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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完善摘要最高人民法院于4月1日颁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民事诉讼证据日勺若干规定》的第六H^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日勺专门性问题进行阐明……”这里“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学界称之为“专家辅助人”该条文,创设了我国的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中图分类号df37文献标识码a
一、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的概念与功能
(一)专家辅助人概念时提出我国诉讼法中并没有明文规定何谓“专家”,只是规定了“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这一称谓根据《现代汉语词典》时解释,专家是指“对某一门学问有专门在研究的人、擅长某项技术的人《布莱克法律辞典》对“专家”的定义是通过该学科科学教育的男人(或女人),或者掌握从时间经验中获得的尤其或专有知识的人”而我国学界将参与诉讼日勺此类人称为“专家辅助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早已存在法院引入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先例如如1998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作为“中国网事第一告一一ip电话案”时,法官规定原告、被告以及法庭自身各自邀请专家出庭作证那么何为“专家辅助人”,理论界也存在着不一样日勺观点笔者认为,专家辅助人,应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接受当事人、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官的聘任或指定,运用其在科学、技术以及其他专业知识方面具有的特殊专门知识、训练或经验向法庭就案件审理中的I专业性问题出具意见或进行阐明,并接受问询的人有关专家辅助人的司法制度就是专家辅助人制度
(二)专家辅助人的功能根据证据规定的内容,专家辅助人应具有如下功能
1、就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阐明、解释、对质并接受问询在诉讼过程中,假如出现专门性问题影响诉讼的I正常进行时,当事人可以聘任或由法官指定具有有关专门知识的专家对该问题进行解释和阐明,协助当事人和法官更好地理解当事人与法官对此有疑问可以对出庭日勺专家进行问询当双方当事人都聘任专家辅助人,并且各自聘任的专家辅助人提交的专家意见不一致时,也可以由法庭组织他们进行对质
2、对鉴定人进行问询一般来说,鉴定结论通过科学性和严密性较强的鉴定过程应当是一种可信度相对较高日勺证据不过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司法鉴定人制度存在着一系列局限性与缺陷如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过于分散、鉴定人的资历条件参差不齐、鉴定的复核程序缺乏严格的法律规定等,这些缺陷使得鉴定的严厉性遭到破坏,也影响了鉴定过程日勺严谨性因此,对于司法鉴定的专业性问题,假如当事人难以理解或对其科学性有所质疑时,可以聘任专家对鉴定人进行问询,从而弥补当事人、法官专门知识的局限性,利于当事人充分行使权力也助于法官认定案件事实
二、我国现行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存在日勺缺陷尽管《证据规定》第61条的规定对专家辅助人的选定、启动以及权力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具有积极的意义不过除了该条规定以外,并没有其他条文进行解释与阐明,在实际运作中也难免有些缺陷
(一)专家辅助人的启动相对被动《证据规定》第6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出庭作证,不过与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过去法官对鉴定结论的合用上基本形成了垄断,当事人往往对鉴定结论会产生极度的不信任,若当事人申请专家辅助人参与诉讼未获同意,则该方当事人很有可能由于对专门性知识和经验的缺乏而不能对鉴定结论进行有效欧I质疑,当事人就会承担对之不利的后果赋予当事人对专家辅助人参与诉讼的申请权虽然形成诉讼上的I形式上的对抗,不过并没有真正发挥诉讼上的袭击和防御作用,对鉴定结论的质证程序也就流于形式了
(二)对专家辅助人的资格并没有明确日勺规定详细什么样的人具有专家的资格可以作为专家辅助人参与到诉讼中去,证据规定除了粗略地规定到“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外并没有其他详细的内容各地法院的实际做法也纷乱不堪,难以统一,而专家辅助人日勺作用也没有真正发挥出来
(三)对专家辅助人陈说欧I意见欧I效力未作明确规定很大程度上可以说专家辅助人制度是为完善鉴定制度而新创设的新生事物鉴定人作出的鉴定结论属于法定七种证据种类之一,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其证明力高于一般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说等不过在司法实践活动中,专家辅助人对专门性问题所作日勺意见或阐明,并没有当然的法律效力法官依其自由裁量权对其他证据的综合考量进而认定案件事实作出裁判,专家辅助人的意见和阐明只是作为参照作用,法官并不受其限制美国著名法官威格末说过“我们采用的仅仅是一种概括性的原则,虽然只要法庭被告知目前在没有该专家证人的协助下已完全能作出裁判,该专家的证言就是多出时并应被排除在外”这就可以看出,专家辅助人所起到的作用仅仅类似于某种工具,协助法官认定案件事实,协助当事人理解专门性问题以及阐明意见
