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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建设项目质量监督与管理办法总则为规范基地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监督与管理,明确质量监督与管理职责,加强工程1建设质量监督与控制,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1.1本办法适用于基地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监督与管理工作机构职责
1.2基地建设项目实行项目管理部主管副经理、施工管理组二级质量管理组织体系,2以保证工程质量监督与管理工作能协调有效地进行
2.1项目管理部主管副经理向经理负责,对基地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技术负直接的主管领导责任
2.2项目管理部施工管理组在主管副经理的领导下开展工程质量监督与管理工作,向工地派驻甲方现场代表,对现场工程质量进行监督与控制,组织工程质量评价,解
2.3决和处理质量和技术问题,对工程质量负监督管理责任甲方现场代表是工程质量监督与管理的现场责任人,由技术工程师担任,在施工管理组领导下负责协调各专业技术工程师,监督参建单位包括勘察、设计、监理、施
2.4工和物资供应商的质量责任行为是否符合合同规定和规范要求,检查设计图纸质量、材料设备质量、隐蔽工程质量、工艺工序质量,办理现场设计、技术变更和工程量验收事项,建立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记录台帐(或由监理单位负责建立,甲方负责检查),对工程质量负直接责任工程质量监督与管理本着质量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满足设计标准和要求
2.5“”质量标准符合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物资供应商签定的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和要3求
3.1符合经批准的设计施工图和技术文件的要求符合与本工程相关的各项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及相关部门有关工程质
3.2量监督与管理的有关规定
3.3保证按项目任务书(责任书)、设计图、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完成工程,顺利通过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实现使用功能
3.4质量监督与检查质量监督与检查
414.1项目管理部主管副经理、施工管理组组长、甲方现场代表、各专业技术工程师、合同及经营管理人员等是质量监督与检查的责任人,负责对勘察、设计、施工、
4.
1.1监理和物资供应等单位进行监督与检查施工管理组组长应在日常工作中组织各工作组及成员按照分工负责制的原则,对照与上述单位签定的合同、图纸、技术标准和规范、产品质量验收单的内容,
4.
1.2检查验证其质量责任行为和效果问题整改与处理对监督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解决措施并安排责任人和责任单
4.2位进行落实,事后由施工管理组组长负责复查并向项目管理部主管副经理汇报问题
4.
2.1整改情况对重复出现的问题,以及发生工程及产品质量缺陷和事故时,必须分析原因、分清责任,进行整改,由项目管理部主管副经理、施工管理组组长专门调查和研究,
4.
2.2对相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依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处罚对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监督与管理对勘察、设计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包括业务范围、资质等级、勘察设计能力、人员5资格、设计质量、信誉,以及曾从事的工程设计、工程质量情况,技术和装备情况、同
5.1类工程经验等采用招(议)标方式选择优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工作,全方位多角度优化设计方案
5.2由施工管理组组织对设计工作进行评价,勘察、设计的质量标准须达到设计任务书的要求和合同要求,设计文件清晰、直观明了、易于理解,文件完整齐备,各专业
5.3协调无设计冲突,设计成果正确,符合有关规定由施工管理组组织施工图会审和设计技术交底,协调设计方、监理方、施工方、材料设备供应方等之间的关系,充分考虑工程的可施工性和安全性对容易产生质
5.4量问题的部位和环节,尽量优化细化设计作法,确保设计文件正确对监理单位的质量监督与管理对监理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包括业务范围、资质等级、能力、质量、信誉、人员资6格,以及曾从事监理的工程质量情况,技术和装备情况、同类工程经验等
6.1采用招(议)标方式选择优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全面监督工程质量依据监理委托合同将施工工艺、施工工序质量、工程材料与设备质量的确认权与
6.2否决权,工程量与工程价款支付的确认权与否决权,工程建设进度和建设工期的确
6.3认权与否决权等管理权力授予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的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由施工管理组负责监督监理单位切实履行如下质量责任行为制定并实施工程监理计划
6.4对材料、设备在用于工程前进行复检审查
6.
4.1依据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监督、见证相关工序、材料的采样、取样和试验、检
26.
4.2验工作
6.
4.3对重点部位、重要节点、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签发质量问题通知单及质量问题整改结果的复查
6.
4.4组织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6.
4.5收集整理监理资料和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6.
