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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竞合犯和想象竞合犯之异同法规竞合口勺本质是单纯一罪,而想象竞合犯则是观念上的数罪、实质上的一罪想象竞合与法规竞合具有四个共同特性其一,一种犯罪行为;其二,触犯规定不一样罪名日勺数个法条;其三,两者日勺法律本质都是一罪,而非数罪;其四,最终都合用一种法条并且按照一罪予以惩罚想象竞合与法规竞合之间存在明显或主线日勺差异详细而言可归纳为第一,想象竞合犯是犯罪行为或犯罪行为所触犯的I不一样罪名的竞合,属于犯罪数之单复的形态;法规竞合是法律条文的竞合,属于法条之关系的形态第二,想象竞合犯是观念日勺竞合(观念上日勺数罪),即想象竞合犯是实质一罪,其以一种犯罪行为触犯的数个不一样不一样罪名由于观念原因或主观认识的影响而发生竞合;法规竞合是客观存在欧I或现实时竞合,即法规竞合本为单纯一罪,但由于客观存在着H勺法律条文的错综规定而致使规定不一样罪名的数个法条发生竞合第三,想象竞合不存在重叠或交叉关系;法规竞合所波及日勺规定不一样种罪名时数个法条之间,必然存在重叠或交叉关系第四,想象竞合犯中规定不一样种罪名日勺数个法条发生关联,是以行为人实行特定日勺犯罪行为为前提或中介;法规竞合所波及的规定不一样种罪名日勺数个法条之间日勺重叠或交叉关系,并不以犯罪行为的实际发生为转移第五,想象竞合犯是由于行为人实行了犯罪行为而触犯规定不一样种罪名的I数个法条,因此,数个法条均应合用于导致不一样罪名竞合的犯罪行为,且应在比较数个罪名法定刑的轻重后择一重者处断之(但所触犯的轻罪成立,其法条仍应引用);法规竞合所波及时规定不一样种罪名口勺数个法条之间存在重叠或交叉关系并不以犯罪行为时发生为前提,故在数个法条中只能选择合用一种法条即尤其法、实害法或重法对犯罪人予以惩罚,而排斥其他相竞合的法条即一般法、危险法或轻法日勺合用第六,想象竞合犯是犯罪之单复的形态,故有关想象竞合犯时理论和法律规定,所处理的是罪数问题和对犯罪行为触犯的J数罪名怎样惩罚的)问题;法规竞合是法条之关系欧I形态,故有关法规竞合的理论和法律规定,所处理的是法律合用问题法条竞合是指法律条文之间日勺竞合关系,是指一种犯罪行为同步触犯两个以上内容有重叠或交叉关系的法律条文用俗话说,就是指犯罪人只犯了一种罪行,不过在我国日勺现行法律中有两条或者两条以上日勺法律被这一种行为违反了换言之,一种犯罪行为之因此触犯数法条是立法技术上日勺原因导致的I,与犯罪形态无关,纯属法律合用问题如《刑法》第224条的协议诈骗罪与第266条日勺诈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与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等对法条竞合犯,一般按尤其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选择合用的法条,但法有尤其规定的例外而想象竞合实质是行为所触及的罪名与罪名之间的竞合关系如因用破坏性的手段偷公共汽车的关键零件部件日勺行为,首先触犯日勺盗窃罪,同步又触犯了危害公共安全罪,这就是想象竞合关系想象竞合犯,也称想象H勺数罪、观念的数罪、一行为数罪,是指一种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日勺状况如对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I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暴力使之受轻伤欧I,同步触犯了妨害公务罪与故意伤害罪即貌似数罪,实为一罪,择一重罪惩罚区别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的一种措施是看与否由于某一详细行为的出现才产生竞合关系,假如仅仅由于某一详细危害行为才使得两个法条所规定的罪名产生竞合,否则这两个法条主线无任何关系,可谓“老死不相往来用勺,则为想象竞合关系如上述因用破坏性的手段偷盗公共汽车日勺关键零件部件着一详细日勺危害行为的出现,才使得规定盗窃罪日勺第264条与规定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第116条有所关联,否则,第264条与116条这两个发条几乎没有任何包括或交叉欧I关系假如虽然不存在某一详细危害行为,某两个法条之间也存在整体与部分的包括或者交叉日勺关系,则为法条竞合,如第224条与第266条,虽然目前没有运用协议的方式篇取他人财务日勺行为,分析第224条与第266条的构成要件关系,自身就存在整体与部分的关系此外,法条竞合合用原则是“特殊条款优先”,而想象竞合合用原则是“从一重罪惩罚”牵连犯与吸取犯牵连犯与吸取犯都具有数个独立日勺犯罪行为,并且它们之间都具有一定的联络,并且都是发生在一种犯罪过程中,都是出于犯一罪日勺目的不过两者之间仍具有质的区别
