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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建设工程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起重机械W、J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增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起重机械(如下简称起重机械)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各类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汽车、履带、轨道和轮胎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高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起重机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起重机械的购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检查检测活动及实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起重机械H勺安全监督管理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起重机械购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日勺监督管理和检查检测活动日勺监督第四条起重机械日勺安装拆卸、租赁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制定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安装拆卸、租赁和使用单位日勺重要负责人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单位起重机械W、J使用安全负责,并承担对应lf、J法律责任第五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起重机械监督检查制度和安全监察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第六条起重机械日勺购置、使用、安装、拆卸、使用、维修和检查检测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可以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受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第二章购置与报废管理第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购置的起重机械必须是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生产的质量合格产品未纳入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范的起重机械产品必须通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技术鉴定境外进口的起重机械的购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重机械不得购置(-)国家和本省明令淘汰的;
(二)国家和本省规定严禁使用的;
(三)经检查达不到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原则规定的;
(四)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和维修价值H勺;
(五)其他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严禁购置H勺起重机械第九条起重机械日勺产权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具有如下内容(-)原始资料,包括购销协议、使用维修及安装阐明书、出厂检查汇报、许可生产证明、产品质量合格证、交接验收记录等;
(二)设备履历书,包括历次大修理、改造记录、运转时间记录、平常使用状况记录、安全保护装置调试记录及平常维护保养记录、定期检查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事故记录等;
(三)其他资料第十条起重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J,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国家和本省明令淘汰时;(-)重要构造件应力超过原计算应力15%W、J;
(三)重要构件腐蚀深度达原厚度10%的;
(四)存在其他严重事故隐患的报废后W、J起重机械不得再使用或整机转让第三章租赁管理第十一条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并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告知后从事起重机械的租赁活动第十二条租赁单位购置日勺起重机械必须建立本规定第九条所规定的安全技术档案第十三条租赁单位应当出租符合安全技术原则的设备,并与承租单位签订起重机械使用协议及安全协议书,与安装单位签订起重机械安装协议及安全协议书,明确各自H勺安全责任严禁出租未经检查检测或者经检查检测不合格H勺起重机械第四章安装管理第十四条从事起重机械安装的单位,必须具有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日勺《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承揽对应日勺安装、拆卸业务未获得《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业务第十五条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如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以及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范H勺规定,进行安装活动第十六条安装单位应与委托其安装的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安装单位应当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在安装过程中应当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日勺安全生产管理,并对安装作业日勺安全生产负责起重机械日勺使用单位,应当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位置日勺地质资料、施工平面图及隐蔽工程验收汇报第十七条安装单位在起重机械安装前,应当事先书面告知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提交如下资料(-)中文使用阐明书、设计文献、产品制造许可证(复印件)、起重机械产品安全技术监督检查合格证、产品合格证、安装及使用维护阐明等随机文献;(-)安装、拆卸起重机械日勺施工协议;
(三)安装、拆卸单位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安装、拆卸方案及其安全防护措施;第十八条安装单位在安装、拆卸前必须进行如下工作
(一)审核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阐明、监督检查证明、近期检查检测证明等文献与否齐全有效;(-)审核辅助起重机械日勺定期检查证明和使用阐明书等文献齐全有效;
(三)制定专题安装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及作业指导书,并通过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承认;
(四)对起重机械的零部件及辅助起重机械进行检查验收,并由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第十九条安装单位在安装活动中,应当严格执行起重机械H勺安装、拆卸工艺作业时,应当设置警戒区,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施工现场应当设置负责统一指挥人员和专职监护人员各工序应当定岗、定人、定责,并进行安全作业技术交底,由专业技术人员监督实行第二十条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阐明书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和调试并保证安装的起重机械到达安全使用原则安装活动结束后暂不使用的起重机械应到达安全寄存或搁置II勺规定第二十一条起重机械安装活动结束后,产权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查检测机构进行检查检测,并出具检查检测汇报第二十二条安装单位必须建立如下起重机械安装资料(-)《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特种作业人员有效证件;
(四)安装协议或任务书、起重机械安装(使用)安全协议书;
(五)安装拆卸辅助起重设备、检测仪器、机具档案资料和安装拆卸工艺文献等资料;
(六)起重机械的安装及验收资料;
