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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作用,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预防公路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结合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农村旅游公路(以下简称旅游公路)建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从事农村旅游公路建设的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农村旅游公路建设南“”(北)区指挥部(以下简称南(北)区指挥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旅游公路在建设中存在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报告或者“”举报第三条举报范围、民用爆破物品、化学危险品贮存、运输、使用过程中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1、工程项目施工中的违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道路交通中的事故隐患;
2、消防及火灾事故隐患;
3、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架桥机、整体提升式脚手架等特种设备、安全装置的4事故隐患;
5、无证违法生产的事故隐患;、各类未按规定上报、隐瞒不报的生产安全事故;
6、其它构成重大伤亡或财产损失危险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第四7条举报形式8南(北)区指挥部安全部设立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第五条奖励标准及办法0357-3010586按照国家有关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程度确认标准,奖励举报人guohua1977@
163.com金额从元至元不等,具体奖励金额由南(北)区指挥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50500第六条措施和要求、所举报的情况应具体明确,包括安全生产隐患、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名称、地点、行为时间和行为人等举报可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1话和当面举报等方式,也可以委托他人举报,提倡署名举报、对举报人举报的每一起事件,南(北)区指挥部安全部将认真组织核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止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同时对有关举报资料绝对保密
2、对情况属实的举报,南(北)区指挥部安全部将及时回复举报人,并按规定给予奖励;对诬告和怀有恶意的不实举报,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作严肃查处3第七条本制度由南(北)区指挥部安全部负责解释第八条本制度自发下之日起施行第二篇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举报奖励制度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举报奖励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及时发现和整治安全生产重大隐患,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安全生产事故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举报第三条各级、各部门应当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严密的工作制度,指定专门工作人员,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第四条各级、各部门接到有关安全生产隐患、事故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后,应登记编号,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核查处理;应由其他部门受理的,移送同级有关部门处理;应由上级部门或者下级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交上级部门或者批转下级部门移送、移交、批转的举报材料要严格办理交接手续第五条举报人原则上应向行业管理部门举报,不能确定行业管理部门时,可向当地人民政府举报,也可向上一级管理部门和人民政府举报所举报的情况应具体明确,包括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名称、地点、行为时间和行为人等举报可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和当面举报等方式,也可以委托他人举报,提倡署名举报第六条各级、各部门对于群众举报案件,核查属实的要及时依法立案查处对情况重大、紧急、线索清楚的举报要急事急办,上级部门可直接查办或指令立案查处部门限期办结涉及多个部门的举报案件,主办部门可要求有关部门联合办案,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立案查处部门办结的群众举报案件,对署名举报人应将案件查处结果及时予以反馈对上级部门交办的举报案件,立案查处部门要及时将办理结果报告上级部门备案第七条各级、各部门对查证属实的群众举报案件,要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追究案件当事人的责任,重大案件的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各级、各部门在办理群众举报案件的过程中,应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照片等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从严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刁难、压制群众举报对群众举报案件推诿、拖延不办或有意隐瞒案件真相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侵害举报人及其亲属、假想举报人、有关证人和协助办案人员的合法权益的,按打击报复案处理第十条举报人应当如实举报对于借举报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行政机关正常工作的,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由于对事实了解不全面而发生误告、错告等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十一条各级、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奖励制度,举报案件经查基本属实的,立案查处部门负责在案件结案后,对举报人予以适当奖励,奖励额度由立案查处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举报人奖励资金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按照查处被举报的重大隐患和事故的行政部门的隶属关系分级负担,对查处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罚款上缴同级财政第十二条各级新闻单位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引导和鼓励群众举报,对经群众举报查证属实的典型案件进行公开曝光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三篇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号)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0〕23号)精神,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011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隐患40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安委办号)的统一部署,结合本项目经理部实际,制定本办法鼓励员工及时报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提高广大员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
[2012]1和监督意识,预防和避免事故的发生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经济损失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第三条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举报第四条安全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事故隐患举报登记、处理、答复、统计和报告制度第二章事故隐患报告第五条岗位员工应严格执行巡检制度,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向隐患所在班组或部门逐级报告发现的事故隐患,重大、紧急事故隐患应同时报告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第六条报告一般采用书面形式,特殊情况可采用口头报告第七条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隐患地点﹑内容﹑措施建议、报告人姓名﹑报告时间等第八条收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必须立即进行整改或在小时内做出解释,如超出时间或解释理由不充分,报告人可越级上报24第九条及时受理、核实并消除员工所报告的事故隐患对无法整改的隐患,应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或上级报告,确保隐患得到及时、彻底的整改第十条事故隐患所在单位拒不受理员工事故隐患报告,或超出合理时间拖延事故隐患整改时,发现事故隐患的员工应向安全管理部门举报第三章举报受理和核查第十一条任何员工均有权对非本岗位负责的安全隐患(包括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进行举报第十二条设立事故隐患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建立健全举报管理网络,并将受理举报的方式对外公布第十三条举报人可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面谈和举报箱等方式举报事故隐患鼓励举报人表明自己身份,并提供真实姓名、工作单位或其他有效通讯方式,以备查询和回复意见对不愿公开自己姓名、单位和地址的举报人,尊重其意愿对举报人借举报为名,故意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十四条安全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查处项目经理部受理的举报事项,并按规定回复举报人;