1、数行为触犯的罪名的I性质不一样牵连犯的数行为触犯的是不一样的罪名,是罪质不一样的犯罪吸取犯的数行为触犯日勺是相似的罪名,是罪质相似日勺犯罪
2、数行为间关系H勺含义不一样牵连犯的数行为之间是牵连关系,详细说来,牵连关系是手段与目的I、原因与成果关系从实质上来说,牵连关系也是一种吸取关系但这是一种刑的吸取关系,而不是罪的吸取,所吸取之罪仍独立存在吸取犯数行为间口勺关系是吸取关系,这种吸取关系是罪的吸取,所吸取之罪不再存在
3、行为的详细体现不一样牵连犯的I数行为体现为手段行为、目欧I行为和成果行为吸取犯H勺数行为体现为预备行为、未遂行为、实行行为、中断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协助行为等
4、犯罪故意的性质不一样吸取犯数行为的故意是同一日勺;其数量也许多种,但性质是相似的,且是针对同一行为对象,侵犯相似直接客体的I故意牵连犯□勺数行为口勺故意不是同一口勺支配措施行为、目的行为、成果行为日勺各个详细犯罪故意虽然是为总日勺犯罪B日勺服务,但其自身则具有各自不一样的内涵
5、侵犯的客体和作用的I对象不一样构成吸取犯时数行为必须侵犯同一或相似的直接客体,并且指向同一时详细犯罪对象;而构成牵连犯日勺数行为侵犯日勺直接体必然是不一样的,也不必作用于同一详细日勺犯罪对象
6、主观方面的差异牵连犯虽然是基于一种犯罪目的实行数个犯罪行为,但行为人在这个犯罪目的日勺制约下,形成了与牵连犯罪的目的行为、措施行为、成果行为相对应的数个犯罪故意,犯意的异质性和相对复数性是牵连犯的构成特性之一吸取犯必须基于一种犯意,为了实现一种详细的犯罪目的而实行了数个犯罪行为,犯意的同一性和单一性是吸取犯口勺明显特性之一
7、两者在处断原则方面存有差异一般认为,牵连犯的处断原则,一般为从一重处断,即按重的罪从重惩罚,有时还并处轻罪的附加刑吸取犯的处断原则是仅以吸取之罪论处,对被吸取之罪置之不管吸取犯数个不一样的犯罪行为,根据一般的平常观念或法条内容,其中一种行为当然地为他行为所吸取,只成立吸取行为的一种犯罪
(二)吸取犯时特性
1.实际上有数个不一样的行为,每一行为都单独成罪,都分别符合刑法分则规定口勺有关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
2.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着吸取关系吸取关系重要有两种状况
(1)一般经验上的吸取关系,即根据一般经验法则,一罪是另一罪日勺当然实行措施或当然实行成果,前行为是后行为的当然发展阶段或者后行为是前行为的当然发展成果;
(2)法条内容上的吸取关系,即按照法律规定,一罪的I犯罪构成为他罪所包括
(三)吸取犯欧I惩罚吸取关系体现为重行为吸取轻行为对吸取犯以重罪论处,轻罪被重罪吸取牵连犯
(一)牵连犯的概念以实行某种犯罪为目口勺,但其措施行为或成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日勺状况,此时措施行为和目的行为之间、原因行为和成果行为之间就存在着牵连关系,因此称之为牵连犯
(二)牵连犯H勺构成要件
1.牵连犯以实行某一犯罪为目的这是牵连犯口勺本质牵连犯是为了实行某一犯罪,其措施行为和成果行为又构成了此外一种犯罪
2.须有两个以上日勺行为,其中一种是目的行为,一种是措施行为,或者一种是原因行为,一种是成果行为,或者既有措施行为、目的行为(原因行为),又有成果行为
3.两个以上H勺行为均触犯了刑法分则中的有关规定,触犯了两个以上的罪名,构成独立的犯罪,各行为不属于一种犯罪构成欧I要件4,两个以上的行为之间须有牵连关系牵连关系有两种
(1)措施行为和目的行为之间的牵连关系
(2)原因行为和成果行为的牵连关系
(三)牵连犯和吸取犯时区别牵连犯中的两罪之间不存在当然的关系,而吸取犯时两罪之间存在着这样的关系牵连犯与吸取犯从简化刑法理论的规定出发,实际上吸取犯与牵连犯没有辨别的实际需要,我们完全可以将吸取犯与牵连犯合而为一,统一归入牵连犯的概念之中这是由于,所谓吸取犯是指行为人实行数个犯罪行为,因其所符合的I犯罪构成之间具有特定的依附与被依附关系,从而导致其中一种不具有独立性的犯罪,被另一种具有独立性的犯罪所吸取,对行为人仅以吸取之罪论处,而对被吸取之罪置之不管的犯罪形态理论上一般认为吸取犯与牵连犯同样,也属于实质上数罪,处断上一罪口勺罪数形态并且对吸取犯的惩罚原则也与牵连犯基本相似,即均采用从一重处断或从一重重处断的原则此外,何谓不具有独立性的犯罪?