作价出资人民币8万元,肖某以普通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人民币20万元;3公司不设股东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4公司因业务需要时,设立分公司,分公司具有法人资格,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问上述内容中,哪些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1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2以非专利技术作价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肖某非专利技术作价已超出了此限3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机构,应当依法设立4在法律上,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132003年3月20日,王女士在本市兴盛商场购买了一个电饭锅当日,王女士在正常使用该电饭锅过程中,因电饭锅漏电而被电流击伤,虽救治及时仍造成手指残废2004年4月2日王女士以兴盛商场为被告在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兴盛商场对其因触电致残承担赔偿责任兴盛商场在答辩状中称第一,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因身体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因此原告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第二,原告触电是由于电饭锅存在质量缺陷,被告作为产品销售者没有过错,因此原告无权要求兴盛商场承担赔偿责任而应向电饭锅的生产者东风电器厂要求赔偿法院认为,被告的两条答辩理由均不成立,最后判兴盛商场败诉问1被告兴盛商场的第一条答辩理由为什么不成立?2被告兴盛商场的第二条答辩理由为什么不成立?3被告兴盛商场应承担哪些赔偿责任?4如果经鉴定,电饭锅漏电确系由于该产品的设计与制造工艺缺陷所致,兴盛商场赔偿后对东风电器厂享有什么权利?1《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王女士在受到损害1年后提起诉讼,没有超过诉讼时效2《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商要求赔偿兴盛商场属于电饭锅的销售商,王女士作为受害人有权向其提出赔偿要求3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电饭锅商场应当赔偿王女士的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4《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责任属于产品生产者的,销售者赔偿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此,兴盛商场赔偿后,有权向设计和制造电饭锅的厂商追偿14孙某与林某均为胜利奶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利公司的董事2002年5月,孙某、林某又与其所任职公司以外的张某、王某共同开办了一家冷饮厂该冷饮厂的主要产品为酸奶和冰激淋,与胜利公司的产品相同2004年4月,胜利公司发现了这一情况,该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免去孙某与林某的董事职务,并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孙某与林某赔偿损失经查,孙、林二人在经营冷饮厂期间,共获经营收入25万元问1孙某与林某的行为违反了什么法律规定
(2)法院应如何判决?
(3)胜利公司免去孙某与林某董事职务的行为是否合法?
(1)孙某与林某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关于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与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的规定
(2)法院应判令孙某与林某经营冷饮厂所获收入25万元,归胜利公司所有
(3)胜利公司免去孙某、林某董事职务的行为合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对于孙某、林某的上述违法行为,除将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外,并可由公司给予二人处分15某年5月,某市邮电局在其营业厅内贴出通告,通告规定凡由市邮电局安装电话的用户,一律到本市邮电器材公司购买电话机用户办理装机手续的同时,必须先交纳购电话机款,否则不予办理装机手续通告执行了一段时间后,有关部门接到用户举报,对邮电局的这一行为进行了查处经调查发现,市邮电器材公司系市邮电局的下属企业问
(1)邮电局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违法行为?
(2)这类行为为什么被有关法律所禁止?
(3)这类违法行为应由什么机构监督检查?
(4)监督检查部门对邮电局的这一违法行为应如何处理?