(二)负责举报受理奖励的发放;
(三)按月统计事故隐患举报情况,并向项目经理汇报第十五条应安排专人负责受理举报工作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要讲究文明礼貌,做到热情和蔼,耐心细致,正确疏导,认真负责第十六条受理举报应当及时记录、编号,按照相关规定填写《举报登记表》受理面谈举报,应当将举报情况写成笔录,向举报人宣读或者交举报人阅读,经确认无误后,由举报人签名受理电话举报,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受理书面和电子邮件举报,应及时拆阅或下载,并认真做好登记第十七条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接受举报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第十八条举报事项经核实基本属实后,由安全管理部门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督促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并到期进行复查隐患整改责任单位整改事故隐患后,应及时将整改情况书面呈报安全管理部门第十九条对于实名举报的事项,经核查确认不属实或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举报事项后,应在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第二十条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10不得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违者将受到严肃查处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压制、打击和报复举报人一经查实有打击报复行为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第四章奖第二十二条对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可给予物质奖励第二十三条获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实名举报;
(二)有明确、具体的举报对象;
(三)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安全管理部门掌握;
(四)举报事项被确认属实第二十四条组织的各类检查所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在本办法奖励范围之内第二十五条设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基金,奖励资金筹集与使用办法由财务部门会同安全质量环保部制定第二十六条安全质量环保部负责举报奖励基金发放工作第二十七条安全质量环保部负责重特大事故隐患级别及奖励标准核准工作并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八条对同一举报事项的举报人只奖励一次,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故隐患的,奖励的对象为首次举报人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举报事项,奖金可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第二十九条按照谁受理、谁负责原则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奖励标准分为二类
(一)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元元“”
(二)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元元500-2000;2000-4000第三十条举报人接到奖励通知后,应当在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该款项返回奖励基金帐户,不予保留60第三十一条举报人的奖励不适用安全质量环保部的工作人员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本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年月日起施行第四篇
2014080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审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试行)15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作用,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预防公路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结合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农村旅游公路(以下简称旅游公路)建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从事农村旅游公路建设的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农村旅游公路建设南“”(北)区指挥部(以下简称南(北)区指挥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旅游公路在建设中存在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报告或者“”举报第三条举报范围、民用爆破物品、化学危险品贮存、运输、使用过程中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1、工程项目施工中的违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道路交通中的事故隐患;
2、消防及火灾事故隐患;
3、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架桥机、整体提升式脚手架等特种设备、安全装置的4事故隐患;
5、无证违法生产的事故隐患;、各类未按规定上报、隐瞒不报的生产安全事故;
6、其它构成重大伤亡或财产损失危险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7第四条南(北)区指挥部安全监督部设立举报电话南区指挥部电子8邮箱北区指挥部电子邮箱0357-3010586第五条奖励标准及办法467242736@.com0351-5256175liyonghong19750603@
163.com按照国家有关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程度确认标准,奖励举报人金额从元至元不等,具体奖励金额由南(北)区指挥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50500第六条措施和要求、所举报的情况应具体明确,包括安全生产隐患、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名称、地点、行为时间和行为人等举报可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1话和当面举报等方式,也可以委托他人举报,提倡署名举报、对举报人举报的每一起事件,南(北)区指挥部安全部将认真组织核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止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同时对有关举报资料绝对保密
2、对情况属实的举报,南(北)区指挥部安全部将及时回复举报人,并按规定给予奖励;对诬告和怀有恶意的不实举报,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作严肃查处第七条本3制度由南(北)区指挥部安全监督部负责解释第八条本制度自发下之日起施行第五篇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报告制度和举报奖励制度浙江一品厨五金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报告制度和举报奖励制度第一条为消除各类事故隐患,保障广大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增强和鼓励员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提倡实名举报,便于及时核实、查处和消除隐患举报人要求保密的,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应为其保密第三条本公司区域内存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任何个人均有权举报第四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实行精神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对一般事故、隐患的举报给予表扬物质奖励标准分三类六级
(一)一般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元至元
(二)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元至元1001000
(三)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元至元10003000举报奖励金依次分为元、元、元、元、元、元六个等级300050001002003005008001000第五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事故、隐患举报处理统计和报告制度第六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由安全生产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实行一事一评、一事一奖励奖励资金由公司列支第七条安全生产办公室要对员工举报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尽快组织核查,对查实的事故、隐患要迅速采取措施,并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限期整改,确保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第八条本办法由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安全管理办公室年月日201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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