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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全面落实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强化责任追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级党委、纪委是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主体,负责推动、执行管辖范围内的责任追究工作,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成员实施责任追究,有关部门或单位职责和权限负责落实相应责任第三条实施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各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线索管理和组织协调责任追究工作第四条对领导班子进行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进行调整处理第五条对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和党纪处分组织处理包括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党纪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第二章责任追究的情形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领导班子的主体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督促不及时,责任分解不明确,工作任务未完成,导致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得不到有效治理,群众反映强烈的
(二)未定期听取同级纪委工作汇报,未及时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采取措施推动解决,导致连续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的
(三)用人失察失误,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抓作风建设不力,导致四风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
(五)对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影响腐败案件及时查处的
(六)对上级党委、纪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认真落实,或者拒不办理,对上级巡视机构反馈的党风廉政建设问题未整改落实,导致发生区域性、系统性违纪违法案件的
(七)廉政风险防控机制不健全,未对党风廉政建设落实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导致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不正之风的
(八)不支持反腐败协调小组、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腐败案件没有得到及时查处,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未按时、如实向上级党委、纪委和同级党委全会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或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
(十)未落实一案双查,对下一级领导班子、领导班子成员应当追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而未追究责任的“”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一)未定期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未定期听取纪委工作汇报,未采取措施推动解决重大问题,导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得不到有效治理,群众反映强烈,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令辞职、免职或者降职处理
(二)对上级党委、纪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认真落实,或者拒不办理,造成不良后果,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调整职务、免职处理
(三)对领导班子成员疏于监督管理,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未及时采取廉政谈话等措施督促纠正,对重要信访件不阅批,对重要案件不指导、不督办,导致连续发生违纪违法案件,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调整职务、免职或者降职处理
(四)整治作风问题不及时,不落实作风建设工作制度,导致四风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群众反映强烈,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五)未按时、如实向上级党委、纪委及在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中报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个人廉洁从政等情况,致使组织上未能及时掌握有关情况,影响干部监督管理工作,或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不合格,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六)未能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导致发生违纪违法和不廉洁问题,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调整职务处理
(七)不落实民主集中制,对三重一大事项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科学民主决策,或者未能正确执行集体决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八)对领导班子成员的违纪违法问题或者线索,未及时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不积极配合调查和处理,甚至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领导班子成员的责任
(一)未根据工作分工落实一岗双责,未针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制定防控措施,导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得不到有效治理,群众反映强烈,“”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令辞职、免职或者降职处理
(二)对上级领导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认真落实,或者拒不办理,造成不良后果,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调整职务、免职处理
(三)对分管部门和人员疏于监督管理,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未及时采取廉政谈话等措施督促纠正,导致连续发生违纪违法案件,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调整职务、免职或者降职处理
(四)整治作风问题不及时,不落实作风建设工作制度,导致四风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群众反映强烈,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五)未按时、如实向党委主要负责人及在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中报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个人廉洁从政等情况,致使组织上未能及时掌握有关情况,影响干部监督管理工作,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六)未能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导致发生违纪违法和不廉洁问题,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调整职务处理
(七)不落实民主集中制,对三重一大事项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科学民主决策,或者未能正确执行集体决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八)用人失察失误,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九)对分管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或者线索未及时报告,不积极配合调查和处理,甚至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十)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导致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纪委领导班子的监督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一)未对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党的各项纪律执行情况,以及中央和市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执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未对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严格执纪,导致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得不到有效治理,群众反映强烈的
(二)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抓督促检查不及时,导致发生区域性、系统性违纪违法案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未健全完善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经常性监督机制,未对反腐倡廉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导致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不正之风的
(四)查办案件不坚决,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未向上级纪委报告,对案件线索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五)未落实一案双查,对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问题未追究责任的
(六)对上级纪委、本级党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认真落实,或“”者拒不办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未及时采取廉政谈话等措施督促纠正,导致连续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的
(八)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作风建设有关规定监督检查不及时,对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党员干部不严肃查处,导致四风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
(九)未严格落实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任务,未落实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要求的
