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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票据法复习资料票据在法律上的分类
①以是否为票据法所规定的票据为标准,分为票据法上的票据和1非票据法上的票据;
②汇票、本票、支票;
③以票据行为的发生地和合用的法律为标准,分为境内票据和涉外票据;
④以出票人为标准,分为银行票据和商业票据票据在学理上的分类
①以票据关系中的付款人是否为出票人为标准,分为委付证券和自付证券;
②以票据的授受是依据信用还是现实资金关系,以及票据的支付期限为标准,分为信用证券和支付证券;
③以票据出票时记载收款人的方式为标准,分为记名票据和无记名票据;
④以出票时的绝相应记载事项是否记载完全为标准,分为完全票据、不完全票据和空白票据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拟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拟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拟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票据的社会经济功能
①汇兑工具商事交易经常发生于异地之间,有关款项或经费需2送往异地,直接携带或运送金钱,极为不便和不安全;用票据输送款项,则简捷安全
②支付工具有信誉的票据,在相称意义上即意味着票据上所记载数额的金钱,商事交易和社会生活中,不以钞票进行付款,而用票据交付时,票据即发挥了支付工具的功能
③信用工具票据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它具有信用工具的功能商事交易中,交易与付款同时进行,为现货交易;交易与付款不同时进行,而是在交易之后的一定期日后再给予付款的,接受将来再给予付款的交易人,是基于对付款人的信用而接受表达将来付款的票据,远期或定期票据具有信用工具的功能背书**方式发明后,票据信用从直接交易人之间的信用扩展到社会的信用一般来说,汇、本票是典型的信用工具
④结算工具票据作为支付手段,在当事人互有对方票据从而发生互相支付时,可以用作互相间债务的抵销这不仅手续简便,并且易于计算和查找差错,保U证了交易安全
⑤融资工具汇票、本票的付款可以在将来的一定期期,未到期之前,持票人需用钞票时,可以将未到期的票据以买卖方式**于别人收买未到期票据再将其卖给需用票据进行支付或结算的人,可以从买卖票据的差价中获利,即使不不合用此项时效
②仅限于向除出票人、承兑人等之外的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的追索权,重要是向背书人、保证人等追索
③不限于直接前手
④期间与起算日此项时效的期间为个月,起算日为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6绝付款之日再追索权的票据时效应注意的问题
①仅陷于再追索;
②仅限于向前手行使,但不限于直接前手
③再追索权的时效期间为个月,起算日为自清偿之日或被起诉之日3利益返还请求权又称受益偿还请求权,是指因一定因素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人,向一定34的利益获得人请求返还利益的权利利益返还请求制度是指在法定情形下,赋予取得票据时付有对价的持票人以利益返还请求权,以在因一定因素丧失票据权利时,可以以利益返还请求权向获得利益的人请求返还利益的一种制度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要件:
①主体要件:请求权人应为因法定因素而丧失票据权利的持票人;
②因素要件符合法定票据权利丧失因素;偿还A.B.义务人因票据权利丧失而获有利益我国对利益返还请求权求偿范围的规定求偿范围是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称35的利益相称利益包含三个方面
①价值相称;
②利益形态不限于货币钞票;
③利益范围不涉及利息空白票据是指因一定因素,出票人在出票时故意将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一定其他事项36不记载完全,授权收款人或其后手在以后予以补充完全的票据不完全票据是指出票人已经完毕出票行为,但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应属无效的票据空白票据与不完全票据的重要区别
①是否附有填充权不同;
②不完全记载的意图不同;
③是否违反证券的要式性不同;
④填充空白行为的性质不同空白票据存在的问题
①容易发生票据纠纷;
②容易丧失票据权利;
③票据过程不能完整显示空白票据的构成要件
①以空白一定必要记载事项为要件;
②以出票人签章为要件;
③应交付票据;
④应附有空白填充权空白票据的性质和效力空白票据是附有填充权的有效票据效力涉及⑴空白票据的权利;⑵空白填充权的.权利行使效力分为两个时间
①未填充完全前,不可以行使票据权利;
②填充完备后,可行使票据权利空白填充权是指空白票据发行后,可以对空白票据欠缺的应记载事项进行补充,使其37成为完全票据的权利填充权滥用时的效力
①可以对抗滥用填充权人;
②可以对抗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③不能对抗善意取得人涉外票据是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38境内又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票据其特性
①涉外因素的载体;
②涉外的依据涉外票据的法律合用规则涉外票据的法律合用是指解决涉外票据纠纷时,本国的票据39法和国际票据法或其他国家、地区的票据法中拟定合用何种法律的规则和方法涉及两方面
