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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发布时间
一、为完善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程序,规范审判委员会工作秩序,切实发挥审2009-03-31213935判委员会职能作用,制定本制度
二、审判委员会的职责、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下列案件()刑事、民事、行政、执行案件中法律政策依据不明确的案件;重大疑难、新类型案1件;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涉众、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的案件;1()院长发现本院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再审的案件;()对不合格案件、违法审判案件的确认由审判委员会委员采取无计名投票的方式2进行票决案件的范围包括上级法院发改、再审的案件,本院院长提起再审改判的案3件,国家赔偿案件及本院评查中发现的不合格案件;()院长认为有必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其它案件、审判委员会讨论下列有关审判工作问题4()总结审判工作经验,分析问题,研究对策,指导全局工作;2()研究本院审判工作的计划、安排和工作思路;1()审议批准审判工作制度和规范;2()对当事人申请本院院长回避作出决定;3()对各庭局的有关法律问题的请示进行研究;4()院长认为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其它审判问题5
三、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院长因故不能参加时,委托副院长主持6
四、经院长决定,有关审判人员可以列席审判委员会,介绍情况,回答询问
五、审判委员会就案件审理报告中认定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进行研究,因主审人应报告而没有报告的案件事实、证据,或主审人不如实汇报案情,而导致案件裁判不公的,由主审人承担错案责任
六、审判委员会成员对研究的案件,如有诉讼法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是否准许由院长决定
七、与会人员必须严格保守审判委员会机密
八、承办人对拟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至迟在法定审限内将案件审理报告及卷宗交所在庭(局)长,庭(局)长在三日内阅卷审查后交分管院长审查,分管院长2/3在五日内审查决定是否交案件审查组审查
九、案件审查组审查成员审查案件,应当阅卷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审查组认为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报院长批准审查组每位成员阅卷时间为三日
十、审判业务庭对拟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须在审判委员会例会前三日按委员人数向研究室呈送案件审理报告
十一、会议结束后除研究室留一份存档外,一律收回销毁
十二、审判委员会会议记录由研究室保管,年终交档案室归档
十三、本制度由研究室具体负责落实第二篇审判委员会工作制度审判委员会工作制度为规范审判委员会工作程序,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法院组织法和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审判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条审判委员会是本院审判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指导和监督全院审判工作第二条审判委员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案第三条审判委员会要不断总结审判经验,制定司法改革方案,讨论解决审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四条依照法律规定,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下列性质的案件、本院重大或疑难的各类案件;、本辖区内影响较大、案情复杂的案件;
1、合议庭在适用法律上有疑难的案件;
2、合议庭成员对案件的事实、证据的认定及裁判意见存在分歧的案件;
3、分管院长、庭长与合议庭处理意见有分歧的案件;
4、行政机关败诉的行政案件、破产案件及新型案件;
5、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需要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6案件;
71、错案追究需要做出处理的;、其他需要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的案件和研究解决的问题89第五条各审判庭需要报请审判委员会研究的案件,必须具有下列条件、案件已经开庭审理;、案件法律事实已经查清;
