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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屋评估报告不服仍可在拆迁诉讼中申请鉴定但必须及时对房屋评估报告不服仍可在拆迁诉讼中申请鉴定但必须及时民商事(买卖合同、民间借贷、婚姻、继承、拆迁等)纠纷请直接拨打马律师电话欢迎加入民商备忘录讨论第一群,欲入群者请先添加群主马阳杨的微信号(扫描底部二维码)原告朱桂娣原告洪静13967528753“”“”被告余姚市人民政府,住所地余姚市兰江街道北兰江路号法定代表人奚明年月日,被告余姚市人民政府依余姚市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报请作出余1征补()第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该决定认定,年月日,因余姚2014925市府前路历史文化街区区块改造项目建设需要,被告作出余政发()号《关2014202013118于府前路历史文化街区区块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决定对该项目范围内相关2013131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并于同年月日发布了征收公告,确定签约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两原告位于余姚市凤山街道工人路119号的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该房屋登记面积平方米,经认定为合法的未经登2014428201461140记建筑的面积为平方米,用途为住宅经余姚市天平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评估,
125.64房屋评估价值为元,装修及附属物评估金额为元该评估结
8.4果经宁波市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后予以维持在协商过程中,房屋征收部
1385347.
8624064.07门为两原告提供了货币补偿和调产安置两种补偿方案,但两原告认为补偿价格太低,致双方未能在签约期内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决定认为,房屋征收部门为原告提供的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补条例》等有关规定根据《征补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余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余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相关标准》以及《府前路历史文化街区区块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等有关规定,决定如下
一、对两原告位于余姚市凤山街道工人路号房屋的征收补偿,按《府前路历史文化街区区块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给予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40
二、两原告选择货币补偿的,应得补偿金额为被征收房屋价值元、货币补偿增加%的补偿金元、装修及附属物评估金额元、临
1385347.86时安置补偿费元、一次性搬迁补偿费元,合计元;
35484871.
7524064.07
三、两原告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可安置补偿
24127.2134041931815
(一)余姚市凤山街道晨光家园幢室,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车库架空层使用面积平方米;晨光家园幢室,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1740692.33架空层使用面积平方米,并按规定结算被征收房屋与安置用房的差价
26.
91830268.83(元元);
5.75
(二)装修及附属物评估金额元;1385347-1357953=
27394.
8624064.07
(三)临时安置补偿费元;
(四)一次性搬迁补偿费元综上,房屋征收部门应向原告提供上述两套安置8043用房,并另行支付原告补偿款元13404
四、原告应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天内与房屋征收部门办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和72906移交手续,并将余姚市凤山街道工人路号房屋搬迁腾空被告在法定举证期限内10向本院提交并于庭审中出示了下列证据40余姚市人民政府余政发()号《关于府前路历史文化街区区块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余政告()号《关于府前路历史文化街区区块改造项目房屋征
1.2013131收决定的公告》及附件《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年月日《余姚日报》,用以20134证明被告于年月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范围为余姚市凤山街道工2013119人路以南、合宝弄以西、府前路以北、县东街以东,两原告位于余姚市凤山街道工人2013118路号的房屋已被列入征收范围的事实;余房权证余姚镇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余姚镇国用40()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余姚市拆迁工作联席会议()号《会
2.××议纪要》、《府前路历史文化街区区块改造项目未经登记建筑认定结果公示》、《府前2001116120131路历史文化街区区块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认定结果》(第二批)、《府前路历史文化街区区块改造工程征迁区块前期调查情况公示表》,用以证明两原告被征收房屋用地面积为平方米,经登记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未经登记被认定为合法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合计平方米,并经公示的事实;
83.
7125.64余姚市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要求被征收人自行协商选定房屋征收房地产评估机构
8.
4134.04的《通告》、《府前路历史文化街区区块改造项目房屋征收房地产评估机构公开报名
3.的公告》、《关于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确定的公告》及张贴影印件、()浙余证经字第号《公证书》,用以证明余姚市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确定余姚市天平房地产估2013价有限公司为涉案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的事实;805余姚市天平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估价师执业证书,余房估()第号、余房估()第号《房地产估
4.价报告》和《余姚市房屋征收住宅用房价格评估表》及送达回证、《府前路历史文化街2013552013s065区区块改造项目被征收房屋初步评估结果公示》、关于遗产继承人和管理人的《公告》、宁波市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编号()年()号《技术鉴定意见书》、余房估()第号、第号及编号《余姚市房屋征收住宅用房价格评估201460表》、第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及编号《余姚市房屋征收住宅用房价格评估201353a171a171表》,用以证明平方米被征收房屋评估金额为元,装修及附属a173a173物评估金额为元,合计元的事实;
134.
041385347.86府前路历史文化区区块改造项目住户协商记录表、房屋征收谈话记录、《工人路
24064.07140941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方案》及送达回证、谈话笔录、余征补()第号《房屋征
5.40收补偿决定书》及送达回证、邮寄凭证、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公告》,用以证明房屋征201420收部门与两原告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能达成补偿协议,被告接受房屋征收部门报请,经协商未果后,作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的事实另,被告在庭审后提交了编号为《土地登记审批表》(年)、《土地使用权登记审批表》(年)、余姚市天平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于年月12-131993日出具的《余姚市房屋征收住宅用房价格评估表》,用以证明被征收房屋批准用地面20012015518积平方米为对象,还是以登记用地面积平方米为对象,其评估金额均为元的事实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作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
87.
