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18页未读,继续阅读
本资源只提供10页预览,全部文档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文本内容:
审判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规制从《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到新刑诉法的动态分析《新刑诉法》从基本法层面规定了非法证据的排除,但《新刑诉法》主要从申请排除主——体、举证责任、排除后果等实体性要素予以规定,与现行的两高三部《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有较大的区别,特别是为程序设置预留了空间,审判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规制鉴于《规定》设置了非法证据排除如何启动、在何阶段调查、何时裁决、如何救济等具体程序,有必要结合两年来的实践状况对预设程序进行检验,并在《新刑诉法》的框架内予以适当的修正,以便实践部门更好的落实法律规定本文通过对现行非法证据排除预设程序的文本规定到实践状况进行考察,发现现行程序设置从启动方式、调查程序、裁定方式到救济模式都存在违背诉讼机制或不契合现实的问题,带来了较大的适用难题,法院也承受了相当的压力,有必要以《新刑诉法》的实施为契机,对审判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进行更为合理的设置,通过在启动环节设置前置程序及限定启动时间、次数,不同环节采不同的裁决形式,对应排除步骤设定救济途径等对审判阶段非法证据排除进行程序规制,以缓解法院的压力,更好的落实法律规定两高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出台,标志着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初步建立,明年即将实施的《新刑诉法》亦从基“”本法层面规定了审判阶段非法证据的排除法谚云程序先于权利,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能否实现预设目标,程序性保障至关重要本文从现行程序设置及运行状况入“”手,检讨存在的问题,以现实主义精神合理设计当前我国审判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落脚于法院对《新刑诉法》关于审判阶段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有效落实,以期为新刑诉法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提供些许建议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包括启动主体、排除对象、举证责任、证明标准,排除后果等属实体性规定,程序设置主要体现在何时在何种情形下启动、何时以何方式裁决及如何救济
一、当前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设置及运行状况
(一)现行程序是如何设置的、启动庭审中控辩双方均可提出,但实质启动权在法庭根据《规定》第条、第条,庭审中控辩双方均可提出对非法取得的有关证据予1以排除,但是否启动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在于法庭对有关证据的合法性是否513有疑问是否启动该调查程序,决定权完全在法庭,即第条经审查,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公诉人应当对该供述取得合法性予以证明7“、审查模式庭审中审查但裁决必须在实体审查前作出”根据《规定》第条、第条,一旦辩方提出被告人审前供述系非法取得,法庭必须2进行初步审查,若辩方未提供相关线索或证据的,或辩方提供了相关线索或证据,法510庭对有关证据取得合法性没有疑问的,直接进入实体调查若辩方提供相关线索或证据,使法庭对有关证据取得合法性存疑时,启动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若控方提供;证据排除有关证据系非法取得的,法庭进入实体调查即证据收集合法性审查具有;中止案件实体审查的功能,辩方一旦提出证据系非法取得的抗辩,法庭则需先解决该问题,作出是否启动证据收集合法性调查及启动调查后是否排除相关证据的裁决,然后才能进行实体审查这被学界称为程序优先审查原则、救济一审未审查二审应当审查“”按照通说的观点,《规定》第条是救济条款,即确立了一审未审查的,二审应当审3查的救济模式12“
(二)实践是如何运行的”、实证维度之一以中国司法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为样本()一审适用《规定》的情况1对于辩方提出侦查机关刑讯逼供辩解辩护意见的件一审案件,法院在本院认为1部分未提及即未理会的有件,其余件法院的处理情况均为不予采纳,理由可19概括为七种情形118对于第一种情形,我们无法知晓法庭实际上对证据收集合法性是否进行了审查及如何审查第二种情形在实体上明显违背了《规定》确立的辩方仅需提供相关线索或证据而由控方证明不存在刑讯逼供的可能性,在程序上未要求辩方提供相关线索后审;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的可能性第
三、四种情形同第二种情形,且将证据的证明能力与证明力相混淆,以具有真实性来;反推有证据能力,存在逻辑错误后三种情形就其反应的程序来看,基本符合《规定》的要求(但是否先行当庭调查不得而知,对辩方提出刑讯逼供的辩解辩护理由作出;不予采纳的决定是在判决书的法院认为部分)综上,从判决书反应,有件案子适用了《规定》来办理,件无法知晓是否适用,件未适用,比例分别为、
6、
11231.58%()二审适用《规定》的情况
5.26%
63.16%被告人以侦查机关刑讯逼供等为由上诉的有件,其中件在二审中撤回该上诉2理由,二审中排除有关供述的件,件发回重审,法院对该上诉理由未予理会的361件,其余件对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均不予采纳132对于上表反映出的第29
一、五种情形,混淆了证据的证明能力和真实性(属于证明力的范畴),第三种情形违背了《规定》确立的由控方证明证据合法性,第四种情形违背了《规定》确立的辩方需提供线索或证据,其余情形就其反映的程序看,符合《规定》的要求综上,件二35审案件中,件适用了《规定》,件是否适用不明确,件未适用,分别占、、732520%()小结
8.57%
71.43%对非法证据排除的性质存在认识误区与证据真实性即证据证明力相混淆,以证3据与证据间相互印证即证据具有真实性来认证证据证明能力的较多
①启动方式不统一有的要求辩方提供相关线索,否则直接驳回而有的辩方并未提供线索,但控方依然需举证证明侦查机关未刑讯逼供对于辩方提供线索的,部分法
②;院自行调查取证,部分法院直接要求控方针对辩方提供的线索举证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即集中表现在辩方是否必须提供线索及法院是否初步审查不统一大部分案件法院仍坚持由辩方承担证明存在刑讯逼供的责任而非仅提供相关线索即可二审救济功能未体现以上考察的二审案件中,仅件文书中明确表述一审已审查故驳回其上诉理由,其余除未理会的件及不清楚具体原因发回重审的件外,