(十)未强化对下级纪委的领导,约谈、案例指导和报告工作、定期述职等制度不健全的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纪委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一)对上级纪委、本级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各项部署,不组织监督检查,不加强执纪监督问责,导致连续发生违纪违法案件,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调整职务、免职或者降职处理
(二)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未及时向党委主要负责人和上级纪委汇报,提出意见建议,导致腐败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
(三)未落实查办案件工作制度,未定期组织召开案件线索集体排查会,未听取重要案件情况汇报,未亲自督办重要案件,导致腐败案件没有得到及时查处,造成不良后果,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的,给予调整职务处理
(四)对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认真落实,或者拒不办理,造成不良后果,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令辞职、免职处理
(五)未组织对下级纪委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未及时约谈下级纪委主要负责同志,导致下级纪委履行职责不力、工作任务未落实,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六)未能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导致发生违纪违法和不廉洁问题,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调整职务处理
(七)对案件线索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纪委领导班子成员的责任
(一)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检查不及时,对上级领导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事项不认真落实,或者拒不办理,造成不良后果,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令辞职、免职处理
(二)未定期向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报告分管工作落实情况以及个人廉洁从政等情况,致使组织上未能及时掌握有关情况,影响干部监督管理工作,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三)未能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教育管理好亲属和分管部门工作人员,导致发生违纪违法和不廉洁问题,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调整职务处理
(四)在查办案件中违反办案纪律,或者对案件线索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五)在查办案件中出现失泄密问题,给查办案件工作造成障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三章责任追究的实施第十二条实施责任追究,要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重在追究领导班子成员个人责任
(一)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承担的责任,追究集体责任,同时追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追究领导班子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明确提出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三)错误决策由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班子成员个人的责任第十三条领导班子、领导班子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自查自纠或者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组织调查处理,主动承担责任,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第十四条领导班子、领导班子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对发生的问题推卸、转嫁责任的
(三)出现问题后,不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危害后果扩大的
(四)职责范围内连续发生违纪违法案件或者发生窝案串案的
(五)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第十五条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于追究凡领导班子成员在任期内发生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不论职务和岗位发生何种变化,都要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对按照本办法,应当责令辞职或者对其免职,但在处理之前已经发生职务变动的,可以视情况降职使用或者给予纪律处分第十六条查办腐败案件实行一案双查,在查明当事人行为的同时,要查明相应的领导班子成员应负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第十七条纪检监察机关、巡视机构、组织人事部门、司法机关、审计机关等在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问题,应当及时将线索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移送,由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协调、指导督办第十八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有关情况,对需要追究领导班子、领导班子成员责任的,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提出启动责任追究的建议,经批准后由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通知书》,由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和权限办理,相关部门、单位在办理时应制作责任追究决定书具体负责执行责任追究的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在接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通知书》后日内办理;对没有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会同组织人15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案件调查处理程序办理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办理责任追究事项的结果应当在办理完毕后日内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办公室及时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15报告第十九条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情况通报制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将实施责任追究的情况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第二十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线索处置和处理结果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第二十一条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班子成员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班子成员,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第二十二条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责任追究决定书后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责任追究决定机关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日内15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申诉30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对党纪政纪处分不服的申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三条责任追究的情况应纳入领导班子成员的人事档案或者廉政档案,作为管理使用干部的重要参考依据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领导班子、领导班子成员人民团体、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领导班子成员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党委,包括党委、党组;所称纪委,包括纪委、纪检组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篇河南省纪委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关于对违反《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办法(试行)(年月日)第一条199967为了保证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贯彻执行,正确处理违反《规定》的行为,根据《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及有关行政监察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实施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严格执纪,违纪必究;
(三)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第三条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对各级党委(党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领导班子违反《规定》行为的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口头批评、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单位评先资格、整顿调整领导班子对领导干部违反《规定》行为的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去职务、免职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第四条各级党委(党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不认真执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口头批评、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的处理其中诫勉谈话按照《中共河南省纪委关于对各级党的组织负责人及党员领导干部实行谈话制度的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或者受纪检监察机关委托的党政机关负责人进行
(一)对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工作不重视,不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宣传邓小平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党风廉政法规的;