(1)邮电局的行为属于公用企业强制交易的行为
(2)由于这类行为限制了用户、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将生产同种商品的其他经营者完全排除在特定的市场之外,妨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机制的正常运行,因此被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
(3)应由省级或设区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4)责令邮电局停止违法行为,并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16国有企业火炬化工厂与另外一国有企业火星化工原料厂决定共同作为发起人,改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千万元火炬化工厂以厂房、机器设备和土地使用权出资,经评估作价400万元;火星化工原料厂以原料及厂房出资,经评估作价200万元;另外,火炬化工厂还以本厂的商标及专利技术出资,经评估作价1100万元,该专利技术并非高新技术公司将以募集方式设立,除了发起人按规定认购的股份以外,其余股份准备向社会公开募集试分析:1发起人是否符合法定人数2公司注册资本是否符合法定最低限额?3发起人的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4股份的公开募集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国有企业改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是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2公司注册资本符合法定最低限额1000万元3发起人的出资有两处不符合法律规定
①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火炬厂和火星厂一共出资1700万元,没有达到股份股本总额的35%;
②火炬厂的商标和专利权作价1100万元,超过了注册资本5000万元的20%4发起人采取公开募集股份方式设立公司,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但是由于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没有达到法定比例,因此其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份比例不符合法律规定17甲厂2001年研制出一种H型高压开关,于2002年1月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2003年5月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乙厂也于2001年7月自行研制出这种H型高压开关乙厂在2001年底前已生产了80台H型高压开关,2002年3月开始在市场销售2002年乙厂又生产了70台H型高压开关2003年初,甲厂发现乙厂销售行为后,遂与乙厂交涉,但乙厂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请根据上述材料分析以下问题乙厂是否侵犯了甲厂的专利权?为什么?乙厂未侵犯甲厂专利权专利法第63条第2项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18艾美时装店经过对市场的分析,认为男士三粒扣西服及大方格领带将是2003年男士服装流行趋势,即于2002年底到当地工商银行贷款80万元,向某合资服装厂订购一批男士三粒扣西服及大方格领带西服成本价为每件800元,领带成本价为每条180元工商银行与艾美时装店在贷款合同中约定贷款期限为六个月,自2002年12月30日至2003年6月30日,到期还本付息;延迟还款按有关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除还本付息外,并加收罚息2003年伊始,果然三粒扣西服及大方格领带在市场流行元旦及春节期间,艾美时装店所进的货物已卖出多半,销售额达到65万元春节过后,西服销售进入市场淡季,二月份后,西服及领带几乎无人问津时间已近2003年6月中旬,银行贷款还款期限即至,而艾美时装店由于资金周转问题还款困难,于是艾美时装店老板决定降价促销西服每件降价为788元,领带降价为每条168元,低于成本销售一周后,艾美时装店将剩余西服、领带卖完,终于按期还清了贷款在艾美时装店降价促销期间,其他服装店由于西服及领带价格高于艾美时装店,顾客大量减少于是各服装店纷纷指责艾美时装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的行为排挤了同行;有的服装店还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要求对艾美时装店低价倾销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处理请回答
(1)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是什么?
(2)在什么情况下低于成本销售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3)艾美时装店的低于成本促销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1)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是
①行为的主体是在市场交易中处于销售地位的经营者
②经营者实施该行为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其目的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
③经营者实施了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2)在下列情况下,低于成本销售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①销售鲜活商品;
②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③季节性降价
④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3)艾美时装店的低于成本促销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因为其降价目的在于清偿银行贷款而不是排挤其他竞争对手19某厂规定,女工产假70天其中产前10天,产后60天;产假期间发生活费100元该厂女工李某预产期为2001年3月20日,3月5日要求提前休产假,但厂方以不符合厂规为由将休假时间推迟到3月10日3月20日,李某如期生了一对双胞胎,后在家休息5月18日,厂方通知李某次日上班但李某因身体恢复较慢,直到6月初才回厂上班厂方以李某违反厂规为由,扣发了李某部分工资李某不服,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补发工资试分析
(1)厂方的做法有哪些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为什么?
(2)李某应享受多长时间产假?为什么?
(3)仲裁委员会应如何裁决?