1、合议庭已经评议,并定出处理意见2第六条报审判委员会研究的案件须本庭庭长报分管院长批准,法庭报审判委员会研3究的案件必须经民一庭研究审核后,由民庭庭长报分管院长批准,分管院长及民一庭庭长接受后应及时办理第七条审判委员会由审委办负责组织召集,院长主持,院长不能出席会议的由其授权的副院长主持会议必须有超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才能举行第八条审判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各委员除因病、出差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外,均应准时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参加,应向院长或主持会议的副院长请假,同时报审委办第九条审判委员会委员遇到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回避的案件,必须声明,经院长决定回避第十条审判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在每周五下午进行,如有变动随时通知需要审判委员会研究案件的业务庭原则上在每周三前向审委办报告,并按审判委员会委员的人数提交案件审理报告审委办应及时将审理报告送交审判委员会委员,各委员会前应详阅审理报告,熟悉案情第十一条案件审理报告的内容必须全面、客观,按照最高法院制作审理报告的要求撰写,要写明()、承办单位、承办人;()、立案时间、案号及案由;()、当事人情况;()、查明的案情和认定事实的依据及适用的法律;()、争议焦点;123()、合议庭处理意见;()、庭长、分管院长的审核意见;()、需要审判委员会研究45讨论决定的问题(是定性问题、实体处理问题还是法律适用问题等);()、其他需要678说明的问题9第十二条审委办要按照各业务庭报送的需研究讨论案件的情况,排出汇报顺序号码,按序汇报为避免泄密,实行一案一研究,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案件时,只能由汇报人、汇报庭室负责人、记录人出席根据案件需要,合议庭人员也可以共同出“”席其他庭室等待汇报的人员不能进入审判委员会会议室第十三条审判委员会会议召开的程序,按下列顺序进行、由主持人说明会议研究的主题;、由承办人汇报案件的审理情况,主要是案件事实、认定12的依据、适用的法律、分歧意见、处理的结果及理由,以及需要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的问题等;、合议庭其他成员和合议庭所在庭的庭长(法庭审理的案件还须经民庭庭长)、分管院长可以就案件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和补充并发表意见;
3、审判委员会在详细听取案情汇报的基础上,结合对案件审理报告的分析,针对案件的事实是否查清,证据是否确实,适用法律是否全面准确,判案的理由是否充足,4处理结果是否得当,定性是否正确,应当分别发表各自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对案情有疑问的,审判委员会委员可以就具体的问题向承办人或合议庭成员询问,承办人或合议庭成员应当认真的回答提出的问题;
5、审判委员会委员分别发表意见后,院长(或主持人)就案件的总体情况和各委员发表的意见进行归纳和总结6第十四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坚持实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少数服从多数,所讨论的事项需到会委员的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允许少数人保留意见第十五条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必须执行如果有新的事实和理由需要提请复议的,可提请审判委员会复议第十六条合议庭应当在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后的五日内,拟写出裁判文书需要向上级法院提请的,应当在五日内写出请示报告,经院长同意后再行请示上级法院有答复和结果的,合议庭应及时报院长和审判委员会委员第十七条负责会议记录的书记员,应当将会议的情况详细、全面、客观地记录在案第十八条书记员应当在三日内整理好审判委员会研究案件记录审判委员会委员对记录应当进行核对并签名书记员待各位委员签字后将记录交案件承办人存卷第十九条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其他人员应当严守纪律,严格执行保密的有关规定,泄密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施行第三篇之刍议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之刍议王毅提要审委会是我国司法制度中的一项重要的制度,长期以来他为维护公平和正义,确保司法公正发挥了积极地作用但是,这种制度存在一些不合理的问题,缺乏公开性、监督性,不利于专业化建设等在实践中亟需加以完善作者认为审委会必须实行专业化管理,由专职审判人员组成,最大限度地体现公开原则,维护司法公正法院审判委员制度是司法审判工作中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