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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云南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等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对行政执法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部门规章规定可以适用政府规章规定的,依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行政执法应当遵循职权法定、公平公正、程序正当、高效便民、权责统
一、诚实信用的原则
(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必要时进行音像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行政检查不得超越检查范围和权限,不得检查与执法活动无关的物品,避免对被检查的场所、设施和物品造成损坏行政检查结束后,要将行政检查结果及时告知企业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行政检查的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处理
(一)未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记录或者结案;
(二)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立即制止或者改正的,依法责令停止或者改正、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及时对改正情况进行复查后予以记录;
(三)实施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四)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二条规范行政检查行为,严禁逐利检查,不得接受被检查企业的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参加被检查企业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由被检查企业支付消费开支或者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严禁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刻意要求法定代表人到场严禁任性处罚企业,不得乱查封、乱扣押、乱冻结、动辄责令停产停业严禁下达检查指标,不得将考核考评、预算项目绩效与检查频次、罚款数额挂钩严禁变相检查,不得以观摩、督导、考察等名义行检查之实第四章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三条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于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执法文书提交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备案第二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发现违法行为、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移送交办相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立案,情况特殊的,经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15日内立案
(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可能予以行政处罚;
(二)属于本部门管辖;
(三)违法行为未超过处罚时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对立案审批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后批准立案的,应当同时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第二十五条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行政执法部门不予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撤销立案不予立案或者撤销立案的,承办人应当制作不予立案审批表或者撤销立案审批表,报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对投诉、申诉、举报不予立案或者撤销立案的,应当将不予立案或者撤销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自作出不予立案或者撤销立案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其他可以查证的方式告知投诉、申诉、举报人并说明理由对其他部门移送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移送部门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对已经立案的案件开展调查取证立案前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依法取得的证据材料,立案后经核实,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实施行政检查依法取得的证据材料,立案后可以直接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行政执法部门办理移送或者指定管辖的案件,应当对原案件办理部门取得的证据材料进行核实后方可作为证据使用第二十七条执法人员收集调取的书证、物证应当是原件或者原物收集调取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调取经证据持有人或者执法人员核对无误的复制件、节录本或者能够证明该书证、物证真实性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执法人员收集的电子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应当是原始载体收集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件,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情况,音像资料应当附有文字说明第二十八条执法人员抽样取证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制作抽样取证凭证,对样品加贴封条后由执法人员、当事人在抽样取证凭证上签名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当事人拒不到场、无法找到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抽样取证凭证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有见证人在现场的,可以由见证人签名第二十九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情况紧急的,执法人员口头向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得同意后,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在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后24小时内办理审批手续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执法人员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出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执法文书,并填写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载明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名称、数量以及保存地点、时间、要求等内容,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名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后各执1份当事人拒不到场、无法找到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注明情况并签名,有见证人在现场的,可以由见证人签名第三十条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处理决定,并填写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决定文书
(一)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不再需要采取登记保存措施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
(二)需要检测、检验、鉴定的,送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鉴定;
(三)依法应当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
(四)依法应当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的,移交有关部门并书面告知当事人第三H■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中止案件调查,中止调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案件调查
(一)行政处罚决定必须以相关案件的裁判结果或者其他行政决定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其他行政决定尚未作出;
(二)涉及法律适用等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
(四)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中止调查的情形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终结案件调查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实施违法行为的公民已经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且无义务承受人,或者法人、其他组织已经终止无义务承受主体可以追查的;
(三)违法事实不成立;
(四)其他依法应当终结调查的情形第三十三条案件调查终结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案由、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经过、争议焦点、拟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及适用依据等内容调查终结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草拟行政处罚决定文书,经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对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报负责法制审核的机构审核和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经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第三十四条对于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行政处罚案件,行政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法制审核范围及程序适用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制审核的规定,案件经过听证的,法制审核应当在听证程序结束后进行委托执法的案件,由受委托执法部门提交委托执法部门进行法制审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探索建立法制审核人员库,随机抽取库内人员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法制审核第三十五条对于应当进行集体讨论的行政处罚案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法制审核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进行集体讨论集体讨论由行政扰法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分管负责人主持,其他相关负责人参加,参加讨论的负责人不少于2人,集体讨论决定的过程应当书面记录集体讨论按照以下程序开展