4.6对施工单位的质量监督与管理
6.
4.7对施工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包括业务范围、资质等级、施工能力、施工质量、资信7及信誉形象、关键人员资格和经历、经验,以及曾从事的工程施工质量情况,技术和
7.1装备情况、同类工程经验,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等采用招(议)标方式选择优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工作,优化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优化工程质量保证措施,确保工程施工质量达到设计标准和使用条件
7.2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甲方和监理方拥有对施工质量绝对的检查和监督权力,明确工程质量要求,确定工程质量标准、检查和评价方法、奖惩办法
7.3由施工管理组负责监督施工单位切实履行如下质量责任行为施工单位、分包单位的资质,关键人员资格、技术和装备及其到位情况,主要
7.4专业人员持证资格、人员配备及到位情况
7.
4.1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和执行情况管理和施工程序文件的制定、审批和执行情况
7.
4.2施工操作技术规程、规范、标准的配置和执行情况
7.
4.3按施工图纸、技术标准和规范等设计文件的实施情况
7.
4.4分部分项工程质量的试验、检验评定情况
7.
4.5质量问题整改、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
7.
4.6对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部位和环节按作业指导书的施工情况
7.
4.7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情况
7.
4.
87.
4.9施工技术资料的收集和整理情况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工期拖延、费用超支时,由施工管理组负责组织施工单位
7.
4.10修改和制定施工更新计划,杜绝施工单位以牺牲工程质量为代价而采取赶工和降低
7.5成本的措施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工序交接三检制度执行上道工序不经检查验收不准进行下道工序的原则,每道工序完成后,先由施工单位自检、互检、专检并签字送监
7.6“”理,会同甲方、设计方经过现场检查或获取试验报告、签署认可意见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执行隐蔽工程检查验收会签制度钢筋工程、悬挑工程、防水工程、上下水管、暗配电气线路等必须先由施工单位自检、互检、专检并签字送监
7.7理,会同甲方、设计方经过现场检查或获取试验报告、签署认可意见后,方可覆盖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执行施工设计变更和工程变更审批管理程序施工单位提出变更必须以书面申请方式,经监理会同甲方、设计审核并就变更造价、工期达成协议
37.8后批准实施由甲方、设计方、监理等提出设计变更经与设计方、监理协商并与施工单位就变更造价、工期达成协议后通知施工单位执行工程质量事故严格按程序处理出现工程质量事故后,甲方、监理、设计方、施工单位按照原因分析、责任分析、商定处理措施或方案、实施措施、效果检查的程序进
7.9行并对责任单位或个人按规定进行处罚严格实行质量否决制度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监理单位立即下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拒付工程款项
7.10未经检验即进行下道工序作业隐藏工程未经验收签字即覆盖
7.
10.1质量下降经指出不改或改正效果不好
7.
10.2采用未经认可或批准的材料
7.
10.3将工程转包
7.
10.4自行变更设计图纸和要求
7.
10.5严格执行竣工验收程序在工程技术文件审核和资料建档的基础上,分部分项
7.
10.6工程和项目整体竣工验收严格按照质量监督程序实施
7.11对物资采购的质量监督与管理对物资采购供应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包括业务范围、资质、生产制造能力、技术8和装备情况、产品质量、资信及信誉形象,以及以往的物资产品质量情况,质量管理
8.1体系建设等按照资格认可、择优选厂、货比三家的原则,采用招(议)标方式选择优质的供货单位进行物资采购供应,确保物资产品质量达到设计标准和使用要求
8.2“”“”“”物资采购质量管理要以预防为主,在物资采购订货过程中,必须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不得向不具备制造能力(或资质)的供应商采购订货对于关键设备、精密配
8.3件、大批量物资,要到生产现场进行质量监控,加强对关键设备、精密配件出厂前的验收工作由经营管理组负责物资采购质量工作,并切实履行如下质量责任行为物资采购供应单位的资质审查,市场准入许可
8.4物资采购招(议)标方案的制定和执行,招(议)标全过程管理
8.
4.1对物资采购供应单位的日常管理
8.
4.2对物资采购、生产制造、验收、入库、保管、使用和售后服务的质量控制与管
8.
4.3理
8.
4.4对关键设备、精密配件、大批量物资的驻厂监造、出厂前检验、入库前验收和使用前复验的质量控制与管理
8.