③1均在二审以不同的方式进行了审查,但不管二审审查后是否排除了有关证据,均未23对一审产生影响(包括因排除证据后犯罪金额认定发生变化的件,量刑也未有变化),也即一审是否依法审查,二审并未体现出救济、制裁功能,从一审与二审适用1《规定》的情况来看,二审也并不因审级的提高而必然更好地适用法律、实证维度之二以媒体公布的典型案例为样本()考察的情况2在互联网查到十个媒体详细报道的法庭在一审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案例,就1启动条件、是否当庭作出裁决、最终排除相关证据的案件情况等进行了考察,其中,件均是辩方提供相关线索后启动,件仅提出庭前供述系非法取得而未提供相关线索即启动件在第二次开庭时当庭作出不予排除的决定,件均在判决书中予以91明确经审查后件最终排除有关证据,件未排除,且排除有关证据的件案件检;19察机关均提起抗诉下面例举几个案例进行分析;282【案例一】足坛反赌系列案之谢亚龙受贿案年月日谢亚龙受贿案的审理中,谢亚龙当庭翻供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庭审中,辩方当庭提供了被告人被刑讯逼供的线索,包括被刑讯逼供的具体时间、地2012424点、人员,法庭未启动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受到了质疑质疑观点均认为法庭在辩方提出刑讯逼供的线索后,即应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且至少是否启动的决定应在公开开庭时宣布【案例二】被誉为非法证据排除第一案而后惊人大逆转的章国锡案“”“”一审时,辩方提出侦查人员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方法,并提供了非法取证时间、地点、人员、方式的相关线索,法庭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经过四次庭审,作出了对有关证据予以排除的决定,并判决章国锡有罪但免于刑事处罚一审判决后,检察院提起抗诉,章也提起上诉,时隔近一年后,二审法院采信了一审排除的证据,改判章有期徒刑二年【案例三】四川乐至县原交通局长宋立光受贿案被告人在会见律师时称侦查机关利用威胁、恐吓等手段逼其在编造的笔录上签字法院在庭审前,参照民事程序举行了庭前证据交换庭审中,辩方提出侦查人员对其言语威胁、刑讯逼供、多次被转移看守所并故意让其吃不到荤菜、疲劳审讯等控方作了针对性的答辩,但双方分歧过大,法庭宣布休庭时隔两个半月后再次开庭,辩方先后又提出侦查机关采取吊打、录音录像有问题等理由最终,法庭认定辩方的辩解意见不成立此案在媒体中被报道为乐至县交通局长受贿大闹公堂、宋立光法庭闹剧、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实施半年四川省唯一一起启动此规定程序的案件“”“【案例四】”“”广东佛山程捷职务侵占案庭审中,辩方详细讲述遭到刑讯逼供的地点、内容,并展示了自己曾经因刑讯逼供受伤的脚趾,法院经过多次休庭、开庭,审理长达八个月,对于被告人庭前供述,法院最终决定不予采信,并宣告被告人无罪()小结对启动的条件存在分歧针对案例一,辩方及部分公众认为应启动非法证据排除2程序,否则法庭的正义性将存疑但根据《规定》,并非辩方提供线索即启动,还需法
①庭审查后对证据收集合法性存疑的,才对证据收集合法性进行专门调查,严格意义上说,法庭未启动证据合法性调查并非大部分评论者认为属违反现行规定,实质上是公众和官方对于启动条件的分歧,这也从侧面可以反映出若法庭具有不受制约的启动权将难以让公众信服,正义难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庭审时间长、重心偏移对于启动证据收集合法性调查的案件,从考察的情况看,“”均经过多次庭审,庭审未能体现集中原则,且庭审的重心并非围绕被告人定罪量刑
②而是转移到审查侦查人员收集证据的方法是否合法,庭审功能特别是教育功能大打折扣,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进入正式的庭审环节对庭审造成了较大的冲击辩方提出排除申请的次数、时限无任何限制法庭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部分案件中,辩
③方并非一次性提出排除的线索、材料,而是在法庭调查过程中,不断以新理由、事实,要求排除有关证据,导致庭审一再拖延程序审查优先的规定基本被架空是否排除的决定除的比例(且为不予排除的决定)当庭作出外,其余均系在案件审结后在判决书中对是否排除有关证据予以
④10%表述
二、当前程序设置检视及新法解读
(一)对现行程序设置的检视、启动司法专横辩方提出有关证据系非法取得,法庭要求其提供相关线索或证据,实质在于辩方提1出某项诉求时(即某证据系非法取得,应排除),需提出具体的事实和理由(何人、何时、何地、采用何方式等),类似于民事案件中立案的要求,具有合理性但是,《规定》要求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启动需以法庭对有关证据的合法性有疑问为条件,即赋予法庭初步审查后作为唯一的有权启动者,如此规定的理由被解释为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防止辩方恣意行使该抗辩权但如此规定,辩方的启动权将面临被架空的危险根据诉讼的基本原理,辩方提出某项抗辩,理应由控方进行反驳,但《规定》设置的法庭初步审查实际上颠覆了法庭的中立角色,将控辩审三方变成了辩、审两方,法庭在担当裁判者的同时,额外承担了与辩方的对抗,将控、审职能揽于一身,难逃司法专横之嫌而另一方面,在当前现实情况下,赋予还未具有相当权威的法庭拥有如此之大的权力亦使其承受了巨大的压力,特别是在优先审查模式下,可能出现法庭不敢启动对有关证据收集合法性专门法庭调查的情况、先行裁决程序性审查优先是否契合当前的诉讼机制传统证据理论认为我国诉讼中的审查判断证据,是指审判、检察、侦查人员对收集2的证据进行分析研究,鉴别真伪,找出他们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从而就案件“事实作出结论的活动,实践中,司法机关亦一贯如此操作,对证据主要就其真实性、关联性进行审查,以获得案件的真相为目标,审查的重心在证据的证明力上然”而,非法证据排除的逻辑起点并非是否真实,而是建立在程序是否合法这一层面在《规定》出台前,由于证明言词证据非法收集的责任在辩方,而其客观上的举证“”“”不能,使法庭缺乏证据收集方法合法性的审查空间,理论上对此也缺乏相关的研究素材但任何国家的诉讼活动都离不开证据,对事实的认定也就是证据的审查判断,因此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通过舶来的方式得到初步建立,鉴于此,我们可以放眼世界,进行必要的域外考察,并对我国当前的证据排除模式做出评析“”()两大法系不同的证据审查模式由于两大法系诉讼模式的差异,证据审查(对非法证据的排除是其中的应有之义)模1式亦不同在英美法系国家,为了避免未受过职业训练的陪审团受不当证据的误导而作出错误的事实认定,通常先由法官将不适当的证据排除,即对证据的筛选(可采信认定)与证据评价(证明力大小评判)完全分开,系相互独立的程序大陆法系国家由于审判活动一般由受过专业培训的法官(包括职业法官和陪审员)负责,证据的筛;选(证明能力认定)及证据评价活动均由同一主体进行,无优先进行证据筛选的迫切需求,证据的审查基本上都集中在庭审阶段一并解决,控辩双方可就证据的证明能力、证明力等问题发表意见和展开辩论,最终由法官就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问题一并作出裁判两大法系在非法证据排除适用的程序不同、采用的概念不同(分别为可采信和证明能力)、审理重心不同(分别为证据筛选和证据评价),采用的是两种不同的模式,被学者称为独立模式和融合模式()《规定》所确立模式的评析《规定》确立了程序审查优先原则,其所蕴含的理念类似于英美法系证据筛选和证据2评价相独立的模式但是我国刑事诉讼中并无陪审团制度,也无专门的庭前程序,那么建立在此基础上的程序审查优先在现行的诉讼模式中能否兼容就成为一个未知的问题按照程序审查优先原则,法庭一旦启动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便需对是否排除作出裁判后才进行实体调查,其显然已基本具备独立诉讼程序的特征,至少是案中案或审判之中的审判,那么其是否有独立的救济途径从现有规定来看,答案“是否定的那么,如此的程序审查优先又是否能达到其预设的防止不当证据对事实”“”认定