①本国法与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相冲突时的法律合用、选择具体的法律予以合用在解决涉外票据纠纷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②本国法与统外法相冲突的法律合用,其涉及票据行为能力、行为方式、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的法律合用本国法与国际条约冲突时的票据合用法律规则重要有三种情形,
①虽有国际条约,但我国未缔结或未参与的,仍合用我国票据法的规定;
②已有国际条约,我国为缔结或参与国之一的,并对该条约无保存条款的,假如国际条约与我国票据法有不同规定的,优先合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③已有国际条约,我国虽为缔约国或参与国之一,但对该条约中的一定条款明确声明保存的,对未声明保存的条款,优先合用国际条约;对于声明保存的条款,仍然合用我国票据法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出票的记载事项㈠必要40记载事项分为⑴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涉及
①票据文句;
②支付文句;
③票据金额;
④付款人名称;
⑤收款人名称;
⑥出票日期;
⑦出票人签章⑵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涉及
①付款日期;
②付款的;
③出票地㈡任意记载事项涉及
①严禁文句;
②外币支付文句;
③代理付款人㈢不具有票据效力的记载事项资金关系的形态
①保证汇票金额支付的资金,当然应当是处在付款人支配之下的,并得为出票人进行支付的资金这种支付资金,通常表现为由出票人在汇票付款前,事先向付款人实际支付相应的数额的金钱
②在出票人对付款人拥有相应的债权,也可以构成事前为进行汇票金额的支付而交付的资金
③在特别情况下,假如在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有事后补偿支付资金的特别规定期,也应当认为在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存在资金关系汇票出票的效力汇票出票后,即产生出票的效力,表现为
①对出票人的效力承担保证41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②对付款人的效力出票人出票行为的完毕,对付款人来说,并为发生票据上效力
③对收款人及持票人的效力汇票出票行为的完毕,对收款人亦即第一持票人发生的效力,重要表现为产生了收款人的票据权利,即一定金额的支付请求权,从而使收款人成为票据权利人而从收款人受让票据的持票人,也当然享有与前述的收款人同样的权利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的特性42
①背书无须经票据债务人批准;
②背书人不退出票据关系;
③背书具有更强的效力背书的分类背书分为实质背书和形式背书实质背书涉及一般背书和特别背书;形式背书涉及委托收款背书和设定质权背书一般背书是以实现票据上权利的为目的、且依票据法规定的背书内容,进行完整的背书记载的背书特别背书是一般背书以外的,在背书记载及背书人等方面有特别情况的背书形式背书是不以票据权利的转移为目的的、仅在形式上具有背书外观、而在实质上并不票据权利的背书特别背书通常有
①限制背书;
②回头背书;
③期后背书;
④空白背书一般背书的效力背书的效力表现为背书行为有效成立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作为一43般背书,通常具有权利转移的效力、资格授予的效力、权利担保的效力
①背书的权利转移效力它是背书的本质效力,即依背书人自己的意思表达当然发生的效力
②背书的资格授予效力在持票人为背书中记载的被背书人时,该持票人即推定为具有行使票据上权利的资格,这就是背书的资格授予效力
③背书的权利担保效力表现在背书人对于在其背后的所有的后手被背书人,均承担担保承兑及担保付款的责任,在后手未获承兑或未获付款时,则由背书人负责偿还相应的金额票据的交付是指不在票据上进行背书的记载,而直接将票据交付受让人即完毕行为的44票据,背书连续是指从票据上的第一个背书人即票据上所载受款人开始,到最后一个被背书人即现在的持票人为止的所有背书,其前一背书的中的被背书人,一定是后一背书中的背书人,由此而使前后背书相接,不发生间断无担保背书是在背书中特别记载,对票据的承兑或票据的付款不承担保责任的背书45回头背书是以先前已经在票据上署名的出票人、背书人等票据债务人为被背书人的背书期后背书是指在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超过付款提醒期时所进行的背书形式背书涉及委托收款背书和设定质押背书委托收款背书是以委托别人代替自己行使票据权利,收取票据金额而进行的背书设定质押背书是以设定质权、提供债务担保为目的而进行的背书票据质押背书与普通质权的区别
①普通质权的质权人只能在已设定质权的债权额范围46内,取得相应的给付;设定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在取得给付时,无任何限制,得以票据请求支付所有票据金额,即使该金额超过设定质权的债权额
②普通质权在被担保的债权未到期时,不得行使;而设定质押背书的票据到期时被背书人有权行使票据权利而取得相应的金额,即使被担保的债务此时尚未到期承兑是指汇票上所载的付款人,在汇票上进行承兑文句的记载并完毕署名,以表白在47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一种票据行为汇票承兑的原则
①自由承兑原则;
②单纯承兑原则;
③完全承兑原则承兑的构成要件
①承兑的书面要件;
②承兑的记载事项;
③承兑的拟定期间提醒承兑是指汇票持票人,向汇票上所载付款人出示汇票,请求其承诺付款的行为提醒承兑的性质