是一级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最高审判组织多年来,审判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运行着,审委员的组成人员由院级领导和部分业务庭的负责人员构成,按照一州管三县的方式,统辖刑事、民商事、行政、执行等各类案件,在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以及与这种经济体制相匹配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发展,审委会制度已经不能适应这种形势的要求在注重诉讼活动的民主、注重对当事人的同等尊重、注重裁判过程的公开和透明的新的司法理念日趋形成的情况下,无论是从增强审判工作的透明度、还是从专业化要求上,审委会制度的不足和缺陷已彰明较著的确需要进一步补缺和完善藉此简述自己对法院审委会制度完善之建议,与同仁商榷
一、审委会制度存在的弊端审委会制度存在的不足也就是存在的弊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审委会讨论案件太多,没有充分发挥合议庭职能作用,滋长合议庭将矛盾上交之弊《人民法院组织法》对审委会职能作了明确规定,主要是讨论决定拟判处死刑、死缓、无期徒刑重大、疑难、复杂或新类型的案件合议庭在适用法律上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其它案件均无需报审委会讨论,使审委会有充分的时间总结和研究审判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对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进行有效的指导和监督,提高法院法官的整体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水平但是,长期以来,大多数审委会都是以讨论案件为主,其数量一直居高不下,使审委会根本无暇顾及对法院全局性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监督而合议庭的审判职能作用却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合议庭能敲定的案件也不作结论,而是报请审委会讨论决定如有的合议庭成员在评议案件时,明知案件事实清楚,适用法律规定明确,但碍于各种因素,不能坚持原则,将矛盾转移有的合议庭对案件大小事项,有意形成两种不同意见,以慎重之名,行推卸责任之实,且造成;了重复劳动还有的合议庭把关不严,把一些事实不清的案件也报请审委会决定,事“”“”倍功半,久拖不决等等审委会受理案件的压力越来越大,而合议庭则成为一个过;场和形式究其原因,一是审委会把关不严,没有相关配套制度进行必要的管理和“限制,使审委会全面履行自己的职责造成困难特别这几年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受执法环境的影响,审委会把一切工作的重点都放在个案的审理上,这是能够理解“”的但是,审委会忽视管理,不能不讲是一个最重要的原因二是业务部门负责人管理不严,责任心不强,每年把大量的合议庭能够决定的案件,都报审委会讨论决定,这是一种极不负责任的行为,也是造成目前现状的重要原因所带来的后果是严重的,不仅使业务庭负责人和办案人员的工作责任心淡化了,而且使合议庭的审判职能、作用降低了,久而久之,使审判人员在思想上患上了矛盾上交之弊
(二)、同一法律关系的案件,几经审委会讨论决定,但是却得不出相同的结果,使审“”“”委会面临尴尬境地对同一法律关系的案件,经原审和终审审判监督程序后,判决结果经常出现不一致,而这些案件又都是经过法院审委会讨论决定的,这种现象是否正常值得我们深思和研究二审程序对原审判决的维持或改判或发回重审,再审程序维持或改判终审判决,审监程序对原审、终审判决的改判或维持、撤销,这在程序上是没有问题的但对案件实体问题的审理,在案件事实没有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就是不正常的许多案件的判决往往是原审判决张三对,终审判决又是李四对,审判监督程序又改判是张三对改来改去,没有结论,七判八判,莫衷一是有一个“”“”当事人因析产纠纷整整在法院打了十三年的官司,上级法院审监程序作出的最后的“”一份判决,却维持了基层法院原审判决的内容,令人十分费解十三年对一个自然人来讲是一个漫长的岁月,其愤怒和辛酸难以言表这说明各级法院审委会运行中存在把关不严的问题不仅使广大公民对法院的公信力失去信心,也使人民法院应有的公正、高效、严谨的形象受到极大损害,使当事人从怨气逐步走向对立,甚至经“”常发生谩骂围堵法院机关的事件,给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也使审委会处于难堪的境地在此情况下审委会将做出如何选择,审委会新的决议总是对上次决议的否定,那么被否定的决议,其法律责任应由谁承担,说来道“”去还是由审委会承担迟到的公正就是不公正,这种情况的发生就证明了这个问题同时也说明了存在于法院内部的一个深层次的问题,故意炒作案件如果说社会上有官倒、商倒,法院是否也有法倒,办人情案、关系案长期以来审委会对“”此却无能为力而处于尴尬之地“”“”“”“”