的影响这一目标呢答案同样是否定的,按现行规定,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可以在法庭辩论结束前的任何时候,且哪怕在举证前就证据收集合法性进行调查,因审理主体与事实认定主体同一,亦不能排除相关证据对事实认定主体的影响,范文《审判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规制》如此看来,优先审查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设置在现行诉讼模式中既无理论前提亦无预设价值实现的基础,且导致了较大的实践操作难题、救济机制是否能实现预设目的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逻辑起点和性质入手,我们可以得出结论,非法证据排除并3非排除不真实的或不具有证明力的证据,而是排除非法收集的证据,即为扞卫国家刑事追诉的程序合法性,核心在于保障人权然而,审判机关肩负查明案件事实,打击犯罪的重任,当面对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证据与证据间形成锁链,足以认定,且言词证据一旦排除无法定罪时,法院对非法证据的排除将与其承担的查明案件“”事实的职责相背离,难免遭受打击犯罪不力的指责法庭怠于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无法先行当庭调查、不敢排除有关证据,最核心的便是与其预设的职能相违”“”背,法庭并非客观上无法排除非法言词证据,而是无法排除定罪所必须的言词证据“”后对被告人宣判无罪如此看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否设置了科学的救济途径,以对抗法庭囿于现实因素怠于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就显得尤为重要而《规定》设立的一审未审查,二审应当审查的所谓救济机制,其本身并无突破意义,难以发挥预设的救济功能按照我国现行的二审全面审查原则,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查是二审法院审查的应有之义,但囿于实践中二审审理方式的限制,一审未进行证据收集合法性审查而留待二审审查的现实可能性不强,如此规定亦未能直接地对一审未依法进行审查进行程序性制裁,谈不上真正意义上的救济按照《规定》确立的程序审查优先原则,有关证据收集合法性未进行调查并作出裁决之前,实体性问题不能审理,但法官们还是我行我素,并不按规定办,一方面在于现实操作困难,另一方面则是无相应的制裁机制仅规定一审未审查的二审应当审查,既然如此,一审大可不必审查,且根据现行考核体系,有新证据的情况即使一审被发回重审或改判亦不算错案,二审一旦进行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必然出现新证据(根据辩方提供的线索初步调查证据或要求控方提供证据证明)不算错案,而审查后反倒有裁决错误的风险,因失去了新证据这一免责因素,那么,一审为避免二审纠错最稳妥的便是不审查且实证考察亦发现,二审对《规定》的执行到位率并不必然高于一审
(二)《新刑诉法》对《规定》的修正、文本变迁、分析三大改变,一个新增1()启动权仍在法庭,但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者仅为辩方2经对比可发现,《规定》与《新刑诉法》二者就证据收集合法性法庭调查的启动虽决定1权均在法庭,但有权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主体不同,前者控辩双方均可(控方也可申请排除辩方收集的证据),后者仅为辩方而仅赋予辩方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亦可看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设立核心在于遏制公权力,即规制刑事追诉活动的程序合法性,而非确保证据真实性这一层面()无程序审查优先的规定《新刑诉法》中就审判阶段的非法言词证据排除的规定来看,对于《规定》确立的优2先审查原则并未予以体现,仅规定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经过法庭审理情形的应当予以排除,未规定具”“……体在哪个环节进行调查,何时作出是否排除的决定等这与《规定》中应当先行调”“………………”查且必须经法庭审理后,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可以当庭宣读的用语完全不同“()有无专门的救济条款出现变化”“……”《新刑诉法》未提及法院未依法排除非法证据的救济问题,一审未依法审查,当事人3的权利如何救济及法院的责任如何体现等还需后续进一步研究解决()新增庭前可就非法证据排除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的规定学界对《新刑诉法》的该新增规定即第条第款就非法证据的排除寄予了很高4的期望,认为法院有了庭前解决非法证据排除的空间,但笔者认为,在我国要实现庭1822前解决非法证据的排除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在当前,仅能就庭审中排除非法证据作出更为合理的设置
三、基于现实主义考量的审判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规制明年即将实施的《新刑诉法》吸纳了《规定》的部分内容,从基本法的层面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从其内容来看,已有较大变化鉴于二者的效力层级,我们必须关注这些变化,吸取实践教训,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对之前的程序设计进行修正,着力于《新刑诉法》相关规定的落实
(一)需要澄清的问题关于证据收集合法性审查的模式之选、爬山理论程序公正是国家对社会中所有人的承诺和保护,为了将一个人定罪,不惜采用非法1取得的证据,在个案中国家可能达到目的,但失去的是人们对国家承诺的信任,使人们失去安全感确切地说,一国在刑事诉讼中如此进行价值权衡,这不但是个法律问题,而且是一个政策选择的问题,从根本上说,是一个政治问题,因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既然已被立法所确立,那么,我们只需研究这一证据政策的落实问题了借用爬山理论,一群人一起爬山,登顶是共同的目标,方向明确,但参与爬山的群众,各自条件并不相同,均选择适合自己的速度和方式,然而大家最终都能在最高顶聚“”首,享受登顶的乐趣,然而若未充分了解或不顾及自身的条件,盲目跟着被人的节奏和步伐前进,半山腰心脏病发,那还谈何登顶法制进化也是同样的道理,只要方向确定,选择适合自己的方式和速度,一味盲从或好高骛远,反而会适得其反我国学者亦指出,任何制度变革都不像数字电子表那样,可以在一瞬间重新安排,而总是在过去的拉拉扯扯中逐步走向未来因此,我们必须选择契合现实条件的非法证据“排除模式‘’”、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性质在讨论如何进行非法证据的排除之前,必须合理定位非法证据排除的性质就非法2证据排除的性质学界主要有案中案说、侦查行为的司法审查说及解决证据可采信说前两种学说均认为对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侦查人员成了变相的被告,被告“”人反过来成了控方如此理解,易造成审判机关的职能错位,使法庭审理重心偏移,亦徒增相关主体的排斥感,造成实践中的诸多难题,对非法证据的有效排除无所助益对于第三种学说,虽触及了非法证据排除的本质属性,但如此理解却与我国当前的诉讼模式不相契合证据可采信是来源于英美法系的证据概念,解决的是证据能否进入法庭审理范围的问题,对于不具可采信的材料根本不能进入庭审,以免造成事