(七)起重机械专题安装和拆卸安全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及作业指导书第二十三条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由安装方案编制人员或技术负责人向起重机械操作人员进行机械性能与安全技术交底安装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将有关安装工程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工程项目安全技术资料档案中第五章使用管理第二十四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如下简称使用单位)应当自起重机械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辽宁省施工起重机械准用证(如下简称准用证)准用证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机械日勺明显位置准用证由省建设厅统一制作登记时,应当提供如下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国家颁发日勺生产许可证未实行许可证日勺产品应当提供省级以上有关部门的产品鉴定书;
(三)产品合格证和注册商标;
(四)安装协议;
(五)检查检测机构签发日勺检测汇报登记部门应当按机种分类统一编号详细措施由省建设厅制定第二十五条起重机械转场或位移安装的,使用单位应当在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告知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11月30口前,将起重机械登记、告知状况通报同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上报省建设厅第二十六条使用单位应当根据不一样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象条件变化,在施工现场对起重机械采用对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施工现场临时停工时,使用单位应当做好起重机械的现场防护工作多台起重机械交叉作业的状况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有防止群塔作也互相碰撞日勺措施未实行总承包的,且施工现场有两个以上单位进行塔机作业日勺,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各使用单位制定防止群塔互相碰撞日勺措施使用单位应当在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日勺安全、警示标志第二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规定产权单位对在用的机械进行常常性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检查并做出记录,起重机械H勺维修保养应由具有对应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记录应当包括如下内容(-)平常的维修保养及设备运转记录;(-)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检查;
(二)对起重机械日勺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保养、校验、检修第二十八条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状况,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告知产权单位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第二十九条使用单位应当设置对应日勺起重机械管理部门或配置专职、兼职日勺管理人员管理部门及管理人员应当对起重机械使用状况进行常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状况紧急时,有权决定停止使用并及时汇报有关负责人第三十条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起重机械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对起重机械使用状况进行常常性检查,在检查或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原因应当立即处理;状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设备并及时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有关负责人汇报第六章检查检测管理第三十一条起重机械安装、使用H勺监督检查应当委托具有建筑起重机械检查检测资格的机构承担检查检测机构必须在核准项目范围内开展检查检测工作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第三十二条检查检测机构和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查检测成果和鉴定结论检查检测成果、鉴定结论应当经检查检测人员签字,由检查检测机构负责人签订并对检查检测成果、鉴定结论负责检查检测机构应当遵照诚信和以便企业日勺原则,为起重机械被检单位提供可靠、便捷日勺检查检测服务,保守被检单位的商业秘密第三十三条起重机械H勺定期检测应当按摄影应的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整机检查检测至少每2年进行一次,安全装置检查检测至少1年进行一次检查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有下列状况之一日勺,在使用前,必须经检查检测机构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新设备初次启用的;
(二)起重机械转场或移位日勺;
(三)安装后停用六个月以上重新启用的;
(四)到达国家规定使用年限时;
(五)通过大修、改造的;
(六)超过检查周期的;
(七)发生重大机械事故的;(A)自然灾害后也许影响设备安全技术性能日勺;
(九)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第三十四条检查检测机构和人员在进行检查检测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及时告知起重机械被检单位,并汇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三十五条检查检测机构和人员不得从事起重机械的销售、租赁、安装等经营性活动,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销起重机械,不得运用工作之便故意刁难受检单位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对起重机械购置、租赁、安装、使用等实行安全监督管理和对检查检测活动进行监督在交通繁华、人口密集区域使用或者多台起重机械集中作业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行重点安全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租赁、使用、安装、维修单位实行安全监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规定被检查日勺单位提供有关起重机械文献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及其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既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正在使用的起重机械存在事故隐患W、J,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用措施,予以改正,消除事故隐患第三十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检查检测机构从事起重机械口勺检查检测活动进行安全监督,发既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应及时提出整改规定并通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第三十九条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定期对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进行培训,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发给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证书第四十条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购置使用时起重机械,可责令清除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第四十一条省、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起重机械安全状况公布起重机械安全状况,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在用时起重机械数量;(-)起重机械事故的状况;
(三)其他需要公布的状况第四十二条起重机械发生事故日勺,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用有效措施,组织急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汇报,不得隐瞒、谎报或者迟延不报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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