(1)该厂规定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该厂拒绝李某休假请求和扣发李某部分工资也不太符合劳动法规定因为《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包括产前15天和产后75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2)依上述规定,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故李某应享受105天产假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裁决支持李某申诉要求,令厂方补发工资20A县某石化染料厂、硫酸厂长期将含酸废水通过其排污管道排入离其厂区不远的一条河流,该河河水流入位于B县的镜花湖2003年上半年,当地由于长期干旱无雨,湖水水位下降,但工厂排放的含酸废水却没有减少,致使湖水呈酸性B县周楼村村民周某承包湖面养鱼多年,一直未发生大量死鱼现象但从2003年6月开始,水面漂浮的死鱼却越来越多环保部门对湖水监测的结果,pH值为
4.8,对死鱼进行化验分析,其结论为受酸水腐蚀而死经B县渔业行政管理部门核定,死鱼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25万元周某沿河找到石化染料厂和硫酸厂两家排污单位,要求其赔偿死鱼损失,遭到拒绝于是周某向B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石化染料厂提交了由A县环境保护局出具的其排放的废水pH值符合排放标准的监测报告,并认为不应由其承担污染死鱼赔偿责任硫酸厂认为,虽然自己排放的废水没有达到排放标准,但已经向环保部门缴纳超标排污费,也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B县人民法院仍然判决石化染料厂向原告周某赔偿10万元,硫酸厂赔偿15万元问
(1)周某在诉讼中是否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其他相关证据,为什么?
(2)石化染料厂的辩解是否有道理,为什么?
(3)硫酸厂的辩解是否有道理,为什么?
(1)不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其他相关证据因为环境民事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2)石化染料厂的辩解不能成立,因为在环境民事诉讼中只要行为发生了危害后果,即使行为是合法的,也要承担民事责任
(3)硫酸厂的辩解也不能成立,因为其交纳排污费并不免除其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现有损害发生,其仍然要承担法律责任某高校甲、国有企业乙、集体企业丙签订合同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家生产型的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其中,甲以高科技成果出资,作价15万元,乙以厂房出资,作价20万元,丙以现金12万元出资,后丙因为资金紧张实际出资10万元请问丙的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不符合,首先,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根据以上材料,该公司的注册资本总额应为47万元,货币出资只有12万是不符合规定的如果注册资本并非总额47万,而符合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但协议规定丙出资12万,其实际出资10万是违约行为,其他投资人可要求其补足,并承担违约责任和因此造成的损失°公司和公司签定一份儿童服装购销合同,公司在月号发出要约,要求公A B A41B司在个月内承诺公司于月日收到后即承诺由于发生洪水导致该地区通迅1B45中断,至月日承诺才到达公司公司没有提出出疑义55A A至月日,市场上儿童服装价格上涨,公司以“市场价格有变,不能执行原合520B同”为由拒绝履行,而与公司签定了买卖合同新合同约定,由公司负责货物运C B输,月日公司依合同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月日货物在途中由于交通事故525B526而焚毁现公司、公司都要求公司承担违约责任A CB请问公司的承诺是否有效?为什么?1B、公司货物买卖合同标的物意外灭失的责任由谁承担?为什么?2B C公司是否对公司、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3B AC、某百货商场为减少其库存的服装,采用有奖销售的办法来吸引消费者购买这批服2装,宣称购买这类服装者均可凭发票参加摸奖,奖项为一等奖人民币元;二等200奖人民币元;三等奖为人民币元但实际期中元