4.5采购物资检验方式的选择全数检验、免检和抽样检验的质量记录与管理采购物资检验的依据、程序和验收标准的制定和执行
8.
4.6物资采购质量问题整改、不合格品和质量事故的处理
8.
4.7物资采购技术资料、检验验收记录资料、质量问题及反馈信息等资料的收集和
48.
4.8整理
8.
4.9质量事故管理工程质量事故管理执行《公司质量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9奖罚管理
9.1工程质量监督与管理实行奖优罚劣,违规必罚的原则10对项目管理部内部工作人员依照本制度由主管副经理、施工管理组组长每月进
10.1“”行一次集中考核检查,评价各责任人员的质量管理工作成绩,依据评价结果进行奖
10.2罚对设计、监理、施工、物资采购供应单位由施工管理组负责检查日常质量工作情况,主管副经理、施工管理组组长每月进行一次集中考核检查,并依据合同约定进
10.3行奖罚附则11本办法由基地建设项目管理部负责解释第二篇江西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附件江西省中小
11.1河流治理项目建设质量1与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管理,规范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的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其他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可参照执行第三条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并负责保护县(市、区)城或设区市工业园区的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的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设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不含保护县(市、区)城或设区市工业园区的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的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省、设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具体负责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的质量与安全监督第五条质量与安全监督人员应当持有水利部或省水利厅颁发的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员证第六条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的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江西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规定,工程开工前在有管辖权的质监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提交有关材料,签订质量监督书第七条质量监督期为签订质量监督书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同意工程交付使用止(含合同质量保修期)第八条项目法人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后日内,组织监理、设计和施工等单位进行工程项目划分,确定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20工程,并将项目划分情况报告相应质监机构确认质监机构收到项目划分书面报告后,应当在日内审核确认项目划分并书面通知项目法人14第九条工程实施过程中,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确需调整的,项目法人应当及时将调整后的项目划分报相应质监机构审核确认第十条省质监机构应当加强对设区市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省、设区市质监机构应当加强对管辖权限内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的质量与安全监督,结合工程实际编制质量监督计划质监机构在质量与安全监督过程中,主要对以下工作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一)复核设计、施工、监理和有关产品制作单位的资质;
(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质量检查体系、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和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体系;
(三)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划分执行情况;
(四)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
(五)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工程质量检验和质量评定情况;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关键岗位人员到岗情况,自检部位和数量满足规范要求情况,已完工程的质量评定符合规范要求情况;
(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质量监督人员在完成监督检查工作后应当及时填写巡查记录发现所检查工程存在质量和安全问题的,应当向设区市或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有关单位下达整改通知书项目法人应督促相关部门整改到位,并将整改结果报质监机构备案第十二条质量机构在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时,可以指定具有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检测乙级及以上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程、规范进行检测,并对其出具的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负责第十三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程、规范要求进行自检和平行(跟踪)检测单位工程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当制定终检方案,报相应的质监机构审核,终检费用由项目法人列支,质量不合格工程所发生的检测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第十四条单位工程终检的主要检测项目和数量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河道工程(河道清淤、疏浚等)主要检测项目河底高程、河底宽度、岸坡坡度等断面尺寸检测数量每米至少抽测一个断面,每个单位工程或合同标段至少抽测个断面20003
(二)堤防工程(新建堤防和加固堤防)主要检测项目填筑土压实度(干密度)和堤顶高程、堤顶宽度、堤坡坡度等断面尺寸检测数量每米至少抽测一个断面,每个单位工程或合同标段至少抽测个断面;填筑土压实度(干密度)每个断面至少检测层(顶层不取样),每层不少于20003个点23
(三)挡墙工程主要检测项目砼强度、浆砌石容重,顶高程及墙体厚度等结构尺寸检测数量每米至少抽测一个断面,每个单位工程或合同标段至少抽测个断面;每个断面砼强度、浆砌石容重指标至少检测组(每组个点)5003
(四)护坡、护岸工程13主要检测项目砼强度、浆砌石容重,护坡(含垫层)厚度及坡度等检测数量每米至少检测个断面,每个单位工程或合同标段至少抽测个断面;每个断面砼强度、浆砌石容重指标至少检测组(每组个点),每个断面护200013坡(含垫层)厚度及坡度至少检测个点13
(五)岸脚防护工程3主要检测项目断面顶高程、宽度、坡度等检测数量每米至少检测个断面,每个单位工程或合同标段至少检测个断面5001
(六)建筑物工程(主要包括分布在河流上的涵闸、站、桥、渡槽等)3主要检测项目砼抗压强度、砌体质量检测数量每项工程各项指标至少检测组(每组个点)