①从票据关系来说,提醒行为是票据权利人的行为,是票据权利人为行使票据权利而进行的行为,并非其履行义务的行为,因而,在一定意义上说,提醒行为的本质,应当是一种权利,而不是一种义务也就是说,持票人是否进行,可以以其自己意思自由地决定,即使不进行提醒,也可以在到期时去请求付款
②与承兑人的自由承兑原则相对,这也被称为持票人的自由提醒原则作为自由提醒原则的例外,对于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则规定持票人必须进行提醒承兑,否则在其后不能请求付款但在这种情况下的提醒承兑,也可以看作是持票人的一种权利,而不提醒承兑,则是持票人对其权利的处分我国汇票提醒承兑的期间我国票据法明确规定了汇票提醒期间,涉及
①一般提醒承兑48期间,即对于在出票时付款日期已经拟定的汇票所规定的提醒承兑期间;
②特别提醒承兑期间,即对于在出票时付款日期不能拟定的汇票规定的提醒承兑期间我国票据法有关承兑的拟定期间的规定付款人对向其提醒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醒承兑的汇票之日起三日内,进行承兑或拒绝承兑在此期间未明确表达承兑还是拒绝承兑时,根据意思表达的一般理论,推定为拒绝承兑,持票人得依此而进行追索撤消承兑的效力在承兑人将汇票返还持票人之前,以涂销方式撤消承兑时,即发生拒49绝承兑的效力,持票人得据此进行追索持票人对于追索义务人,没有证明承兑人对承兑的涂销是在返还之前依法进行的责任;但假如追索义务人可以证明承兑的涂销是在票据返还之后进行的,即可认为该涂销属于票据的变造因此得拒绝持票人的追索请求与此相反,当持票人主张承兑人对承兑的涂销是在票据返还之后,因而对承兑人请求支付时,则须对承兑人在返还之后进行涂销一事提出证明一般承兑的效力是指承兑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完毕承兑能力,所应发生的效力重50要表现为
①对于持票人来说,无须考虑承兑人与出票人之间,是否的确存在资金关系,只要已完毕承兑行为,承兑人即应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②在承兑人承兑后,到期不能进行付款时,不仅应承担票据金额的支付,并且要承担迟延付款的利息及追索费用;
③承兑人必须承担最终的追索责任;
④在持票人未准时提醒付款时,即使已超过提醒付款期限,而使追索权消灭,也不影响对于承兑人的权利保证是指行为人在已签发的票据上,进行保证文句的记载,完毕签章,并将其交付持51票人,从而表白对特定票据债务人的票据债务履行承担保证的行为票据保证的种类:票据保证分以下不同种类
①单独保证和共同保证;
②完全保证和部分保证;
③正式保证和略式保证;
④单纯保证和不单纯保证票据保证的性质票据担保作为一种人的担保,与一般民事保证具有同一的特性但票据保证同时也是一种票据行为,因而票据保证存在若干与一般民事保证不同的独自的特性重要表现在
①具有单方性票据保证是单方法律行为,这是票据保证在行为性质上的独自特性.
②具有独立性票据保证的成立,不完全依赖于主债务的成立,这是票据保证在其成立上所具有U的独自的特性
③具有无因性票据保证与出票、背书等票据行为同样,也是无因行为,在票据保证行为完毕后,依该保证行为所发生的票据保证效力即独立存在,不受其所保证的实质性因素关系的影响保证的不具有票据效力的记载事项我国票据法规定的保证的不具有票据效力的记载事52项,为附条件记载附条件记载也许表现为各种形式,比如记载保证人在条件成熟时承担或不承担一定责任,这使得票据保证不能依票据法的规定来拟定其效力,而要依不拟定的条件的成就与否来拟定其效力与票据法的基本原则规定不符因而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保证不得附有条件但附条件记载事项并非不得记载事项,而是不具有票据效力的记载事项,我国票据法也规定,在进行票据保证时付有条件的,不影响对票据的保证责任因此保证的附条件记载,应为不具有票据效力的记载事项票据保证中保证人的责任及其性质保证人对合法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53承担担保付款的责任,但被保证人的债务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其性质为
①保证人的责任是同一责任,即其与被保证人的责任完全一致
②保证人的责任是独立责任表现在票据保证不因被保证的票据债务实质上无效,而致票据保证自身无效
③保证人的责任是连带责任即票据债权人可直接向保证人请求履行,无须一方面向被保证人请求可以导致票据行为无效的因素:
①被保证的票据债务自始不存在;
②被保证的票据债务,因其所赖以发生的票据行为在形式上不完备而无效;
③票据保证行为自身在形式上不完备票据付款是指付款人或承兑人在票据到期时,对持票人所进行的票据金额饿的支付54期前付款是指在汇票上所记载的到期日到来之前,由付款人进行的汇票付款期后付款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提醒付款期间通过后,所进行的付款提醒付款是指持票人为取得票据金额的支付,而向票据上所载的付款人或承兑人出示票据,请求其付款其意义
①提醒付款可以确认真实票据权利人;
②提醒付款可以保全追索权付款人的形式审查义务是指就票据的自身,即从票据的外在形式上进行审查的义务55一般涉及两个方面
①对持票人形式资格的审查,即审查持票人在形式上是否为合法权利人;
②对票据自身形式的审查,即审查票据在形式上是否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有关票据付款人的实质审查义务是指对持票人是否为真实权利人、是否依真实有效的背书而受让票据权利等实质性问题所进行的审查付款人在进行付款时无实质审查义务,重要表现在:
①对持票人是否为真实权利人无审查义务;