一、二等奖请问某百货商1005场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吗?为什么?、甲某系公司的出纳,由于公司规模较小,故甲某兼管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3A A A公司拟销毁一拟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甲某发现其中包括未结清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公司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未签署意见,即由会计部门及生产部门共同派人A监销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及会计法律制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甲某兼管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1甲某在拟销毁的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中发现未结清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时,应如2何处理?公司负责人是否要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公司会计档案监销存3AA在什么问题?参考答案
1.公司的承诺有效合同法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生承诺,按通常1B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本案虽然承诺到达要约人时间超过承诺期限,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时限而不接受承诺外,故该承诺有效公司承担标的物灭失的风险公司法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的,2C出卖人对标的物交付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即由灭受人承担公司对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因为、两公司合同已生效,公司不3BAA BB履行即违反合同,故公司应承担责任B公司对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按时供货,已尽合同规定之义务4B CB货物灭失属不可抗力,故公司不承担责任B.虚假广告违反不正当竞争法
2.参考答案3⑴甲某兼管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不符合法律规定.《会计法》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⑵甲某在拟销毁的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中发现未结清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时,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公司负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公司会计档案监销存在的问题3A.A是,应由单位的档案部门和会计部门共同派人监销,而不是由生产部门和会计部门共同派人监销.李某的父亲李奇是集邮爱好者,去世时留有几本邮册.李某对此不感兴趣,觉得放在家里碍事.一日刘某来家玩发现了几本邮册,刘是集邮爱好者,表示愿意全部买下,最后双方协商以元成交.事后,李某无意中从父亲生前好友处得知父亲所留邮册中5000有一些邮票相当珍贵,价值连城.李某随即找到刘某要求退还元并收回邮册,刘5000某坚决不同意,李某诉至法院,以刘某欺诈为由要求主张撤销合同.问李某理由是否:1正确,为什么?你认为他们间买卖邮票行为效力如何?2李某的理由是不合理的.1李某的父亲老齐把邮票卖给了刘某,是对自己所拥有合法财产的处分权,而刘某用元买到了那几本邮册,是合法的,所以那几本邮册就成了刘某的合法财产,而李5000某因为得知那基本邮册期中一些邮票价值连城,要求刘某退还邮册,因为邮册已经成了刘某的合法财产,所以刘某有权不退还邮册,而李某却要诉至法院,以刘某欺诈为由要求主张撤销合同,这是不合理的..属于“显失公平,的可撤销合同2依此约定,丁将画交付戊,戊亦先期支付价款4万元戊友已亦爱该画2000年3月,已以6万元价格自戊处买此画已嫌该画装裱不够精美,遂将该画送庚装裱店装裱因已未按期付庚装裱店费用,该画被庚装裱店留置庚装裱店通知已应在30日内付其付费用,但已仍未能按期支付庚装裱店遂将画折价受偿,扣除费用,将差额被偿给己己不同意庚装裱店这一做法又,丁于1999年12月与戊签订合同,因经营借款需要又于2000年2月将该画抵押给辛,辛以前即知丁有该画,后辛在庚装裱店见此画,方知丁在抵押该画之前已将该其卖给戊戊于2000年4月死亡,其财产已由其妻壬与其子癸继承辛找丁评理,丁找已,要求已返还该画或支付戊尚未支付的1万元价款问题1本案主要涉及哪些民事法律关系?2甲是否有权出卖该画?甲与丁之间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3丁与戊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该画的所有权何时转移?4戊是否有权出卖该画?已能否取得该画的所有?5庚装裱店的作法是否合法?6丁能否以该画作抵押向辛借款?辛的权益能否得到保护?7丁对戊的债权,应由谁清偿?