实认定者对事实的不当认定,因此对于证据可采信问题一般在庭前程序中解决,特殊情况下进入庭审时亦不能在事实认定者面前解决,然而我国并无庭前解决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的法律依据,且审理一个案件只能由同一个法官或同一个合议庭进行,该审判组织负责对全案的审理,包括证据的筛选与评价、事实的认定及定罪量刑等因此,采此学说亦将带来实践难题面对我国现阶段只能在庭审中由实体审查者解决非法证据排除的立法模式,如果我们将非法证据排除视为质证中的一个环节,即辩方对证据的合法性提出异议时,控方对证据合法性的证明,那么,实践中的一系列难题均能迎刃而解、合法性审查是否必须且应该独立于实体审查程序优先审查的模式选择使刑事诉讼过程中要么不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要么3庭审重心完全偏离、庭审效率低下,此模式遭遇了严重的水土不服那么在《新刑诉“”法》未对排除模式作明确限制的当下,构建契合现实条件的非法证据排除模式,是既定政策落实的必然之选()证据合法性审查是否必须独立于实体审查将证据合法性审查独立于实体审查,意义在于彰显证据能力独立于证明力的功能,1即将无证据能力的直接予以排除而不进行证明力的判断,意在规制证据收集中的程序违法同时,若二者审查主体不同,还可避免事实认定者作出不当的认定显然在我国当前庭审模式下无法实现第二种功能,那么,是否证据合法性审查必须独立于;实体审查才能彰显证据收集程序合法性即第一种功能呢答案是否定的,其实,只要非法收集的证据予以排除而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一目的达到,审查模式仅是通向这一目的的行进方式,我们完全选择可以适合自身的一种方式实际上,公诉人举证证明被告人实施了某犯罪行为,辩方在质证环节自然包含对证据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的质证意见,当辩方提供线索或材料使法庭认为证据收集合法性存疑时,控方必然应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予以证明质证程序完全可包容非法证据的排除程序对于证据收集是否合法,法庭既可当庭予以认证,亦可庭后予以认证一审法院据予以认证的证据作出的事实认定,还需面对二审法院的审查,若控方未能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有关证据一审予以认定,那么据此作出的事实认定就可能有问题,将面临二审的纠错因此在二审事实、法律全面审查的机制下,包含在事实认定中的证据审查必然有救济的途径那么,我们可以得出,证据合法性审查独立于实体审查并非实现排除非法证据之必须()证据合法性审查独立于实体审查是否能彰显更多的程序性价值如若证据合法性审查作为独立的程序有相应的独立裁判及对应的独立的救济程序,2即若辩方提出排除的申请,法庭未启动调查或启动调查后作出不予排除的裁决,辩方可对此提起独立的上诉、复议等救济程序,且需救济程序终结后才进行实体审查的话,证据合法性审查独立于实体审查自身具有当然的程序性价值但是,在没有相应的独立救济程序的前提下,单纯设立证据合法性审查独立于实体审查的模式就谈不上能有更多的价值了,实质上还是实体审查之中证据审查的一个环节而已,并未彰显更多的程序价值、排除模式的现实之选从理论上探讨,先独立审查证据取得的合法性并作出是否排除的裁决并对该裁决设4立独立的救济程序固然最佳,这可以是我们的终极目标但是,在当前立法赋予的固有资源情况下,需要的是分配正义诉讼资源有限的情况下,设计最佳程序获得效益最大化,这才是符合现实实用主义的在当前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对指控事实有争议的,只要之前做过有罪供述,辩解理由绝大部分均为供述不属实,系侦查人员刑讯逼供取得,该类案件庭审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即庭前供述取得合法性问题,亦即对庭“前供述收集合法性的调查,不管是采用何种模式,目的均在于法庭必须对该证据收”集合法性的问题进行审查且必须作出是否排除的裁决在现行刑事诉讼模式中,并无专门的程序性上诉机制,除对是否回避决定可申请复议外,对程序违法的救济均在实体问题审理终结后一并提出上诉时解决,二审法院发现一审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公开审判、回避、审判组织组成及剥夺或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或其他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发回原审法院重审《规定》采程序审查优先模式,但亦未规定专门针对程序性裁决的上诉机制如前所述,程序性审查优先并未实现更多的效益,相反,将出现以下问题在当前无罪案件需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情况下,一旦排除非法言词证据将导致宣判无罪时,合议庭只能休庭,待审委会讨论作出决定后才能再次开庭审理实体性问题,而一旦作出排除的决定,控方还可能因收集新的定罪证据而申请延期,如此一来,诉讼将一再拖延,集中审理原则无法体现而不采先行调查,仅在质证阶段对证据收集合法性存疑的进行调查,则可避免如此问题,实体;审理不因证据收集合法性问题未作出裁决而中止,控方若自觉证据不足时,庭后可申请延期,如若有新证据再次针对性地开庭,无新证据法庭则可迳行择期宣判,一并解决证据是否排除及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在同样收益的情况下,成本最小刑事案件由于其程序的严谨性和被告人被羁押的特殊性,庭审所消耗的诉讼资源远远大于其他案件,多次开庭必然大大增加司法负荷因此,在质证环节调查证据收集的合法性问题更能满足效率需求也只有方便于法庭的审理才能提高效率,也才能使该项制度焕发勃勃生机不采先行审查模式而在质证环节调查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亦能实现非法证据的排除如前所述,非法证据的排除也就是证据的筛选问题,即将法律规定不具有证明能力的证据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只要法律明确规定某类证据不具有证明能力,且明确了如何认定的标准,并要求对此类证据必须予以排除,进一步设定未依法排除的后果,那么,在何阶段予以排除将不是核心内容就如量刑规范化的改革,目的在于规范量刑裁判权,而是否必须采独立的量刑程序则只是其中的一个路径而非必要条件非法证据排除的目的在于宣布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等无效,以此遏制非法取证,保证刑事诉讼程序的合法性,这与程序审查是否独立于或优先于实体审查并无必然联系且立法赋予辩方在审前或庭审的任何时候均可提出排除申请,客观上,独立或优先审查并非均能实现,因而,将有关证据合法性的审查视为质证的一个环节,按《新刑诉法》的规定视辩方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为其要求排除非法证据的质证意见,在经法庭审查后当庭认证或在判决书对证据是否采纳说理部分作出是否排除的决定,并以采纳的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