②对于背书人签章真伪无审查义务善意付款是指付款人在进行付款时,依法进行形式审查后,在无恶意和重大过失的情56况下,对非真实票据权利人进行的付款其成立要件在于付款人在进行付款时无恶意或重大过失所谓付款人有恶意,在通常情况下,是指在付款的当时,付款人对于持票人为无权利人一事已经了解,且可以比较容易地加以证明;假如付款人对持票人为无权利人一事完全不了解,当然不能构成恶意,而在虽有一定了解,但无确切证据证明,因而无法拒绝付款时,也不应认为构成恶意此外,假如属于在付款当时对持票人为无权利人一事不知,而在付款之后方得知其事,当然也应认为不成立恶意所谓重大过失,是指付款人在进行付款时,对于持票人为无权利人一事应当知道,但因某种因素而未能知道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提醒承兑或提醒付款,而未获承兑或未获付款时,依法向其前手57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金额的权利依追索权发生的不同情况,分为期前追索权、期后追索权和再追索权期前追索权是指在汇票上所载的到期日到来之前,因发生到期付款的也许性显著减少的情况,而得进行追索的权利期后追索权是指在票据到期时,持票人因不获付款而得进行追索的权利再追索权是指被追索人在履行了自己的追索义务,向追索人偿还追索金额后,得向其前手追索义务人进行追索的权利持票人行使期前追索权的情况
①汇票被拒绝承兑;
②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
③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追索权行使的形式要件
①由当事人出具的合法证明;
②由有关机关出具的合法证明;58
③有关司法文书及处罚决定票据法规定的有关机关出具的证明重要涉及
①医院或有关单位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死亡的证明;
②司法机关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逃匿的证明;
③公证机关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书追索权行使的实质要件表现为持票人的提醒请求受到拒绝,涉及提醒承兑受到拒绝和提醒付款受到拒绝构成追索权的拒绝应符合
①持票人所提醒的票据,必须在形式上为有效的票据;
②持票人必须依法进行提醒;
③经持票人依法提醒,未获得承兑或未获得付款再追索权行使的实质要件是被追索人履行追索义务,向追索人偿还了票据债务,并依法收回原票据,从而使自己重新具有了持票人的地位追索金额的构成
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②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提醒付款日起至清59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告知书的费用追索权行使的效果是指持票人依法行使追索权时,对于持票人、被追索人及其他票据60债务人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基于追索权的行使,使原有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了变化,同时也发生了新的权利义务关系追索权行使的效果有
①被追索人票据债务的消灭;
②追索人及再追索人义务的发生;
③向前手的再追索权的行使本票出票的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与汇票的异同本票出票的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在本票出61票时应当加以记载的、不可缺少的事项;但在该事项记载欠缺时,并不发生出票行为无效的后果,而依据票据法规定的解释,视为已进行了相应的记载与汇票出票的相对必要记载事项相比,在本票出票的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中,没有付款日期记载这一相对必要记载事项的规定;而在付款地及出票地记载上,与汇票出票的相对必要记载事项规定大体相同在本票上来记载付款地的,依票据法的规定,视为出票人的营业场合所在地为付款地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合为出票地提醒见票是指本票持票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票出票人提醒票据,请求支付票62据金额的行为支票的出票规则有关支票的出票规则,除合用有关汇票出票规则外,尚有其特有的规63则
①有关支票出票的种类;
②有关支票出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③有关支票出票的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④支票出票的不具有任何效力的记载事项支票中有关汇票付款规则的合用支票的付款与汇票的付款,也具有基本相同的规定我国票据法规定,对于支票的付款行为,除合用有关支票付款的规定外,合用有关汇票的规定在我国票据法上,对于支票付款,除了特别规定了支票的提醒付款期间、支票付款人的付款责任以外,其他均合用汇票付款的规则,涉及付款的方式、付款人的审查责任、付款的效力等U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支票来说,由于其均为见票即付,因而,不存在如同汇票的期前付款以及相关的责任问题此外,就支票的付款来说,鉴于其作为单纯支付证券的性质,规定安全迅速地完毕支付,因而,在其提醒付款期限以及提醒付款期限后付款人责任上,与汇票付款的规则有所不同我国票据法关于支票资金关系的规则支票所具有的单纯支付证券的性质,决定了支票64出票人与支票付款人之间,必须存在资金关系,才干发生相应的票据关系在有关支票的资金关系上,我国票据法重要规定了开立支票存款帐户、严禁签发空头支票、存款足够足额付款三项规则空白支票是指在支票出票时,对若干必要记载事项未进行记载,即完毕签章并予以交65付,而授权别人在其后进行补记,经补记后才使其有效成立的支票我国对空白支票效力的规定空白支票经补记后才干使其有效成立,我国允许签发的空白支票,分为金额空白支票和收款人名称空白支票两者有不同的效力,前者未经补记,不具有支票效力;后者即使未经补记,仍具有支票效力金额空白支票与收款人空白支票的区别