(七)道路工程(砼路面和泥结石路面)13主要检测项目砼抗压、抗折强度,砼厚度、宽度,泥结石路基压实度等检测数量各项指标检测不少于个点(处)第十五条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质量缺陷应及时备案质量缺陷处理由项目法人组织有关参建单位共同制定整改方案,并3严格按方案实施质量缺陷处理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当处理结果报相应的质监机构备案质监机构应当认真处理有关工程质量问题的举报,及时安排质量监督人员进行现场调查经调查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当立即责成项目法人限期整改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按《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规定执行第十六条重要隐蔽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质量结论应当经施工单位自评、监理单位抽检合格后,由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共同核定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书面报相应的质监机构备案第十七条分部工程的质量结论应当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复核和项目法人认定,报相应质监机构备案第十八条单位工程外观质量的评定结论应当在单位工程验收前,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施工、工程运行管理等单位进行评定,并报相应质监机构核定第十九条单位工程的质量结论应当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复核,项目法人认定,并报相应质监机构核定第二十条工程项目的质量结论应当在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合格后,由监理单位进行统计并评定工程项目质量等级,经项目法人认定后,报相应质监机构核定第二十一条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的要求对已完成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等组织法人验收,并邀请质监机构派员列席验收会议sl223—2008政府验收前,质监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程要求提交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报告第二十二条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当向相应的安监机构进行安全生产监督备案,同时提交初设报告、批复文件和合同等有关备案材料,安监机构对项目法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复核,并在规定时间内下发复核意见安监机构应当不定期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巡查,依法检查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活动第二十三条安监机构应当主要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规章制度的制订与执行、安全资格持证上岗情况、安全设施的配置、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等内容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安全监督人员应当在检查后填写《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结果通知书》,下发至项目法人及各参建单位,对发现的安全隐患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工程竣工验收时,安监机构应当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提交安全生产评价意见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江西省水利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江西省中小型灌区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第一条为加强全省中小型灌区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管理,规范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规范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的中小型灌区项目其他中小型灌区项目可参照执行第三条中小型灌区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中小型灌区项目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设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灌溉面积万亩以下、万亩及以上的中小型灌区项目的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305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灌溉面积万亩以下的中小型灌区项目的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5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具体负责中小型灌区项目的质量与安全监督第五条质量与安全监督人员应当持有水利部或省水利厅颁发的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员证“第六条”中小型灌区项目的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江西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规定,工程开工前在有管辖权的质监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提交有关材料,签订质量监督书第七条质量监督期为签订质量监督书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同意工程交付使用止(含合同质量保修期)第八条项目法人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后日内,组织监理、设计和施工等单位进行工程项目划分,确定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20工程,并将项目划分情况报告相应质监机构确认质监机构收到项目划分书面报告后,应当在日内审核确认项目划分并书面通知项目法人14第九条工程实施过程中,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确需调整的,项目法人应当及时将调整后的项目划分报相应质监机构审核确认第十条省质监机构应当加强对设区市、县(市、区)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设区市、县(市、区)质监机构应当加强对管辖权限内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质量与安全监督,结合工程实际编制质量监督计划质监机构在质量与安全监督过程中,主要对以下工作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一)复核设计、施工、监理和有关产品制作单位的资质;
(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质量检查体系、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和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体系;
(三)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划分执行情况;