(二)排除程序的具体设计《新刑诉法》确立了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的证据规则,但仅对排除的对象、排除主体、举证责任主体、证明程度等实体性要素予以规定,为司法实践部门根据先前运行状况对具体排除程序进行修正迎来了契机下面我们分步具体设计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保障相关立法规定的落实、启动设置前置程序及限定启动时间、次数既然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启动条件为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情形的,那么,审1判人员通过什么途径以什么标准认为可能存在情形呢从审判人员的职能分析,……审判职能表现为居中裁判,要求审判人员直接发现存在某种情形有违其中立地位,……因此,辩方提出存在情形应是其发现的途径,而是否可能存在情形,审判人员的判断标准是什么能否仅凭辩方一面之词便作出决定,答案当然是否定的,若单凭…………辩方提出有关线索或材料就认为可能存在或不可能存在某种情形,有违两造具备,“居中裁判的诉讼基本原理,难逃司法专横之嫌,因此,只要辩方提出有关线索或材料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就应告知控方,由其答辩,在审查双方意见的基础上,法庭”才能进行初步审查是否存在可能,并作出是否就证据收集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还应注意的是,辩方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应以一次为限,且应在一审庭审辩论终结前提出法庭已对是否排除作出决定的,不能针对同一证据以不同的理由再次提出排除申请道理是不言而喻的,否则,法庭审理将无法集中而富有效率地有效进行如此规定亦能敦促辩方及时行使权利,避免一审未提出排除申请二审提出,法院不得不发回重审等情形以致司法资源无端浪费、裁决不同环节采不同形式在何时以何种方式裁决是程序规制需要解决的问题,亦是实践中各方普遍关心的问2题根据上面的分析,关于非法证据的排除法庭可能需要在以下两个环节作出裁决一是是否进行证据收集合法性的法庭调查(辩方提出排除申请后的必经环节),二是证据收集合法性法庭调查后作出是否排除有关证据的裁决(启动证据收集合法性调查后的必经环节)对于是否进行证据收集合法性的法庭调查,解决的是在庭审过程中是否启动某项程序的问题,直接决定庭审的进程,就如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法庭必须作出决定后才能继续审理一样,法庭就该项问题必须当庭作出裁决,即当庭作出驳回当事人申请或要求控方就有关证据收集合法性予以证明的决定对于是否排除有关证据的裁决属于对该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的认定,属于证据认证的范畴,根据证据认证的要求(当庭认证或庭后认证)及法庭作出裁决的方式(当庭宣判、择日宣判),那么,法庭对某证据是否排除(或采信)的裁决亦当然地包括当庭裁决和休庭后作出裁决并在判决书中予以明确综上,对于是否启动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裁决必须当庭作出,而对于有关证据是否排除的裁决可当庭作出或在判决书中一并作出、救济对应排除步骤设定救济途径法谚云,无救济即无权利,为保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得到真正地落实,必须设置有3效的救济机制(对于裁判机关而言即为程序制裁机制),促使一审不得不依法启动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并依法作出是否排除有关证据的裁决,另一方面,有效的制裁机制也能强化一审法官面对现实压力的勇气,能够、敢于依法作出裁决如辩方提出庭前供述收集程序不合法,法庭需进行以下几步第一步,法庭应要求其提供相关线索、材料,若辩方未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直接驳回若辩方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应由控方答辩,控方答辩后,合议庭对证据收集合法性仍存疑的,应要求控方提供证据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反之,驳回辩方的申;请第二步,控方举证证明收集程序合法,辩方质证第三步,合议庭当庭作出是否排除的决定或告知休庭评议后作出裁决并在判决书中载明根据现行二审终审的基本原理,针对非法证据排除的几个步骤,可针对性的设计以下救济途径()若一审未理会辩方的申请,未进行第一步即初步审查并作出是否进行调查的决定,应属于刑诉法第条规定的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1响公正审判的,若辩方上诉,二审应直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191“()若控方针对辩方提出的线索、材料答辩后,法庭决定驳回辩方申请或决定启动证”据收集合法性调查的或者启动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后,作出了是否排除的裁决2的,当控、辩某方认为裁决不当,导致事实认定错误提出抗诉、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审查后裁定驳回或改判结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落实涉及规则本身设计科学性及相关配套制度的改革,本文单纯论及相关程序规制问题而无涉实体方面的内容,且仅基于现实主义的考量而非应然角度作出上述论述当然,笔者亦赞成设立专门的庭前程序解决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这也应该是我国诉讼程序改革的方向,但法院是法律的执行者,审判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且爬山还需一步一步来第二篇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为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结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第二条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对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能作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根据第四条起诉书副本送达后开庭审判前,被告人提出其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被告人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或者其辩护人作出笔录,并由被告人签名或者捺指印人民法院应当将被告人的书面意见或者告诉笔录复印件在开庭前交人民检察院第五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或者庭审中,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应当先行当庭调查法庭辩论结束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也应当进行调查第六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应当要求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证据第七条经审查,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公诉人当庭不能举证的,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建议法庭延期审理经依法通知,讯问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出庭作证公诉人提交加盖公章的说明材料,未经有关讯问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的,不能作为证明取证合法性的证据控辩双方可以就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问题进行质证、辩论第八条法庭对于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到场第九条庭审中,公诉人为提供新的证据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的,法庭应当同意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通知讯问人员、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到庭,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宣布延期审理第十条经法庭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可以当庭宣读、质证