①金额空白支票所涉及的记载事项,为票据法明确规定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而收款人名称空白支票所涉及的记载事项,则未规定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②金额空白支票明确规定未补记前不得使用,而收款人名称空白支票则无不得使用的规定支票关系与汇票关系的联系与区别支票关系与汇票关系的相同之处,是同样存在着三66方票据当事人,即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而两者的不同之处,则在于支票关系中,付款人无须承兑,即得为出票人向向收款人付款,而在汇票关系中,付款人须于承兑后,才干为出票人向收款人付款之所以存在这种区别,关键在于在支票关系中,在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必须事先存在一定得资金关系,基于这种资金关系,支票的付款人才干不经承兑即承担付款换言之,支票所具有的单纯支付证券的性质,决定了支票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必须存在资金关系,才干发生相应的票据关系结合票据法原理,比较汇票、本票及支票的异同⑴相同点
①都属于票据法上的票据,67属于狭义的票据范畴;
②三者的票据基本属性相同本票和支票合用绝大多数的汇票规则⑵重要不同点
①从是否为委付证券看,汇票和支票为委付证券、本票为自付证券;
②从是否为信用证券看,汇票和本票除见票即付外,属信用证券,支票属支付证券;
③从票据的原始当事人看,汇票支票的当事人均有出票人、付款人及收款人三种,本票仅有出票人和收款人两种;
④从对付款人的资格规定看,汇票对委托的付款人无资格规定,支票付款人通常是有支票业务资格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票据金额记载规则我国票据法关于票据金额的记载规则,重要内容有
①票据金额必68须记载,否则票据无效;
②票据金额的记载必须拟定,票据金额记载不拟定期,票据无效;
③票据金额必须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小写同时记载,如仅用其中一种记载票据金额的,票据无效;
④票据金额的大小写记载数额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时,票据无效;
⑤票据金额一经记载,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我国法律规定票据行为能力的法律合用原则我国采折衷主义重要规则是票据债务69人的行为能力,合用其本国法律,但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合用行为地法律能获利,也能在票据到期时请求付款票据贴现业务有了很大发展,正是随着这一发展,票据具有了融资功能票据的证券特性
①设权证券;
②债权证券;
③完全有价证券;票据上权利的发生和行使,必3须持有票据,票据丧失,则不能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因此,票据为完全有价证券票据作为完全有价证券,其权利与票据的占有或持有不可分离,行使票据权利,必须提醒票据;转移票据权利,必须交付票据;领受票据金额后,必须缴回票据;因此,票据又为提醒证券、交付证券,缴回证券等,这些证券特性均是基于票据作为完全有价证券的性质所决定的
④指示证券;
⑤流通证券;
⑥货币证券;
⑦文义证券;根据证券权利与证券上所记载的文字意义的关系进行分类,证券可分为文义证券和非文义证券作为设权证券,票据所创设的权利义务具体内容是完全依票据上所记载的文字意义予以拟定的票据签发后,作为流通证券,为保障流通信用和交易安全,即使票据文字记载与事实有所不符或有错误,一般也不能用票据之外的方法予以变更或补充
⑧要式证券;按证券的作成方式是否必须依照法定形式作成才干产生效力为标准,证券可分为要式证券和非要式证券为了维护票据设权的明确统一,避免票据主义的混乱或欠缺,票据的作成须依法定方式才干产生票据效力;不依法定方式作成票据,票据的效力汇受到影响由于票据对法定要式规定严格,违反法定要式也许导致严重的后果
⑨无因证券;按照证券权利与产生权利的因素之间的关系为标准,证券可分为有因证券和无因证券票据作为设权证券,作成票据即为创设了票据权利;作为流通证券,有保障流通信用的必须;作为完全有价证券,持有票据即可主张票据权利,而持票人取得票据的因素概所不问,即使发行或**票据的因素发生错误或无效,仍不影响票据的效力,票据关系与因素关系相分离⑩个别发行证券我国票据法的意义
①规范票据行为;
②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③维护社会4经济秩序;
④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票据法的特性
①为私法,但具有一定的公法性;
②强行性;
③技术性;
④为国内法,但表现出日益增多的国际统一性票据关系票据是一种债权证券,基于票据行为而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特有的债权债务5关系,称为票据关系其特性
①是一种独立的债权债务关系;
②是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③是分离于基础关系的无因性法律关系票据关系中付款人的特殊地位及其与出票行为的关系体现在三方面
①因出票行为而6产生的持票人的支付请求权和应先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先位顺序;
②付款人应否承担票据债务应基于其自己的行为;