何谓具有独立性的犯罪?很难有一种统一的原则就此而言,在理论上再对牵连犯和吸取犯进行细分,既有相称大的困难,且没有什么实际价值理论是为实践服务的,脱离实际的I理论必然是一种空洞的理论,而空洞的理论当然不会有生命力牵连犯与想象竞合犯牵连犯和想象竞合犯同属“处断的一罪”中的罪数形态,因而在理论上又有许多若干相似或相似之处,实践中常常会发生混淆牵连犯和想象竞合犯最关键日勺区别在于成立牵连犯的首要条件是其行为的复数性,也即数行为的存在是构成牵连犯的前提条件而想象竞合是实质H勺一罪,即行为人实行一行为所采用H勺犯罪措施或导致的犯罪成果虽然也许触犯其他罪名,但因其只有一种行为,也就不存在有措施行为或成果行为日勺问题由此可见,牵连犯与想象竞合犯日勺重要区别就在于行为人实行了一种还是数个行为牵连犯与结合犯牵连犯和结合犯的区别首先,两者的区别在于与否具有法定性结合犯是由刑事法律明文规定的,当具有牵连关系(或不具有牵连关系)区I两个以上犯罪行为,经由刑事法律规定为一种详细明确的犯罪之时,就成了结合犯;牵连犯则不具有这种法定性,也即牵连犯的成立并不是由于刑事法律所决定,而是由行为人出于同一种犯罪目的I以及行为人实行的数个犯罪行为之间日勺牵连关系所决定另一方面,在惩罚上,结合犯有明确、详细日勺法定刑,其目rJ在于限制法官之自由裁量权;对牵连犯一般实行“从一重罪处断”,较多依赖法官之自由裁量(即法官不仅能决定量刑之轻重,还能决定定何罪名)再次,结合犯中各被结合之罪除了有牵连关系外,尚有包容关系最终,在刑法理论上,牵连犯属处断的一罪,而结合犯为法定的一罪在这些区别中,笔者认为,法定性是牵连犯和结合犯日勺分水岭,也是区别两者H勺关键所在Si I实质修定I惩罚
1.基于一种犯罪故意,实行种危害行为按照刑法分则规定的法定刑惩
2.持续侵犯同一客体或相似客体
1.继续犯一罪一罪罚,继续时间长短是量刑的重
3.犯罪行为及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步处在持续过程中要情节
4.犯罪行为必须持续一定期间或以一定期间的持续性
1.被结合之罪数罪刑法明文规定,有独立构成要件,性质各异
2.新罪含与原罪相对应,彼此相对独立数个犯罪构成要件,数个原罪构成要件依刑法规定,被融合为一种统一的独立于数按照刑法分则条文对结合犯规
2.结合犯个原罪的构成要素数罪一罪定相对教重的法定刑以一罪惩
3.数原罪基于一定客观联络,基于,刑法明文规定结合为一种罚,不数罪并罚新罪
4.数个性质各异足以单独构成犯罪的危害行为,触犯由原罪结合成的新罪
1.反复多次侵犯同一或相似直接客体区1犯罪形态
2.主观上具有特定心理倾向和目的产生反复多次实行同一犯罪的)同一故意按一罪及民法规定的对应日勺
3.惯犯数罪一罪
3.教长时间反复多次实行同次实行同种犯罪行为量刑幅度予以论处
4.必须是刑法明文规定以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
5.构成惯犯,必须以现行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为前提
1.基于一种最终犯罪目的
12.有两个以上,相对独立的危害行为
3.数个危害社会行为之间有牵连关系应按法定刑最重的罪从重惩牵连的形式体现为三种罚,而不实行数罪并罚但在
4.牵连犯数罪一罪
1.目的行为与措施行为的牵连我国刑法中,也有对牵连犯实
2.目的行为与成果行为的1牵连行并罚的规定
3.复杂牵连犯在三个以上的犯罪行为中分别具有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原因行为和成果行为的牵连关系
4.牵连犯时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一样罪名
1.必须基于持续意图支配下的数个同一犯罪故意
2.实行数个足以单独构成犯罪的危害行为
5.持续犯数罪一罪按一罪从重惩罚
3.数个犯罪之间必须具有持续性
4.数个犯罪行为必须触犯同一罪名
1.实行数个均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行为
2.基于其内在的独立性与非独立性的对立统一特性,彼此形成一种吸取关系吸取关系体现为三种形式
1.重行为吸取轻行为按吸取之罪处断,不实行数罪
6.吸取犯数罪一罪
2.主行为吸取从行为并训
3.实行行为吸取非实行行为(包括预备行为,协助行为,教唆行为)
3.数个犯罪行为必须侵犯同一或相似欧1直接客体并指向同一改1犯罪对象
4.一种犯意,一种详细的犯罪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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