7583.7依据《征补条例》、余政发()号《余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1409412法》、余政办发()号《余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相关标准》,用以201366说明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确定的补偿安置内容符合相关规定原告诉称原告朱桂201364娣、洪静起诉称
一、被征收房屋是独门独户带天井的两层楼房,余房估()第号《房地产估价报告》确定比准价格的案例是工人路号多层住宅,二者不具有可比性,该比准价201355格不能作为被征收房屋的估价依据50
二、被征收房屋初始登记的用地面积为平方米,后因故登记为平方米,被征收房屋的实际用地面积自建造后从未发生过改变,余房估()第号《房
87.
7583.7地产估价报告》以平方米为对象进行分户评估,不具有真实性,不能作为征收2013s065补偿的依据综上,请求法院撤销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原告向本院提供并于庭审
83.7中出示了以下证据余征补()第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甬政复决字()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两原告身份证复印件,用以证明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存在,其具有原告
1.20142020159主体资格,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事实;户口登记表、死亡证明、余房权证余姚镇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余姚镇国用()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余房估()第号《房地产估价报
2.××告》,用以证明被征收房屋原登记洪传杰名下,洪传杰去世后,被征收房屋属两原告199302272013s065所有,该房屋用地面积为平方米,余房估()第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以房屋用地面积平方米为对象所作出的评估结果不能作为房屋征收补偿依
87.752013s065据的事实被告辩称被告余姚市人民政府辩称
83.7
一、余房估()第号《房地产估价报告》经宁波市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后,维持原报告有效,说明余房估()第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对比准价2013s065格的确定并不存在不当情形“”201355
二、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按标准容积率进行计算,平方米用地面积与平方米用地面积均在标准容积率用地范围内,余房估
134.
041.
587.75()第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所确定的评估结果并没有损害两原告的补偿安
83.7置利益综上,请求法院判决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在举2013s065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本身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予以确认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年月日,被告作出《关于府前路历史文化街区区块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并于次日发布了房屋征收公告,确定征收范围为余姚市凤山街道工人路以南、2013118合宝弄以西、府前路以北、县东街以东两原告位于余姚市凤山街道工人路号的40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该房屋登记面积为平方米,经认定为合法的未经登记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合计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用途住宅该房屋用地在
125.64年的登记面积为平方米,后因故于年登记为平方米余姚市
8.
4134.04天平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以平方米为对象进行评估,作出余房估()第
199387.
75200183.7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结果为房屋评估金额元,装修及附属
83.72013物评估金额元年月日,宁波市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依s
0651385347.86余姚市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申请作出宁波市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编号()
24064.072014918年()号《技术鉴定意见书》,维持余房估()第号房地产估价意见在房2014屋征收补偿协商过程中,因两原告与余姚市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对补偿安置方案不602013s065能取得一致意见,致协商不成年月日,被告依余姚市征收补偿办公室报请,在组织协商未果后,作出余征补()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于同2014925年月日进行了送达两原告不服,向宁波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年201420月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作出甬政复决字()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被诉10212015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年月日,两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本院31220159认为,根据《征补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201543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补偿决定被告是涉案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因两原告与余姚市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在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不能达成补偿协议,经余姚市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报请,在组织协商未果后于年月日作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符合上述规定双方当事人对涉案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014925和用地范围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涉案被征收房屋用地在年的登记面积为平方米,在年的登记面积为平方米虽然年的登记发证1993行为未明确指明年的登记面积存在错误并予纠正,但在登记的用地范围没有
87.
75200183.72001发生改变情况下,应视为后登记行为改变了原登记行为的内容根据《余姚市国有土1993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被征收房屋占用范围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其他合法土地使用凭证的记载为准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以年核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为依据,认定被征收房屋用地面积为平”方米,并无不当两原告认为应以年登记面积为依据,确定被征收房屋用地面
200183.7积,与登记事项已经发生改变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余房估()第号1993《房地产估价报告》(比准价格)是评估机构作出余房估()第号分户《房地201355产估价报告》的基础性依据余房估()第号分户《房地产估价报告》经宁波2013s065市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后予以维持,说明余房估()第号《房地产2013s065估价报告》所确定的比准价格在鉴定意见中已被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201355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两原告认为余房估()第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可能有错误,应在举证期限内书面申请重新鉴定原告在举证期限内201355未予提出,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原告认为该评估报告不能作为余房估()第号分户《房地产估价报告》依据,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原告朱s065桂娣、洪静请求撤销被告余姚市人民政府于年月日作出的余征补()第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元,由原告朱桂娣、2014925洪静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2014205015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元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杭州市西湖支行;户名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帐号50汇款时应同时注明一审案件案号)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日内仍不预交并且未在上诉时依法申请司法救助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19000101040006575401001理审判人员审判长陈信根代理审判员朱姣珍人民陪审员王钟鸣裁判日期二〇一五7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代书记员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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