(一)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未提供非法取证的相关线索或者证据的;
(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已提供非法取证的相关线索或者证据,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没有疑问的;
(三)公诉人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能够排除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属非法取得的对于当庭宣读的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应当结合被告人当庭供述以及其他证据确定能否作为定案的根据第十一条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公诉人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十二条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见,第一审人民法院没有审查,并以被告人审判前供述作为定案根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检察人员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被告人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十三条庭审中,检察人员、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未到庭证人的书面证言、未到庭被害人的书面陈述是非法取得的,举证方应当对其取证的合法性予以证明对前款所述证据,法庭应当参照本规定有关规定进行调查第十四条物证、书证的取得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十五条本规定自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二一年六月十三日第三篇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如何把握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如何把握所谓非法证据排除,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于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非法证据包括非法言词证据和非法实物证据非法言词证据,就是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该类证据大致可分为两类()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1“”疑人、被告人供述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供述“非法实物证据,就是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物证、书证对于该类证据,如果存在严重”2影响司法公正的可能,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予以排除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告知其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但在庭审期间才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除外
1、开庭审理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排除非法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及时将申请书或者申请笔录及相关线索、材料的复制件送交人2民检察院、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3、人民法院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召开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4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说明、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后,应当将调查结论告知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5第四篇专家谈非法证据排除的若干问题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十倍于犯罪因为犯罪只是污染河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污染水源英国哲学家培根曾这样形“容在他心目中,司法公正的重要对于公平正义的追求驱使着人们对现行的法律法”——规不断进行补充与完善,以最大限度地惩治犯罪、保障人权,从而令每一例判决都能够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对外公布了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死刑2010624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新规定的出台引发热议月日上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举办控辩审三方谈研讨会,围绕《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实施中的78问题展开讨论“”被告人遭刑讯逼供是否应承担举证责任“”成文法律的最大问题在于,抽象的、一般化的规则如何在个案中实施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指出,任何法律都有磨合的过程,新规则既然已经提出,相关的讨论“”就应集中在规则如何实施、如何解决问题的层面上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应当要求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