(一)主持人宣布集体讨论的人员组成,说明讨论的案由;
(二)案件承办机构汇报调查、听证情况和行政处罚意见;
(三)法制审核机构汇报法制审核意见;
(四)围绕焦点问题、分歧意见进行集体讨论;
(五)按多数意见形成结论性意见,不能形成多数意见的由主持人决定;
(六)主持人宣布集体讨论结束第三十六条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文书,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于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文书中一并进行听证告知行政执法部门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和复核,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形成陈述申辩复核意见行政执法部门不采纳陈述申辩意见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并在处罚决定书中载明,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第三十七条行政执法部门对于实名举报、投诉的案件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应当以书面或者其他可以查证的方式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并说明理由第三十八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案情复杂等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由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案件处理过程中,因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以及当事人去向不明需要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等所需时间不计入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期限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适用听证程序的“较大数额”(或者“较大价值”),对个人确定为5000元(或者等值物品价值)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确定为10万元(或者等值物品价值)以上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对前述较大数额(或者较大价值)标准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布第四十条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听证主持人由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指定本部门法制机构人员、专职法制人员或者部门的其他非案件调查人员担任行政执法部门根据需要,可以指定1至2名本部门内部的非案件调查人员担任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涉及专业知识的听证案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担任听证员听证设书记员1名,由非案件调查人员担任,负责听证笔录的制作和其他事务听证参与人包括当事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翻译人员、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代理人参加听证,并出具委托代理书,明确代理人权限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在听证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对执法人员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三)对执法人员的执法程序提出意见;
(四)核对听证笔录,依法查阅案件相关证据材料第四十二条当事人、执法人员、第三人举证质证和证人作证应当客观真实,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和回答主持人的提问,遵守听证纪律听证主持人有权对听证参与人不当的辩论予以制止,维护正常的听证秩序听证参与人和旁听人员违反听证纪律的,听证主持人可以予以警告,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责令其退出会场,涉嫌违法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第四十三条对于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自收到听证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行政执法部门提出听证申请,超过法定期限未提出听证申请的,不得对本案再次提出听证申请当事人以邮寄方式提出听证申请的,寄出的邮戳日期为申请日行政执法部门收到当事人听证申请之日起至听证会结束不得超过30日,中止时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对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县级以上政府部门依法对本部门和下级政府承担相关业务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司法行政部门代表本级人民政府承担行政扰法监督具体事务,负责指导监督行政执法工作设在乡镇、街道的司法所协助县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由本部门法制机构或者其他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机构承担,在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主管行业的行政执法工作第五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伍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执法人员业务培训、考试考核、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应当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扰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裁量基准及动态调整制度行政执法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第六条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统筹全省行政执法和监督信息化建设,建设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和监督平台,完善行政执间不计入在内当事人申请听证或者放弃听证的,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在当事人听证申请期限届满前作出处罚决定第四十四条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书记员核对听证参与人身份;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纪律、听证人员名单、听证参与人名单和听证参与人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三)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并介绍案由;
(四)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说明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及法律依据;
(五)当事人、第三人或者其代理人进行陈述申辩,出示相应证据材料;
(六)听证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或者其代理人等询问;
(七)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或者其代理人相互质证、辩论;
(八)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或者其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九)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第四十五条经当事人同意,听证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听证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与线下听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听证情况应当通过信息网络平台予以记录,并将记录的音像载体等放入证据袋中入卷归档第五章行政强制程序第四十六条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依法由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部门行使后,原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再实施相应行政强制措施第四十七条情况紧急,需要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在24小时内向行政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在返回行政执法部门后2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手续第四十八条查封场所、设施,扣押价值10万元以上财物的事项;冻结个人50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0万元以上存款、汇款的事项;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强制拆除等事项应当由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第四十九条行政执法部门在实施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一)对于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依法没收;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销毁时现场应当有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在场,依法销毁并制作销毁笔录,由行政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也可以通过现场拍照、摄像等方式保存备查;
(三)对没有违法行为或者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并立即退还财物;
(四)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因行政执法部门过错造成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行政执法部门给予补偿第五十条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执法部门自行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律赋予的行政强制执行权;
(二)以生效的行政决定为强制执行依据;