参考答案1本案涉及的主要民事法律关系有;1甲、乙、丙的共有关系;2甲、乙、丙与丁的买卖关系;3丁与戊的买卖关系;4戊与己的买卖关系;5已与庚装裱店间的承揽关系和留置关系;6丁与辛间的抵押关系、借货关系;7戊死亡之后的财产继承关系,8丁与壬、癸的价款清偿关系2甲无权单独决定出卖该画因为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对该画共同享有所有权甲向乙、丙说明卖画后,乙、丙未反对而只要求分得其应得款额,实际上是对甲的越权行为的追认,使效力未定行为有效因而使甲、丁之间的买卖行为有效3丁与戊之间的买卖行为意思表示一致,故成立,该行为不存在无效、可撤销或效力未定事由,故该行为有效丁与戊在合同中约定了所有权转移的条件,故丁虽交付该画但所有权并未转移,只有在所附条件成立时,才能转移所有权4戊将该画卖给已属无权处分,因其当时还未取得该画的所有权已主观上善意,并支付价款,属善意第三人,依善意取得而取得该画的所有权5庚装裱店对该画有留置权,但留置权行使不当,已与庚装裱店之间为承揽合同关系,已不按期交付相关费用,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庚对该画为因承揽合同而合法占有,故有留置权依《提保法》第87条之规定,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庚装裱店只给已30天期限,故其留置权行使不当,不能通过行使留置权取得该画的所有权6丁可将该画抵押给辛以借款,因为此时丁仍为该画的所有人,辛的抵押权虽成立在戊与已买卖之前,但这种未登记的动产抵押不能对抗第三人,故辛不能对善意取得人已主张抵押权限的优先受偿权本案体现了《担保法》中所规定的动产抵押的不足7丁对戊的债权,只能依《继承法》第33条之规定,由戊的财产继承人壬,癸在所继承的遗产内清偿解题思路本题案情与总是之设计均堪称一流,具有相当难度但案情之展开与问题之铺排均呈流线型,脉络十分清晰,主要抓住该幅画的所有权移转这一主要线索,就不会迷失方向作答这一类型的案例分析题,力戒思维粗躁,特别要注意第
1、2问的作答务必准确,否则,会导致多米诺骨牌似的连锁错误本题难点有三一是丁、戊关于附所有权移转条件的买卖合同;二是庚行使留置权的不当;三是丁、辛之间的动产抵押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案例分析3甲男与乙女于1989年结婚乙女远在美国的姑姑早就表示乙女结婚时将给1000美元作为贺礼1990年乙女姑姑回国,并实现诺言给乙女1000美元甲男父死于1980年,1990年其母也去世,甲男与弟弟继承了父母遗产,房屋各4间1991年甲男去海南经商,不久与丁女共同生活,从此未与家中联络,乙女因女儿年幼自己经常生病生活困难,借债1万元1995年,甲男因车祸去世,甲男与丁女共有财产约3万元,个人财产20万元问题
1、乙女所欠1万元债务的性质?
2、甲男遗产有哪些?
3、丁女可否继承甲男的财产,原因何在?
4、设甲男生前立有遗嘱,全部遗产给丁女,此遗嘱是否有效?
5、设甲男去海南前立一遗嘱,将其祖传宝石一块留给乙女,甲男去海南后,即将其赠与丁女,问乙女可否凭遗嘱索回宝石?参考答案
1、乙女所欠1万元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2、甲男遗产计有;
21.5万元人民币,500美元,2间房屋,另有债务5000元
3、丁女不得以配偶身份参加继承,因为她与甲男无合法的夫妻关系
4、遗嘱有效.
5、不可解题思路继承法案例题的共同特点是人物众多,亲属关系复杂,头绪庞杂,相较而言,本题算是比较简单的本题难点有二一是乙女,甲男的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分界;二是甲男与丁女人身关系及财产关系的定位解决了以上两个问题,本题的答案也就应运而出了本题人物关系相对简单,但对第
(2)问甲男的遗产范围这一问题,不可掉以轻心,应谨慎把握各个财产关系,此为本题之第一难点某上市公司决定通过发行新股募集资金,用以扩大生产规模.在董事会草拟的方、案1中有以下主要内容本次发行面值人民币万元的新股,全部向社会募集;委托7000某证券公司独家代销,代销期为天;为保证发行工作能够得以顺序开展,准备向96证券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人员送股;同时该公司考虑到受股本扩张的1000影响,因此预期股票利率比同期银行利率低个百分点请指出该方案的错误之处
0.
2、王某长期住在城里,乡间的间祖传老屋一直委托曹某管理曹某因办乡村企业26缺乏资金,就打起了这间老屋的主意曹某一方面鼓动王某将老屋出售,一方面与朱6某多次在现场看房协商出售曹某对朱某称只要你暂借我万元钱款,我就将老220屋低价万元卖给你但在朱某向曹某提供了万元借款后,曹某一直以各种借口1220拖延订立售房协议,而另以万元的价格将老屋卖给了钱某,收取了钱某万元预155付款,王某听说后表示不同意随后曹某又以万元的价格将间老屋卖给了张某,186约定一个月付清余款并办理过户手续登记一周后,曹某终于说动了王某将老屋以13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了曹自己,并办理过户手续问题曹某与朱某、钱某、张某之间是否达成售房协议,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曹某分别对朱某、钱某、张某负何责任?第一个案例向证券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人员送股1000这是一种明显的违法行为第二个案例如果房屋产权不属于曹某的话,只有曹某和王某签订了委托书之后售房协议才算生效并且,一处房屋先后卖给几人也是不对的,应该按协议订立的先后顺序来看协议是否有效曹某需要对朱某负违约责任,对于其他人曹某是否构成诈骗等罪责可以查一下Z12004年初,企业甲、企业乙和企业丙签订合同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家生产性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作价16万元;乙以厂房和设备出资,作价19万元;丙以现金17万元出资后丙因资金紧张实际出资14万元请回答
(1)该有限责任公司能否有效成立?为什么?