(四)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
(五)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工程质量检验和质量评定情况;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关键岗位人员到岗情况,自检部位和数量满足规范要求情况,已完工程的质量评定符合规范要求情况;
(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质量监督人员在完成监督检查工作后应当及时填写巡查记录发现所检查工程存在质量和安全问题的,应当向设区市或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有关单位下达整改通知书项目法人应督促相关部门整改到位,并将整改结果报质监机构备案第十二条质量机构在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时,可以指定具有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检测乙级及以上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程、规范进行检测,并对其出具的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负责第十三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程、规范要求进行自检和平行(跟踪)检测单位工程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当制定终检方案,报相应的质监机构审核,终检费用由项目法人列支,质量不合格工程所发生的检测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第十四条单位工程终检的主要检测项目和数量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渠道土方填筑、砌石体、现浇砼护坡、砼预制块护砌、型槽安装等工程主要检测项目填筑土压实度(干密度)、砌体质量、混凝土抗压强度、砼厚度、垫层u(反滤料)厚度检测数量渠道每米检测一个断面,每个单位工程或标段检测断面不少于个;每个断面各项指标检测不少于个点(处)20003
(二)砼型槽工程3砼型槽出厂前的检测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检测单位负责u
(三)涵、闸、渡槽、虹吸管等渠系建筑物工程主要检测项目砼抗压强度、构件尺寸、u砌体质量检测数量每项工程各项指标检测不少于个点(处)
(四)机耕道、农桥等工程3主要检测项目砼抗压(抗折)强度、砼厚度及宽度检测数量每项工程各项指标检测不少于个点(处)第十五条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质量缺陷应及时备案质量缺陷处理由项目法人组织有关参建3单位共同制定整改方案,并严格按方案实施质量缺陷处理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当处理结果报相应的质监机构备案质监机构应当认真处理有关工程质量问题的举报,及时安排质量监督人员进行现场调查经调查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当立即责成项目法人限期整改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按《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规定执行第十六条重要隐蔽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质量结论应当经施工单位自评、监理单位抽检合格后,由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共同核定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书面报相应的质监机构备案第十七条分部工程的质量结论应当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复核和项目法人认定,报相应质监机构备案第十八条单位工程外观质量的评定结论应当在单位工程验收前,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施工、工程运行管理等单位进行评定,并报相应质监机构核定第十九条单位工程的质量结论应当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复核,项目法人认定,并报相应质监机构核定第二十条工程项目的质量结论应当在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合格后,由监理单位进行统计并评定工程项目质量等级,经项目法人认定后,报相应质监机构核定第二十一条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的要求对已完成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等组织法人验收,并邀请质监机构派员列席验收会议政府验收前,质监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程要求提交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报告第二十二条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当向相应的安监机构进行安全生产监督备案,同时提交初设报告、批复文件和合同等有关备案材料,安监机构对项目法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复核,并在规定时间内下发复核意见安监机构应当不定期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巡查,依法检查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活动第二十三条安监机构应当主要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规章制度的制订与执行、安全资格持证上岗情况、安全设施的配置、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等内容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安全监督人员应当在检查后填写《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结果通知书》,下发至项目法人及各参建单位,对发现的安全隐患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工程竣工验收时,安监机构应当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提交安全生产评价意见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江西省水利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江西省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办法3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管理,规范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的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其他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可参照执行第三条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设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1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2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具体负责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质量与安全监督第五条质量与安全监督人员应当持有水利部或省水利厅颁发的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