(三)对违法建设项目强制拆除应当作出限期自行拆除公告,法定期限届满后未自行拆除的才可依法强制拆除第五十一条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对违法建筑、违法建设的设施、违法设立的标示牌等强制拆除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前,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限期拆除,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权利;
(二)以书面形式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并载明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名称、印章和日期等事项,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强制拆除决定书等文书;
(三)当事人无能力拆除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其他组织代履行;
(四)当事人逾期拒不拆除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具体实施拆除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并明确告知当事人执法主体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且其财产不足以支付赔偿和罚款的,应当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在缴款期限届满前提出包含明确的申请事项、理由和履行承诺内容的书面申请,经案件承办人审核,报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申请延期缴纳罚款的,应当明确拟申请延期的期限;申请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明确拟分期缴纳的期次和每期缴纳的金额、期限对批准分期缴纳罚款的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当期逾期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自当期的期限届满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五十三条行政执法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应当包含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缴纳方式催告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五十四条采用非强制性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对涉嫌违法的企业和人员、财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审慎决定是否采取相关行政强制行为第六章行政许可程序第五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执法部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采用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或者通过网上办事应用程序申请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口头形式申请,由行政执法人员当场记录,交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且属于实行告知承诺申请事项范围的,行政执法机关收到申请人签名确认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告知承诺书中约定的材料后,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第五十六条申请人到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或者各级政务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的,以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时间为收到申请材料的时间申请人通过信函提出申请的,以行政执法部门收讫信函的时间为收到申请材料的时间申请人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或者电子政务平台提出申请的,以申请材料到达行政执法部门指定的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或者电子政务平台的时间为收到申请材料的时间第五十七条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申请后,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通过当事人认可的方式出具纸质或者电子回执,回执中应当记录行政执法机关收到申请的日期、地点、收件人和收到的证据材料清单等第五十八条行政执法部门受理、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执法部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纸质凭证,或者通过网上受理渠道出具电子凭证能够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可以不出具受理凭证第五十九条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行政执法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行政执法部门依法需要核对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注明核对情况申请人不能提供申请材料原件或者核对发现申请材料与原件不符,行政许可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不予受理第六十条行政执法部门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执法部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纸质或者电子凭证第七章其他执法程序第六十一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政务服务大厅等场所和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征收征用的相关内容
(一)事项、依据、条件;
(二)对象和范围;
(三)方式和标准;
(四)提供材料;
(五)决定部门;
(六)程序和期限;
(七)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第六十二条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行政给付决定,可以制作行政给付决定书;不制作行政给付决定书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告知相关当事人行政执法部门变更行政给付对象和范围、方式和标准、程序和期限或者暂停、废止有关给付事项的,应当提前告知相关当事人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给付应当设立账册进行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审计监督第六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欺骗、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给付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撤销,并予以追回第六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执法单位提出行政确认申请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申请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书面申请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或者网上办事应用程序等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口头形式申请,由行政执法人员当场记录,交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第六十五条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确认事项直接关系他人利益的,应当及时告知利害关系人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制作行政确认决定书或者核发相关证明第六十六条行政执法部门经审查作出不予给付、不予确认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在书面决定中说明不予给付、不予确认的理由第六十七条行政执法部门为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对不动产、动产进行征收征用,并给予公平合理补偿土地和房屋的征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六十八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事先拟定征收征用方案,并书面告知被征收征用人或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收、征用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征收征用方案制作行政征收征用决定书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征收征用时,应当对被征收、征用人和征收征用事项进行登记,向被征收、征用人出具征收征用凭证第六十九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书面告知被征收、征用人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办理补偿登记,对被征收、征用人及时给予公平合理补偿征用目的实现后,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归还所征用的财物或者恢复原状第七十条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紧急情况,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即时决定实施征收征用,但事后应当补办有关手续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七十一条各级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对未依法依规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应当及时责令改正;对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或者相关责任人,进行公开约谈;对群众、企业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直接督办并予以通报曝光第七十二条各级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对于承办案件中实体、程序违法或者不当情况较多且整改不力的行政执法人员,监督其所在行政执法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监督其所在行政执法部门将其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对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第七十三条行政执法部门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执法部门履行行政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人员承担相应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第九章附则第七十四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法网上办案及信息共享查询系统,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