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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仪器设备赔偿制度为贯彻勤俭办学方针和培养学生严谨、认真的良好试验习惯,加强试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保证试验教学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凡学生分组试验按照操作程序有关规定和教师指导意见正常进行时,因仪器质量问题、试验程序自身问题及其他不可防止的意外事故导致仪器损坏时,经指导教师当场鉴定承认,签订意见,可作报损处理
二、凡属下列状况之一者,除予以批评教育外一律按规定赔偿保管不善,导致仪器损坏或遗失者,按原价赔偿
1.凡因不熟悉试验程序和仪器操作规程导致错误操作致使仪器损坏者,按错
2.误性质赔偿仪器原价的20%-70%o凡初次教学的基本操作和初次接触的试验仪器错误操作,损坏者赔偿原价
3.的50%凡因不遵守试验纪律,过错损坏仪器者,按仪器原价赔偿
4.凡前开课程,已经规定掌握的基本操作和试验仪器,因错误操作损坏者按
5.原价赔偿
三、不管因何种状况者,凡损坏仪器原价在元以上(含元)者,均应100100立即由损坏者(学生)向教务(导)处领导书面汇报,并由指导教师签订意见,按学生错误性质和对所出错误的认识态度,由领导决定赔偿处理意见
四、学生损坏仪器后,应立即汇报指导教师,并填写“仪器设备报损单”一式二份(到达第条额度的应同步附书面汇报),请指导教师签订处理意见,按规4定处理后,向仪器室领取新仪器指导教师在学生事故发生后,必须仔细查明原因,认真予以教育,严厉签订意见,并对所签订的意见负责鉴定责任
五、教师、试验室工作人员损坏仪器一律应填写仪器设备报损单,仪器原价在元以上(含元)者同样应附书面汇报,阐明状况,由学校处理,并报200200区教育技术装备办公室立案
六、以上管理制度未尽事宜,由学校主管部门研究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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