员证“第六条”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江西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规定,工程开工前在有管辖权的质监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提交有关材料,签订质量监督书第七条质量监督期为签订质量监督书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同意工程交付使用止(含合同质量保修期)第八条项目法人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后日内,组织监理、设计和施工等单位进行工程项目划分,确定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20工程,并将项目划分情况报告相应质监机构确认质监机构收到项目划分书面报告后,应当在日内审核确认项目划分并书面通知项目法人14第九条工程实施过程中,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确需调整的,项目法人应当及时将调整后的项目划分报相应质监机构审核确认第十条省质监机构应当加强对设区市、县(市、区)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设区市、县(市、区)质监机构应当加强对管辖权限内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质量与安全监督,结合工程实际编制质量监督计划质监机构在质量与安全监督过程中,主要对以下工作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一)复核设计、施工、监理和有关产品制作单位的资质;
(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质量检查体系、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和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体系;
(三)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划分执行情况;
(四)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
(五)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工程质量检验和质量评定情况;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关键岗位人员到岗情况,自检部位和数量满足规范要求情况,已完工程的质量评定符合规范要求情况;
(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质量监督人员在完成监督检查工作后应当及时填写巡查记录发现所检查工程存在质量和安全问题的,应当向设区市或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有关单位下达整改通知书项目法人应督促相关部门整改到位,并将整改结果报质监机构备案第十二条质量机构在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时,可以指定具有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检测乙级及以上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程、规范进行检测,并对其出具的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负责第十三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程、规范要求进行自检和平行(跟踪)检测单位工程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当制定终检方案,报相应的质监机构审核,终检费用由项目法人列支,质量不合格工程所发生的检测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第十四条单位工程终检的主要检测项目和数量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大坝加固工程、土方填筑、现浇砼护坡、砼预制块护坡等主要检测项目填筑土压实度(干密度)、砼抗压强度、砼厚度、垫层(反滤料)厚度1检测数量大坝每长检测一个断面(组),总检测断面不少于个,每个断面检测不少于个点50m
12、防渗工程(斜墙、心墙、帷幕灌浆等)3主要检测项目砼防渗墙(含深搅)连续性、完整性,防渗墙砼强度、渗透系数;粘土2防渗墙(斜墙、心墙)干密度、渗透系数;帷幕灌浆透水率等检测数量砼防渗墙(含深搅)连续性、完整性开挖检测个断面,防渗墙砼强度、渗透系数每个断面(孔)每项指标检测不少于组,每组个点;粘土防渗墙(斜墙、心2墙)干密度、渗透系数每个项目不少于个断面,每个断面(孔)不少于组;帷幕灌13浆透水率检测以项目法人组织参建各方现场认定为主23
(二)输水涵(洞)、溢洪道等输泄水工程主要检测项目砼强度、砼厚度、砌体质量及洞身灌浆质量溢洪道控制段(隧洞洞身段)、消能段各检测组,每组不少于个点洞身灌浆质量检测以项目法人组织参建各方现场认定为主13第十五条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质量缺陷应及时备案质量缺陷处理由项目法人组织有关参建单位共同制定整改方案,并严格按方案实施质量缺陷处理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当处理结果报相应的质监机构备案质监机构应当认真处理有关工程质量问题的举报,及时安排质量监督人员进行现场调查经调查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当立即责成项目法人限期整改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按《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规定执行第十六条重要隐蔽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质量结论应当经施工单位自评、监理单位抽检合格后,由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共同核定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书面报相应的质监机构备案第十七条分部工程的质量结论应当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复核和项目法人认定,报相应质监机构备案第十八条单位工程外观质量的评定结论应当在单位工程验收前,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施工、工程运行管理等单位进行评定,并报相应质监机构核定第十九条单位工程的质量结论应当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复核,项目法人认定,并报相应质监机构核定第二十条工程项目的质量结论应当在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合格后,由监理单位进行统计并评定工程项目质量等级,经项目法人认定后,报相应质监机构核定第二十一条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的要求对已完成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等组织法人验收,并邀请质监机构派员列席验收会议政府验收前,质监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程要求提交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报告第二十二条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当向相应的安监机构进行安全生产监督备案,同时提交初设报告、批复文件和合同等有关备案材料,安监机构对项目法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复核,并在规定时间内下发复核意见安监机构应当不定期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巡查,依法检查