发现行政违法线索、提示提醒行政违法行为、开展调查检查;应当制定出台全省通用的行政执法文书示范文本及执法程序流程图并动态调整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配合做好行政执法和监督平台建设,对通过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采集的数据依法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严格限制使用范围,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确定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管辖权限两个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行政执法事项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或者受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管辖第八条两个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发生管辖权争议的,应当在发生争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属于同一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报共同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上级部门接到管辖争议或者报请指定管辖的请示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指定管辖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下级部门;属于不同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协调,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接到管辖争议协调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单位进行协调,协调无法达成一致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确定-30-第九条行政执法部门认为行政执法事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部门受移送的行政执法部门认为移送不当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移送案件的管辖权最终确定后,应当及时通知行政相对人情况紧急、不及时采取措施可能对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行政管理事项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必要处理,并及时通知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第十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与司法机关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完善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之间的案件移送程序,适用国家和本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行政执法部门因行政执法工作需要,可以向其他有关行政扰法部门书面提出协助请求书面协助请求应当载明请求协助的事由、事项、协助方式、协助结果反馈期限以及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协助事项属于被请求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当依法予以协助并自接到协助文书之日起15日内完成相关工作,需要延期或者无法协助的,应当及时函告提出协助请求的部门;不属于被请求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当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请求部门协助事项完成所用时间计入办案期限第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听证人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未主动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责令其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案件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人或者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
(三)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
(四)与行政执法行为有利害关系;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请行政执法人员回避的,应当向行政执法人员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提出,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回避申请记录在卷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行政执法部门分管负责人决定;听证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决定;行政执法部门分管负责人的回避由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决定;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主管部门决定回避决定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并告知申请人第十三条行政执法人员执法应当按照下列步骤实施
(一)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二)查明当事人身份;
(三)依法调查并收集必要的证据;
(四)口头(简易程序适用)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
(五)口头(简易程序适用)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采纳,不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七)填写行政执法文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八)由执法人员及当事人在行政执法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第十四条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签收行政执法文书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第十五条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方式送达的,应当制作送达回执;采用邮寄送达的应当将邮寄票据保存归档;采用公告送达的应当将有关材料保存归档第十六条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或者案件结案报告审批后30日内,行政执法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将案件材料立卷
(一)制作要素填写完整规范的《案卷卷宗封面》和《卷内目录表》;
(二)一案一卷;
(三)与案件相关的各类文书齐全;
(四)书写文书用签字笔或者钢笔;
(五)案卷装订规范有序,符合文档归档要求行政执法案卷应当统一归档,案卷保管及查阅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任何部门、个人不得非法修改、增加、抽取案卷材料简易程序案卷保管期限为10年,普通程序案卷保管期限为30年重大复杂案件案卷以及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案卷的保管期限为永久保管期限从案卷装订成册次年1月1日起计算第三章行政检查程序第十七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制定本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对同一地区、领域的突出问题以及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问题,行政执法部门可以部署专项检查并拟订专项检查计划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和专项检查计划,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备案并向社会公布行政检查计划包括行政检查的依据、事项、范围、方式、时间、频次等内容行政检查事项未经公布的,不得实施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应当与权责事项清单、行政执法事项目录保持一致并定期清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行政检查事项实行动态管理,对没有法定依据的进行清理,对法定依据发生变化的及时调整,对没有实际成效的予以取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公布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但明显超过合理频次的,同级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及时跟踪监督第十八条除具备法定行政检查主体资格的行政执法部门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行政检查行政检查主体资格要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以各种名义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实施行政检查;严禁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检查时可以邀请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行业专家对检查结果开展涉及其专业的认定性活动第十九条行政检查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防止随意检查、重复检查、多头检查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通过一次执法检查,对涉及检查对象的检查事项集中进行检查同一行政执法部门同一时期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多项检查的,应当合并实施,不得重复检查不同行政执法部门需要对同一检查对象进行多项检查并且内容可以合并完成的,应当联合实施行政检查,不得多头检查行政执法部门可以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监管的,不得入企实施现场检查第二十条实施行政检查前,要制定检查方案并报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批准,不得仅由内设机构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要及时报告并补办手续实施行政检查时,要出具行政检查通知书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组织实地检查、勘验;
(二)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其说明相关事项和提供有关材料;
(三)调取、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四)依法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抽取样品进行检验、检疫、检测或者技术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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