③由于付款人不是当然的票据债务人,是否付款重要基于付款人的自我选择,一旦对的付款,因此可所有消灭票据关系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票据法学上将那些虽然与票据关系和票据行为有关,但不是基7于票据行为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称为非票据关系重要有三类
①票据返还关系;
②利益返还关系;
③损害补偿关系我国票据法中重要规定了三种票据返还关系
①无权利持票人的票据返还;
②已获付款时的票据缴回;
③已获清偿时的票据交付我国票据法规定的三种损害补偿关系
①怠于告知的损害补偿;
②拒不作出拒绝证明的损害补偿;
③伪造、变造票据的损害补偿票据关系与票据上非票据关系的区别
①权利产生的因素不同票据关系中的权利产生8于票据行为;非票据关系中的权利直接产生于法律的规定
②权利内容不同票据关系中的权利内容是票据上所记载的票据金额;非票据权利中的权利内容是票据作为物或权利财产的返还或交还利益返还,以及因违反义务而产生的损害补偿
③权利行使的依据不同票据关系中的权利,是票据上的权利,以持有票据为依据,非票据关系中的权利,以持有票据以外的因素为依据票据基础关系是指与票据有关,但却不是基于票据行为,而是作为产生票据行为的基9础的法律关系票据基础关系重要有:
①票据因素关系;
②票据资金关系;
③票据预约关系票据因素关系票据当事人之间发行、**票据,必然有一定的因素,作为票据**的因素而发生的法律关系,称为票据因素关系票据因素关系与票据关系有两种互相关系分离关系和牵连关系⑴票据关系与因素关系相分离,体现在
①票据的发行或背书行为,只要具有了法定形式要件,即可产生有效的票据关系;
②票据债权人行使票据权利,一般仅以持有票据为要件,不需证明取得票据的因素;
③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因素关系的缺陷来对抗完整权利持票人⑵票据关系与因素关系相牵连,有三种情况
①**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票据债务人可以用因素关系抗辩票据关系;
②无对价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不能享有优于前手的权利,要受前手因素关系的牵连;
③持票人明知前手的票据关系中存在着因素关系的对抗,但仍取得票据的,前手因素关系的抗辩可以延续用来对抗该知情持票人票据法中关于票据因素与票据关系相牵连的规定,称为票据无因性的例外规则,或票据关系与因素关系相分离原理的例外合用票据预约关系票据授受的当事人之间,在发生票据之前,对票据的种类、金额、到期日等票据事项所达成的合意,或在背书之前,对背书事项所进行的约定等,称为票据预约协议,由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为票据预约关系票据关系和票据预约关系的分离重要体现在
①票据预约关系是否成立或生效或违约等对票据自身的效力不发生影响,该票据行为只要完备形式要件,即可产生票据效力;
②票据预约关系的消灭对票据关系不发生影响,票据预约关系消灭后,已发行的票据和已进行的票据行为仍然有效票据关系和票据预约关系的牵连重要体现为票据预约关系的当事人一旦履行了票据预约关系,进行了预约的出票或背书等票据行为后,票据预约关系即因履行而消灭票据资金关系是指汇票、支票的付款人与出票人之间有关票据付款的资金基础关系票据资金关系产生的情形
①出票人在付款人处存有资金,约定由付款人以该项资金代为支付票据款项;
②付款人欠有出票人债务,约定以支付票据款项作为偿还债务的替代方式;
③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订有信用协议,付款人承诺以自有资金为出票人垫付票据金额票据关系与资金关系的互相关系有分离和牵连两种关系⑴分离关系
①持票人的票据权利不受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有无资金关系影响,即使出票人在没有资金关系的情况下发行票据,该票据仍然有效;
②承兑人因承兑行为必须承担票据责任,即使没有资金关系或资金关系未有效成立,承兑人也不能以资金关系抗辩其承兑责任;
③在受有票据资金的情况下,付款人对票据仍然可以不予承兑和付款;
④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出票人仍然不能以已建立资金关系为由来抗辩持票人或其他后手的追索权⑵在特定情况下也发生一定的牵连
①汇票承兑人在对汇票进行承兑后,虽然不能以没有资金关系为理由对其他持票人实行抗辩,但对出票人为持票人时的行使票据权利,可以没有资金关系或资金关系局限性或资金关系违约等进行抗辩;
②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在付款提醒期限内,付款人应当在当天足额付款票据行为是指具有票据法规定的特定要件和特定款式,可以发生、变更、消灭票据法10律关系的行为狭义的票据行为的分类可区分为基本票据行为和附属票据行为二类基本票据行为仅为出票行为,又称主票据行为附属票据行为涉及背书承兑、保证、参与等,又称从票据行为出票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背书背书人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承诺在票据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保证保证人对特定的票据债务人的票据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票据行为票据行为的特性⑴票据行为的要式性体现在三方面
①签章;
②书面;
③款式11⑵票据行为的无因性体现在三方面
①票据行为独立产生效力;
②票据权利人行使票据权利应持有、提醒票据,证明转移的连续性,不负其他举证责任;
③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基础关系对抗非直接当事人的持票人⑶票据行为的文义性体现在三方面
①票据债权人不得以票据文义没有记载的内容主张票据权利;