中的第六条表述成为一个讨论点”被告人的供述为非法取得,大多数情况意味着被告人遭到了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而这条表述既然要求被告人提供相关线索或者证据,是否表示被告人若声明自“”身受到了刑讯逼供,就必须承担举证责任呢海淀检察院检察官许永俊对此的回答是肯定的,他认为刑讯逼供的举证责任在被告人身上,被告人要详细地说明时间、地点、人员等要素而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杨照东则不这样想,被告人可能根本分不清也记不住是谁打了他,很难提供足够的证据“”持相同观点的还有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的焦鹏,他将此条表述理解为说明了被告人有义务提供线索与证据,但并非承担举证责任焦鹏认为,在实践中被告人取“得详细证据的难度太大,若存在刑讯逼供,只要指出有这件事就可以了,具体的调查”“”工作应该交由法庭进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周军提出,最好的解决办法是审讯被告人时,有其辩护人或者律师等第三人在场东城区法院法官朱锡平与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均赞成此观点专家分析条文内容建议设立审前法官《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一条对非法言词证据作出了定义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数位与会者都敏锐地注意到了条文中的等字”焦鹏认为,等字代表除肉体上的刑讯逼供外,还存在着其他非法手段,例如常见的“”冷暴力,不许被告人喝水、睡觉;对被告人进行心理上的威胁、控制、诱惑等等,由“”此取得的证据同样也应视作非法证据“”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询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中的第七条表述同样令与会专家议论纷纷”杨照东指出,该条规定表述不够严密,提供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是审讯全程呢,还是部分截取呢如果不表述明确,完全可以截取其中一部分不含有刑讯逼供的“内容提交上去而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的规定显然没有意义没有人会承认自己刑讯逼供过被告人吧讯问人员走上法”“”庭,在周军看来是文明与进步的表现但若只有警察走上法庭,则很难彻底解决问“”——“”题法官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对侦查行为的合法性产生疑问又该怎样理解这个标准呢对此周军坦言很纠结每个案子都不一样,没有可比性,很难划定出一个统一的标准周军提议设立审“”前法官,由审前法官来完成程序性的内容虽然很多人并不赞同法官在审判前接“”“触证据,以避免先入为主,影响判断但也只有先充分地排查证据,才能查出其中存”“在的问题瑕不掩瑜”专家评价新规意义重大与会专家指出,《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中的个别表述稍显模糊,但他们对《规定》的颁布持积极、赞同的观点年月日,因杀害同村人,已在监狱服刑多年的河南商丘村民赵作海,因被害人赵振裳突然回家,被宣告无罪释放河南省同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相关部201059“”门承认在审讯中存在刑讯逼供情况,很大程度上导致了这起故意杀人案成为惊天“”冤案这起赵作海案被与会者反复提及,冤假错案与刑讯逼供总是形影不离,如“”何杜绝刑讯逼供,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值得所有人深思,两个《规定》的颁布被寄“”“”予厚望从总体内容和框架来看,两个《规定》与时俱进,对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制度有重要创新它不仅强调了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词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还进一步对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证明责任以及讯问人员出庭等问题进行了具体的规范实际上目前应用非法证据排除的案例很少,两个《规定》更多地起到一种约束与震慑的作用陈瑞华将《规定》最大的价值视作改变了我们的态度杨照东则评价《规“定》体现出了制定者对公正、对人权的追求与尊重,是法制建设的文明与进步”“”樊崇义更以历史高度看待《规定》的出台,认为《规定》在民主与法制进程中将起到里“”程碑式的作用对于其中部分条款实际可操作性不强的问题,樊崇义建议有关人员先认真学习、领会,再依据具体情况讨论执行问题第五篇浅析新刑事诉讼法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浅析新刑事诉讼法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摘要自我国于年颁布了新的刑事诉讼法以来,至今已经有十余年的历史在这十几年中,由于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严格意义上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因此,这直1997接导致了我国司法实务界在对非法证据的排除方面做的不够专业直到年月,随着《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出台,我国终于在刑事诉讼法的层面上确定了非法20113证据排除规则本文主要针对新刑事诉讼法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容及其意义等进行阐述关键词新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英美法系确立的证据规则中,最重要的是解决两个主要问题一个是证据的关联性,另一个是证据的可采性英美证据法认为,任何诉讼证据都必须与案件的事实有联系,但是,具备了关联性的事实材料未必都能成为案件中得以起诉的证据从事实材料到诉讼证据,还应该具备可以被采纳的效力因此,证据的可采性通常被称之为现代证据规则的灵魂正如美国证据学专家华尔兹教授所说,大多数证据规则都是关于什么应该被接受为证据,即是否具有可采性的问题非法证据的排除,是证据可采性规则中的一个证据排除规则,它的基本含义是指用违反法律规定的方法或手段所获得的证据材料是非法的,不具有可采性,不能作为对犯罪人定罪与量刑的依据这里所称的证据,主要是指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等言词证据,当然还应该包括书证、物证等实物证据所谓非法手段,主要是指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非法扣押、非法搜查等其他违法方法
一、对于非法证据应予排除的原因
(一)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法律形象以违反法律的方法,如刑讯逼供等手段去进行侦查、收集证据、追诉犯罪,这就相当于以暴制暴,不符合刑事诉讼法中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要求,将会导致刑事诉讼程序丧失应有的客观公正性,这必将严重的损害国家司法机关的声誉,也不利于保障人权