(三)、审委会成员多为庭长兼任,在审委会讨论决定时,有先入为主之弊长期以来,各级法院审委会委员均由院长、副院长以及有关业务庭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做为有关业务庭主要负责人为审委会委员的,在以审委会委员身份表决本庭案件时,至少存在两方面的问题、合议庭是法院的内设机构,按照分工承担着不同的审判任务由于其负责人既是审委会委员又是该机构的庭长,在审委会讨论本庭案件时,其身份是庭长还是委员1说不清道不明、业务庭庭长为审委会委员,对其本庭报请审委会讨论的案件,必然带有自己的倾向性意见如果其意见并不正确,与合议庭意见存在分歧但在审委会讨论时,由于2其特定的委员身份对该案件决议的形成和坚持自己的意见自然形成了有效的一张支持票,不利于审委会公正处理案件有先入为主不利公正审理案件之弊
(四)、当事人对审委会委员无法行使法律规定的申请回避权,有引发不廉之风之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了审判人员自行回避权和当事人回避请求权,一旦某个委员和当事人行使了回避权,当事委员就应当回避而不能参与案件的表决但是,审委会对委员的自行回避从来没有或很少有实例委员对回避制度也是讲的多,落实少甚至有的委员错误地认为当事人主张回避权,是对自己人格的不尊重,尽管法律规定非常明确也不屑一顾当事人也很少行使请求委员回避的实例,即使当事人主张回避权,常因证据不足或其他原因被轻易驳回总之,审委会活动对实施回避制度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这不仅反映了审委会制度本身给当事人行使回避权所带来的困难,也反映了这个制度容易使委员产生潜在的特权思想,最终导致不正之风的滋长蔓延,有引发腐败问题发生之弊
(五)、审委会成员统管刑、民、行、执等各类案件,有不利于专业化管理之弊刑、民、行、执等各类案件,是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形成的,各类案件都有其各自的专项“”法律规定和特点,尽管在运用法律方面有一定的关联,但是毕竟是不同类型的案件而审委会成员的业务知识或能力仅能侧重某一类型的案件,或刑事、或民事、或行政、或执行,不可能面面俱到然而,不论研究什么类型的案件,都是这些审委会成员,显然不符合客观事实,虽然审委会采取的少服从多数的民主集中制度原则,但实际上采纳的却是个别审委会成员的意见如刑事案件就以从事刑事的审委会委员的意见为决议意见,其它委员仅仅是表表态而已这种决议议程既违背了民主集中制原则,又违背了集体讨论决定案件的原则,很难适应迅速发展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要求有不利于专业化建设之弊
(六)、院领导参加审委会过多,影响了院领导对其主管事务的全面顾及,有顾此失彼之弊法院现行的审委会组成人员主要由院长、副院长以及个别业务庭的一把手组成每周工作日为五天,其中三天在参加审委会会议,有时时间更长而其它重要的管理工作很难顾及,这些工作都是院级领导必须考虑和抓到位的工作,如政务、行政、队伍建设和纪律教育等方面工作,无法有充足的力量和时间认真地抓好当选为审委会委员的各业务庭一把手也遇到同样的问题,每周有多少时间来抓同样重要的其它工作工作任务是个不可变量,已经安排的工作任务都必须完成而人的能量也是不可变的,在同一时间不可能同时处理两件事情这种疲劳作战,难免不在工作中出现顾此失彼之弊“”
(七)、审委会制度本身之弊、审委会制度违背了公开审理的原则对案件公开进行审理是审判工作中的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做了明确规1定,除第二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不予公开审理外,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必须坚持依法公开审判制度,做到公开开庭,公开举证、质证,公开宣判但是,审委会在讨论案件时,并非是对当事人和合议庭其他成员公开的情况下进行的,仅要求案件承办人和负责承办该案的相关负责人列席参加,由案件承办人向审委会汇报和解释合议庭意见,相关负责人或庭长对案件情况进行补充汇报而合议庭其他成员与此无关,审委会怎么决定就怎么判决同时,委员们在讨论中,案件承办人和列席的相关负责人,对审委会委员发表的意见正确与否不能发表不同的申辩意见当事人侧更是无奈,既不能面对审委会讨论过程,也不能了解审委会的讨论情况,更不能行使开庭时的抗辩权这种暗箱操作的方式难免不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其次,暗箱操作救济程序艰难,一旦发生不公正判决,当事人只能通“”过上诉审程序或申诉程序以及审判监督程序寻求公正判决,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这几年当事人上访数量不断增加,与此项制度不能不说有一定的关系增加了当事人的讼累,增加了法院的业务负担,影响了法院的公信力、审委会制度造成的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不合理现象,不符合逻辑规律和审判工作的实践审判过程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一个案件的2审理过程,对事实的认定,法律的适用,是一个复杂的劳动过程,是一个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过程承办法官审理了几十天的案件,然而在审委会做决定时仅凭一个审理报告就能定案,难免不出差错或不够全面,有些案件反复审理、反复判决正是源出于此它违背了审判工作直接判决的法律规定和客观要求、审委会制度有行政化倾向审委会讨论案件时各委员先发表意见,最后以主持人的总结结论定案,似乎各委员发表的意见仅为主持人形成最终结论的参考意见,而3实际是按首长负责制由主持人说了算的讨论决定形式,这种讨论方式给人以强烈的行政感觉