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活动第二十三条安监机构应当主要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规章制度的制订与执行、安全资格持证上岗情况、安全设施的配置、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等内容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安全监督人员应当在检查后填写《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结果通知书》,下发至项目法人及各参建单位,对发现的安全隐患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工程竣工验收时,安监机构应当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提交安全生产评价意见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江西省水利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三篇建设工程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一、项目实施领导小组职责成立项目实施领导小组,由周口市供销合作社主任韩金岭任项目实施组组长,项目主体单位董事长郝洪民任副组长、合作社社长任成员按照项目可研性报告的实施方案和要求进行实施
二、目体措施
(一)设立项目专项资金账户(自筹资金及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专人管理,组长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审核、审批支付
(二)项目实施小组在资金使用过程中,严格按照项目实施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周口市供销社对整个项目建设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确保项目顺利实施,保证项目按期完成
三、项目实施内容
(一)项目前期工作、加强项目建设程序的实施;、加强节能评估审查,规范和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强化对环境影响评价审1批的监管;
2、依据《招标投标法》,以政府重点支持中、小型企业发展,进一步加大农业结构调整为目的3
(三)项目资金管理措施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基础工程设施建设、配套设施建设等第四篇建设工程项目监督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项目建设市场,建立工程建设领域监督检查工作长效机制,有效遏制建设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工程项目的优质、安全和廉洁高效,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监督检查机构
二、监督检查职责
(一)监督检查小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被监督检查单位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纪律等行为,有权责令被监督检查单位停止该行为,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二)监督检查小组对被监督检查单位执行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各监督检查小组牵头单位及时向建设工程项目监督检查小组汇报监督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内容
(一)项目前期工作监督检查内容、加强项目建设程序的监管;、加强节能评估审查,规范和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强化对环境影响评价审1批的监管;
2、依据《招标投标法》,以政府投资项目为重点,严格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确保依法应该公开招标的项目实行公开招标;
3、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的管理,严格依法征地拆迁,坚持合理工期、合理标价、合理标段,科学组织施工,规范设计变更;
4、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规范招标方式确定、招标文件编制、资格审查、标段划分、评标定标、招标代理等行为5以上监督检查由发改委组织实施,并制定相关监督检查办法
(二)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查内容
1、加强工程建设质量过程的监管,推行管理骨干基本固定、职责明确、规范运作的劳务管理模式;
1、严格合同订立和履约,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完善质量管理法规制度,明确质量标准和管理目标,加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强2化企业质量主体责任,落实工程质量各方领导责任制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3制度,规范试生产管理;“”、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和实施监管,严格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程序;、加强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情况和规划实施管理的监督检查,加大规划行4政执法力度5以上监督检查由建设局组织实施,并制定相关监督检查办法
(三)项目资金监督检查小组内容、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工程建设重要设备、材料采购;
1、加强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监管,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严格概、预算管理,控制建设成本,确保财政拨款和银行贷款等项目建设资金的安全;
2、对中央投资和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严格按建立专户、专款专用、专款核算、专人管理的要求监督检查3以上检查由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并制定相关监督检查办法
四、监督检查方式监督检查小组牵头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专项检查
(一)组织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听取被监督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建设项目的情况汇报;
(二)查阅被监督检查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进行查验,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
(四)检查被监督检查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可要求被监督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说明
五、责任追究
(一)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做好各项工作,对平时自查和检查组提出的问题要及时整改纠正若相同问题再次出现,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项目法人的责任;
(二)各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做好对本部门所审批、审核、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纠正,如督查不到位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行政一把手的责任;