②除直接当事人以外,票据债务人不得以票据文字没有记载的内容抗辩票据权利;
③票据解释原则的限制外观解释原则客观解释原则有效解释原则⑷票A.B.C.据行为的独立性体现在
①各个票据行为均独立发生,不因某一票据行为而当然发生其他票据行为;
②各个票据行为均独立有效,不因其他票据行为的有效而当然有效;
③各个票据行为一般也仅因自身的因素而无效,不因其他票据行为无效而当然无效⑸票据行为的协同性票据记载事项的分类依效力的不同分为
①必要记载事项;
②任意记载事项;
③不得记12载事项;
④不具有票据效力的记载事项;
⑤不具有任何效力的记载事项票据代理的形式要件
①票据代理关系必须显示于票据上;
②代理关系必须写明被代理13人名称;
③代理关系必须由代理人签章;
④代理关系必须表白代理意旨,即必须具有代理意旨文句票据代理中无权代理的要件
①无权代理的行为必须被记载在票据上;
②必须是无权代14理人以自己的名义签章;
③必须是无权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并以代理人的身份签章;
④必须是票据代理人没有代理权;
⑤必须是无权代理行为没有瑕疵票据代理中的越权代理是指票据代理人虽然有票据代理授权,但超越代理权限而进行15的票据代理其要件
①越权代理行为须显示于票据上;
②须有票据代理授权;
③必须是已超越票据代理的授权权限概括代理本人或被代理人虽以明确的表达授予代理权,但对代理事项或代理权限未明16确指示或限定的代理一般有三种
①代理事项不明的概括代理;
②代理权限范围不明或未予限制的概括代理;
③代理时间不明的概括代理票据法上的权利是指根据票据法的特别规定,与票据行为或票据关系有关,但又并非17票据权利的权利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涉及支付请求权和追索权票据权利的要件
①持有票据;
②向票据债务人行使;
③请求一定金额支付支付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对票据主债务人或特定的票据关系辅助人的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追索权是指持票人行使支付请求权不获实现或有其他法定情形时,向票据债务人行使的支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请求权票据权利的二重性票据权利是一种特殊的金钱债权,与其他金钱债权有明显不同,是一种具有两重性的权利票据权利涉及支付请求权和追索权票据权利具有两重性的因素在于票据是流通证券只有两重性的设立才干展现所有的票据关系并保障票据权利的实现票据权利取得的种类票据权利的取得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①原始取得涉及发18行取得和蔼意取得;
②继受取得涉及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和非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取得票据并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⑴因发行而取得票据要件
①须票据形式上有效;
②19须经交付⑵因背书而取得票据要件
①须票据形式上有效;
②须经交付行为;
③须背书形式要件齐全;
④须背书连续⑶因单纯交付而取得票据要件
①须票据形式上有效;
②须经交付;
③须为无记名票据⑷因清偿而取得票据要件
①须为票据债务人之一;
②须已实际清偿票据债务;
③须经交付票据和其他法定手续以对价取得票据,能独立并完整享有票据权利的要件
①不知悉票据存在抗辩因素;
②无重大20过失而取得有效票据;
③须无恶意U善意取得是指当事人依票据法规定的方法,善意地从无处分权人手中取得有效票据,依据21法律的规定而享有票据权利其要件
①须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
②须依票据法规定的方法取得票据;
③须取得有效票据;
④须给付对价;
⑤须为善意票据权利的行使票据权利人行使权利而进行的行为重要涉及
①向付款人提醒22票据请求承兑;
②向付款人或承兑人提醒票据行使支付请求权;
③向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等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权利丧失而进行的行为票据保全的行为重要有
①为防止追索权丧失而依期进行付款提醒的行为;
②为防止追索权丧失而依期作成有效拒绝证明的行为;
③为防止因时效而消灭票据权利所采用的中断时效的行为票据权利消灭的情形有
①对的付款;
②清偿追索;
③票据时效届满;
④保全手续欠缺;23
⑤除权判决;
⑥善意取得票据更改票据法规定可以更改的事项在票据上已经记载后,由享有更改权的人依法定24更改款式所进行的变更其特点
①由有权限的人进行;
②只能对可以更改的事项进行更改;
③应依法定款式进行;
④票据更改是合法行为票据变造没有更改的权利而变更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的,称为票据的变造票据变造和票据更改的区别
①行为性质不同更改是合法行为,变造是违法行为;
②行为人有无更改权不同更改人有更改权,变造人无更改权;
③行为款式不同更改时,在形式上应有更改人签章证明;变造时,一般不显露痕迹,并且无签章证明形式票据法规定票据变造的意义
①规定票据变造与票据伪造、票据更改的区别,以便于辨认票据变造;
②规定票据变造的效力,以合理分派票据关系人的责任,维护合法权益;
③打击票据违法犯罪,维护票据交易秩序票据变造的效力票据变造,以有关人应承担的责任性质相区分,可分为票据责任效力和非票据责任效力
①票据责任效力涉及对票据的效力和对变造之前签章人的效力、对变造之后签章人的效力、对不能辨别签章前后时的效力