二、对现行审委会职责应当进行改革对现行审委会制度立即予以否定,至少目前条件还不够成熟,但是进行必要的改进和完善却十分必要根据审委会工作的实践,本人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和改进
(一)、审委会实行院审委会和审委会专业审核组相结合的办法,院审委会讨论案件为特别,审委会专业审核组讨论案件为一般,分流案件,体现专业化法院拟对现行审委会制度进行改革,各级法院将其审委会分为院审委会和审委会专业审核组两个层面对于通过某项涉及全省法院适用法律方面和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的决定,拟判处死刑以及、复杂、重大或新类型案件可召开院审委会讨论为特别,由院长主持进行,不分案件类型,只要符合重大、疑难案件条件的,均可以报请审委会讨论审委会专业审核组实行刑事、民商事、行政、执行、赔偿专业审核制为一般,由主管院长主持进行审委会专业审核组实行以案件类型为主的专题专案会议,可分为刑事组、民事组、行执组平时审委会活动一般均以各专业审核组活动为主,每组成员以奇数至人编制(包括主持人)各组编目和排序以各组案件类型编目号,如审委会刑字第号、审委会民字第号、审委会执字第号、审委会行字第号增强专业57化管理,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
(二)、设专职审委会委员,取消各业务庭庭长兼职审委会委员的旧的做法,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审委会是一级法院内部依据法律规定,按照级别管辖审理案件的最高审判组织,并没有对其委员在行政职务上有要求因此,专职搞好本职工作是做好审判工作的客观要求因此,院审委会、院审委专业审核组的成员不应当由有关业务庭庭长兼任,而应由从事审判工作时间长资历经验丰富,法律理论功底深厚的审判人员专职组成由于审委会委员都是来自各审判庭,因此在审委会讨论本庭案件时,一般不能参加审委会活动如果需要列席参加,不能以委员身份行使表决权充分发挥审委会对合议庭的有效监督,切实实现两者之间的监督关系以加强审判工作专业化建设,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三)、建立审委会成员回避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对审判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是还不够全面,在目前有关业务庭负责人双重身份不能改变的情况下,建立相关具有针对性的回避制度该庭负责人为审委会委员的,在审委会讨论本庭审理的案件时应当自行回避,不“”能行使表决权,确保审委会讨论决定案件的公正性如果实行审委会成员由审判人员组成的新制度也应建立这种机制,意在加强监督没有监督的权力是危险的权力,乱行使监督权则是更危险的权力回避制度本身就是监督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两方面一是对审判权监督,二是对监督权的监督因此,只有坚持审委会的回避制度,才能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否则,他不仅使国家法律的公信力和人民法院公信力大打折扣,也容易引发官司已进门,两边都找人的负面影响,执法部门的公信力就不能受到社会的尊重和支持,就会造成不信法律信后门,不信法律信关系的不“”良后果“”
(四)、审委会应当加强对审判工作总结和指导,充分发挥合议庭审判职能审委会应当把总结审判工作经验和指导审判工作及讨论重大疑难案件作为第一要务,如制度建设、审判经验总结、案例选编等方面,从宏观上加大对审判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减少对个案的管理充分发挥合议庭的审判职能,加大对合议庭的监督力度
(五)、建立审委会报案审查和提审制度合议庭审委会应当由专门的审判人员组成,级法院决定案件处理结果的最高权力决策组织审委会与合议庭并非是行政隶属关系,而是法律规定的不同层次的相互独立的审判监督关系如果合议庭意见统一或者院长未提交监督决定,合议庭不能上报审委会讨论决定审委会主要实行提审制度,对合议庭上报的案件应当进行审查为了防止错案的发生,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办理对当事人反应强烈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一级法院发现下一级法院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本级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做出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的,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通过提审制度有效地监督合议庭的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提高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六)、汇报案件取消只由案件承办人单独汇报的做法由合议庭全体成员参加审委会讨论案件在目前还无法对当事人公开的情况下,应当先予合议庭公开一来体现公开原则,二来有利于审委会对合议庭分歧意见能够直接完整的了解案件汇报材料应注明合议庭成员姓名和案件承办人姓名,合议庭成员直接听取审委会对本合议庭案件讨论的情况,有利于正确理解和贯彻审委会决议精神,公正处理案件