(二)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三项工作不重视,对执法执纪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支持的;
(三)不注重抓党风廉政建设治本工作,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不研究治理防范的措施,不注意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第五条党委(党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不认真执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单位评先资格的处理;问题严重的,对该领导班子进行整顿调整
(一)对上级党委、政府以及上级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不贯彻落实,对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不分析研究,没有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没有分解下达责任目标或没有组织实施的;
(二)根据有关规定,应该制定的本地、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制度,不组织制定或不予督促落实的;
(三)对所辖地区、部门、系统、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不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的;
(四)不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用人上存在不正之风的第六条领导干部不认真执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的处理其中诫勉谈话按照《中共河南省纪委关于对各级党的组织负责人及党员领导干部实行谈话制度的暂行办法》,由纪检监察人员或受纪检监察机关委托的人员进行
(一)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按上级党委、政府的部署、要求和本地、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规划进行具体布臵安排,不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的;
(二)对责任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工作,不组织检查考核,对党风廉政建设各项目标和规章制度不督促落实的;
(三)不召开(参加)民主生活会,或不检查自身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及廉洁从政情况,不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或不纠正存在的问题的第七条领导干部不认真执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调离工作岗位的处理
(一)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不认真处理,对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不解决,不重视案件查处工作的;
(二)对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不进行党的纪律和法律法规教育,以致其发生不廉洁问题的第八条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辞去职务,或者对其免职
(一)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第九条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甚至支持、纵容的,或者授意、指使下属人员搞不正之风的,视情节给予负主要领导责任者党内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撤职处分;给予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降级处分第十条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党内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撤职处分第十一条在决定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招投标、设计、施工、验收、投产工作中,违反规定程序和要求,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撤职处分;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造成巨大损失的,加重处分第十二条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选人用人严重失察,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负主要责任者党内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撤职处分;对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委以重任或予以提拔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行政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公职处分第十三条对为骗取荣誉或物质奖励,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虚报浮夸、弄虚作假,多报、瞒报、编造、篡改有关数据或资料的,给予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党内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公职处分第十四条对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党风廉政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公职处分第十五条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公职处分第十六条领导干部不认真执行《规定》,其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出现严重问题或者错误,受到批评仍拒不纠正处理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行政撤职处分各级党委(党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出现前款所列问题的,除对其中负有责任人员予以追究外,还要对该领导班子进行整顿调整第十七条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第十八条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
(一)履行了职责,其责任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仍出现问题的;
(二)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地阻止危害结果发生、扩大的第十九条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重处理
(一)推卸、转嫁责任的;
(二)明知错误,仍不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三)责任范围内多次发生重大案件的第二十条实施责任追究要分清主观原因与客观原因、工作问题与个性问题、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恶劣影响负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恶劣影响负次要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第二十一条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需要给予领导班子口头批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的处理或者给予领导干部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处理的,由各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有关领导同意后实施;其他处理措施由各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移交主管机关、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处理结果应及时反馈给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二十二条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包括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执行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共河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河南省监察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三篇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办法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党风廉政建设,促进管理人员更好地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根据集团党发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司各部室管理人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依照有
[2005]46关规定应予责任追究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实施责任追究,必须坚持事实求是、从严治党、纪律面前人人平等、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实施责任追究,采取以下方式、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责令检查;
1、通报批评;
2、诫勉谈话;
3、组织处理,包括免职、调离工作岗位等;
4、党纪处分、政纪处分责任人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5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部室领导班子予以责令检查或通报批评,对部室负责6人和管理人员进行诫勉谈话或组织处理、对公司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不传达贯彻、不制定落实计划、不认真组织实施的
1、对公司下发或转发的党风廉政法规制度不组织学习、宣传,或不认真组织实施、或者对党员、管理人员不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的
2、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不重视,对本部门党员管理人员的廉洁自律情况不进行监督检查的
