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契税征收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契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契税实施细则》)以及《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府号令)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县范围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按**〔1998〕28照本办法的规定交纳契税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指下列行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第四条本县契税税率为(个人购买普通住宅减半征收)第五条契税的计税依据3%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第六条契税应纳税额,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税率和第五条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第七条契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纳税人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让合同或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第八条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日内,到县财政局在县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的契税征收点或各街镇乡财政所办理纳税申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10第九条纳税人符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条件的,应当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者取得其他合法凭证后日内,到县财政局申请办理减征或者免征契税手续第十条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10的,经市财政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超过个月第十一条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财政征收机关应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证**3第十二条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证或者契税减征、免征、延期缴纳手续,依法向国土房屋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证或者契税减征、免征、延期缴纳手续的,国土房屋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三条国土房屋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协助财政部门依法征收契税,及时提供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有关土地和房屋权属、土地基准地价、土地出让费用、市场成交价格、权属变更等资料第十四条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的税款,征收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征收机关除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外,还可以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纳税人偷税、漏税、抗税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五条县财政局及其契税征收管理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税款流失的,除补征税款外,应给予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六条国土房屋管理部门未凭财政部门出具的契税完税证或减征、免征、延期缴纳手续办理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除责令其追收税款外,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七条契税的征管机关为县财政局和各街镇乡财政所其依照《税收征管法》、《契税暂行条例》和本办法,对本县范围内的契税组织征管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于年月日起试行试行期间,上级征管机关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200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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