(七)、审委会应加强合议庭职能作用,提高其工作质量和效率审委会应重视合议庭的工作,从督促和监督两个方面进行管理,达到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的目的合议庭是最基本的审判组织,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集体讨论原则履行其审判职能,它既具有独立性又受审委员的监督,其审判职能作用不容忽视、合议庭成员固定化,这是案件得到公正审判和执行的组织保证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做了明确规定,合议庭成员的变更应当报1请院长或庭长决定,并及时告知当事人合议庭成员固定化有利于成员了解和掌握案件事实,有利于把握案件进展情况,有利于发表自己对案件认识和处理意见合议庭以案件定成员,在案件未审结和执结前成员不得变更,院长或庭长也绝不能随意更换和调整(因回避而需要调整的除外),相互公开、相互监督过程中、议庭评议意见记录必须记载完整,包括案件承办人陈述案件情况基本清楚,评议人意见完整,决议主文明确
2、合议庭评议意见有分歧须报审委会决议的,其提交委会的案件报告定稿合议庭成员都必须过目并签字署名,案件承办人个人单方所写的报告未经其他成员同意,不3能作为提交委会的案件报告,所产生的任何责任亦由案件承办人承担审委会在受理时亦应予以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总之,如何完善审委会制度已是完善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审委会如何实施公开化和专业化以及健全相关制度,规范审委会活动议程和行为,消除行政管理倾向,使之在一级法院充分发挥其审判职能,提高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质量和效率十分必要第四篇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
一、为了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作用,使审判委员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更好地指导各项审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特制定本规则
二、本院审判委员会是法定审判组织,负责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及其他事项,总结审判经验,指导审判工作
三、审判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是审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
四、审判委员会办公室设主任一名,秘书若干名
五、审判委员会秘书按照审委会办公室的安排,负责案件登记备案、转送分发材料、通知和记录审委会会议以及其他涉及审委会会务的工作
六、审判委员会委员履行下列职责、严格执行国家法律和政策、清正廉洁、忠于事实和法律,客观公正地研究决定审委会职责范围内的重大问题
1、不断加强对法律政策的研究和学习,加强理论研讨,提高自身法学理论水平和各项审判业务能力,并结合审判工作实践积极撰写学术理论文章
2、认真搞好新型案件的调查研究,解决审判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重大、疑难案件,把好案件质量关3
七、审判委员会依法享有下列职权、安排、调整本院各项业务工作,总结推广审判经验、监督指导全院审判业务的岗位练兵和各种业务竞赛、集训等活动
1、组织新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和上级法院布臵的有关审判工作的计划、规定、要求的2贯彻实施与督促落实3
八、审判委员会实行例会制,由院长(或院长指定的副院长)召集,时间定于每周星期四,根据情况可适当变更或增加研究案件的时间
九、审判委员会必须遵守如下纪律、按时参加例会和其他活动,不得迟到和无故中途退出,更不得无故缺勤,请假须经主持人批准
1、会议期间,任何委员不得随意接待来人来访,必须接待的,须经主持人同意、讨论案件和议事,每个委员都应认真听取汇报,积极发表意见,不得讨论与议题2无关的事情
3、审判委员会委员必须严守秘密,任何人不得将审判委员会议讨论情况向无关或无权得知内情的人泄露
4、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和议事实行民主集中制决定案件由全体与会委员集体表决,少数服从多数,不同意见记录在案,表决时,不得弃权,审判委员会一经形成决5议,任何人包括缺席者或持不同意见者都必须无条件执行,不得有否定的言论和行为
十、审判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警告或提请免职、工作消极,不起表率作用;、业务水平不能胜任审判委员会工作的;
1、泄露审判委员会秘密的;
2、违法违纪受法纪处分的;
3、其他情况不宜再做审判委员会委员工作的十4
一、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被上级法院发回、改判或审判监督程序改判的,5由审判委员会集体负责(发表正确意见者除外)属错案的,按错案责任追究制执行