3、部室管理成员中发生严重的违纪违法问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职务以上纪律处分或者刑事处罚的4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管理人员追究责任、对本单位、本部门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员工反映强烈的,或对党委、纪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办理的,给予部门1负责人、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对本单位、本部门范围内发生的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对违纪人员袒护、包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管理人员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2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本单位、本部门范围内发生的公开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行为不报告、不批评、不制止,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管理人员严重警告或撤销3党内职务处分、对员工反映强烈的问题不认真解决,不上报,致使矛盾激化,严重影响生产、工作正常秩序的,或因失职、不负责任,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4要人员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务规定,以及其他方面的经营管理制度,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部门负责人、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5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员、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责任的管理人员严重警告或撤销党6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第七条具有第六条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八条各部室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有违反《五沟煤矿管理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和其他方面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的,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不能参加矿年度评先活动第九条实行责任追究,应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程序的规定办理需要给单位领导、责任人,作出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处理的,由纪检部门提出意见,报矿党委同意后实施需要给部室领导、责任人组织处理的,由纪检部门提出意见,由人力资源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需要给单位领导、责任人党纪、政纪处理的,由纪检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发生需要追究责任的问题时,事发单位和责任人要主动向党委和纪委写出书面报告,讲清事发情况、原因,应承担的责任和处理意见等第十一条单位主要领导能够认真抓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但在所属党员、干部发生违法违纪问题的情况下,又能主动采取措施,积极支持查办案件的,不属于责任追究的范围第十二条单位主要领导对负有责任的问题主动查处、挽回损失、认真整改、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对负有责任的问题不如实报告、拒不检讨和承担责任或进行掩盖、袒护、不予查处和追究的,应当从重处理第十三条各单位、支部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该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评先,并给予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第十四条对领导干部的责任执行情况考核及责任追究等有关资料存入公司管理人员廉洁从业档案,并作为业绩评先的依据第十五条公司纪委负责本办法的解释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十六条本办法适用公司主管以上管理人员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第四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主体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大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送审稿)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强化全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自治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责任追究原则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原则必须维护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党纪政纪的严肃性,对于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行为,必须认真追究;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的,要从严追究
(二)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政纪为准绳责任追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责任分明、程序合法,必须做到有纪必依、执纪必严、违纪必究
(三)坚持责任区分原则()集体责任领导班子集体作出错误决定或者采取错误行动,造成工作失误或者集体违纪的,追究该领导班子的集体领导责任,同时追究一1把手、分管领导、倡议者和积极实施者的个人责任()个人责任因领导干部个人“原因,造成工作失误或者违纪违法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责任;问题严重、影响较”2大的,同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直接领导3责任的人员()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次4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二、责任追究对象及内容
(一)责任追究对象党的领导班子、行政(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领导班子,纪检(监察)机构,领导干部个人
(二)责任追究内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党的领导班子()对上级党委和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没有结合所管辖范围内党1风廉政建设状况认真研究、统一部署,没有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计划1()在党政领导班子中没有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进行细化分解,没有落实分管领导和承办部门以及责任人2()领导班子没有定期召开会议,听取纪检(监察)部门工作汇报,或没有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重点任务没有进行督促落实3()没有研究制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配套制度;没有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过程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4()违反党的组织原则,背离民主集中制原则,对三重一大(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推荐或任用、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事项没有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5“”造成不良影响,有明显违纪违规行为的()对违法违纪问题和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行为知情不管、瞒情不报、压案不查的6()对管辖范围内单位、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对所属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政情况不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或监督不力出现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7()没有召开党委(党组、党总支)会议,听取所属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述职述廉,报告其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情况8()没有组织领导对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廉洁从政情况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对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9没有进行责任追究()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10()不能依据党内法规或上级文件、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党务公开、党组织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11()对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履行督查(案件查办)职责不支持、不配合、行政(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领导班子12()不配合本单位党组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2()没有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和督促所属部门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有关规章1制度,或没有组织实施2()没有根据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及当年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分工,没有落实一岗双责3()没有按照廉政勤政和机关效能建设的要求,对行政(业务)范围内发生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纠正,或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4()违反党的政治纪律、财经纪律和群众纪律作出错误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危及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不良影响5()违反党的组织纪律,背离民主集中制原则,不依法、民主、科学决策,政务公开落实不力、措施不到位6()对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履行督查(案件查办)职责不支持、不配合、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7处31()对党务公开、政务公开指导不力、措施不到位的()对违法违纪问题和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行为知情不管、瞒情不报的23()协助本级党组织,对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政情况不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出现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4()对管辖监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对所属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政情况不实施有效监督、检查,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不纠正或5纠正不力出现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对所辖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和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