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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二00二年九月三日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日勺管理,提高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合用于生产经营单位中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和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国家对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和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英文译称Certified SafetyEngineer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等岗位及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日勺中介机构,必须配置一定数量的注册安全工程师第六条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授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实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有关工作第七条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等工作第二章考试第八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第九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确定考试科目、编制考试大纲、编写考试用书、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考前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与的原则进行第十条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组织实行考务工作会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原则第十一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与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获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有关业务满7年;获得其他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有关业务满9年
(二)获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有关业务满5年;或获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有关业务满7年
(三)获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有关业务满3年;或获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有关业务满5年
(四)获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第二学士学位或硕士班毕业,从事安全生产及有关工作满2年;或获得其他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硕士班毕业,从事安全生产有关业务满3年
(五)获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有关业务满1年;或获得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有关业务满2年
(六)获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或获得其他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有关业务满1年第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第三章注册第十三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实行注册登记制度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通过注册登记才能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第十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授权的机构为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为受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的初审机构第十五条人事部和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和使用状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第十六条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步具有下列条件(-)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二)遵纪遵法,遵守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岗位或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工作
(四)所在单位考核合格第十七条获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后,需要注册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当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初审,初审合格后,统一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授权日勺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准予注册日勺申请人,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授权的I机构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第十八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2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应到原注册管理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再次注册者,除符合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外,还须提供接受继续教育和参与业务培训H勺证明第十九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机构的,须及时向注册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I,由所在单位向注册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注册
(一)脱离安全工作岗位持续满1年(-)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受刑事惩罚
(四)严重违反职业道德
(五)同步在2个及以上独立法人单位执业第二十一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授权的机构,应当定期公布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H勺注册和注销状况第四章职第二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可在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监督检查、安全技术研究、安全工程技术检测检查、安全属性辨识、建设项目的I安全评估等岗位和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I中介机构等范围内执业第二十三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必须严格遵遵法律、法规和各项规定,坚持原则,遵守职业道德第二十四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享有下列权利(-)对生产经营单位的I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监督检查、安全技术研究和安全检测检查、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估、危害辨识或危险评价等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提议
(二)审核所在单位上报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汇报
(三)发既有危及人身安全的I紧急状况时,应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提议停止作业并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
(四)参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并签订意见
(五)参与重大危险源检查、评估、监控,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和登记建档工作
(六)参与编制安全规则、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提出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的I提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五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原则
(二)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执业,不弄虚作假,并承担在对应汇报上签订意见欧I法律责任
(三)维护国家、公众欧I利益和受聘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严格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单位、个人技术和商业秘密第二十六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定期接受业务培训,不停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技术水平第五章罚则第二十七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在工作中,如违反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予以对应的惩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I,注册管理机构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注销注册、取消执业资格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不合法手段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或变更注册手续,私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名义承担安全工程和安全生产管理业务的I
(三)容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注册安全工程师业务时
(四)因工作失误导致重大、特大事故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
(五)运用工作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牟取不合法利益於I
(六)与委托人串通或者故意出具虚假证明或安全技术汇报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惩罚的I其他行为第二十九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执业中,因其过错给当事人导致损失欧I,由其所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单位赔偿后,可视状况向其追偿部分或者所有赔偿费用第三十条当事人对处分、惩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申诉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凡获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I人员,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工程师或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第三十二条在全国实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之前,对长期在生产经营单位和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等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并受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通过考核认定措施,获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第三十三条在生产经营单位中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和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日勺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详细措施,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第三十四条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本规定规定的,也可报名参与注册安全工程师日勺考试并申请注册执业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人事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30后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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