(三)各监督检查小组要充分发挥作用,按照职责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因督查不到位,致使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被相关部门通报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督查人员的责任第五篇实习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实习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实习基地是指具有一定实习规模并相对稳定的校内外实习和社会实践的重要场所实习基地建设直接关系到本科教学实习质量,对于高素质人才的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培养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科教学实习基地的建设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习基地的建立途径第一条校外本科教学实习基地由学校与有关企事业单位协商共同建立第二条各学院(系)应根据不同专业和学科性质特点,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择能满足本科教学实习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共同建立学院(系)校外本科教学实习基地第三条根据有关专业实践教学和校内实习基地建设需要,学校和学院(系)分二级建立校内本科教学实习基地
二、建立实习基地具备的基本条件第四条仪器设备比较先进,实习场地能满足专业培养目标和《实习教学大纲》的具体要求,保证实习效果和质量第五条技术、管理水平较高,重视学生实习,并有能力指导学生做好实习工作第六条教育实习基地一般每次能接纳实习生人以上,专业实习基地一般每次能接纳实习生人以上20第七条具有能满足参加实习学生的食宿、学习、劳动保护和卫生等方面的条件第八10条尽量就近就地、相对稳定和交通便利第九条应兼顾规模、层次和水平等因素,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反映学科与专业特色
三、实习基地类型第十条实习基地是指具有一定规模且相对稳定的、供学生参加实践教学活动的场所按实习性质总体上分为教育实习基地和专业实习基地第十一条教育实习基地是师范类学生进行教育、教学工作实践的实习基地;专业实习基地是非师范类学生进行认识实习、生产实习与毕业实习的实习基地第十二条按地理位置分为校内实习基地和校外实习基地
四、实习基地建设原则第十三条坚持专业性原则所建实习基地应与专业对口,能够实现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第十四条坚持实践性原则所建实习基地,应突出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实习基地应重视学生的实习工作,并有能力安排好实习工作第十五条坚持先进性原则实习基地应是在相关专业的实践领域内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的单位第十六条坚持校内与校外相结合的原则实习基地的建设就地就近,在满足实习要求前提下,应尽可能地节约实习经费开支实习基地地点以基层单位和生产第一线为主第十七条坚持稳定性原则所建的实习基地应相对稳定,长期与之合作为学生提供长期实践的机会,也是我校联系社会,服务社会的窗口第十八条坚持发展性原则所建的实习基地应有较好的发展前景,能够满足我校不断发展的实践教学实践的要求,能够学、研、产相结合
五、学校与实习基地共建单位需承担的义务“”第十九条学校在人才培训、委托培养、课程进修、咨询服务、信息交流等方面对实习基地共建单位优先给予考虑第二十条在国家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许可范围内,征求毕业生本人意见后,实习基地共建单位可优先选聘有关毕业生第二十一条实习基地共建单位根据学校下达的实习任务,妥善安排好学生的实习第二十二条实习基地共建单位对实习学生有关收费应给予优惠,不收或少收第二十三条实习基地共建单位能提供实习师生的食宿、交通等便利条件第二十四条实习基地双方要积极探索,创造条件使本科教学实习与学、研、产一体化相结合,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应“”
六、建立实习基地的基本程序第二十五条校外实习基地建立校外实习基地,首先由各教学单位根据不同学科和专业的实习教学要求,对基本符合实习基地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或科研院所进行认真考察,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填写《东华理工大学新建校外实习基地申请报告》,报教务处审核,经学校审批同意后,由学校与实习基地签订《东华理工大学实习基地建设协议书》学校与实习基地共建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后,实习基地共建单位可挂东华理工大学实习基地标牌“第二十六条校内实习基地”因学科发展与专业实习教学需要新建校内实习基地,首先由单位根据学科和专业发展规划与人才培养目标进行认真论证,向教务处送交《东华理工大学新建校内实习基地论证书》和《东华理工大学校内实习基地申请报告》,教务处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并根据专家组意见报学校审批,立项建设建设工作结束后,由教务处组织验收,并由学校正式公布校内实习基地建制
七、实习基地管理第二十七条教务处为全校实习基地的主管单位,负责全校校内外实习基地的建设、实习教学的管理与协调;各教学单位应有专人负责实习基地建设、管理和实习教学工作第二十八条实习基地协议合作年限根据双方需要协商确定,一般为年对协议到期的实习基地,根据双方合作意向与成效,可办理协议续签手续3-5第二十九条协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双方合作目的;()基地建设目标与受益范围;()双方权利与义务;()师生的食宿、学习、交通等安排;()协议合作年限;()12其它3456第三十条加强与实习基地的联系,共同研究和探索实习基地建设和实习教学方法第三十一条我校的各类实习,原则上在我校已建成的基地中进行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向已建成的实习基地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第三十二条各基地建设单位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努力提高基地所在单位实习指导教师的指导水平
八、实习基地的检查评估第三十三条各教学单位应加强与校外实习基地的联系与管理,每年初应根据实习教学要求制订实习基地工作计划,年末要对校外实习基地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将计划和总结报教务处备案;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校外实习基地进行检查评估,对不能满足实习教学要求的,应会同实习基地及时整改或调整学校将组织有关人员抽查校外实习基地满足实习教学的情况第三十四条校内实习基地每年应有工作计划和总结报告,由实习基地归口管理单位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备案学校在年末对校内实习基地进行检查评估第三十五条教务处将会同各教学单位不定期到实习基地检查学生实习情况
九、校外实习基地建设经费的使用第三十六条教务处设立实习基地建设专项经费,用于各实习基地建设的经费支出相关学院(系)在使用此项经费前,必须先与基地所在单位正式签订建设协议书基地建设经费可用于以下几个方面的支出购置实习基地建设过程中教学必须用品、制作基地牌匾、报销在基地建设联络过程中所发生的差旅费、给基地所在单位支付适当的实习指导费等第三十七条基地建设经费有效使用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即在基地建设项目获得批准之日起,相关学院(系)应在一年之内完成基地所有项目内容的建设一年内建设经费没有使用完的,教务处有权收回其剩余经费,回收后的经费将用于其他基地建设的需要第三十八条各教学单位在取得实习基地的建设经费资助后,应在申报书中认真填写所需开支范围与情况,并报教务处审批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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