问题不及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不能及时处理,或者不组织、不配合有关部门6进行查处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范围内的违法违纪问题和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行为失察、失教、失管、失查,导致管理7对象出现严重违法违纪的()对上访、投诉、举报事项推诿、敷衍、拖延办理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上报结果的,或因处理纪检信访事项作风粗暴、方法简单造成严重后果的8()其他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必须追究责任的问题、党政领导班子正职9()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未履行总责,没有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管辖4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重要工作任务没有亲自部署,重大问题没1有亲自过问,重点环节没有亲自协调,重要案件没有亲自督办,没有抓好落实()没有按要求主持召开两次以上专题会议,听取领导班子及其他成员和下一级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情况报告,就有关重大案件没有亲2自批示()对本乡镇、本单位、本部门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没有进行认真解决()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一级党政领导主要负责人廉洁从政的情况和履行党风3廉政建设职责的情况没有进行监督,没有加强教育管理4()本级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党风廉政建设发生违纪违规问题负重要领导责任,所辖范围内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推荐选拔任用干部,造成不良5影响,有明显违纪违规行为的,负主要领导责任()违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政有关规定,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以及特定关系人利用该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获取非法利益,造成恶劣影响,或6者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以及特定关系人严重违纪违法知情不管、不制止、不报告的、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所分管范围内发生违反党风廉政建设问题的,负重要领导责任5()对所分管范围内(包括包村驻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指导、不研究制定抓好党1风廉政建设具体措施和工作计划的2()对分管范围内党员干部违法违纪问题和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行为失察、失教、失管、失查的3()不协助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抓好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的4()不严格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以及特定关系人严重违纪违法知情不管、不制止、不报告的5
三、责任追究的方式和种类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一)领导班子承担和追究责任的种类包括()诫勉谈话;()取消评先评优资格;()通报批评;()整顿调整;()追究主要负责人党纪政纪责任12
(二)领导干部承担和追究责任的种类包括()诫勉谈话;()书面检查;()取消评345先评优资格;()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党纪、123政纪处分4567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和处分()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能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1
四、责任追究的程序2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责任制实施责任追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责任追究的提出、纪检监察机关对已经发生或发现有关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行为,应及时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案件检查程序进行查处
1、组织人事部门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应追究责任的,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处分程序追究责任,处理结果及时通报有关部门或单位
2、纪检监察机关对有关方面提出的实施责任追究的意见或建议,应向党委提出处理意见,作出处理决定处理结果及时通报有关部门或单位对查处不力的,县纪检监3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应追究下级纪检、政工部门负责人的责任、组织人事部门在对各乡镇、县直各单位实施年度述职述廉述德及考核时,发现所管辖范围出现的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行为,应及时向县委和纪检监察机关报4告,由县纪检监察机关会同组织人事部门调查核实并实施责任追究
(二)责任追究的实施、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关于查处违反党纪政纪1处分案件的程序,由纪检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作出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需要给予调整班子、调整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会同组织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2报县委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部门负责实施、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需要给予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责成召开指定内容专题民主生活会的,由县委作3出决定,并由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部门负责实施
五、附则县纪委监察局要加强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抓好组织协调,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落到实处本实施细则由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县监察局负责解释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五篇、青海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青海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转发省纪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2见》等四个文件的通知青办发号年月日)第一条为确保各级党委(党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纪委(纪检组)监督责任落实〔2015〕22015113到位,推进全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共青海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党委(党组)和领导成员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第四条党委(党组)未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上级党委、纪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督促落实,或拒不办理的;
(二)对下级党委(党组)履行主体责任指导督促缺失,对存在的问题不及时纠正、处理或者责任追究不力的;问题频发的;
(四)作风建设情况监督检查不力,对党员干部存在的四风突出问题敷衍塞责、不-12抓不管的;“”
(五)未按规定要求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履行监督责任、线索处臵和案件查办等工作情况的,或上级纪委领导约谈提醒后,对存在的问题整改不力的;
(六)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委(党组)班子成员违纪违法问题不报告、不反映的;
(七)对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瞒案不报、压案不办、有案不查,或案件处理出现严重偏差的;
(八)对管辖范围内问题线索和案件处臵不当、查处不力的;
(九)实施责任追究不到位,一案双查制度不落实的;“”
(十)对下级纪委(纪检组)请示事项不研究、不指导、不处理,以致下级无法有效履职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一)内部监督不力,致使纪委领导班子和纪检监察干部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或对纪检监察干部的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甚至包庇袒护、阻扰查处的;
(十二)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情形第七条党风廉政建设纪委(纪检组)监督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领导班子不认真履行监督责任,有本暂行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以口头批评、责令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二)领导班子成员不认真履行监督责任,有本暂行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调整职务、责令辞职第八条责任追究的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第九条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取消当年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第十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的;
(三)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四)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形第十一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具有本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参照执行本暂行办法第十七条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人员实施责任-56追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十八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制定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制度规定,凡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第十九条本暂行办法由省纪委监察厅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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