(2)以非货币形式向公司出资,应办理什么手续?
(3)丙承诺出资17万元,实际出资14万元,应承担什么责任?
(4)甲的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1)该公司不能有效成立根据《公司法》第23条规定,生产性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本题中实际出资人民币49万,不符合规定
(2)对非货币形式出资,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并应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3)丙应当向其他已经足额缴付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4)甲的出资不符合法律规定,甲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为出资作价16万元,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该类出资最高不得超过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的要求2甲、乙国有企业与另外9家国有企业拟联合组建设立“光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中公司)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为公司股东会除召开定期会议外,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指出了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方面的不合法之处经全体股东协商后,予以纠正1999年3月,光中公司依法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其中甲以工业产权出资,协议作价金额1200万元;乙出资1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了首次股东会会议,设立了董事会2000年5月,公司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后,经济效益较好,董事会制定了一个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方案提出将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由1亿元增加到L5亿元增资方案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时,有7家股东赞成增资,7家股东出资总和为583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
58.3%,有4家股东不赞成增资,4家股东出资总和为417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
41.7%股东会通过了增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执行2004年2月,光中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依法成立了海南分公司海南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反了合同约定被诉至法院,对方以光中公司是海南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光中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光中公司设立过程中订立的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规定有哪些不合法之处?说明理由
(2)光中公司的首次股东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是否合法?为什么?
(3)光中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4)光中公司是否应替海南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说明理由
(1)光中公司设立过程中订立的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提议权的规定不合法因为,《公司法》规定,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均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而在光中公司的章程中却规定临时会议须经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2)光中公司的首次股东会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不合法因为,《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光中公司的股东乙出资1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因此,首次会议应由乙召集和主持
(3)光中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不合法因为,《公司法》规定,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而光中公司讨论表决时,同意股东的出资额占表决权总数的
58.3%,未达到2/3的比例因此,增资决议不能通过
(4)光中公司应替海南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公司法》规定,分公司只是总公司管理的一个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依法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公司的总公司承担3某教师老王在一所高校工作2003年6月份,张老师取得了下列几笔收入
(1)工资1000元;
(2)稿费收入2000元;
(3)国库券利息收入300元;