十二、审判委员会研究案件范围、刑事、民事、执行案件中属重大疑难或影响较大的案件,刑事管制、缓刑、免予刑事处罚、宣告无罪的案件和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交通肇事案件无逃逸情1节拟判缓刑的除外)、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工作和执行中的新型案件、行政案件中撤销、变更行政部门处理决定的案件
2、本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的案件
3、合议庭在适用法律方面有重大意见分歧或合议庭、庭长、主管院长意见分歧经复4议达不成一致的案件
5、民事案件审理中发现刑事犯罪,应依法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移送的案件、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判决前需要再次复议的案件;
67、要求上级法院复议的案件;、需强制执行的重大民事、行政案件和非正常终结执行的案件;
8、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合议庭批准的民事、行政案件;
9、案卷复查中认为应定二类、三类卷和错案的;
10、院长或主管院长认为应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的案件11
十三、下列案件,审判委员会不予研究
12、合议庭意见一致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1、适用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
2、合议庭议而未决的案件3院长、主管院长认为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的上述案件不受此限4
十四、拟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在审委会例会召开前三天写出书面审理报告或其他汇报材料,送交审委会办公室登记备案审理报告或汇报材料应文字简练,概括全面,争议焦点明确,并提出处理意见,写明法律依据,打印成文
十五、需提交审委会研究的案件,承办人应认真填写《审判委员会研究案件登记表》,报主管院长批准,交审委会办公室登记备案临时急需审委会研究的案件,由院长提交
十六、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承办人应当就所汇报的案件进行系统全面的陈述,提出处理意见及其依据,说明需要提请审委会研究的事项及理由承办人对所汇报的事实负责,审委会只对基于所汇报的案情而作出的结论负责
十七、审委会讨论案件实行轮候制,按照审委会办公室登记的顺序研究讨论等候汇报案件的承办人应当在会议室外等候,未经主持人批准不得随意进出会场研究案件时,承办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应当在场主管领导不在场的,除主持人决定进行讨论外,原则上不予研究
十八、审委会办公室主任列席审委会会议,并可对所汇报的案情进行说明或补充,院长或主管院长安排对所汇报案件进行审查的,可提出审查意见或案件存在的问题,供审委会讨论时参考
十九、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形成决议的案件,承办人至迟在三日内请审判委员会与会委员签名,特殊情况下经主管院长同意,可以延期案件审结后,承办人应将裁判文书副本报审委会办公室备案
二十、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第五篇校务委员会会议制度中学学年度校务委员会会议制度
一、校务委员会会议是学校行政领导的经常性工作会议,讨论、研究和决定学校行政****2013-2014工作的重要问题,部署学校日常行政工作任务
二、校务委员会会议的参加人员主要是学校校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也可视会议内容扩大会议参加人员
三、校务委员会会议主要由校长或主持工作的常务副校长主持召开
四、校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五、参加会议的领导、部门负责人应本着对工作极端负责的态度充分发表意见,并服从会议决定
六、会议讨论通过的决定,领导、部门负责人应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不能随意推翻或改变决定的事项在贯彻执行中因实际问题必须更改的,可在下次会议中提出讨论修正
七、主要领导布置工作任务应具体明确,要符合部门的实际,部门应积极主动接受任务,不推诿,应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八、各位领导及部门负责人既要积极主动贯彻落实会议的精神,又要做好对会议内容的进程及决议、个人发言的保密工作
九、办公室负责对出席人员的统计,对未能出席会议的领导、部门负责人要清楚原因,并做好传达或转达工作
十、办公室应做好会议记录,以便检查、督促考核各部门的工作,并利于资料的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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