(四)鉴定人与专家辅助人之间对鉴定结论的论战对法官形成专业屏蔽“由于现代型诉讼所产生日勺诸多问题在技术上相称复杂,为迈向专业化的的法院体系(这一体系也会有自身的问题)之目标,而并非以(或重要为)全能型法院体系为模式,大量地依赖专家证人看来似乎是唯一可选择的方式”《证据规定》第61条规定,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问询为了保证鉴定证据日勺客观性与科学性,在诉讼中必须对鉴定证据进行质证为体现法律中日勺言词辩论之原则,鉴定人出庭作证必不可少,同步,专家辅助人日勺出现也保障了当事人日勺质证权利,尤其在质疑鉴定结论的|对日勺性然而,当专家辅助人与鉴定人在法庭中对质,就会出现“内行”与“内行”时争论不休,这是具有专门知识日勺“内行”们就专业性问题所进行的责问和解答,这使得法庭中对案件事实的质疑变成专家之间的口水论战由于该专业知识对法官以及当事人是屏蔽的,作为案件事实时最终认定者,以及根据案件事实适使用方法律而最终做出裁判时专有人一一法官,无法根据鉴定人和专家辅助人的相互质疑和辩论进行有效的辨别,从中筛选出对认定案件事实有用的信息因此,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出现反复鉴定,反复补充鉴定的尴尬局面,既挥霍了司法资源,也不利于司法的稳定性专家辅助人的参与补充了当事人对专门性知识和技术、经验日勺缺乏,有利于形成诉讼日勺对抗制形式
三、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设想为更好地跟上时代步伐,追求法制和正义,也为更好日勺顺应司法改革的方向,完善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尤其必要笔者对此提出某些设想和意见
(一)限制法官对当事人申请专家辅助人的否决权当事人有合法理由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的,应当签订委托书并向法庭出具,与否准许由法官决定不过,应采用什么样的原则来确定理由与否合法呢?笔者认为,当法庭中出现以常人日勺原则无法理解的专门性问题或者当事人合理地质疑鉴定结论等状况时,当事人便有权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予以协助同步,当事人也应当提交有关该所申请的专家辅助人具有专门知识的有关材料或者有关资历证书满足条件时,一般都应予准许法官不准当事人的申请,应阐明理由此外,专家辅助人所要阐明的专业问题一般具有普遍性,为保证专家辅助人所提意见能具代表性,应当准许双方当事人均聘任专家辅助人一方申请获准后,法官应及时将这决定告诉对方当事人,并提醒对方当事人类似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申请视为对权利的放弃,后来不得再申请
(二)设置专家辅助人的I适格制度英美法系的学者普遍认为“专家”应该具有一定的特性如
(1)作为专家的职业大多规定其具有一定的资格或者等级认证,并有对应的专家集团来维持和增强其业务水平;
(2)由于专家的工作在社会上具有重要作用,因而使专家个人具有比较高的社会地位和声望大陆法系国家则对“专家”赋予了较为严格的原则,他们往往被作为狭义上的一种专业人员来看待,常被限定为少数具有大学和大学以上文化程度,以及在多种行业具有特殊专业才能和名望日勺人士笔者认为,这样日勺范围过于狭窄应当将专家的范围定为“事实”上欧I专家,可以是在一定专业领域内具有专门的只是经验和技能并获得对应资格的专家,当然也可以是通过长期从事某首先工作获得一定经验和才能日勺人,如产品质量纠纷中日勺材料专家、房地产业的I建筑专家等等,只要该人有专门日勺水平能对涉诉专门性问题提出合理意见和提议都可被当事人委托参与到诉讼中来,协助当事人和法官更好地认识案件事实,处理争议
(三)确立专家辅助人意见的I法律效力我国法律对于专家辅助人意见的效力并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可以借鉴英美法系专家证人制度的有关做法,在法律条文上明文规定专家辅助人意见的法定证据效力提议在民事诉讼法以及证据法中增加专家辅助人意见这一证据首先,应当明确规定专家辅助人所作的阐明或意见为法定证据,具有法定证据的一般效力,经查证属实时,法官可以将之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从而充分发挥专家辅助人制度日勺应有作用和功能止匕外,对专家辅助人证言的采信规则应当合用“综合采信规则”专家辅助人一般由当事人聘任,因而不可防止的带有偏向性,专家意见也可能是在事实尚未查清之前所做的一种假设,因此,专家意见并没有必然会优于其他证据方式的效力无论由谁委托而提供的专家意见,都应结合其他证据来对全案进行综合分析,从而决定与否采纳以及采纳多少
(四)法院也可以成为专家辅助人制度日勺启动主体《证据规定》第61条规定,有权聘任专家辅助人日勺主体为当事人由于专家辅助人是由当事人聘任并支付酬劳,具有服务单
一、固定的特点,因此出庭参与诉讼的专家常常会无意识、甚至故意识地倾向于所委托日勺当事人,所谓日勺“科学”也打上了主观偏见日勺烙印此外,假如当事人双方各自代I专家辅助人在对鉴定结论的质证过程中不能求得统一认识,而无审判方的专家进行评断,那么专家辅助人的功能也就难以发挥对此,笔者认为应当将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启动主体扩大到法官我国也可以借鉴英国、法国等国家的做法,从法律上规定法院根据案件的J需要也可以聘任专家辅助人参与到案件的辅助审理这样法官可以在专家辅助人的协助下竭力还原案件的真实状况,既有助于对鉴定结论进行有效欧I评判和审查,也防止了偏听偏信当事人所聘任的专家辅助人的陈说口(作者单位燕山大学文法学院10级诉讼法学专业)注释李国光.有关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出版社,400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第五编).商务印书馆,1787bryan a,garner,blacks lawdictionary,west group,1999:60陈荣文.ip电话案中国网事第一告.福建公安专科学校报,19991:17richard a.posner.the federalcourt:challenge andreform[m].Cambridge,maharvard universitypress,1996:244徐继军.专家证人研究.中国人民出版社.269何家弘.证据学论坛第五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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