(二)使司法办案人员在收集证据时的主观心理产生扭曲在刑事诉讼中,一切与诉讼有关的活动都应当以合法为前提,如果法律不规定采用暴力手段取得的证据是非法的应予排除,那么侦查人员在收集证据时,为了尽快破案,或为追求办案效率,可能会频繁的采用暴力逼取口供的方法,还有的侦查人员认为犯罪嫌疑人都是罪犯,对罪犯,就应该打,打了才会说实话这样如果长久下去,刑讯逼供就很有可能会成为侦查机关在收集证据时所普遍采用的一种潜规则这时,如果没有法律的有效规制,则必定会不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
(三)运用非法证据来定罪,极有可能会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我认为,最近几年发生的影响比较恶劣的佘祥林案,赵作海案,都反映出一个问题,即将使用刑讯逼供等违背犯罪嫌疑人意志的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应用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时,即使实体内容再怎么公正,如果程序上违法了,那么必然导致裁判结果的不公正关于我国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43或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刑诉解释》第条规定严禁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61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高检规则》中也有与之相类似的规定以上列举的法律法规都仅仅是规定证据严禁使用非法的手段进行收集,但都未规定其程序性制裁的内容也就是说,由于法律没有规定非法证据必须予以排除,因此在实务界,违法收集证据仍然普遍存在,非法证据仍然被广泛采纳直到新刑事诉讼法中第五十四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第五十五条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的刑事诉讼法的出台,无疑是对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使用刑讯逼供等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和精神的非法手段说不这是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上的巨大进步,对我国公民人身权利的规范性保障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二、新刑事诉讼法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
(一)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以消除司法工作人员非法收集证据的心理动机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将那些采用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主要指口供)仍作为定案的根据,致使大部分侦查人员都将刑讯逼供作为快速破案的捷径,从近几年发生的一些案件就可以看出,刑讯方法逼取口供,已经成为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甚至成为侦查机关讯问的重要手段之一,大有愈演愈烈之势而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就从法律层面明确的宣告了非法取得的证据不可采信,从而可以促进侦查人员转变旧观念,并对侦查人员产生一种震慑的效果,使其消除使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心理动机,进而通过提高自身素养或增加必须的装备,尽最大努力去合法的收集证据
(二)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实现刑事诉讼双重目的的需要刑事诉讼的目的,一个是惩罚犯罪,另一个保障人权我认为这两个目的之间具有关联性在保障犯罪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应使其受到客观、公正的与其罪行相适应的惩罚犯罪证据对于确定谁是真正的犯罪人,以及后续的定罪量刑,都具有决定性的影响作用如果证据是采用非法手段收集到的,这难免会使证据的真实性大打折扣这时,采用真实性不高的证据去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很可能会导致冤假错案的出现,那么这时,又谈何保障人权呢如果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行为将受到法律的监督与约束,使其必须在合法的范围内搜集证据,这将使刑罚权的实现过程符合诉讼公正的要求,一个公正的刑事诉讼,也必将会促进人权保障的实现
(三)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维护法制统一,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要求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我国刑事诉讼法又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这是法律对非法取证行为的明令禁止如果在实践中仍然允许非法取得的证据作为定案的依据,那么就会使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成了一纸空文,这必将严重的损害国家法治的统一和尊严另外,我国已经于年加入了联合国《禁止酷刑及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该公约第条规定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任何诉讼程序中不得援引任何已经1988确定系以酷刑取得的口供为证据,但这类口供可用作被控施用酷刑者刑讯逼供的证15据我国虽然早已批准了这一国际公约,但一直未规定相应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也成为西方国家抨击我国人权保障不力的借口而现在我国刑事法律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则是对西方国家批评我国人权保障的最强有力的回击同时,加强对公民人权的保障,还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之一因此,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实行依法治国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刑事法律作为治国安邦、维护社会稳定的工具,只有在尽可能完备且先进的情况下,才能更好的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社会长治久安服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刑讯逼供等暴力取证行为的明文禁止,新刑事诉讼法对该规则的确立,对于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约束司法机关的诉讼活动、树立司法权威、维护司法机关的声誉,都是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的。
个人认证
优秀文档
获得点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