(4)购买福利奖券中奖500元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上述收入中,哪些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应当缴纳多少?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老王6月份的收入中,工资、稿费收入以及购买福利奖券的中奖所得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工资部分应缴纳(1000—800)x5%=10(元);稿费收入部分应缴纳(2000—800)x20%x(1—30%)=168(元);购买福利奖券中奖收入应缴纳500x20%=100(元)这样,老王本月一共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0+168+100=278(元)目前我国个税起征点已调至1600元,考生应注意4永佳炉具厂开发一种新型节能炉具,先后制造出12件样品后样品中有8件丢失2004年居民老杨家的燃气罐发生爆炸,查明原因是使用了永佳炉具厂丢失的8件样品炉具中的一件,而该炉具存在重大缺陷居民老杨要求永佳炉具厂赔偿损失永佳炉具厂不同意赔偿对于本案的处理,有以下四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是该炉具尚未投入流通,永佳炉具厂不必承担责任;第二种意见是该户居民从何处得到炉具的事实不清,因此永佳炉具厂不必赔偿老杨家的损失;第三种意见是居民老杨偷盗工厂的样品,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负;第四种意见是居民老杨应向提供给其炉具的人索赔请回答在以上四种意见中,哪一种意见最能支持永佳炉具厂?第一种意见最能支持永佳炉具厂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9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因此,本案中永佳炉具厂可以第一项例外为由进行抗辩,免除自己的责任5大地股份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其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下列行为
(1)公司在其2003年度的财务报告中虚列各项开支共计1000多万元;
(2)公司参与走私汽车等物品,违法金额达130万元;
(3)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4)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但未经证券管理部门的同意对于大地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的上述行为,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认为上述四种行为,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均有权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另一种意见认为,只有前三种情况,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才有权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你赞同哪种意见?请简要陈述理由第二种意见正确,《公司法》第
157、158条明确规定了终止股票上市的条件另外,根据《公司法》第113条的规定,法定代表人的更换不必经证券管理部门同意,不会影响股票上市62004年4月1日,甲在某家具城展销厅看中了一套由乙公司生产的高档组合柜,价款1万元于是双方签订了订货合同,甲预交了2000元定金在按规定时间交货时,甲发现货品与样品不符,并且存在质量问题交货人员表示可以上门修理于是甲交付了6000元,余下的2000元待冢具修好后付清4月15日,家具不但没修好,而且出现了更加严重的质量问题在多次与销售人员王某交涉无效的情况下,甲找到家具展销会主办单位丙公司反映情况,要求协助解决,并提出退货要求,丙公司许诺一个月内解决十几天后,甲被告知乙公司已搬出家具城,丙公司无法履行退货承诺于是甲来到消费者协会寻求支持经查,王某不是乙公司业务人员,而且所售家具只有一件是乙公司产品在消费者协会的支持下,甲起诉到法院,要求丙公司赔偿自己的损失请回答
(1)甲要求丙公司赔偿自己的损失是否合理?为什么?
(2)家具城展销厅是否应该承担甲的损失?
(1)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故甲要求丙公司返还货款8000元并增加两倍赔偿是不合理的,他只能要求丙公司增加赔偿其购买高档组合柜价额的一倍,而不是两倍
(2)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8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由此可见,本案中某家具城展销厅应该承担甲的损失,当该家具城展销厅承担了甲的赔偿责任以后,有权向乙公司进行追偿72004年3月,某市新成立一家城市合作商业银行A,成立伊始即进行了两笔业务,一笔是购买政府债券500万元人民币,另一笔是向该市京客隆超市投资100万元人民币请回答1A银行作为一家城市合作商业银行,新设立时其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该是多少人民币?2A银行的两笔业务是否符合《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为什么?1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新设立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因此A银行新成立时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也必须是1亿元人民币2首先,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可以买卖政府债券,因此,A银行第一笔业务是合法的其次,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因此,A银行第二笔业务不符合《商业银行法》的规定8甲市A厂、B厂都生产同种产品,A厂的市场信息来源不足,销售发生困难,而B厂生产的同类产品市场信息多,销售情况好由于B厂对其经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A厂无法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其经营信息A厂为获取B厂的经营信息尤其是客户名单,在B厂附近租用了一间小屋,安装了自制窃听装置从2003年6月初开始,A厂厂长派本厂两名职工通过电信线路,对B厂销售科电话内容进行窃听、录音到7月中旬,共获取B厂经销信息300多条,其中有价值的客户名单20多家在获得这些名单后,A厂逐一与B厂的客户进行联系,并采取低于B厂报价的方式与其中10家单位做成了业务,共推销本厂产品15台请回答A厂行为属于哪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何处理?A厂的行为属于侵害B厂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规定,A厂不仅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B厂的商业秘密,同时还实施了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5条已明确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92003年5月,甲、乙双方签订了买卖10吨钢材的合同双方约定,甲方的交货日期为2004年1月至3月底,甲方一次性交货,并负责运输2004年1月20日,甲方书面通知乙方,无力履行合同2004年3月1日,乙方通知甲方解除合同,甲方于2004年3月4日收到解除合同的通知,2004年3月6日,甲方将货送到乙方,乙方予以拒绝问题1甲方的行为属于实际违约还是预期违约?为什么?2乙方有无解除合同的权利?为什么?3乙方拒绝受领有无过错?为什么?4如果乙方未通知甲方解除合同,乙方可否在3月底以前起诉甲方?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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