②非票据责任效力涉及票据变造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票据伪造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而是假冒别人名义而进行票据行为的.票据涂销将票25据上已记载的事项以涂抹的方式予以消除票据丧失:是指票据持票人或票据权利人没有抛弃票据的意思,而丧失票据的占有票据26依法丧失的法律后果票据丧失,票据权利人不能行使票据权利票据的绝对丧失,无被别人冒领票据金额或被别人善意取得的风险票据的相对丧失,存在被别人冒领票据金额和别人善意取得的风险挂失止付:是指票据丧失后,失票人以止付告知的方式告知付款人票据丧失的情形,并27请求付款人在止付有效期间对票据不予付款的票据权利保全方法票据挂失止付的局限性:
①挂失止付仅能防止冒领票据金额,不能使票据失效和发生严禁票据的效力,因此,不能防止票据被别人善意取得的风险
②挂失止付不能使失票人恢复票据权利
③挂失止付不意味着失票人行使票据权利
④挂失止付自身的效力期间很短挂失止付的效力挂失止付的效力涉及独立效力和连续效力独立效力的内容重要有三项
①有效期间;
②付款人义务;
③挂失人责任公示催告是指依据申请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以公告的形式,催促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28间申报权利,否则,人民法院将作出除权判决,使丧失的票据消灭权利,使丧失票据的人恢复票据权利的一种非诉讼司法程序和票据等有价证券丧失时的救济方法意义
①暂停支付,防止票据金额冒领;
②防止善意取得,保全票据失票利不予丧失;
③查明利害关系人,以便提起确认票权之诉;
④恢复票据权利公示催告程序的范围
①合用的票据公示催告程序仅合用于可以背书的票据,不可以背书**的票据不合用公示催告程序
②合用的情形公示催告程序合用于可背书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三种情形,其他情形的票据丧失或票据纠纷不能合用申请公示催告程序的条件
①的确发生票据丧失的情形,并为票据被盗、遗失和灭失三种情形之一;
②所失票据应为可背书的票据,其票据权利仍然存在;
③不知票据为什么人持有公示催告的效力
①停止支付;付款人收到人民法院止付告知,应当停止支付,直到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②票据无效公示催告起期间,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③权利申报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终结的情形
①因申报权利而终结;
②因u撤回申请而终结;
③因期限届满而终结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特29点:
①不仅是对票据债权人请求权的对抗,并且涉及了主线否认请求人享有票据权利的抗辩;
②基于票据的流通性及无因性,票据抗辩不具有延续性,即票据抗辩一般仅限于直接当事人之间其意义保障票据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公平地保障票据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票据抗辩原理的重要构成重要由两部分内容构成
①票据抗辩的法定事由体现于票据规则的各个方面;
②票据抗辩及其限制原理体现于票据法关于票据抗辩的集中性规定中对物30抗辩:票据抗辩中,一切票据债务人或特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任何持票人的抗辩其特点
①可以对抗任何持票人;
②重要情形产生于票据作为一种物〃的缺陷;
③与票据当事人,特别是直接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无关对人抗辩:票据权利中,一切票据债务人或特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特定持票人的对抗其特点
①仅能对抗特定持票人;
②重要产生于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③与特定当事人自己的行为相关票据抗辩的限制是指票据抗辩中的对人抗辩,一般限制在直接当事人之间合用,对直31接当事人以外的其别人不能合用意义
①基于流通证券的性质,保障票据的公信力,以促进运用票据和流通;
②基于票据为多数人之债的性质,保障票据关系的独立性和整体安全票据抗辩限制的规则:
①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来对抗持票人;
②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来对抗持票人票据抗辩限制的例外票据抗辩因法定因素而不限制于直接当事人之间,而可以将其用来延续对抗一定的非直接当事人时,称为票据抗辩限制的例外重要有三种情形
①间接恶意抗辩;
②无对价抗辩;
③知情抗辩票据时效是指票据上权利的消灭时效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连续不行使32权利的,义务人可因期间的完毕或届满而拒绝权利人的请求,或指权利人的权利在法定期间内连续不行使时,可因期间的完毕或届满而丧失或消灭消灭时效的意义
①促进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以避免义务人长期陷于一定法律关系中不能解脱,使社会处在不稳定的状态;
②并避免因时间过长而使权利举证发生困难,不利于纠纷的解决有关第一次追索权的追索时效应注意的问题
①仅合用于第一次追索权第一次追索权:33是指最终持票人或开始行使追索权的持票人所进行的追索,其他持票人进行的再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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